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T 5300-2021 海关技术规范工作指南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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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1.120 CCSA 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53002021 海关技术规范工作指南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Guide of customs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SN professional standard for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2021-06-18发布2022-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行 业 标 准 海关技术规范工作指南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 / T 5300 2021 * 中国海关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
2、行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甲1号( 100023 ) 编辑部:( 010 ) 65194242-7531 网址 / book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 开本8801230 1 / 16 印张2 字数60千字 2021年7月第一版 2021年7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 1 500 * 书号: 155175 697 定价32.00元 目 次 前言1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原则1 4.1 全过程管理1 4.2 分类1 4.3 制修订原则2 4.4 信息化管理2 5 组织机构2 6 技术规范的制修订2 6.1 立项2 6.1.1 工作流程2 6.1.2 制修订
3、需求的征集2 6.1.3 计划申报范围的编制和发布2 6.1.4 计划申报3 6.1.4.1 计划项目申报要求3 6.1.4.2 计划项目申报程序3 6.1.5 计划审议3 6.1.5.1 计划审议方式3 6.1.5.2 计划审议专家3 6.1.5.3 计划审议程序3 6.1.5.4 计划审议内容4 6.1.6 项目计划编制和下达4 6.1.7 应急项目程序4 6.2 起草4 6.2.1 工作流程4 6.2.2 起草工作组的组建4 6.2.3 起草工作组的工作要求4 6.2.4 方法验证5 6.2.5 专业委技术指导5 6.2.6 进度管理5 6.3 征求意见5 6.3.1 工作流程5 6.3
4、.2 征求意见材料5 6.3.3 程序和要求6 6.3.4 反馈意见的处理6 SN/T53002021 6.3.5 再次征求意见6 6.3.6 送审材料6 6.4 审查7 6.4.1 工作流程7 6.4.2 审查方式7 6.4.3 制定审查计划7 6.4.4 审查委员会的组成7 6.4.5 审查委员的条件7 6.4.6 审查依据8 6.4.7 审查原则8 6.4.8 会议审查程序和要求8 6.4.9 函审程序和要求9 6.4.10 审查结论9 6.4.11 技术规范草案的报批9 7 项目计划的调整及撤销10 8 发布与实施10 8.1 批准发布10 8.1.1 报批审查要求10 8.1.2 批
5、准发布和编号11 8.1.3 发布与公开11 8.2 宣贯实施11 8.3 评估11 8.4 复审11 8.5 监督检查11 9 废止12 附录A 年度海关技术规范制(修)订申报范围13 附录B 海关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书14 附录C 海关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15 附录D 海关技术规范编制说明16 附录E 海关技术规范征求意见表18 附录F 海关技术规范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19 附录G 海关技术规范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20 附录H 海关技术规范审查申请书21 附录I 海关技术规范审查修改意见汇总表23 附录J 海关技术规范审查结论表24 附录K 海关技术规范(送审稿)函审意见
6、表25 附录L 海关技术规范发布编号签署单26 SN/T5300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 / T 1.1 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总署综合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中 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宋志刚、冯增健、冷艳红、石璐璐、周明辉、张艳荣、董新昕、于立欣、顾胜军、 闫诚。 SN/T53002021 海关技术规范工作指南 出入境检验
7、检疫行业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海关技术规范中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代号为SN )全过程管理工作涉及的总体 原则、组织机构、制(修)订工作流程和各环节的技术要求,以及实施方面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SN行业标准化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 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GB / T 20000.1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SN
8、/ T 4100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评价 海关总署署综发 2019 39号 海关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GB / T 20000.1 和 GB / T 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海关技术规范 customs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海关业务涉及的具有技术性要求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查验、检验、检疫、检测、鉴定、监管等方面的 程序和方法,以及适用的海关业务管理的技术性规定。本文件中专指代号为SN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 业标准。 4 总体原则 4.1 全过程管理 海关技术规范实施全过程管理,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标准制(修
