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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4 T 0246-2022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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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4 T 0246-2022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建设标准.pdf

    1、ICS 9 1 . 0 4 0 . 0 1 CCS P 1 6 54 西 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 B 5 4 / T 0 2 4 6 2 0 2 2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建 设 标 准 2022 - 01 - 06 发 布 2022 - 02 - 06 实 施 西 藏 自 治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5 4 / T 0 2 4 6 2 0 2 2 I 目 次 前 言. I I 引 言. I I I 1 范 围. 1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 3 术 语 和 定 义. 1 4 一 般 规 划 要 求. 2 5 总 体 布 局

    2、和 选 址. 3 6 建 设 和 管 理. 4D B 5 4 / T 0 2 4 6 2 0 2 2 I I 前 言 本 文 件 按 照 G B / T 1 . 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 草 。 本 文 件 由 西 藏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提 出 并 归 口 。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同 济 大 学 、 同 济 大 学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同 济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3、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刘 冰 、 朱 鸣 、 张 涵 双 、 谢 文 黎 、 汤 朔 宁 、 周 玉 斌 、 罗 晓 霞 、 陈 曦 、 尤 文 捷 。D B 5 4 / T 0 2 4 6 2 0 2 2 I I I 引 言 近 年 来 , 电 动 自 行 车 已 成 为 西 藏 自 治 区 居 民 出 行 代 步 的 重 要 交 通 工 具 , 车 辆 增 长 较 快 。 由 于 缺 乏 适 当 的 停 放 和 充 电 场 所 , 各 地 普 遍 存 在 着 在 住 宅 楼 里 分 散 停 放 和 违 规 充 电 的 情 况 , 对 公 共 安 全 产 生 了 严 重 威

    4、胁 。 因 此 , 规 范 和 强 化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的 规 划 设 计 、 建 设 和 管 理 十 分 必 要 和 迫 切 。 为 规 范 西 藏 自 治 区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的 规 划 、 设 计 、 建 设 和 管 理 , 满 足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与 充 电 的 合 理 使 用 要 求 并 保 障 人 民 财 产 生 命 安 全 , 特 编 制 本 文 件 。 本 文 件 的 起 草 单 位 经 过 现 场 调 查 研 究 , 认 真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 以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G B 5 0

    5、0 1 6 ) 、 城 市 停 车 规 划 规 范 ( G B / T 1 4 9 - 2 0 1 6 ) 等 相 关 规 定 为 依 据 , 并 参 考 国 内 相 关 标 准 和 规 范 , 针 对 西 藏 自 治 区 的 气 候 条 件 和 管 理 现 状 , 在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完 成 了 文 件 编 制 。 本 文 件 共 分 为 6 章 ,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1 . 总 则 ; 2 .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 3 . 术 语 和 定 义 ; 4 . 一 般 规 划 要 求 ; 5 . 总 体 布 局 和 选 址 ; 6 . 建 设 和 管

    6、理 。 本 文 件 中 5 . 2 . 4 条 , 5 . 2 . 5 条 , 6 . 1 . 3 条 , 6 . 3 . 2 条 , 6 . 5 . 6 条 涉 及 消 防 安 全 ,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D B 5 4 / T 0 2 4 6 2 0 2 2 1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建 设 标 准 1 范 围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西 藏 自 治 区 新 建 、 改 扩 建 以 及 既 有 住 宅 小 区 、 公 共 建 筑 物 的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建 设 。 工 业 厂 房 区 域 可 参 照 本 文 件 执 行 。 本 文 件

    7、 规 定 了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的 分 级 分 类 、 总 体 布 局 、 工 程 选 址 、 平 面 布 置 、 建 筑 防 火 、 电 气 设 计 和 安 全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8、 用 于 本 文 件 。 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 B 5 0 0 8 4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 B 5 0 1 1 6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 B 5 0 1 4 0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 G B 5 0 9 7 4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G B 5 1 2 5 1 建 筑 防 排 烟 系 统 技 术 标 准 G B 1 3 4 9 5 . 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 : 标 志 G B 1 7 9 4 5 消 防 应 急 照

