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23 T 21-2021 新市民孤困儿童管理与服务规范.pdf
《DB5223 T 21-2021 新市民孤困儿童管理与服务规范.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5223 T 21-2021 新市民孤困儿童管理与服务规范.pdf(16页珍藏版)》请在麦多课文档分享上搜索。
1、 ICS 03.080.01 CCS A 16 5223 贵州省黔西南州地方标准 DB 5223/T 21 2021 新市民孤困儿童管理与服务规范 Management and services specification for orphaned children of new citizens 2021-09-26 发布 2021-09-26 实施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5223/T 21 2021 I 目次 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 义 . . 1 4 基本要求 . . 2 4.1 工作分工 . . 2 4.2
2、 人员职责 . . 2 4.3 人员要求 . . 3 4.4 场地设备与环境 . . 3 4.5 信息管理 . . 3 4.6 安全与应急管理 . . 3 4.7 资金使用范围 . . 3 5 服务事项 . . 3 6 服务内容 与要求 . . 4 6.1 一般要求 . . 4 6.2 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 . 5 7 救助补助 服务流程 . . 6 7.1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 6 7.2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 6 7.3 困境儿童关爱救助 . . 7 8 检查与改 进 . . 7 附录 A(资料性)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 . 9 附录 B(资料性)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
3、贴申请表 . 10 参考文献 . . 11 DB 5223/T 21 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黔西南州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黔西南州民政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鸿、查世海、夏春鸿、荀龙、刘峥嵘。 DB 5223/T 212021 1 新市民孤困儿童管理与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新市民孤困儿童管理与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事项、服务内容与要求、救助补助服务 流程、检查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社区)儿 童主任
4、开展对新市民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管理与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 52/T 1553.2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 第2部分:服务评价与改进规范 DB 52/T 1553.3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 第3部分:群众满意度调查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新市民 new citizen “十三五”期间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安置到城镇稳定居住生活的搬迁对象
5、。 3.2 孤儿 orphan 新市民中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3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de facto unat tended children;de facto orphans 新市民中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 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 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满 18 周岁儿童。 注: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 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
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3.4 留守儿童 left behi nd children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三个月以上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3.5 困境儿童 children in distress DB 5223/T 212021 2 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未成年人,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 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 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未成年人
7、。 3.6 儿童督导员 child supervisor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所明确的负责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 3.7 儿童主任 child d irector 村(居)民委员会所明确的负责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的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 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人员,优先安排村(居)民委员会女性委员担任。 4 基本要求 4.1 工作分工 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在儿童救助中工作分工如下: a) 孤儿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b)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孤儿基本生 活费申请书(参见附录
8、 A),并上报县(市、新区)民政部门; c) 县(市、新区)民政部门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将孤儿信息录入儿童福利管理系统; d) 福利机构负责汇总本机构孤儿信息,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e) 州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县(市、新区)民政部门、福利机构填报的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的数据资 料进行审核。 4.2 人员职责 4.2.1 儿童督导员 工作职责如下: a) 推进孤困儿童保障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b) 选拔、指导、培训、跟踪、考核儿童主任等工作; c) 动态更新孤困儿童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台账; d) 指导儿童主任开展对孤困儿童的定期走访和重点核查,做好报告、转介帮
9、扶等事项; e)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儿童关爱服务场所建设与管理; f) 开展孤困儿童保障政策宣传; g) 协调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孤困儿童工作; h) 协助做好孤困儿童社会救助、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 4.2.2 儿童主任 工作职责如下: a) 做好孤困儿童日常保障和关爱保护工作,定期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报告工作情 况; b) 组织开展信息排查,及时掌握孤困儿童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一人一 档,及时将信息报送乡(镇、街道)并定期予以更新; c) 指导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加强对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法治宣
10、 传和监护督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DB 5223/T 212021 3 d) 定期随访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协助提供监护指导、 精神关怀、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 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申请救助; e) 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未满 18 周岁,因家庭困难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 未成年人,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因家庭监 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 情况,并协助为儿童本人及家庭提供有关
11、支持; f) 管理村(社区)儿童关爱服务场所,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4.3 人员要求 4.3.1 儿童福利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心理学、教育学、儿童护理、康复医学、特殊教育等 儿童工作相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4.3.2 乡(镇、街道)应配置不少于 1 名儿童督导员。 4.3.3 村(社区)应配置不少于 1 名儿童主任。 4.3.4 工作人员着装、文明用语和行为规范应符合本行业相关要求。 4.4 场地设备与环境 4.4.1 儿童福利服务场地环境、设施设备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4.4.2 办理场所应配置办公电脑、电话、传真机、打印机、文件柜等基本办公设备。 4.
