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23 T 29-2021 新市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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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 CCS A 11 5223 贵州省黔西南州地方标准 DB 5223/T 29 2021 新市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Public service standard for basic insurance of old-aged for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2021-09-26 发布 2021-09-26 实施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5223/T 29 2021 I 目次 前言 . . I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 义 . . 1 4 基本要求 . . 2 5 服务事项
2、. . 2 6 参保登记 . . 2 6.1 登记对象 . . 3 6.2 业务办理地点 . . 3 6.3 参保登记 . . 3 7 参保信息 变更 . . 3 7.1 基本要求 . . 3 7.2 变更申请 . . 3 7.3 审核与变更 . . 3 8 养老保险 费收缴 . . 4 8.1 基本要求 . . 4 8.2 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 . 4 8.3 养老保险费补缴 . . 4 8.4 集体补助或资助 . . 4 8.5 养老保险费代缴 . . 4 9 个人账户 权益 . . 5 9.1 基本要求 . . 5 9.2 个人账户建立 . . 5 10 待遇支付 . . 5 10.1 基
3、本要求 . . 5 10.2 待遇核定 . . 5 10.3 待遇支付 . . 5 10.4 待遇调整 . . 6 10.5 资格核对 . . 6 11 关系转移 . . 6 11.1 基本要求 . . 6 11.2 转移申请 . . 6 11.3 审 核与转移 . . 6 12 关系终止 . . 7 12.1 基本要求 . . 7 12.2 关 系终止申请及办理 . . 7 DB 5223/T 29 2021 12.3 审核与关系终止 . 7 13 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 7 13.1 服务监督 . 7 13.2 服务评价 . 7 13.3 服务改进 . 7 附录 A(资料性) 城乡居民基
4、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 8 附录 B(资料性)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 9 附录 C(资料性)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 10 参考文献 . 11 DB 5223/T 292021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黔西南州社会 保险事业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罗定国、胡能、张仁媛、韦应茹、钟琪、张贵鑫、肖彤、赵良丹。 DB 5223/T 292021 1 新市民城
5、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新市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事项、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养 老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权益、待遇支付、关系转移、关系终止、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以 下简称“人社中心”)、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新市 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6、(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7769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 GB/T 315972015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GB/T 31599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GB/T 35616 社会保险经办岗位分类 GB/T 3662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运维管理指南 GB/T 37094 信息安全技术 办公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GB/T 3770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 GB/T 37705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 LD/T 02 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159720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
7、适用于本文件。 3.1 新市民new citizens “十三五”期间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安置到城镇稳定居住生活的搬迁对象。 3.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 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方式。 来源:GB/T 315 972015,2.1 3.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具体标准,由社保机构审核并支付给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待 遇中的基础部分。 DB 5223/T 29 2021 2 来源:GB/T 315 972015,2.2 3.
