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T 4180-2021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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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60 CCS A 00 DB32 江苏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4180 2021 行政规范 性文件合 法性审核 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legality examination of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 2021 - 12 - 31 发布 2022 - 01 - 31 实施 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32/T 4180 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 1 3 术 语和 定义 . 1 4 基 本要 求 . 1 5 审 核范 围
2、 . 1 6 审 核机 构 . 2 7 审 核内 容 . 2 8 审 核程 序 . 4 9 审 核意 见 . 5 10 档 案管 理 . 6 参考文 献 . 7 DB32/T 4180 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 分: 标准 化文件 的结 构和 起草规 则 的规 定起 草。 本文件 由江 苏省 司法 厅提 出并归 口。 本文件 起草 单位 :江 苏省 司法厅 、江 苏博 事达 律师 事务所 、江 苏省 质量 和标 准化研 究院 。 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 韩震 龙、周 连勇 、陈 震、 范富 强、钟 丽、 吴睿 、徐 维蔚
3、、黄蓉 、张 书、 王 维 、 沈健威 。DB32/T 4180 2021 1 行 政规范 性文件合 法性审 核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行 政规 范性 文件合 法性 审核 的审 核范 围、 审 核机 构、 审核 内容 、 审核程 序、 审核 意见 、 档案管 理要 求。 本文件 适用 于江 苏省 各级 人民政 府、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 府所 属工 作部 门、 县级以 上地 方人 民 政 府 依法设 立的 派出 机关 及法 律、 法 规授 权 的 具有 管理 公共事 务职 能的 组织 (以 下 统称 “制 定单 位 ” ) 的 行 政规范 性文 件合 法性 审核 工作。 2 规范性
4、 引用 文件 本文件 没有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 3.1 行政规 范性 文件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 除 地方 政府 规章 外, 由 制 定单位 依照 法定 权限 、 程序 制定 并公 开发 布, 涉及 公民、 法人 和其 他 组 织 权利义 务, 具有 普遍 约束 力,在 一定 期限 内反 复适 用的公 文 。 4 总体要 求 4.1 明确行 政规 范性 文件 合法 性审核 的范 围、 主体 、程 序等, 建立 健全 程序 完备 、权责 一致 、相 互衔 接、运 行高 效的 合法 性审 核
5、机制 。 4.2 明确工 作部 门或 者设 立相 关机构 负责 合法 性审 核工 作,配 备合 法性 审核 人员 。省、 市、 县承 担法 制审核 职能 的部 门宜 按照 不低 于 5 人、3 人、1 人 的 标准配 备审 核专 门人 员。 4.3 各地应 将行 政规 范性 文件 合法性 审核 机制 建设 情况 纳入法 治政 府建 设督 查内 容,将 行政 规范 性文 件合法 性审 核工 作纳 入法 治政府 建设 考评 指标 体系 。 4.4 确保所 有行 政规 范性 文件 均经过 合法 性审 核, 未经 合法性 审核 或者 经合 法性 审核不 合法 的文 件, 不应提 交集 体审 议。 不应
6、 以征求 意见 、会 签、 参加 审议等 方式 代替 合法 性审 核。 5 审核范 围 5.1 建立行 政规 范性 文件 识别 程序, 凡涉 及公 民 、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权利 义务 的行 政规范 性文 件, 均要 纳入合 法性 审核 范围 ,确 保实现 全覆 盖, 做到 应审 必审。 DB32/T 4180 2021 2 5.2 行政机 关内 部执 行的 文件 不纳入 行政 规范 性文 件合 法性审 核范 围, 包括 但不 限于管 理规 范、 工作 制度、 机构 编制 、会 议纪 要、工 作方 案、 请示 报告 及表彰 奖惩 、人 事任 免等 文件。 6 审核机 构 6.1 行政规 范性
