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2 T 1018-202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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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 CCS A 00 DB3202 无 锡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202/T 1018202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规范 文稿版次选择 2021 - 05 - 17发布 2021 - 05 - 24实施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02/T 10182021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原则. 2 5 公务用车分类. 2 6 编制和标准管理. 3 7 配备和经费管理. 3 8 使用和处置管理. 3 9 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管理. 4 10 平台化管理. 5 11 信息化管理. 6 12
2、标识化管理. 6 13 社会化车辆租赁管理. 6 14 公务用车档案管理. 7 15 司勤人员管理. 7 16 监督与评价. 8 附录A (规范性)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表. 9 附录B (规范性) 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11 附录C (规范性) 公务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使用范围. 12 附录D (规范性) 公务用车平台系统维保服务考核内容. 13 附录E (规范性) 公务用车标识图案规格. 14 DB3202/T 1018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3、本文件起草单位: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无锡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姚卫兵、吴建忠、顾新贤、刘渊博、郑菲。 DB3202/T 10182021 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规范 1 范围 A 本文件规定了公务用车管理的基本原则、公务用车分类、编制和标准管理、配备和经费管理、使用 和处置管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管理、平台化管理、信息化管理、标识化管理、社会化车 辆租赁管理、档案管理、司勤人员管理和监督与评价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无锡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
4、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锡管发202030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机关编外司勤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锡委办发202068号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党政机 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无锡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党政机关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
5、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3.2 公务用车 official vehicles 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3.3 机要通信用车 confidential communication vehicles 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3.4 应急保障用车 emergency support vehicles 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DB3202/T 10182021 2 3.5 执法执勤用车 administrative duty vehicles 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3.6 行政执法用车
6、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vehicles 未被列入中央批准的配备执法执勤用车范围,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用于一线行政执法公务的 机动车辆。 3.7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special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vehicles 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3.8 定点服务企业 designated service enterprise 公务用车定点保险企业、定点维修企业、定点加油企业。 3.9 定点保险 designated insurance 在各级政府招标指定企业内投保机动车车辆保险的行为。 3.10 定
7、点维修 designated maintenance 在各级政府招标指定企业内实施公务用车车辆维护、维修的行为。 3.11 定点加油 designated refueling 在各级政府招标指定企业内实施公务用车加油的行为。 4 基本原则 4.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4.2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4.3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4.4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 5 公务用车分类 公务用车包括下列类别: a) 机要通
8、信用车; b) 应急保障用车; c) 执法执勤用车; DB3202/T 10182021 3 d) 行政执法用车; e)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f) 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包括但不限于: 1) 实物保障用车; 2) 接待调研用车; 3) 老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 6 编制和标准管理 6.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6.2 确因机构变动、人员编制增加或工作需要等原因需要增加公务用车编制总额的,应履行审批手续。 6.3 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并按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的配备比例。 机要通信用车等主要在城区内运
9、行的公务用车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6.4 党政机关应按锡委办发202068号的要求配备公务用车。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 审批表(见附录A表A.1);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表(见附录A表A.2)。 6.5 应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7 配备和经费管理 7.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实行计划管理。党政机关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报送下一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表(见附录B表B.1)、年度 公务用车报废车辆计划表(见附录B表B.2)。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
10、各车辆产权单位 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配备更新计划,并送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7.2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7.3 财政部门根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 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7.4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 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7.5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7.6 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
