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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 T 4180-2021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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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2 T 4180-2021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pdf

    1、ICS 03.160 CCS A 00 DB32 江苏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4180 2021 行政规范 性文件合 法性审核 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legality examination of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 2021 - 12 - 31 发布 2022 - 01 - 31 实施 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32/T 4180 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 1 3 术 语和 定义 . 1 4 基 本要 求 . 1 5 审 核范 围

    2、 . 1 6 审 核机 构 . 2 7 审 核内 容 . 2 8 审 核程 序 . 4 9 审 核意 见 . 5 10 档 案管 理 . 6 参考文 献 . 7 DB32/T 4180 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 分: 标准 化文件 的结 构和 起草规 则 的规 定起 草。 本文件 由江 苏省 司法 厅提 出并归 口。 本文件 起草 单位 :江 苏省 司法厅 、江 苏博 事达 律师 事务所 、江 苏省 质量 和标 准化研 究院 。 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 韩震 龙、周 连勇 、陈 震、 范富 强、钟 丽、 吴睿 、徐 维蔚

    3、、黄蓉 、张 书、 王 维 、 沈健威 。DB32/T 4180 2021 1 行 政规范 性文件合 法性审 核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行 政规 范性 文件合 法性 审核 的审 核范 围、 审 核机 构、 审核 内容 、 审核程 序、 审核 意见 、 档案管 理要 求。 本文件 适用 于江 苏省 各级 人民政 府、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 府所 属工 作部 门、 县级以 上地 方人 民 政 府 依法设 立的 派出 机关 及法 律、 法 规授 权 的 具有 管理 公共事 务职 能的 组织 (以 下 统称 “制 定单 位 ” ) 的 行 政规范 性文 件合 法性 审核 工作。 2 规范性

    4、 引用 文件 本文件 没有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 3.1 行政规 范性 文件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 除 地方 政府 规章 外, 由 制 定单位 依照 法定 权限 、 程序 制定 并公 开发 布, 涉及 公民、 法人 和其 他 组 织 权利义 务, 具有 普遍 约束 力,在 一定 期限 内反 复适 用的公 文 。 4 总体要 求 4.1 明确行 政规 范性 文件 合法 性审核 的范 围、 主体 、程 序等, 建立 健全 程序 完备 、权责 一致 、相 互衔 接、运 行高 效的 合法 性审 核

    5、机制 。 4.2 明确工 作部 门或 者设 立相 关机构 负责 合法 性审 核工 作,配 备合 法性 审核 人员 。省、 市、 县承 担法 制审核 职能 的部 门宜 按照 不低 于 5 人、3 人、1 人 的 标准配 备审 核专 门人 员。 4.3 各地应 将行 政规 范性 文件 合法性 审核 机制 建设 情况 纳入法 治政 府建 设督 查内 容,将 行政 规范 性文 件合法 性审 核工 作纳 入法 治政府 建设 考评 指标 体系 。 4.4 确保所 有行 政规 范性 文件 均经过 合法 性审 核, 未经 合法性 审核 或者 经合 法性 审核不 合法 的文 件, 不应提 交集 体审 议。 不应

    6、 以征求 意见 、会 签、 参加 审议等 方式 代替 合法 性审 核。 5 审核范 围 5.1 建立行 政规 范性 文件 识别 程序, 凡涉 及公 民 、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权利 义务 的行 政规范 性文 件, 均要 纳入合 法性 审核 范围 ,确 保实现 全覆 盖, 做到 应审 必审。 DB32/T 4180 2021 2 5.2 行政机 关内 部执 行的 文件 不纳入 行政 规范 性文 件合 法性审 核范 围, 包括 但不 限于管 理规 范、 工作 制度、 机构 编制 、会 议纪 要、工 作方 案、 请示 报告 及表彰 奖惩 、人 事任 免等 文件。 6 审核机 构 6.1 行政规 范性

    7、文 件合 法性审 核实行 分级负 责制 ,各级 人民政 府及所 属工 作部门 应明确 具体承 担 行政 规范性 文件 合法 性审 核工 作的部 门或 者机 构( 以下 统称审 核机 构) ,包 括以 下情形 : 县级以 上 地 方人 民政 府及 其办公 机构 、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 府所 属工 作部 门制 定的行 政规 范 性 文件由 其明 确的 审核 机构 负责合 法性 审核 , 乡镇 人民 政府以 及街 道办 事处 制定 的行政 规范 性 文 件由基 层司 法所 负责 合法 性审核 ; 以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及其办 公机 构名 义 印 发的 行政规 范性 文件 , 或者 由