    9、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系 统 G B 2 0 5 1 7 独 立 式 感 烟 火 灾 探 测 器 报 警 器 G B 2 0 9 9 . 3 家 用 和 类 似 用 途 插 头 插 座 第 2 部 分 : 转 换 器 的 特 殊 要 求 G B / T 5 1 1 4 9 城 市 停 车 规 划 规 范 J G J 1 0 0 车 库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3 . 1 电 动 自 行 车 e l e c t r i c b i c y c l e 以 车 载 蓄 电 池 作 为 辅 助 能 源 , 具 有 脚

    10、 踏 骑 行 能 力 , 能 实 现 电 助 动 或 电 驱 动 功 能 , 并 符 合 电 动 自 行 车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G B 1 7 7 6 1 ) 要 求 的 两 轮 自 行 车 。 本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电 动 两 轮 自 行 车 , 电 动 三 轮 车 、 电 动 轮 椅 车 、 机 动 轮 椅 车 、 电 动 轻 便 摩 托 车 、 电 动 摩 托 车 的 停 放 场 所 可 参 照 本 文 件 执 行 。 3 . 2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e l e c t r i c b i c y c l e p a r k i n g p l a

    11、 c e 用 于 统 一 停 放 和 管 理 电 动 自 行 车 的 场 所 , 场 所 内 车 位 可 划 分 为 可 供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充 电 的 充 电 区 和 仅 供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的 停 车 区 。 根 据 场 所 内 充 电 区 和 停 车 区 的 不 同 配 置 ,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分 为 充 电 场 所 、D B 5 4 / T 0 2 4 6 2 0 2 2 2 纯 停 场 所 两 种 类 型 。 其 中 , 充 电 场 所 指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为 充 电 区 的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 纯 停 场 所 指 不 设 充 电 区

    12、、 全 部 为 停 车 区 的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 3 . 3 停 车 当 量 p a r k i n g c a l c u l a t i o n e q u i v a l e n t 用 于 协 调 各 种 不 同 车 型 , 便 于 统 计 和 计 算 停 车 数 量 、 停 车 位 大 小 等 数 据 而 设 定 的 标 准 参 考 车 型 单 元 。 本 文 件 以 电 动 自 行 车 为 计 算 当 量 。 3 . 4 充 电 设 施 c h a r g i n g f a c i l i t y 专 为 电 动 自 行 车 充 电 使 用 的 相 关 电 气 设 施

    13、, 包 含 充 电 柜 、 充 电 插 座 及 其 配 套 的 充 电 配 电 箱 、 线 缆 等 。 3 . 5 末 端 充 电 装 置 e n d c h a r g i n g d e v i c e 用 于 给 电 动 自 行 车 充 电 的 插 座 或 者 充 电 桩 等 。 4 一 般 规 划 要 求 4 . 1 总 体 原 则 4 . 1 . 1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的 选 址 和 建 设 应 符 合 国 土 空 间 规 划 、 交 通 规 划 、 环 境 保 护 及 防 火 等 要 求 , 同 时 应 符 合 城 市 停 车 规 划 规 范 G B /

    14、T 5 1 1 4 9 的 规 定 , 并 集 约 节 约 利 用 土 地 。 4 . 1 . 2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落 实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的 规 划 建 设 。 4 . 2 等 级 划 分 4 . 2 . 1 各 类 非 机 动 车 应 进 行 停 车 当 量 的 换 算 , 且 车 辆 换 算 的 当 量 系 数 应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 。 表 1 各 类 非 机 动 车 辆 换 算 电 动 自 行 车 当 量 系 数 车型 电动自行车 机动轮椅车 三轮车 自行车 换算当量系数 1 . 0 1 . 3 2 .

