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T 2389.11-2021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11部分:液体化工品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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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2389.11 2021 代替 SN/T 2389.112012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11 部分:液体化工品岸上立式 金属罐静态计重 Rules for the measurement survey on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ies Part 11 : Static measurement of liquid chemicals on the vertical cylindrical metal shore-tanks 2021-06-18 发布 2022-01-01 实施 ICS 17
2、.020 CCS A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 布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开本 8801230 1/16 印张 1.25 字数 39 千字 2021 年 7 月第一版 2021 年 7 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 1500 书号:155175315 定价 22.00 元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11 部分:液体化工品岸上立式 金属罐静态计重 行 业 标 准 SN/T 2389.112021 * * *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甲1号(100023) 编辑部:(010)65194242-7531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中国海关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网址 以
3、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SN/T 2389.11 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是 SN/T 2389 的第 11 部分。SN/T 2389 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1 部分:术语;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2 部分:动植物油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3 部分:奥里油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4 部分:液化石油气船舱静态计重;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5 部分:石油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
4、重规程 第 6 部分: 岸船间管线充满度的判定;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7 部分:岸上立式金属压力罐(非冷冻)液位的自动测量;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8 部分:奥里油船舱静态计重;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9 部分:液货船舶管线液货量的估算;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10 部分:液体化工品船舱静态计重;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11 部分:液体化工品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12 部分:沥青船舱静态计重;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13 部分:石油及其液态产品船舱静态计重;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14 部分:岸上立式金属罐的液位自动测