12、4.3 业务办理服务现场应提供服务指南、宣传册等材料,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时限、投 诉电话等信息。 4.4.4 业务办理办公区域环境卫生整洁、空气清新,通风采光照明良好。 4.5 信息管理 4.5.1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掌握孤困儿童信息动态,由儿童督导员或儿童主任负责汇总、 分类和归档在服务及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议、文件、记录等资料,按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孤困儿 童档案,及时更新并上报信息。 4.5.2 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应配置专人管理孤儿档案。 4.6 安全与应急管理 4.6.1 应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13、保障服务场所、设施设备、食 品药品、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等安全。 4.6.2 应定期对消防设施、特种设备、电器设备进行巡查和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6.3 监控区域应实施 24 小时监控,监控记录保留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4.7 资金使用范围 资金应重点使用在购买走访核查、热线运行、监护评估、精准帮扶、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家庭探 访督导检查等关爱服务方面。 5 服务事项 新市民孤困儿童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新市民孤困儿童公共服务 服务事项、服务对象、牵头部门详见表1。 DB 5223/T 212021 4 表1 新市民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和留守儿童困境
14、儿童关爱救助服务事项 序 号 服务对 象 服务事项 依据文件 补助标准 1 孤儿 集中供养孤儿的养育、医 疗、康复、教育、安置和 生活费发放等;散居孤儿 宣传走访、政策帮扶、调 节干预、精神慰藉和生活 费发放。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 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57号)、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 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黔民发2011 12号)、州民政局 州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州 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州民 函20204号) 集中养育每人每月1600元, 散居养育每人每月1050元。 2 事实无 人抚养 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宣传 走访、政策帮扶、调节
15、干 预、精神慰藉和生活费发 放。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 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926号)、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 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民发(2020)6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 按10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 助,其中已纳入最低生活保 障、特困人员供养、困难残 疾人生活补贴,但未达到事 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 障补贴标准的实行差额发 放。 3 留守儿 童、困境 儿童 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困 境儿童家庭纳入临时救 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并对在校学生增发低保 金,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留守儿童困
16、境儿 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党办发201532号)、黔西南州人 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关于切实 加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州府办发201545 号) 对遭遇重大突发事件致生活 陷入困境、生存面临危机的 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其家庭 实施有效救助,要及时将符 合条件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 家庭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 活保障范围,并对在校学生 增发低保金,提高救助水平。 注: 牵头部门为州级民政部门。 6 服务内容与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申请人办理救助补助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做好政 策解释,符合条件的次
17、月开始发放补贴。 6.1.2 县(市、新区)民政部门应与申请人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沟通协调,确保 申请资料真实有效,符合条件的能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6.1.3 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从县(市、新区)民政部门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 基本生活费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助金。 6.1.4 县(市、新区)民政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情况, 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助金手续。 6.1.5 救助情况应按年度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民政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内容应包含年度发放人数 和金额、咨询投诉电话等。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5000 积分 0人已下载
下载 |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DB5223 21-2021 新市民孤困儿童管理与服务规范 21 2021 市民 儿童 管理 服务 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