    15、5 0 . 8 4 . 2 . 2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的 等 级 应 按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车 当 量 数 划 分 为 大 型 、 中 型 、 小 型 , 各 等 级 停 放 场 所 的 停 车 当 量 数 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 。 表 2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的 等 级 及 停 车 当 量 数 单位为辆 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电动自行车当量数 4 0 0 2 0 1 4 0 0 2 0 0 4 . 3 形 式 分 类 4 . 3 . 1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按 种 类 可 以 分 为 停 车 库 和 停 车 场 。 停

    16、车 库 按 建 设 方 式 划 分 为 独 立 式 和 附 建 式 停 车 库 ; 按 室 内 地 坪 高 度 划 分 为 地 下 停 车 库 、 半 地 下 停 车 库 、 地 面 停 车 库 ; 按 围 护 结 构 划 分 为 敞 开 式 停 车 库 、 封 闭 式 停 车 库 。 停 车 场 可 以 划 分 为 露 天 场 地 或 构 筑 物 ( 棚 ) 。 4 . 3 . 2 电 动 自 行 车 充 电 场 所 宜 采 用 停 车 库 、 停 车 棚 形 式 。 当 采 用 停 车 场 形 式 时 , 应 为 充 电 区 设 置 防 风 、D B 5 4 / T 0 2 4 6 2 0

    17、 2 2 3 遮 雨 措 施 和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加 强 对 充 电 桩 及 配 套 电 气 设 备 设 施 的 遮 蔽 以 延 长 其 使 用 寿 命 。 4 . 4 配 建 指 标 4 . 4 . 1 新 建 住 宅 小 区 、 公 共 建 筑 物 应 建 设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 且 应 与 建 设 项 目 同 步 设 计 、 同 步 施 工 、 同 步 交 付 使 用 。 车 位 配 建 规 模 应 符 合 当 地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4 . 4 . 2 住 宅 小 区 充 电 车 位 数 量 不 宜 小 于 电 动 自

    18、 行 车 总 车 位 数 量 的 5 0 % , 公 共 建 筑 充 电 车 位 数 量 不 宜 小 于 电 动 自 行 车 总 车 位 数 量 的 1 0 % 。 4 . 5 耐 火 等 级 4 . 5 . 1 大 、 中 型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车 库 的 耐 火 等 级 应 为 一 级 , 小 型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车 库 的 耐 火 等 级 应 不 低 于 二 级 , 地 下 、 半 地 下 的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车 库 的 耐 火 等 级 应 为 一 级 , 其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 和 耐 火 极 限 均 应 不 低 于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建 筑 设 计

    19、 防 火 规 范 G B 5 0 0 1 6 的 相 关 规 定 。 5 总 体 布 局 和 选 址 5 . 1 总 体 布 局 5 . 1 . 1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在 城 市 中 的 总 体 布 局 原 则 为 : 方 便 存 取 , 规 范 充 电 , 便 于 管 理 维 护 。 5 . 1 . 2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的 服 务 半 径 宜 小 于 1 0 0 m , 不 应 大 于 2 0 0 m 。 在 商 业 区 、 办 公 区 和 居 住 人 口 密 集 区 宜 采 用 较 小 的 服 务 半 径 , 在 一 般 地 区 可 采

    20、 用 较 大 的 服 务 半 径 。 5 . 1 . 3 当 住 宅 小 区 、 公 共 建 筑 配 建 多 个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时 , 应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 共 享 使 用 的 原 则 , 并 在 总 体 上 满 足 充 电 车 位 的 占 比 要 求 。 宜 采 用 纯 停 场 所 、 充 电 场 所 组 合 布 置 的 方 式 , 保 证 充 电 设 施 的 便 捷 和 集 约 使 用 。 5 . 2 选 址 和 平 面 布 置 5 . 2 . 1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的 位 置 应 合 理 确 定 。 住 宅 小 区 和 建 筑 物 配 建 的

    21、 停 放 场 所 应 采 用 集 中 与 分 散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就 近 设 置 在 各 组 团 内 部 和 地 块 出 入 口 附 近 。 对 于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和 公 共 场 所 , 宜 结 合 实 际 需 求 分 组 设 置 充 电 区 , 充 电 区 距 建 筑 的 安 全 出 口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6 m 。 5 . 2 . 2 新 建 及 改 扩 建 项 目 的 充 电 场 所 宜 在 地 面 独 立 设 置 ; 如 确 有 困 难 的 , 可 在 建 筑 主 体 一 层 二 层 、 半 地 下 及 地 下 一 层 室 内 设 置 。 5 . 2 . 3