5、量;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15 部分 :液化天然气船舱静态计重;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 16 部分: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通则;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17 部分:船舱静态计重通则。 本文件代替 SN/T 2389.112012,与 SN/T 2389.112012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 要技术变化如下: 调整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内容; 修改检尺前对罐体进出料管线的状态要求; 修改了岸罐进出货物稳定时间的表述; 修改了基本要求部分的编排; 增加了安全条件的内容; 修改了手工测温点布置的表述; 修改温度测量的规定; 引用了岸罐标称容量的扩展不确定度应符合 JJG
6、168 的要求; 引用了 JJG 4 钢卷尺的检定规程要求; 引用了 JJG 130 工作用玻璃液体温度计的技术要求; 引用 GB/T 8927 和 JJG 874 中关于便携式电子温度计的相关技术要求; 引用 SN/T 2389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第 6 部分:岸船间管线充满度的判定; 修改了岸罐计算部分的格式编排; 修改了密度单位的使用格式; 删除了原图 1 间接测量空距示意图; 修改了计重工作程序表格的表述格式; 对数据保留小数位数要求,表中温度和液位的修约要求放入到技术条件部分。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II SN/T 2389.11 2021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7、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殷厚德、樊惠良、张军华、吉文杰。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T 2389.112012。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1 SN/T 2389.11 2021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11 部分:液体化工品岸上立式 金属罐静态计重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液体化工品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的方法、程序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岸上立式固定顶和浮顶金属罐内液体化工品静态计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
8、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T 4883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8927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 手工法 GB/T 13236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 储罐液位手工测量设备 GB/T 21451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 储罐中液位和温度自动测量法 JJG 4 钢卷尺 JJG 130 工作用玻璃液体温度计 JJG 168 立式金属罐容量 JJG 874 温度指示控制仪 SN/T 2389.1 进出口商品容量计重规程 第 1 部分:术语 SN/T 2389.6 进出口商品
9、容器计重规程 第 6 部分: 岸船间管线充满度的判定 国际酒精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推荐) 3 术语和定义 SN/T 2389.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工作条件 4.1.1 计重用立式金属罐须由国家法定计量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证书在使用有效期内,岸罐发生变 形或修建以后,应重新检定,取得检定证书后,方可继续用于计量。 4.1.2 罐区具有扫线设备,扫线压力符合要求,输油管线应保持装卸前后相同的存油状态。 4.1.3 测量液位时,罐容表上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照规定的方法测量;无明确规定的,可根据具体 情况采取测量液深或空距的方法,但是首、末两次测量方法应一致。 以正式
10、出版文本为准 2 SN/T 2389.11 2021 4.1.4 测量液体温度时,应停止加温和搅拌。 4.1.5 测量的液深(空距)、液温超过 8 h 后,仍未泵货的,应在开泵前复测,并以复测结果为准。 在测量液深(空距)、液温前,必须给予所装卸的液体货物一定的稳定时间,稳定时间见表 1。 表 1 化工品稳定时间表 稳定时间 / h 备 注 出货 进货 0.5 12 1. 对于有泡沫的液体化工品,可在泡沫基本消除后计量。 2. 一般化工品的稳定时间取下限,黏度大的化工品,稳定时间取上限。 4.2 技术条件 4.2.1 应选用长度合适的测深钢卷尺、便捷式电子计量装置如油水界面仪(UTI)或其他装