    8、县 级以上 地方 人 民 政府所 属工 作部 门起 草、 报请本 级人 民政 府批 准后 以 部门 名义 印发 的行政 规 范性文 件 , 应先 由 起草部 门审 核机 构进 行审 核,再 由政 府审 核机 构进 行审核 。 6.2 行政 规 范性 文件 起草 部门 以及其 他相 关单 位应 配合 审核机 构做 好行 政规 范性 文件的 合法 性审 核工 作。 7 审核内 容 7.1 制定主 体合 法性 7.1.1 地方各 级人 民政 府、 县级 以上地 方人 民政 府所 属工 作部门 、县 级以 上地 方人 民政府 依法 设立 的 派出机 关及 法律 、 法 规授 权 的 具有 管理 公共

    9、事务 职能 的组织 有 权 依照 法定 权限 和规定 程序 制定 行政 规 范 性文件 。政 府非 常设 机构 、行政 机关 内设 机构 、下 设机构 ,不 应制 定行 政规 范性文 件。 7.1.2 应依据 法律 法规 规章 、“ 三定” 方案 等, 对 是 否超 越行政 机关 法定 职权 进行 审核。 7.2 文件形 式合 法性 7.2.1 名称 7.2.1.1 行政规 范性 文件 可根 据需 要使用 “决 定” “ 办法 ” “规 定” “细 则” “ 意 见” “通 告” 等名称 ,不 应使 用“ 条例 ”“批 复” “报 告” 等名 称。 7.2.1.2 制定单 位应 对 行 政规

    10、范性 文件统 一编 排文 号。 两个 以 上行政 机关 联合 制定 的行政 规范 性文 件 , 应只标 明主 办机 关文 号。 7.2.2 体例 行政规 范性 文件 可以 采取 条目式 或者 段落 式。 除内 容复杂 情形 外, 行政 规范 性文件 不宜 分 章 、 节 。 7.3 制定内 容合 法性 7.3.1 是否与 宪法 、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国 家政 策相 抵触 ;是否 与党 中央 的重 大决 策部署 不相 符或 者 与国家 重大 改革 决定 不一 致;是 否与 上级 行政 规范 性文件 不一 致或 者其 他相 关行政 规范 性文 件 不 协 调 。 7.3.2 是否存 在违 法

    11、设 立行 政许 可事项 ,包 括但 不限 于: 将禁止 事项 转变 为行 政许 可; 自行增 设或 者缩 减许 可条 件; 以审批 、批 准、 登记 、同 意、要 求备 案等 名 目 变相 设立行 政许 可; 变更行 政许 可主 体、 程序 、期限 ; DB32/T 4180 2021 3 扩大或 者缩 小法 定的 行政 许可事 项范 围; 在其他 实施 主体 实施 的行 政许可 事项 中增 加前 置许 可或者 程序 环节 。 7.3.3 是否存 在违 法设 立行 政处 罚事项 ,包 括但 不限 于: 自行设 立、 变更 或者 取消 行政处 罚; 扩大或 者缩 小行 政处 罚的 范围、 幅度

    12、; 上位法 未设 立行 政处 罚的 情况下 ,冠 以“ 依法 ”二 字变相 设立 行政 处罚 事项 。 7.3.4 是否存 在违 法设 立行 政强 制事项 ,包 括但 不限 于: 自行设 立行 政强 制措 施; 自行变 更行 政强 制程 序; 扩大或 者缩 小行 政强 制范 围、幅 度; 自行延 长或 者缩 短行 政强 制期限 。 7.3.5 是否存 在违 法设 立行 政收 费事项 ,包 括但 不限 于: 自行设 定、 变更 、取 消或 者暂停 收费 项目 ; 提高收 费标 准; 扩大收 费范 围、 对象 ; 延长收 费期 限; 违法违 规减 少、 免除 或者 延缓收 费。 7.3.6 是否存