    22、 既 有 住 宅 小 区 用 地 紧 张 时 , 宜 在 小 区 楼 栋 山 墙 、 巷 尾 等 适 当 位 置 布 设 多 处 小 型 充 电 场 所 , 与 周 边 建 筑 的 安 全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4 m , 充 电 数 量 不 应 大 于 1 0 辆 。 5 . 2 . 4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的 平 面 布 置 应 符 合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 B 5 0 0 1 6 及 车 库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J G J 1 0 0 的 相 关 规 定 , 满 足 与 其 他 建 ( 构 ) 筑 物 、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 储 罐 (

    23、 区 ) 等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要 求 。 停 车 场 与 其 他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6 m 。 地 上 停 车 库 与 其 他 多 层 民 用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6 m , 与 其 他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9 m , 与 厂 房 、 仓 库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1 2 m 。 5 . 2 . 5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的 设 置 不 应 妨 碍 其 他 车 辆 和 行 人 的 通 行 , 不 应 占 用 防 火 间 距

    24、 、 消 防 通 道 和 消 防 登 高 操 作 场 地 , 不 应 妨 碍 消 防 车 操 作 和 影 响 室 外 消 防 设 施 的 正 常 使 用 。 5 . 2 . 6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不 应 设 在 如 下 地 点 : a ) 强 烈 振 动 或 高 温 场 所 ; b ) 地 势 低 洼 易 积 水 的 场 所 和 易 发 生 次 生 灾 害 的 地 点 ;D B 5 4 / T 0 2 4 6 2 0 2 2 4 c ) 易 燃 易 爆 场 所 及 其 外 围 1 0 m 以 内 的 地 点 ; d ) 危 险 边 坡 及 其 附 近 ; e ) 多

    25、尘 或 有 腐 蚀 气 体 的 场 所 ; f ) 厕 所 、 浴 室 、 用 水 用 房 或 其 他 经 常 积 水 场 所 的 正 下 方 。 5 . 2 . 7 电 动 自 行 车 充 电 场 所 不 应 与 托 儿 所 、 幼 儿 园 及 其 活 动 场 所 、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及 其 活 动 场 所 、 学 校 教 学 楼 及 集 体 宿 舍 、 医 院 病 房 楼 、 门 诊 楼 、 历 史 保 护 建 筑 等 贴 邻 设 置 。 6 建 设 和 管 理 6 . 1 建 筑 设 计 6 . 1 . 1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车 库 应 集 中 设 置 充 电 区 。

    26、住 宅 小 区 停 车 库 的 末 端 充 电 装 置 与 总 车 位 数 之 比 应 不 低 于 1 : 2 ; 当 有 地 下 停 车 库 时 , 宜 在 地 下 层 布 置 充 电 区 。 6 . 1 . 2 设 置 在 地 面 的 停 车 库 ,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1 0 0 0 m 2 ; 设 置 在 地 下 或 半 地 下 的 停 车 库 ,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面 积 的 不 应 大 于 5 0 0 m 2 。 6 . 1 . 3 与 建 筑 贴 邻 建 设 的 敞 开 式 地 面 车 库 , 贴 邻 部 位 应 为 不 开 设 门 、 窗

    27、、 洞 口 的 防 火 墙 。 6 . 1 . 4 附 建 式 停 车 库 应 满 足 以 下 设 置 要 求 : a ) 设 置 在 多 层 居 民 住 宅 楼 的 车 库 ( 含 地 面 及 地 下 、 半 地 下 ) ,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 . 0 h 不 燃 烧 体 墙 和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 . 0 h 的 楼 板 将 车 库 与 其 他 部 分 分 隔 。 车 库 应 单 独 设 置 不 少 于 2 个 安 全 出 口 , 已 投 入 使 用 且 难 以 完 全 分 开 设 置 安 全 出 口 的 , 可 在 不 燃 性 体 墙 上 开 设 甲

    28、级 防 火 门 通 向 相 邻 的 其 他 部 分 , 但 直 通 室 外 的 安 全 出 口 不 应 少 于 1 个 。 b ) 除 a ) 以 外 的 其 他 附 建 车 库 应 独 立 设 置 防 火 分 区 。 防 火 分 区 的 面 积 应 符 合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 B 5 0 0 1 6 的 规 定 。 c ) 停 车 库 外 墙 的 上 、 下 层 开 口 之 间 应 设 置 高 度 不 小 于 1 . 2 m 的 实 体 墙 或 挑 出 宽 度 不 小 于 1 . 0 m 、 长 度 不 小 于 开 口 宽 度 的 防 火 挑 檐 。 6 . 1 . 5 停