11、置沿标注 的测量位置测量液深(空距)。其技术条件应符合 GB/T 13236 和 JJG 4 的相关规定。自动液位仪还应 满足 GB/T 21451 的有关要求。液位测量器具的分度值应不大于 0.001 m。量油(水)尺有下列情况之 一者,应停止使用: a) 尺带扭曲、变形或镶接; b) 尺带刻度不清晰、不工整和有影响目视的外观缺陷; c) 尺的刻度误差超过允许范围; d) 尺锤尖端损坏、变形。 4.2.2 测量液温的玻璃温度计,其技术条件应符合 JJG 130 的相关规定。如使用便携式电子温度计 (PET)其技术条件应符合 GB/T 8927 和 JJG 874 的相关规定。温度测量器具的分
12、度值应不大于 0.2 。 温度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使用: a) 毛细管内的水银柱有断裂或分裂成段现象; b) 温度计中的水银不洁,有气泡和其他杂质; c) 在读数范围内目视毛细管管道内径,有能看得到的收缩或扩张现象; d) 在毛细管的内表面和外面粗糙或有污垢,在刻度范围内有影响读数的气泡; e) 目视能察觉得到的毛细管不直和弯曲现象; f) 温度计外壳的内外表面有擦伤和其他影响强度的毛病; g) 温度计正面的外壳粗糙、有气泡等,降低明晰程度,造成读数困难的。 4.2.3 试油膏应均匀地涂在量油尺上,浸入试油中后,颜色变化清晰,完全发生变化不应超过 10 s, 停留 20 s 的示值变化不
13、超过 0.5 mm。 4.2.4 试水膏应均匀地涂在量水尺上,浸入试水中后,颜色变化清晰,完全发生变化不应超过 10 s, 停留 5 s 与停留 20 s 的示值变化不超过 0.5 mm。 4.2.5 罐区必须提供泵浦、管线和阀门等分布图,阀门具备施封条件且确保不泄露。 4.2.6 岸罐明显位置处应有标明罐号、标称容量、参照高度、罐体材质属性和建造日期等内容的永 久性铭牌。 4.2.7 岸罐计量口应有下尺槽,并用铭牌标明上部计量基准点。 4.2.8 液位自动测量装置的计量基准点,不应低于人工检尺的计量基准点,并应标明两者间的高度差。 4.2.9 浮顶式岸罐在测量液位和温度期间,化工品的液面高度
14、应处于岸罐计量区间内,浮顶应处于 完全浮起状态且浮顶上不应有任何影响计量的物品和人员。 4.2.10 岸罐标称容量的扩展不确定度应符合 JJG 168 的要求。 4.3 安全条件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3 SN/T 2389.11 2021 4.3.1 进入罐区时,应严格遵守其有关安全规定。 4.3.2 遇恶劣气候,如七级以上大风、雷电、大雨、大雪、严重雾霾等,应暂停登罐测量和取样 工作。 4.3.3 实施岸罐计量时,应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防滑、防静电鞋,使用防爆手电筒或防爆手灯等。 登罐前应用手触摸接地金属物以消除静电。 4.3.4 计量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相应商品安全数据单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
15、措施。对属于腐蚀或 毒性液体的,应使用符合要求的防腐、防毒服装、透明面罩、防护手套。 4.3.5 测量时应站在计量口的上风。发现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隐患应与库方及相关方协商消除。 4.4 数据修约 各项测量、计算数据按照 GB/T 8170 的规定进行修约,数据保留小数位数要求见表 2。 表 2 各项数据测量计算修约间隔 项目 单位 修约间隔 液深、空距 m 0.001 船舶水尺 m 0.01 温度 0.1 密度 g/cm 3 0.000 1 密度温度修正系数 g/(cm 3 ) 0.000 01 体积温度修正系数 -1 0.000 01 体积 m 3 0.001 重量 kg 1 5 计重方法
16、 5.1 概述 在罐容表规定的计量口,以经检定合格的器具测量岸罐中液体化工品的深度(空距)以及温度, 然后按罐容表求得液体化工品在测量温度下的总观测容积,再按实验室测定密度,经各项修正后,计 算出该岸罐内液体化工产品的重量。 5.2 计算方法 5.2.1. 体积修正法 V 20= V t 1 - f( t - 20) (1) 式中: V 20 20 时液体的体积,m 3 ; V t t 时液体的体积,m 3 ; f 液体化工品的体积温度修正系数(参见表 A.1), -1 。 t 液体的温度, ; W = V 20 ( 20 - ) (2)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4 SN/T 2389.11 20
17、21 式中: W 液体货物的重量,t ; V 20 20 时液体的体积,m 3 ; 20 20 时液体的密度,g/cm 3 ; 空气浮力修正值(与密度有关,见表 3),g/cm 3 。 表 3 空气浮力修正值 20 (g/cm 3 ) 0 0.334 4 0.334 5 1.001 0 1.001 1 1.667 6 1.667 7 2.334 1 (g/cm 3 ) 0.001 2 0.001 1 0.001 0 0.000 9 5.2. 2 密度修正法 t = 20 - ( t - 20) (3) 式中: t t 时液体的密度,g/cm 3 ; 20 20 时液体的密度,g/cm 3 ;