9、)订工作,以及批准发 布、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管理应符合海关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的要求。 4.2 分类 海关技术规范分为以下类别: a ) 基础类:在海关工作中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或包含专业领域通用条款的技术规范; b ) 规程类:规定海关工作程序的技术规范; c ) 方法类:规定海关工作执行合格评定程序时检测技术要求的技术规范; 1 SN/T53002021 d ) 其他类:规定海关工作其他技术要求的技术规范。 4.3 制修订原则 海关技术规范的制(修)订遵守以下原则: a )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应的国际条约; b ) 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
10、为、维护国家安全、依法 履职; c ) 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d ) 符合相关专业领域的海关技术规范体系; e ) 注重科学性和适用性。 4.4 信息化管理 海关技术规范的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通过海关技术规范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各环节阶段的信息交 流和流程管理。纸质文件作为管理信息系统的补充和备用途径。 通过海关技术规范公开平台、信息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等发布信息并提供海关技术规范相关的社会 服务。 5 组织机构 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负责SN标准的全过程管理。海关总署相关司局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 内海关技术规范的相关工作。各直属海关和海关总署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负责本关区(或本
11、 单位)范围内技术规范的相关工作。海关技术规范专业技术委员会(简称“专业委”)负责本专业领域技 术规范的相关工作。海关总署标法中心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负责海关技术规范报批审查、出版公开等 工作。 各机构按照海关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6 技术规范的制修订 6.1 立项 6.1.1 工作流程 海关技术规范立项包括制(修)订需求征集、制(修)订计划申报范围(以下简称“计划申报范围”)的 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计划审议、项目计划编制和下达5个阶段。 6.1.2 制修订需求的征集 各单位技术规范管理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海关工作实际,按照海关技术规范体系表要求, 提出海关技术规范制(修)订需
12、求建议,并于规定时间报送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 海关总署相关司局、各专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提出海关技术规范制 (修)订需求和制(修)订工作重点的建议。 6.1.3 计划申报范围的编制和发布 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收集海关技术规范制(修)订需求和建议,组织专业委进行汇总、审查和 确认,编制填写“ 年度海关技术规范制(修)订申报范围”(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在征求海关总署 2 SN/T53002021 相关司局意见之后发布,并组织申报。 6.1.4 计划申报 6.1.4.1 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各单位技术规范管理部门按照计划申报范围组织申报。 各单位的科技成果在推广应
13、用中确需制定海关技术规范的,且拟制定的海关技术规范符合海关业 务工作需要和海关技术规范体系要求的,可申报科技成果转化海关技术规范项目。 对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的要求和条件如下: a ) 项目申报单位为直属海关和海关总署相关直属单位; b ) 项目申报单位具备完成海关技术规范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资金和资源保障(包括与海关技 术规范研制密切相关的核心检测物质,如检测试剂、标准样品等)、工作环境及实验室条件,能 够保证按时完成海关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工作,且申报时本关区无超期未完成项目; c ) 项目申报人具有4年及以上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业务工作经历,熟悉业务流程和工作特点,参 与过海关技术规范制(
14、修)订工作,熟悉海关技术规范起草的基本规则和要求,主持承担的在研 海关技术规范项目不超过3项,且申报时申报人无超期未完成项目(以通过审查为准)。 6.1.4.2 计划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人填写海关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应符合附录 B的规定)。 各单位技术规范管理部门对计划任务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 同时通过海关技术规范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海关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申报汇总表(应符合附录C的 规定),并以纸质材料形式报送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 鼓励项目申报人在申报海关技术规范项目时提供技术规范草案。 6.1.5 计划审议 6.1
15、.5.1 计划审议方式 计划审议的方式一般采用网络审议和会议审议组合方式,也可单独采用网络审议、会议审议方式。 计划审议的方式由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专业委具体实施。 6.1.5.2 计划审议专家 计划审议的专家包括网络审议专家和会议审议专家,由专业委推荐,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审 核批准。审议专家一般由本专业的专业委委员担任,也可推荐专业委外专家参加计划审议工作。参加 计划审议专家符合以下条件: a ) 熟悉海关技术规范工作,了解海关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程序,具有技术规范起草、管理或审 查工作经历; b ) 熟悉海关业务工作,了解本专业海关技术规范的应用情况和使用效
16、果,熟悉本专业所涉及的 国内外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组织的各项条例、协定的内容; c ) 熟悉审议任务所涉及的业务要求、技术手段和监管措施等。 6.1.5.3 计划审议程序 网络审议专家根据科学性、符合性、系统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等要求,对计划任务书进行审议,提 出项目负责单位推荐排序及理由,提交专业委。 3 SN/T53002021 会议审议专家对网络审议专家的审查意见进行评估和分析,经协调一致或表决做出审议结论,填写 海关技术规范计划审议结论汇总表,由专业委报送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对提交技术规范草案 的项目,专业委可优先推荐。 6.1.5.4 计划审议内容 对申报项目的以下内容进行审议:
17、 a ) 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海关技术规范体系的要求; b ) 申报项目是否与现行国家标准、海关技术规范、其他行业标准或已立项海关技术规范项目 重复; c ) 申报项目是否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d ) 计划任务书的主要技术内容、技术指标、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和已具备的资源是否满足海关 技术规范制(修)订的要求; e )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应条件; f ) 是否满足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6.1.6 项目计划编制和下达 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汇总计划审议结论,编制年度海关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计划,必要 时可对项目负责单位、参与单位、项目名称等进行调整,经征
18、求海关总署相关司局意见后下达。 6.1.7 应急项目程序 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根据海关总署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要求,可启动应急项目程序, 适当简化程序,缩短工作流程。 6.2 起草 6.2.1 工作流程 技术规范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包括组建起草工作组、起草技术规范草案(包括确定技术内容、 对技术内容的试验和验证等)两个阶段。 6.2.2 起草工作组的组建 起草工作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人员组成,同时兼顾项目负责单位和参与单位的人员。 鼓励吸纳有条件、有能力和有意愿的其他监管部门、学术团队、标准化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国际贸 易机构、企业等有关组织和单位的人员参与。 项目负责人应建立必要
19、的协调机制,按照起草团队人员的技术特长和知识特点合理分工。 6.2.3 起草工作组的工作要求 起草工作组的工作要求如下: a ) 根据分工方案确定起草进度; b ) 收集国内外有关的标准、技术条件、试验方法、相关文献、数据及必要的代表性实物样品; c ) 分析国内外相应技术和发展趋势,研究国内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对海关工作的要求; d ) 修订标准应在收集评估和复审结论的基础上,确定修订方案和内容; e ) 方法类海关技术规范的起草根据基础性国家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和海关总署主管部门的有关 要求,开展试验及验证;规程类海关技术规范的起草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国外技术 4 SN/T530020
20、21 法规或海关总署指定的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规定,与海关实际工作相适应;基础性海关技术规 范充分考虑专业特色和行业差异,具有较强的通用性; f ) 技术规范草案(征求意见稿)依据GB / T 1.1等基础性国家标准和海关行业基础性标准相关规 则进行编写;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不违反被采用标准的版权规定;引用图片或内 容应注明来源,并列入参考文献。 g ) 编写海关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以下简称“编制说明”,见附录D ),编制说明内容详实、 准确。 6.2.4 方法验证 方法类技术规范原则上都应进行验证。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验证计划、各专业委制定的验证相关 规定开展验证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实施
21、方法验证计划的主体责任人。 对需要验证的技术规范应调研标准样品、试剂等基础核心物质供应情况,以及核心检测仪器设备的 普及程度,避免因标准样品、试剂、设备等缺乏造成验证工作无法开展和推广。 对修订的海关技术规范,若修改的内容对测定结果可能产生影响,则需对相关内容进行验证。等同 采用国际或国外标准时,对标准的适用性和主要技术指标,可采取仅进行实验室内验证,或进行实验室 内验证和独立实验室验证的快速验证程序。 验证情况和验证结果应列入编制说明。 6.2.5 专业委技术指导 专业委(或起草单位)可通过组织集中开题、项目中期检查或统稿工作,在各阶段对海关技术规范的 技术内容进行把关和协调。专业委对系列标
22、准或者相类似的技术规范,可采用统一编写结构和术语、推 荐优秀示例等形式,规范结构和内容。 对于方法类技术规范,各专业委制定验证相关程序,审核验证方案,组织开展并指导验证工作。 专业委可安排专人对海关技术规范项目进行全过程的技术指导,确保项目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和起 草质量。 6.2.6 进度管理 各单位技术规范管理部门实施海关技术规范起草过程的管理和保障,开展项目实施进度、沟通协 调、人员参与等情况的跟踪检查,遇重大事项及时向海关总署技术规范主管部门汇报。 6.3 征求意见 6.3.1 工作流程 技术规范草案征求意见包括征求意见材料的发出、意见的反馈与处理、报送技术规范草案送审材料 等3个阶段。
23、6.3.2 征求意见材料 技术规范草案征求意见提供以下材料: a ) 技术规范草案(征求意见稿); b ) 技术规范草案(征求意见稿)英文版(必要时); c ) 编制说明; d ) 计划任务书; e ) 有验证要求的项目,需提供验证原始材料; 5 SN/T53002021 f ) 书函方式征求意见的,需附海关技术规范征求意见表(以下简称“征求意见表”),应符合附 录E的规定; g ) 采用国际标准的,提供被采用的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如有时); h ) 计划内容有调整的,提供经批复的海关技术规范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以下简称计划项目 调整申请表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 i ) 备选反馈意见专家名单,
24、技术规范起草人可推荐不多于10位相关专业领域专家供专业委 参考。 6.3.3 程序和要求 各单位技术规范管理部门对技术规范征求意见材料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征求意见材料提交专业委。 专业委对技术规范征求意见材料审核后,根据技术规范内容指定不少于15位海关系统内相关专业 领域的专家对技术规范征求意见材料提出意见,其中专业委成员外的专家不少于20% 。同时面向社会 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除了通过海关技术规范管理信息系统,还可采用专访、会议、信函、电子邮件 等形式。 专业委在7 d内完成技术规范征求意见材料审核和指定专家工作,技术规范草案征求意见时限为 各单位技术规范管理部门对技术规范征求意见材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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