    29、车 库 内 的 车 辆 应 成 组 停 放 , 每 组 长 度 不 应 大 于 2 0 m , 每 组 停 车 数 量 不 宜 超 过 3 0 辆 。 组 与 组 之 间 应 设 置 高 度 不 低 于 1 . 5 m ,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 . 0 h 的 隔 墙 分 隔 。 6 . 1 . 6 单 个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车 位 的 长 度 宜 为 1 . 8 m 2 . 0 m 、 宽 度 宜 为 0 . 7 m 0 . 8 m , 单 个 停 车 位 的 平 均 综 合 面 积 宜 为 2 . 5 m 2 。 6 . 1 . 7 地 面 停 车 库 应 考 虑 设 置

    30、电 动 轮 椅 车 充 电 装 置 。 小 于 5 0 0 m 2 的 车 库 , 应 预 留 1 个 电 动 轮 椅 车 充 电 位 置 , 大 于 5 0 0 m 2 的 车 库 , 应 预 留 2 个 电 动 轮 椅 车 充 电 位 置 。 6 . 1 . 8 电 动 自 行 车 相 邻 两 个 充 电 装 置 的 间 距 宜 不 小 于 6 0 0 m m 。 电 动 轮 椅 车 相 邻 两 个 充 电 装 置 的 间 距 宜 不 小 于 1 0 0 0 m m , 与 相 邻 电 动 自 行 车 充 电 装 置 的 间 距 为 宜 不 小 于 8 0 0 m m 。 6 . 1 .

    31、9 大 型 和 中 型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应 设 置 两 个 出 入 口 , 出 入 口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1 . 8 m 。 6 . 1 . 1 0 大 型 和 中 型 停 车 库 宜 在 出 入 口 附 近 设 管 理 用 房 及 相 应 的 服 务 设 施 , 且 不 应 影 响 电 动 自 行 车 的 通 行 。 6 . 1 . 1 1 停 车 库 内 装 修 材 料 应 采 用 A 级 材 料 , 楼 板 上 不 应 开 设 洞 口 。 6 . 1 . 1 2 地 下 车 库 、 半 地 下 车 库 、 封 闭 式 地 面 车 库 集 中 充 电 区 的 位 置 应 布

    32、置 在 离 安 全 出 入 口 5 m 以 外 。 车 库 内 沿 通 道 双 面 布 置 停 车 位 时 , 疏 散 通 道 的 净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 . 0 m , 沿 通 道 单 面 布 置 停 车 位 时 , 疏 散 通 道 的 净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 . 5 m 。 车 库 的 车 辆 出 入 口 可 兼 作 人 员 疏 散 口 。 6 . 1 . 1 3 电 动 自 行 车 的 停 车 区 、 充 电 区 均 应 通 风 良 好 , 当 自 然 通 风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时 应 设 置 机 械 通 风 。 6 . 1 . 1 4 电 动 自 行 车 的 停

    33、车 区 、 充 电 区 不 应 占 用 和 堵 塞 安 全 出 口 及 疏 散 通 道 , 不 应 影 响 室 内 消 防 设 施 的D B 5 4 / T 0 2 4 6 2 0 2 2 5 正 常 使 用 。 6 . 1 . 1 4 当 地 下 停 车 层 地 坪 与 室 外 地 坪 高 差 大 于 7 m 时 , 应 设 机 械 提 升 装 置 。 6 . 2 结 构 设 计 6 . 2 . 1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车 库 ( 棚 ) 荷 载 除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标 建 筑 结 构 荷 载 规 范 G B 5 0 0 0 9 以 外 , 楼 面 等 效 均 布 活 荷 载 标