7、文 件合 法性审 核实行 分级负 责制 ,各级 人民政 府及所 属工 作部门 应明确 具体承 担 行政 规范性 文件 合法 性审 核工 作的部 门或 者机 构( 以下 统称审 核机 构) ,包 括以 下情形 : 县级以 上 地 方人 民政 府及 其办公 机构 、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 府所 属工 作部 门制 定的行 政规 范 性 文件由 其明 确的 审核 机构 负责合 法性 审核 , 乡镇 人民 政府以 及街 道办 事处 制定 的行政 规范 性 文 件由基 层司 法所 负责 合法 性审核 ; 以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及其办 公机 构名 义 印 发的 行政规 范性 文件 , 或者 由
8、县 级以上 地方 人 民 政府所 属工 作部 门起 草、 报请本 级人 民政 府批 准后 以 部门 名义 印发 的行政 规 范性文 件 , 应先 由 起草部 门审 核机 构进 行审 核,再 由政 府审 核机 构进 行审核 。 6.2 行政 规 范性 文件 起草 部门 以及其 他相 关单 位应 配合 审核机 构做 好行 政规 范性 文件的 合法 性审 核工 作。 7 审核内 容 7.1 制定主 体合 法性 7.1.1 地方各 级人 民政 府、 县级 以上地 方人 民政 府所 属工 作部门 、县 级以 上地 方人 民政府 依法 设立 的 派出机 关及 法律 、 法 规授 权 的 具有 管理 公共
9、事务 职能 的组织 有 权 依照 法定 权限 和规定 程序 制定 行政 规 范 性文件 。政 府非 常设 机构 、行政 机关 内设 机构 、下 设机构 ,不 应制 定行 政规 范性文 件。 7.1.2 应依据 法律 法规 规章 、“ 三定” 方案 等, 对 是 否超 越行政 机关 法定 职权 进行 审核。 7.2 文件形 式合 法性 7.2.1 名称 7.2.1.1 行政规 范性 文件 可根 据需 要使用 “决 定” “ 办法 ” “规 定” “细 则” “ 意 见” “通 告” 等名称 ,不 应使 用“ 条例 ”“批 复” “报 告” 等名 称。 7.2.1.2 制定单 位应 对 行 政规
10、范性 文件统 一编 排文 号。 两个 以 上行政 机关 联合 制定 的行政 规范 性文 件 , 应只标 明主 办机 关文 号。 7.2.2 体例 行政规 范性 文件 可以 采取 条目式 或者 段落 式。 除内 容复杂 情形 外, 行政 规范 性文件 不宜 分 章 、 节 。 7.3 制定内 容合 法性 7.3.1 是否与 宪法 、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国 家政 策相 抵触 ;是否 与党 中央 的重 大决 策部署 不相 符或 者 与国家 重大 改革 决定 不一 致;是 否与 上级 行政 规范 性文件 不一 致或 者其 他相 关行政 规范 性文 件 不 协 调 。 7.3.2 是否存 在违 法
11、设 立行 政许 可事项 ,包 括但 不限 于: 将禁止 事项 转变 为行 政许 可; 自行增 设或 者缩 减许 可条 件; 以审批 、批 准、 登记 、同 意、要 求备 案等 名 目 变相 设立行 政许 可; 变更行 政许 可主 体、 程序 、期限 ; DB32/T 4180 2021 3 扩大或 者缩 小法 定的 行政 许可事 项范 围; 在其他 实施 主体 实施 的行 政许可 事项 中增 加前 置许 可或者 程序 环节 。 7.3.3 是否存 在违 法设 立行 政处 罚事项 ,包 括但 不限 于: 自行设 立、 变更 或者 取消 行政处 罚; 扩大或 者缩 小行 政处 罚的 范围、 幅度
12、; 上位法 未设 立行 政处 罚的 情况下 ,冠 以“ 依法 ”二 字变相 设立 行政 处罚 事项 。 7.3.4 是否存 在违 法设 立行 政强 制事项 ,包 括但 不限 于: 自行设 立行 政强 制措 施; 自行变 更行 政强 制程 序; 扩大或 者缩 小行 政强 制范 围、幅 度; 自行延 长或 者缩 短行 政强 制期限 。 7.3.5 是否存 在违 法设 立行 政收 费事项 ,包 括但 不限 于: 自行设 定、 变更 、取 消或 者暂停 收费 项目 ; 提高收 费标 准; 扩大收 费范 围、 对象 ; 延长收 费期 限; 违法违 规减 少、 免除 或者 延缓收 费。 7.3.6 是否存
13、 在无 法律 、法 规依 据作出 减损 公民 、法 人和 其他组 织合 法权 益、 增加 其义务 的情 形, 包 括但不 限于 : 违法设 立行 政征 收、 征用 事项; 增加禁 止事 项、 变更 禁止 行为种 类、 转换 表述 变相 缩减范 围; 侵犯公 民人 身权 、财 产权 、人格 权、 劳动 权、 休息 权等基 本权 利; 超越职 权规 定应 由市 场调 节、企 业和 社会 自律 、公 民自我 管理 的事 项。 7.3.7 是否存 在无 法律 、法 规依 据作出 增加 本机 关行 政权 力事项 或者 减少 本机 关法 定职责 的情 形。 7.3.8 是否存 在无 法律 、法 规、 国务
14、院 决定 依据 设立 证明 事项, 要求 出具 循环 证明 、重复 证明 、无 谓 证明等 情形 。 7.3.9 是否违 反公 平竞 争规 定, 包括但 不限 于: 含有排 除或 者限 制公 平竞 争内容 的措 施; 违法干 预或 者影 响市 场主 体正常 生产 经营 活动 ,违 法设置 市场 准入 和退 出条 件。 7.3.10 是否存 在明 显违 反客 观规 律、显 失公 平, 或者 与社 会主义 核心 价值 观 明 显不 相 适应 的情 形。 7.3.11 是否存 在照 搬上 位法 的情 形。 法 律、 法规 、 规 章已 经 明确规 定的 内容 , 行 政规 范性文 件不 宜 作 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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