    13、 在无 法律 、法 规依 据作出 减损 公民 、法 人和 其他组 织合 法权 益、 增加 其义务 的情 形, 包 括但不 限于 : 违法设 立行 政征 收、 征用 事项; 增加禁 止事 项、 变更 禁止 行为种 类、 转换 表述 变相 缩减范 围; 侵犯公 民人 身权 、财 产权 、人格 权、 劳动 权、 休息 权等基 本权 利; 超越职 权规 定应 由市 场调 节、企 业和 社会 自律 、公 民自我 管理 的事 项。 7.3.7 是否存 在无 法律 、法 规依 据作出 增加 本机 关行 政权 力事项 或者 减少 本机 关法 定职责 的情 形。 7.3.8 是否存 在无 法律 、法 规、 国务

    14、院 决定 依据 设立 证明 事项, 要求 出具 循环 证明 、重复 证明 、无 谓 证明等 情形 。 7.3.9 是否违 反公 平竞 争规 定, 包括但 不限 于: 含有排 除或 者限 制公 平竞 争内容 的措 施; 违法干 预或 者影 响市 场主 体正常 生产 经营 活动 ,违 法设置 市场 准入 和退 出条 件。 7.3.10 是否存 在明 显违 反客 观规 律、显 失公 平, 或者 与社 会主义 核心 价值 观 明 显不 相 适应 的情 形。 7.3.11 是否存 在照 搬上 位法 的情 形。 法 律、 法规 、 规 章已 经 明确规 定的 内容 , 行 政规 范性文 件不 宜 作 重复

    15、规 定; 上级 行政 规范 性文件 已经 明确 规定 的内 容,下 级行 政规 范性 文件 也不宜 作重 复规 定。 7.3.12 涉及长 三角 一体 化建 设发 展的政 策文 件 , 是 否符 合 政策互 认 、 政 策协 同原 则 , 是否符 合产 业链 相互协 同、 深化 “放 管服 ”改革 、优 化营 商环 境、 消除行 政壁 垒等 要求 。 7.3.13 依法需 要审 核的 其他 内容 。 7.4 制定程 序合 法性 7.4.1 制定计 划 7.4.1.1 通过书 面审 核等 方式 审核 制定计 划程 序合 法性 、完 备性, 行 政 规范 性文 件制 定计划 申报 材料 宜包含 以

    16、下 内容 : 项目名 称; 起草部 门; DB32/T 4180 2021 4 制定必 要性 和可 行性 论证 ; 制定的 相关 依据 ; 需解决 的主 要问 题、 拟规 定的有 关制 度和 措施 等。 7.4.2 评估论 证 7.4.2.1 通过书 面审 核等 方式 ,对 于制定 单位 或者 起草 部门 是否依 法开 展评 估论 证及 其程序 完备 性进 行审核 。 7.4.2.2 制定单 位或 者起 草部 门应 对有关 行政 措施 的预 期效 果和可 能产 生的 影响 进行 评估, 对该 行政 规范性 文件 是否 符合 法律 、 法 规和 国家 政策 、 是否 符 合社会 主义 核心 价值

    17、 观 、 是否符 合公 平竞 争审 查要 求等进 行把 关。 7.4.2.3 对专业 性、 技术 性较 强的 行政规 范性 文件 ,应 组织 相关领 域专 家进 行论 证。 评估论 证结 论应 在文件 起草 说明 中写 明, 作为制 定行 政规 范性 文件 的重要 依据 。 7.4.3 征求意 见 7.4.3.1 通过书 面审 核等 方式 ,对 于制定 单位 或者 起草 部门 是否依 法开 展征 求意 见及 其程序 完备 性进 行审核 。 7.4.3.2 起草行 政规 范性 文件 ,应 广泛征 求相 关部 门、 公民 和其他 组织 的意 见。 听取 意见可 采取 书面 征求意 见和 座谈 会、

    18、 论证 会、听 证会 等多 种形 式。 7.4.3.3 除依法 需要 保密 外, 对涉 及群众 切身 利益 或者 对公 民、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权利 义务有 重大 影响 的行政 规范 性文 件 , 应 向 社会公 开征 求意 见 。 制 定 单位或 者起 草部 门可 通过 政府网 站 、 新 闻发 布会 以 及 报刊、 广播 、 电 视等 便于 群众知 晓的 方式 , 公 开文 件草案 及其 说明 等材 料, 并明确 意见 反馈 的 渠 道 和 期 限, 期限 不宜 少于7 个 工 作日 。 制 定与 市场 主体 生 产经营 活动 密切 相关 的行 政规范 性文 件 , 公 开征 求 意 见