    34、 准 值 可 取 2 . 5 K N / m 2 , 单 辆 电 动 自 行 车 可 按 1 . 4 K N 计 算 。 6 . 2 . 2 附 建 式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车 库 ( 棚 ) 应 避 免 改 变 原 有 主 体 结 构 体 系 及 结 构 构 件 , 并 复 核 计 算 原 结 构 是 否 满 足 承 载 力 要 求 , 当 不 满 足 时 , 应 对 原 结 构 进 行 加 固 处 理 。 6 . 3 电 气 设 计 6 . 3 . 1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内 一 般 照 明 、 日 常 通 风 设 施 和 电 动 自 行 车 充 电 设 施 ,

    35、 均 按 三 级 负 荷 供 电 。 6 . 3 . 2 附 建 式 电 动 自 行 停 车 库 的 消 防 设 备 供 电 同 主 体 建 筑 , 独 立 建 造 的 大 、 中 型 充 电 场 所 内 的 消 防 设 备 供 电 、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供 电 , 应 按 二 级 负 荷 供 电 。 6 . 3 . 3 每 个 充 电 车 位 应 设 置 1 个 末 端 充 电 装 置 , 宜 采 用 消 防 安 全 插 座 和 智 慧 充 电 桩 , 实 现 自 动 计 费 充 电 。 其 负 荷 不 应 大 于 5 0 0 W ; 小 于 2 0 辆 , 需 要 系 数 按 1 .

    36、 0 考 虑 ; 小 于 5 0 辆 大 于 2 0 辆 , 需 要 系 数 按 0 . 8 考 虑 ; 大 于 5 0 辆 , 需 要 系 数 按 0 . 7 考 虑 。 充 电 装 置 应 具 备 有 防 撞 功 能 。 6 . 3 . 4 电 动 自 行 车 充 电 区 应 设 置 三 相 或 单 相 进 线 的 专 用 配 电 箱 , 宜 选 用 专 用 智 慧 配 电 箱 。 输 出 回 路 不 宜 大 于 4 . 5 A , 每 个 回 路 应 带 过 载 、 短 路 、 过 电 压 、 欠 电 压 、 漏 电 保 护 。 地 面 配 电 箱 应 安 装 浪 涌 保 护 器 , 接

    37、 地 制 式 应 为 T N - S 或 T N - C - S 制 式 。 地 面 车 棚 内 电 气 设 备 防 护 等 级 为 I P 6 5 。 配 电 箱 应 固 定 安 装 , 安 装 高 度 不 低 于 1 . 8 m 。 6 . 3 . 5 充 电 配 电 箱 内 回 路 负 荷 分 配 应 保 证 三 相 基 本 平 衡 。 最 大 相 负 荷 功 率 不 宜 超 过 三 相 负 荷 平 均 值 的 1 1 5 % , 最 小 相 负 荷 不 宜 小 于 平 均 值 的 8 5 % 。 6 . 3 . 6 充 电 插 座 安 装 时 , 底 边 距 地 高 度 不 低 于 1

    38、 . 3 m 。 6 . 3 . 7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一 般 照 明 应 设 专 用 回 路 供 电 , 灯 具 采 用 L E D 灯 或 高 光 效 荧 光 灯 。 水 平 照 度 不 低 于 7 5 L X 。 6 . 3 . 8 当 电 动 自 行 车 充 电 场 所 内 配 电 线 路 为 明 敷 时 , 应 采 用 阻 燃 线 缆 , 宜 采 用 阻 燃 低 烟 无 卤 型 线 缆 , 且 应 穿 金 属 导 管 或 金 属 槽 盒 。 6 . 3 . 9 独 立 式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防 雷 等 级 应 按 建 筑 物 防 雷

    39、 设 计 规 范 G B 5 0 0 5 7 计 算 及 划 分 , 并 采 取 相 应 防 雷 措 施 。 集 中 停 放 场 所 内 的 所 有 固 定 金 属 设 备 均 需 要 可 靠 接 地 。 6 . 3 . 1 0 在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可 考 虑 太 阳 能 光 伏 发 电 系 统 供 电 动 自 行 车 库 使 用 。 6 . 3 . 1 1 当 既 有 小 区 增 设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充 电 区 时 , 应 同 步 考 虑 新 增 电 力 配 套 设 备 设 施 及 申 请 用 电 负 荷 , 并 考 虑 高 原 地 区 电 气 设 备 的 降