8、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 城乡居民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 由社保机构以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支付的养老 保险待遇。 来源:GB/T 315 972015,2.3 3.5 党群服务中心(站)party affairs,government affairs & social service center(station) for the public 政府部门综合区位特点、人群特征、服务半径等因素,整合党建、政务和社会服务等各种资源,依 托街道、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统筹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互联互通的为群众提供党建、政务和社会 服务的机构。 4 基本要求 4.1 具备条件
9、的新市民居住区,可独立设置党群服务中心,也可与乡(镇、街道)共用人社服务中心。 4.2 设施设备要求执行 GB/T 27769 的规定。服务中心面积不低于 80m 2 ,中心内配备办公桌椅、电脑、 复印机、打印机、档案柜、座机、饮水机、等候区座椅等。 4.3 服务人员要求执行 GB/T 35616、LD/T 02 的规定。应设经办窗口一个,窗口工作人员 1 至 2 人, 工作人员接受岗前培训后佩戴工作证上岗,负责办理城乡居民 (新市民) 基本养老保险各项业务,必要 时可为行动不便的新市民提供上门服务,协助完成参保登记、关系转接、待遇申领等业务。 4.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服务执行 GB/
10、T 31597、GB/T 37702 的规定。 4.5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执行 GB/T 37705 的规定。 4.6 网络信息安全执行 GB/T 36626、G B/T 37094 的规定。 4.7 档案管理执行 GB/T 31599 的规定。 5 服务事项 新市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服务服务事项详见表1。 表 1 新市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服务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 事项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补助标准 依据文件 1 城乡居 民基本 养老保 险服务 新市民 参保登记 1.国发20148 号; 2.黔府发201420 号; 3.州府发20151 号; 4.人社部发 2019 84 号; 5
11、.黔人社发 2019 23 号。 2 新市民 保费缴纳 缴费金额的 10%给予缴费补贴 3 新市民 待遇申领 基础养老金 103 元/人/月 4 新市民 待遇资格认证 5 新市民 参保关系转移接续 6 新市民 参保关系注销 丧葬费 500 元/人 注: 服务事项2由县级税务部门牵头,其余服务事项由县(市、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 6 参保登记 DB 5223/T 292021 3 6.1 登记对象 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 盖范围的新市民,均可以在户籍地或居住地申请参保。 6.2 业务办理地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
12、化管理,全州社保机构、乡 (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 具体经办,村(社区)协办员协助办理。 6.3 参保登记 6.3.1 参保人可通过登录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以下简称互联网服务渠道), 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见附录 A)自 行办理。也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协办员或乡镇(街道)人社中心 或县社保机构等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工作人员或村(居)协办员拍照上传相关 信息或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 6.3.2 人社中心、 党群服务中心可以委托本地村(居)民委
13、员会协办人员接收辖区居民提出的参保申请, 并指导其填写参保登记表。若参保申请人无法填写,可由受托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需参保申请人签字、 签章或留指纹确定。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相关材料后,按规定时限上报人社中心。 6.3.3 人社中心对协办员收集上报的参保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县(市、新区)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 登记信息进行确认。人社中心也可直接接收参保申请。 6.3.4 人社中心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按规定时限上报当地县(市、 新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3.5 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参保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参保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告知申请人
14、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县社保机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登记表、有 效身份证件、户口簿信息资料。 6.3.6 登记后,社保机构及时登记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相关信息;暂未使用社会保障卡的城乡居民可 由社保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制发银行存折(卡),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7 参保信息变更 7.1 基本要求 当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社保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登记服务。 7.2 变更申请 7.2.1 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 下服务渠道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
15、7.2.2 发生变化需申请变更的参保信息包括:参保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 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 7.2.3 社保机构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上传变更后的有 效身份证件办理变更或携带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变更。 7.3 审核与变更 DB 5223/T 29 2021 4 7.3.1 县(市、新区)社保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员审核结果。 7.3.2 审核通过的,由业务经办人员在社保信息系统中进
16、行修改,同时联系税务部门在税务信息系统 中进行修改,留存新的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 8 养老保险费收缴 8.1 基本要求 税务部门应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缴费年度和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的缴费档次,为 参保人员提供养老保险收缴费服务。 8.2 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 8.2.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预存代扣,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银行 柜台、税务办税窗口等渠道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 8.2.2 社保及税务机构应提醒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 老保险费足额存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专用存折(卡)。 金融机构根据社保机构每月
17、定期生成的扣款明 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社保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 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在信息系统中确认,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8.2.3 未通过金融机构扣缴的地区,由税务部门、社保机构、人社中心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并开 具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 8.3 养老保险费补缴 8.3.1 符合养老保险费补缴条件的参保人员申请补缴时,协办员或人社中心应指导参保人员办理补缴 年度、缴费档次等信息登记,在信息系统中录入补缴信息。 8.3.2 社保机构核定后,应及时将补缴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或将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 机构进行代扣。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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