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 T 3328-2022 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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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00.01 CCS A 02 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3328 2022 经营者竞 争合规指 南 Guidelines for competition compliance of undertakings 2022-01-28 发布 2022-02-28 实施 吉林省市 场监 督 管 理厅 发 布 DB22/T 33282022 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 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 起草。 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 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
2、责任 。 本文件 由 吉 林省 市场 监督 管理厅 提出 并归 口 。 本文件 起草 单位 : 吉 林省 产品质 量监 督检 验院 、 长 春大学 、 吉 林省 市场 监督 投诉举 报中 心、 吉林 省 质量标 准促 进会 、吉 林大 学 。 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 杨军 、 沈玲、 王佳 旭、 徐娜、 王 敏、 李 军英、 盛梓 萱、 张琳 琳、 张 国民、 于红 、 曹婧、 刘俊 博。DB22/T 3328 2022 2 经 营者竞 争合规指 南 1 范围 本文件 提供了 经营 者 开展 竞争合 规管理 工作 涉及 的 组织与 人员 、 管理 协调 、 制度建 设、 风 险识 别 、 风
3、险评 估 、 风险 处置 、运 行与保 障、 评价 与改 进 方 面的指 导 。 本文件 适用 于经 营者 开展 竞争合 规管 理、 预防 和降 低 垄断 行为 的违 法风 险。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本文件 没有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 3.1 经营者 undertakings 从事商 品生 产、 经营 或者 提供服 务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 非法 人组 织 。 3.2 竞争合 规 competition compliance 经营者 及其 员工 的经 营管 理行为 符合 反垄 断法 等法 律、 法 规、 规章 及其 他规 范 性
4、文件 (以 下简 称 “ 反 垄断法 相关 规定 ”) 的要 求。 3.3 合规风 险 compliance risk 经营者 及其 员工 因反 垄断 不合规 行为 , 引 发法 律责 任、 造 成经 济或 者声 誉损 失以及 其他 负面 影响 的 可能性 。 3.4 合规 管理 compliance management 以预防 和降 低反 垄断 合规 风险为 目的 , 以 经营 者及 其 员工经 营管 理行 为为 对象 , 开展包 括制 度制 定、 风险识 别、 风险 应对 、考 核评价 、合 规培 训等 管理 活动。 3.5 垄断协 议 monopoly agreements 排除、 限
5、制 竞争 的协 议、 决定或 者其 他协 同行 为。 3.6 市场支 配地 位 dominant market position 经营者 在相 关市 场内 具有 能够控 制商 品价 格 、 数 量 或者其 他交 易条 件 , 或 者 能够阻 碍 、 影 响其 他经 营者进 入相 关市 场能 力的 市场地 位。 注: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 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3.7 经营者 集中 concentration of undertakings 经营者 合并 、 经 营者 通过 取得股 权或 者资 产的 方式 取得对 其他 经营 者的 控制 权 , 经 营者 通