    40、 容 补 偿 。 6 . 4 消 防 设 施 设 计 6 . 4 . 1 停 车 库 应 设 排 烟 设 施 。 宜 采 用 自 然 排 烟 的 方 式 , 自 然 排 烟 口 应 设 置 在 排 烟 区 域 的 顶 部 或 外 墙 ; 当 不 具 备 自 然 排 烟 条 件 时 , 应 设 机 械 排 烟 设 施 。 排 烟 系 统 的 设 计 应 按 建 筑 防 排 烟 系 统 技 术 标 准 G B 5 1 2 5 1 执 行 。 6 . 4 . 2 停 车 场 和 停 车 库 应 设 置 室 外 消 火 栓 系 统 , 室 外 消 火 栓 系 统 的 设 计 应 按 消 防 给 水 及

    41、 消 火 栓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G B 5 0 9 7 4 执 行 。 6 . 4 . 3 大 中 型 停 车 库 、 主 体 建 筑 应 设 置 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 的 附 建 式 停 车 库 应 设 置 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 , 其 他D B 5 4 / T 0 2 4 6 2 0 2 2 6 停 车 库 宜 设 置 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 。 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 的 设 计 应 按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G B 5 0 9 7 4 执 行 。 按 要 求 不 需 设 室 内 消 火 栓 的 车 库 , 宜 设 消 防 软

    42、管 卷 盘 , 竖 管 管 径 不 应 小 于 D N 6 5 m m , 消 防 软 管 卷 盘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a ) 消 防 软 管 卷 盘 的 布 置 应 保 证 一 股 水 流 能 到 达 室 内 任 何 部 位 , 其 安 装 高 度 应 便 于 取 用 ; b ) 消 防 软 管 卷 盘 的 栓 口 直 径 应 为 2 5 m m , 配 备 的 软 管 内 径 不 应 小 于 1 9 m m , 软 管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3 0 m , 水 枪 喷 嘴 口 径 不 应 小 于 6 m m 。 6 . 4 . 4 大 中 型 停 车 库 、 主 体 建 筑

    43、应 设 置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的 附 建 式 停 车 库 应 设 置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 其 他 停 车 库 宜 设 置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 火 灾 危 险 等 级 按 中 危 险 级 确 定 ,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的 设 计 应 按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 B 5 0 0 8 4 执 行 。 消 防 用 水 条 件 有 限 的 场 所 , 可 安 装 其 他 符 合 国 家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的 细 水 雾 、 超 细 干 粉 等 自 动 灭 火 设 施 。 6 . 4 . 5 停 车 库 、 停

    44、车 场 应 配 置 灭 火 器 , 灭 火 器 配 置 的 危 险 等 级 按 民 用 建 筑 中 危 险 级 确 定 , 设 置 要 求 应 按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 G B 5 0 1 4 0 执 行 。 6 . 4 . 6 大 中 型 封 闭 式 车 库 , 主 体 建 筑 应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附 建 式 停 车 库 应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 其 他 封 闭 式 停 车 库 宜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 停 车 数 少 于 1 0 0 辆 的 独 立 式 停 车 库 , 可 仅 设 置 独 立 式

    45、光 电 感 烟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 , 且 可 采 用 无 线 式 。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设 计 应 按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 B 5 0 1 1 6 执 行 。 6 . 4 . 7 设 有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时 , 电 动 自 行 车 充 电 场 所 每 个 出 入 口 的 外 侧 , 均 应 设 置 火 灾 声 、 光 警 报 器 。 在 确 认 火 灾 后 , 火 灾 报 警 控 制 器 或 消 防 联 动 控 制 器 应 能 启 动 充 电 场 所 内 外 的 全 部 火 灾 声 、 光 警 报 器 。 充 电 场 所 火 灾 声 警 报 器 的 动 作 信 号 , 应 实 时 传 至 夜 间 有 专 人 值 班 的 处 所 。 6 . 4 . 8 附 建 式 停 车 库 的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应 与 主 体 建 筑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联 接 。 6 . 4 . 9 大 中 型 车 库 应 设 置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及 疏 散 指 示 系 统 ,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照 度 不 得 低 于 3 L X , 其 他 相 关 设 计 满 足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系 统 技 术 标 准 的 相 关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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