    19、的期 限一 般不 少 于30 日。 7.4.3.4 制定单 位或 者起 草部 门在 制定行 政规 范性 文件 过程 中,对 企业 切身 利益 或者 权利义 务有 重大 影响的 ,应 充分 征求 有代 表性的 企业 和行 业协 会商 会的意 见。 7.4.4 合法性 审核 7.4.4.1 通过书 面审 核等 方式 ,对 于制定 单位 或者 起草 部门 是否依 法开 展合 法性 审核 及其程 序完 备性 进行审 核。 7.4.4.2 制定单 位与 起草 部门 非同 一主体 的, 应由 起草 部门 审核机 构 对 行政 规范 性文 件草案 送审 稿进 行初步 审核 ,并 出具 审核 意见。 7.4.

    20、4.3 制定单 位的 审核 机构 应对 行政规 范性 文件 草案 送审 稿的制 定主 体、 文件 形式 、制 定 内容 、制 定程序 的合 法性 、适 当性 等进行 审核 。 7.4.5 集体审 议 7.4.5.1 在合法 性审 核意 见中 通过 后续法 定程 序提 示方 式, 对于集 体审 议程 序作 出提 示告知 。 7.4.5.2 地方各 级人 民政 府制 定的 行政规 范性 文件 应经 本级 政府常 务会 议或 者全 体会 议审议 决定 ,政 府所属 工作 部门 制定 的行 政规范 性文 件应 经本 部门 办公会 议审 议决 定。 7.4.5.3 集体审 议应 充分 发扬 民主 ,确保

    21、 参会 人员 充分 发表 意见, 集体 讨论 情况 和决 定应如 实记 录, 不同意 见应 如实 载明 。 7.4.6 公开发 布 7.4.6.1 在合法 性审 核意 见中 通过 后续法 定程 序提 示方 式, 对于公 开发 布程 序作 出提 示告知 。 DB32/T 4180 2021 5 7.4.6.2 行政规 范性 文件 应及 时通 过政府 公报 、政 府网 站、 政务 新 媒体 、报 刊、 广播 、电视 、公 示栏 等向社 会公 开发 布, 不应 以 内部文 件形 式印 发执 行, 未 经公布 的行 政规 范性 文件 不应作 为行 政管 理依 据 。 7.4.6.3 行政规 范性 文件

    22、 应明 确施 行日期 。施 行日 期与 公布 日期的 间隔 期限 ,参 照国 务院 规章 制定 程序条 例 第三 十二 条执 行。 8 审核程 序 8.1 提交材 料 起草部 门报 送的 审核 材料 包括但 不限 于: 行政规 范性 文件 草案 送审 稿; 行政规 范性 文件 制定 说明 ,包括 制定 的必 要性 、拟 规定的 主要 制度 和措 施等 内容; 行政规 范性 文件 的制 定依 据对照 表; 征求意 见、 意见 采纳 、协 调分歧 及评 估论 证、 公平 竞争审 查等 有关 材料 ; 起草部 门审 核机 构出 具的 合法性 审核 意见 。 8.2 初步审 核 8.2.1 起草部 门

    23、将 合法 性审 核材 料报送 制定 单位 办公 机构 的,制 定单 位办 公 机 构应 对材料 的完 备性 、 规范性 进行 初步 审核 , 不 符合本 文 件8.1 要求 的 , 应退回 起草 部门 , 并要 求 在规定 时间 内补 充材 料或 者 说明情 况 。 起 草部 门直 接 将合法 性审 核材 料报 送审 核机构 进行 审核 的 , 审 核 机构应 对材 料的 完备 性 、 规 范性进 行初 步审 核 , 不 符 合本文 件 8.1 要 求的 , 应 退回起 草部 门 , 并 要求 在 规定时 间内 补充 材料 或者 说 明情况 。 8.2.2 属于合 法性 审核 范围 的, 进入

    24、合 法性 审核 程序 ;不 属于合 法性 审核 范围 的, 退回报 送材 料, 并 书面说 明不 予审 核的 理由 。 8.3 审核方 式 8.3.1 审核机 构进 行合 法性 审核 ,根据 实际 需要 ,可 采取 下列工 作方 式: 书面审 核; 要求起 草部 门、 承办 部门 进行说 明; 通过实 地考 察、 召开 座谈 会等方 式组 织开 展调 研论 证; 通过召 开座 谈会 、 听 证会 、 发函书 面征 求意 见以 及公 开征求 意见 等形 式听 取社 会各方 面的 意 见 ; 组织有 关行 业专 家进 行咨 询或者 论证 ; 组织法 律顾 问、 公职 律师 进行法 律咨 询或 者论