6、过 合同 等 方式取 得 对 其他 经营 者的 控制权 以及 能够 对其 他经 营者施 加决 定性 影响 的情 形。 DB22/T 3328 2022 3 4 组织 与 人员 4.1 设置专 门的竞 争合 规管理 机构 并 为其配 置必 要的资源 是非 常重要 的 。 行业龙 头企业 或者大 型企 业 可考虑 设置 竞争 合规 管理 机构 。 竞争 合规 管理 机构 一般由 竞争 合规 管理 部门 和竞争 合规 负责 人组 成 。 尚 不具备 条件 设立 专门 竞争 合规管 理部 门的 企业 , 可 由法务 、 风 险防 控等 部门 履行企 业竞 争合 规管 理 部 门 职责, 配备 竞争 合
7、规 专员 。 注: 资源包括财务资源, 人力资源, 组织基础设施 , 外部建议 , 专业技能, 关于合规管理和法律义务 、 专业发展和 技术等方面参考资料 。 4.2 明确竞 争合 规 管 理部 门 和 负责人 的工 作职 责 是 十分 必要的 ,具 体工 作职 责包 括: a) 竞争合 规管 理部 门履 行以 下职责 : 1) 持 续 关注 国 内和 业 务所 涉国 家 (地 区 )反 垄断 立 法、 执 法及 司 法 的 发展 动 态, 及 时提供 竞争合 规建 议; 2) 制定企 业内 部竞 争合 规体 系,并 推动 其贯 彻实 施; 3) 审 核 评估 企 业经 营 管理 和业 务 行
8、为 ( 包括 与供 应 商、 代 理商 、 经销 商等 外 部企 业 的业务 往来和 与消 费者 的交 易往 来)的 合规 性, 并制 定应 对措施 ; 4) 组 织 或协 助 业务 部 门、 人事 部 门开 展 竞争 合规 教 育培 训 ,并 向 业务 部门 和 员工 提 供竞争 合规咨 询; 5) 建立竞 争合 规汇 报和 记录 台账, 对竞 争合 规举 报制 定调查 方案 并开 展调 查; 6) 推 动 将竞 争 合规 责 任纳 入企 业 岗位 职 责和 员工 绩 效考 核 评价 体 系, 建立 竞 争合 规 绩效指 标,监 控和 衡量 竞争 合规 绩效, 识别 改进 需求 。 b) 竞
9、争合 规负 责人 履行 以下 职责: 1) 贯 彻 执行 企 业决 策 层和 高级 管 理层 对 竞争 合规 管 理的 各 项要 求 ,全 面负 责 企业 竞 争合规 管理工 作; 2) 协 调 竞争 合 规管 理 与企 业各 项 业务 之 间的 关系 , 监督 竞 争合 规 管理 执行 情 况, 及 时解决 合规管 理中 出现 的重 大问 题; 3) 领 导 竞争 合 规管 理 部门 ,加 强 竞争 合 规管 理队 伍 建设 , 做好 竞 争合 规专 员 的选 聘 培养, 监督竞 争合 规管 理部 门认 真有效 地开 展工 作。 5 竞争合 规管 理协 调 5.1 竞争合 规管理 部门 做好
10、 与 业务部 门的分 工协 作 很重 要 。相 关业务 部门 主动识 别业务 范围内 的合 规 要求 , 制 定并 落实 业务 管 理制度 和风 险防 范措 施 , 配合竞 争合 规管 理部 门进 行合规 审查 、 风险 评估 和 违 规调查 、整 改工 作。 5.2 竞争合 规管理 部门 宜与其 他具有 合规管 理职 能的监 督部门 (如审 计部 门、监 察部门 等)建 立明 确 的合作 和信 息交 流机 制, 加强协 调配 合。 5.3 竞争合 规管理 部门 宜与反 垄断执 法机构 (包 括业务 所涉国 家或地 区的 竞争主 管机构 )建立 沟通 渠 道, 了解 反垄 断执 法机 构 期望
11、的 竞争 合规 流程 , 并 制定符 合其 要求 的竞 争 合 规制度 ; 对于 复杂 或专 业 性 强且存 在重 大反 垄断 法律 风险的 事项 ,可 向反 垄断 执法机 构进 行咨 询。 6 制度建设 6.1 建立并 有效执 行竞 争合规 管理制 度,对 提高 经营管 理水平 ,避免 引发 合规风 险,树 立依法 经营 的 良好形 象是 至关 重要 的。 DB22/T 3328 2022 4 6.2 经营者 可根据 业务 状况、 规模大 小、行 业特 性等 建 立覆盖 经营者 各业 务领域 、部门 、分支 机构 的 竞争合 规管 理制 度 、 行为 规范以 及重 点领 域专 项竞 争合规
12、管理 制度 , 或 者在 现有合 规管 理制 度中 开 展 竞 争合规 管理 专项 工作 ,并 贯穿决 策、 执行 、监 督全 过程。 6.3 竞争合 规制 度包 括但 不限 于以下 方面 : a) 竞争文 化培 育机制 : 践 行 诚实守 信 、 合 规经 营、 公 平竞争 的价 值观 , 增强 员 工竞争 合规 意识 ; b) 汇报机制 : 向内 部决 策层 、管理 层汇 报, 提出 风险 评估意 见和 应对 措施 ; c) 审核 机制 : 对重 大决 策 、重 要 协议 内 部审 核, 对 反垄 断 风险 听 取内 部法 律 顾问 、 律师 或 者 外 部专业 机构 意见 ; d) 风
13、险 识别 与 评估 机制 : 建立 能 够准 确 识别 和评 估 经营 管 理和 业 务行 为与 反 垄断 法 律的 符 合 性 的机制 ; e) 竞争合 规 咨 询机 制: 建立 内部咨 询、 外部 专业 机构 咨询及 反垄 断执 法机 构咨 询等机 制; f) 承 诺 机制 : 企业 决策 层 和高 级 管理 层 带头 作出 竞 争合 规 承诺 , 鼓励 全体 员 工遵 守 竞争 合 规 政 策; g) 内部发 现机 制: 员工 可通 过该机 制 向 企业 合规 管理 部门反 映企 业可 能存 在的 竞争合 规问 题; h) 培训机 制: 对员 工开 展 持 续且定 期培 训工作 ; i)