11、车的,应履行审批手续,由用车部门向同级机关 事务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表,并逐级上报,经省公务用车主 管部门批准。 7.7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不应因领 导干部提拔、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7.8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变更、转移、注销等手续时,除国家规定 提供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 7.9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 有人应为本机关法人,不应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12、 8 使用和处置管理 8.1 党政机关应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不应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应既领取公务 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DB3202/T 10182021 4 8.2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建立实体化平台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8.3 公务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见附录C)内使用。 8.4 用车单位经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通过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提交用车申请,申请应明确用车 部门、用车人、用车人电话、申请人电话、出发时间、结束时间、出发地点、目的地点、用车人数、保 障类型、车型、车辆、用车事由等。 8.5 公务用车应集中停放,实行回单位停放或指定地点停
13、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封存 停放。公务用车停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公务用车停放地点应符合规划、环保、消防、节能、安全的有关要求; b) 公务用车停放时,应关闭发动机电源,拉好驻车制动,将变速杆放置空挡(机械变速器)或停 车挡(自动变速器)。 8.6 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等公务出行,在不影响相关工作前提下,可使用保留的机要通信、应 急保障等公务用车,不足部分可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8.7 领导干部不应驾驶公务用车,不应因工作变动擅自带走车辆,不应指派单位司勤人员长期为领导 干部驾驶私车。 8.8 应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乘用公共交通工
14、具。 8.9 党政机关应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包括: a) 管理台账制度,相关证照档案应存档管理; b) 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及时登记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 并定期公示; c)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 d) 公务用车集中停放管理制度。 8.10 公务用车处置条件: a) 达到更新年限不能继续使用的; b) 撤销或缩编单位需要处置的; c) 其他符合处置条件的公务用车。 8.11 公务用车处置审批: a) 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填写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表,并履行审批手续; b) 其他处置车辆按照市财政部
15、门的车辆处置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8.12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旧车应在1个月内上缴至市财政部门公物仓,由市财政部门公物仓采 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9 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管理 9.1 总体要求 9.1.1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保险、维修、加油的定点服务企业。 9.1.2 公务用车应按规定要求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管理。 9.1.3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向定点服务企业收集公务用车服务信息。 9.1.4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适时组织政府采购部门和监管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9.2 定点保险管理 9.2.1
16、 应在上年度保险到期前15日内购买车辆保险。 9.2.2 公务用车投保险种应根据国家政策和政府采购情况每年动态调整。 DB3202/T 10182021 5 9.2.3 公务用车保险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协调政府采购部门(单位)落实管理。 9.2.4 公务用车产权部门(单位)每月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费发票和付款凭证办理保险费用报销。 9.3 定点维修管理 9.3.1 应在定点服务企业进行维修,未按规定在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的,除以下情况外,不应报销维修 费用: a) 在保修期内的新购置车辆; b) 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在定点维修区域外就地维修的; c) 在专业经销商处更换轮胎等总成配件的。 9.3.2
17、 公务用车维修应按流程申请、审批,未经申请、审批不应到定点服务企业进行维修。 9.3.3 公务用车产权部门(单位)根据定点服务企业提供的维修工单、车辆维修审批表和发票定期进 行结算。 9.3.4 单次单笔维修费用大于2000元时,应按规定走大额维修流程并进行询价、比价,审批通过后到 定点服务企业进行维修。 9.4 定点加油管理 9.4.1 应按“一车一卡、专卡专用”原则实行定点加油。 9.4.2 应到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供应商指定的发卡网点办理开户及加油卡业务。 9.4.3 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加油卡,在定点加油站加油,不加超标油料。 9.4.4 公务用车产权部门(单位)应对油料购置、使用情况进行
18、盘点,建立单车油耗核算管理制度, 做好油耗及运行情况统计工作。 9.4.5 因特殊情况未在定点服务企业加油的,应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报销凭证上作 出说明。 9.4.6 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加油的,应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报车辆管理人员备案 登记。 10 平台化管理 10.1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搭建跨部门车辆综合保障服务平台,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 办案、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全部纳入平台管理。 10.2 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宜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进行运行维护管理。 10.3 平台应具备以下功能: a) 多渠道申请; b) 前置审批; c
19、) 自动化调度; d) 分类保障和分级响应; e) 智能监管; f) 大数据分析; g) 全生命周期管理; h) 内部结算; i) 社会化租赁; j) 区域统筹。 10.4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强化平台信息安全管理,保证公务用车运行相关数据安全。 DB3202/T 10182021 6 a) 考核范围:服务器维护、数据库维护、中间件维护、应用系统日常维护、安全加固、应急响应、 APP软件维护、系统健康检查,设备安全、调试,管理维护等; b) 考核方式: 1) 日常考评; 2) 半年度考评; 3) 年度考评。 c) 公务用车平台系统维保服务考核内容(见附录D)。 11 信息化管理 11.1 各级公
20、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应用和管理工作,应建立统一 技术标准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市本级和市(县)区二级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并主动与省公务用 车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实时有效传递、资源共享共用,形成动态管理。 11.2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基础信息全部 纳入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除纪检监察机关和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执法执勤 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应通过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请、审批、调度、反馈等使用管理。 11.3 纪检监察机关和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执法执勤用车,应建立内部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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