    25、 证。 8.3.2 有关行 政机 关对 行政 规范 性文件 草案 送审 稿有 不同 意见的 ,由 审核 机构 进行 协调; 经协 调, 不 能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审核 机构应 将协 调的 有关 情况 和处理 意见 ,报 制 定 单位 决定。 8.3.3 涉及长 三角 一体 化建 设发 展的 政 策文 件, 应注 重推 动审核 方式 创新 ,建 立专 家协审 机制 ,发 挥 法律顾 问、 公职 律师 和有 关专家 作用 等方 式, 加强 审核能 力建 设、 促进 政策 协同。 8.4 审核期 限 除为了 预防 、 应 对和 处置 突发事 件, 或者 执行 上级 机关的 紧急 命令 和决 定需

    26、 要立即 制定 实施 行政 规 范性文 件外, 行政 规范性 文件合 法性审 核时 间不宜 少于5个 工作 日,最 长不 超 过15个 工作日 ,审 核过 程 中的征 求意 见、 专家 论证 等时间 不计 算在 内。 DB32/T 4180 2021 6 9 审核意 见 9.1 审核机 构应 根据 不同 情形 提出合 法、 不合 法、 应予 以修改 的审 核意 见, 审核 工作完 毕后 ,在 规定 时限内 形成 合法 性审 核意 见书。 9.2 行政规 范性 文件 合法 性审 核意见 书宜 包含 以下 内容 : 起草部 门报 送行 政规 范性 文件合 法性 审核 的基 本情 况和提 交的 审核

    27、 材料 ; 审核机 构的 审核 方式 ; 审核机 构对 行政 规范 性文 件的合 法性 审核 意见 ; 审核机 构对 行政 规范 性文 件的修 改意 见和 理由 等。 9.3 起草部 门应 根据 合法 性审 核意见 对行 政规 范性 文件 作必要 的修 改或 者补 充; 特殊情 况下 ,起 草部 门未完 全采 纳合 法性 审核 意见的 ,应 在提 请制 定单 位审议 时详 细说 明理 由和 依据。 10 档案管 理 10.1 应建立 行政 规范 性文 件合 法性审 核档 案 , 档 案管 理 应遵循 统一 领导 、 集中 管 理原则 , 宜利 用信 息 化手段 进行 档案 管理 。 10.2

    28、审核机 构应 将合 法性 审核 材料的 收集 、 整理 、 归档 作 为工作 程序 列入 有关 人员 岗位职 责 , 加 强 档 案管理 ,确 保档 案的 完整 、安全 并积 极提 供利 用。 10.3 合法性 审核 材料 应按 年度 归档, 宜一 件一 卷, 材料 过多的 可一 件数 卷。 10.4 合法性 审核 档案 宜包 含以 下材料 : 收件审 批单 或者 转办 公函 ; 行政规 范性 文件 草案 送审 稿、 起 草 说明 、 评估 论证 、 征 求意 见 、 起 草部 门初 步审核 意见 、 制 定 依据等 相关 报审 材料 等; 审核机 构审 核过 程性 材料 ; 审核机 构合 法

    29、性 审核 意见 等。 10.5 档案业 务部 门应 贯彻 保密 制度, 严格 遵守 保密 规定 。 DB32/T 4180 2021 7 参 考 文 献 1 规章制 定程 序条 例(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国务 院令 第322 号) 2 国务院 办公 厅关 于加 强 行 政规范 性文 件制 定和 监督 管理工 作的 通知 (国 办发 2018 37 号) 3 国 务院办 公厅 关于全 面推行 行政规 范性 文件合 法性审 核机制 的指 导意见 (国办 发 2018 115 号) 4 国 务院 办 公厅 关 于在制 定 行 政法 规 规 章 行政 规范 性 文 件过 程 中 充分 听 取企 业 和 行业 协 会 商会 意见的 通知 (国 办发 20199号) 5 江 苏省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规范 性文 件备案 审查 条例 6 江 苏省 规范 性文 件制 定和备 案规 定 ( 江苏 省人 民政府 令第54号) 7 江 苏省 规范 性文 件和 重大决 策合 法性 审查 程序 规定 ( 苏办 发2015 53 号)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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