14、 文 件 保管 机 制 : 从配 合 反垄 断 调查 的 角度 出发 , 确定 需要 存 档 文件 的清 单 ,定 期 检查 文 件 存 档工作 落实 情况 ; j) 考 核 机制 : 将竞 争合 规 考核 结 果与 员 工的 评优 评 先、 职 务任 免 、职 务晋 升 以及 薪 酬待 遇 等 挂 钩 。 7 风险识 别 7.1 总则 7.1.1 关注各 类违 规风 险和 违反 反 垄断 法相 关规 定需 要承 担的法 律责 任 对 经营 者是 至关重 要的 。 7.1.2 经营者 宜根据 外部 环境变 化,结 合自身 实际 ,在全 面推进 竞争合 规管 理的基 础上, 突出重 点 领 域、
15、重 点环 节和 重点 人员 ,切实 防范 竞争 合规 风险 。 7.1.3 经营者 可根据 自身 规模、 所处行 业特性 、市 场情况 、反垄 断法相 关规 定及执 法环境 ,通过 外 部 专业机 构 咨 询、 持续 跟踪 反垄断 立法 、 执 法、 司法 的最新 进展 等方 式准 确识 别反垄 断法 律风 险, 以 评 估 相关经 营管 理和 业务 行为 是否合 法, 对经 营者 及其 员工可 能从 事违 规行 为的 风险予 以提 示, 并采 取 恰 当 的控制 和应 对措 施。 7.1.4 经营者 在利 用数 据和 算法 、技术 、资 本优 势以 及平 台规则 时避 免发 生排 除、 限制
16、竞 争等 风险 。 7.2 合规风 险重 点领 域 、 环节 和人员 7.2.1 建议 经 营者 加强 对以 下重 点领域 的竞 争合 规管 理 : a) 与其他 竞争 者或 组织 其他 竞争者 就商 业安 排、 市场 信息等 进行 直接 或间 接的 接触、 沟通 ; b) 参与行 业协 会或 其他 有关 机构组 织的 同行 业会 议; c) 与交易 相对 人就 转售 价格 进行沟 通或 者安 排; d) 在 经 营者 市 场份 额较 高 情况 下 ,与 交 易相 对人 作 出有 关 交易 对 象、 交易 条 件、 销 售与 经 销 渠 道等方 面的 安排 ; e) 在 收 购兼 并 、设 立
17、合 营 企业 、 资产 收 购等 交易 中 涉及 的 经营 者 集中 申报 以 及其 他 反垄 断 合 规 问题; f) 经由行 政机 关以 及其 他具 有管理 公共 事务 职能 的组 织可能 涉及 滥用 行政 权力 的授权 、 安 排下 , 经营者 实施 的经 营行 为。 DB22/T 3328 2022 5 7.2.2 建议经 营者 加强 对以 下重 点环节 的竞 争合 规管 理: a) 强 化 对各 项 规章 制度 、 战略 、 方案 等 重要 文件 的 竞争 合 规审 查 ,并 根据 反 垄断 法 相关 规 定 的 变化和 监管 动态 ,及 时将 外部有 关合 规要 求转 化为 内部规
18、 章制 度; b) 注 重 经营 决 策过 程的 竞 争合 规 审查 , 细化 各层 级 与竞 争 有关 的 决策 事项 和 权限 , 加强 对 决 策 事项的 合规 论证 ; c) 严格执 行竞 争合 规制 度, 加强对 生产 经营 活动 重点 流程的 合规 监督 检查 。 7.2.3 建议经 营者加 强对 管理人 员、重 要风险 岗位 人员、 竞争合 规专 业 人员 和其他 需要重 点关注 的 人 员开展 竞争 合规 管理 。 7.3 反垄断 法律 风险 建议经 营者 注意 识别 包括 但不限 于以 下行 为风 险: a) 垄 断 协议 风 险: 由具 有 竞争 关 系的 经 营者 通过
19、协 议、 决 定, 或 者其 他协 同 行为 ( 包括 程 序 算 法 、 线上 交 流等 促进 达 成垄 断 协议 的 行为 )达 成 排除 、 限制 竞 争的 行为 ; 经营 者 与交 易 相 对 人达成 的固 定向 第三 人转 售商品 的价 格、 限定 向第 三人转 售商 品的 最低 价格 的垄断 协议 ; b) 滥 用 市场 支 配地 位 风 险 :依 赖 经营 者 拥有 市场 支 配地 位 ,不 公 平 的 高价 销 售或 低 价购 买 , 或 无正当 理由 以低 于成 本价 销售或 拒绝 交易 、 限定 交 易、 搭售 商品 或附 加其 他 不合理 交易 条件 、 实行差 别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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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2 3328-2022 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 3328 2022 经营者 竞争 合规 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