18、液体化工品的密度温度修正系数(参见表 A.1),g/(cm 3 ); t 液体的温度,。 W = V t ( t - ) (4) 式中: W 液体货物的重量,t ; V t t 时液体的体积,m 3 ; t t 时液体的密度,g/cm 3 ; 空气浮力修正值(与密度有关),g/cm 3 。 6 程序 6.1 准备工作 6.1.1 了解并核查拟装 / 卸载岸罐的泵浦、管线以及阀门的分布情况并施封,确保货物不分流。 6.1.2 了解罐内液体的稳定时间,按照 SN/T 2389.6 查明进出口液体商品前后管线内存油情况。 6.1.3 核查罐容表,准备计量器具。 6.1.4 测量装 / 卸载货物前,罐
19、内液体商品的液深(空距)、底水深度。 6.1.5 测量液体温度,对于非保温罐,还应测量岸罐四周的大气平均温度或岸罐附近百叶箱的温度。 6.1.6 复核装 / 卸载货物后岸罐的泵浦、管线以及阀门的施封情况。 6.1.7 测量装 / 卸载货物后罐内液体的液深(空距)、底水深度。 6.1.8 测量液体温度。 6.1.9 计算、复核货物重量。 6.2 液深 / 空距的手工测量 6.2.1 测量位置在罐容表规定的计量口或检测点(基准点)。如岸罐有一个以上计量口时,应在各计 量口或检测点(基准点)逐一测量,取其算术平均值。 6.2.2 在测量液深时,下尺前要了解被测岸罐的参照高度(基准高度),并估计好液面
20、的大致高度后 再下尺。测量时,做到下尺稳、触底轻,对轻质液货,当尺锤触及罐底的瞬间即可提尺;对重质液货, 要待尺锤触及罐底,停留 5 s 左右再提尺。读数时,尺带不平放或倒放,以防液面上升,视线应垂直 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5 SN/T 2389.11 2021 于尺带,先读毫米,再读厘米、分米和米。手动测量读数时,如连续两次读数完全相同,则取该值并 修约至 1 mm。如果连续测量三次,且测量结果偏差在 3 mm 之内,读数应取平均值,并修约至 1 mm。 6.2.3 测量空距的投尺操作与测量液深基本相同。但当尺带进入液面后,停止下尺,用手握住尺带 上某一整数刻度( h 1 ),再慢慢下尺,当该
21、整数刻度对准计量口上部基准点时,迅速提尺,并读得被 油液浸没部分的尺带长度( h 2 )。设基准高度为 h 0 ,则液位高度 h 可用下式(5)表示: h = h 0 - h 1 + h 2 (5) 6.2.4 液深(空距)测量应先于液温测量。岸罐测量时应会同库(港)方计量人员共同进行。 6.2.5 测量易挥发的化工产品之深度(空距)时,如尺带上痕迹不清晰,应涂试油膏。 6.2.6 测量深度时,如果实测参照高度与表载参照高度差异较大时,应具体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 如货物是否为凝结油、冰冻,罐底是否有沉淀物或其他阻挡物,罐体是否有沉降、变形或有其他阻挡 物等。 6.2.7 测量不溶解或难溶解于水
22、的液深(空距)时,应测量底水高度。测量应在相应的基准测量位 置进行,如底水分布不均匀,应设法在多个计量口测量,取各测量值的算术平均数。测量底水时应在 尺锤、尺带或尺棒上均匀涂以试水膏后进行测量。 6.3 温度的手工测量 6.3.1 液温测量的前提条件应在停止加温、停止搅拌后进行,并须在液深(空距)测量结束后立即 测量。 6.3.2 温度测量位置见表 4。 表 4 温度测量位置 测温部位 测温点布置 罐顶相应计量口 (距罐壁 0.3 m 以上) 液深 3 m 以下,在液深中部测一点;液深 3 m 5 m,在液面以下 1 m,罐底以上 1 m 各 测一点,取算术平均值;液深 5 m 以上,在液面以
23、下 1 m,罐底以上 1 m 及液深中部各测 一点,如其中一点温度与平均温度相差大于 1,则应在上测点和中测点正中间、中测 点与下测点正中间各增加一个测温点,取其算术平均值。 6.3.3 测温停留时间具体情况如下: a) 用液体玻璃温度计测量经过加温的液体化工品的温度时,温度计在液体中至少停留 15 min ; 测量不加温液体化工品的温度时,温度计在液体中至少停留 10 min。 b) 用便携式电子温度计测量液体温度的,应在使用前按照 GB/T 8927 进行校准。测量液温时, 在预定测量位置上下大约 0.3 m 的高度范围内,上下缓慢提拉传感元件,直到指示温度在 30 s 内的变 化不超过
24、0.1时则视作已稳定,读取记录温度计的读数,作为该点的测量温度。 6.3.4 对于罐外大气温度测量应在岸罐四周、距离罐壁 2 m 处的点上测量,取算术平均值,也可以 以岸罐附近的百叶箱中的温度代替。 6.3.5 罐壁温度测量分为保温罐和非保温罐两种测量方法: a) 保温罐的罐壁温度以罐内液温代替。 b) 非保温罐的罐壁温度取罐内液体温度乘以 7 加上罐外大气温度之和除以 8。 6.3.6 对于岸罐的自动测量装置,可以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自动测量装置来测量岸罐内液货深度(空 距),在使用前应核查其计量检定证书及相应的修正图表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时如发现异常,应以 手工测量结果为准。 6.3.7 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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