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 CCS A 00 DB3202 无 锡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202/T 1018202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规范 文稿版次选择 2021 - 05 - 17发布 2021 - 05 - 24实施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02/T 10182021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原则. 2 5 公务用车分类. 2 6 编制和标准管理. 3 7 配备和经费管理. 3 8 使用和处置管理. 3 9 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管理. 4 10 平台化管理. 5 11 信息化管理. 6 12
2、标识化管理. 6 13 社会化车辆租赁管理. 6 14 公务用车档案管理. 7 15 司勤人员管理. 7 16 监督与评价. 8 附录A (规范性)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表. 9 附录B (规范性) 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11 附录C (规范性) 公务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使用范围. 12 附录D (规范性) 公务用车平台系统维保服务考核内容. 13 附录E (规范性) 公务用车标识图案规格. 14 DB3202/T 1018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3、本文件起草单位: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无锡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姚卫兵、吴建忠、顾新贤、刘渊博、郑菲。 DB3202/T 10182021 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规范 1 范围 A 本文件规定了公务用车管理的基本原则、公务用车分类、编制和标准管理、配备和经费管理、使用 和处置管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管理、平台化管理、信息化管理、标识化管理、社会化车 辆租赁管理、档案管理、司勤人员管理和监督与评价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无锡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
4、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锡管发202030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机关编外司勤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锡委办发202068号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党政机 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无锡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党政机关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
5、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3.2 公务用车 official vehicles 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3.3 机要通信用车 confidential communication vehicles 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3.4 应急保障用车 emergency support vehicles 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DB3202/T 10182021 2 3.5 执法执勤用车 administrative duty vehicles 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3.6 行政执法用车
6、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vehicles 未被列入中央批准的配备执法执勤用车范围,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用于一线行政执法公务的 机动车辆。 3.7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special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vehicles 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3.8 定点服务企业 designated service enterprise 公务用车定点保险企业、定点维修企业、定点加油企业。 3.9 定点保险 designated insurance 在各级政府招标指定企业内投保机动车车辆保险的行为。 3.10 定
7、点维修 designated maintenance 在各级政府招标指定企业内实施公务用车车辆维护、维修的行为。 3.11 定点加油 designated refueling 在各级政府招标指定企业内实施公务用车加油的行为。 4 基本原则 4.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4.2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4.3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4.4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 5 公务用车分类 公务用车包括下列类别: a) 机要通
8、信用车; b) 应急保障用车; c) 执法执勤用车; DB3202/T 10182021 3 d) 行政执法用车; e)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f) 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包括但不限于: 1) 实物保障用车; 2) 接待调研用车; 3) 老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 6 编制和标准管理 6.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6.2 确因机构变动、人员编制增加或工作需要等原因需要增加公务用车编制总额的,应履行审批手续。 6.3 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并按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的配备比例。 机要通信用车等主要在城区内运
9、行的公务用车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6.4 党政机关应按锡委办发202068号的要求配备公务用车。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 审批表(见附录A表A.1);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表(见附录A表A.2)。 6.5 应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7 配备和经费管理 7.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实行计划管理。党政机关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报送下一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表(见附录B表B.1)、年度 公务用车报废车辆计划表(见附录B表B.2)。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
10、各车辆产权单位 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配备更新计划,并送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7.2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7.3 财政部门根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 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7.4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 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7.5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7.6 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
11、车的,应履行审批手续,由用车部门向同级机关 事务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表,并逐级上报,经省公务用车主 管部门批准。 7.7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不应因领 导干部提拔、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7.8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变更、转移、注销等手续时,除国家规定 提供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 7.9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 有人应为本机关法人,不应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12、 8 使用和处置管理 8.1 党政机关应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不应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应既领取公务 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DB3202/T 10182021 4 8.2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建立实体化平台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8.3 公务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见附录C)内使用。 8.4 用车单位经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通过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提交用车申请,申请应明确用车 部门、用车人、用车人电话、申请人电话、出发时间、结束时间、出发地点、目的地点、用车人数、保 障类型、车型、车辆、用车事由等。 8.5 公务用车应集中停放,实行回单位停放或指定地点停
13、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封存 停放。公务用车停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公务用车停放地点应符合规划、环保、消防、节能、安全的有关要求; b) 公务用车停放时,应关闭发动机电源,拉好驻车制动,将变速杆放置空挡(机械变速器)或停 车挡(自动变速器)。 8.6 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等公务出行,在不影响相关工作前提下,可使用保留的机要通信、应 急保障等公务用车,不足部分可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8.7 领导干部不应驾驶公务用车,不应因工作变动擅自带走车辆,不应指派单位司勤人员长期为领导 干部驾驶私车。 8.8 应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乘用公共交通工
14、具。 8.9 党政机关应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包括: a) 管理台账制度,相关证照档案应存档管理; b) 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及时登记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 并定期公示; c)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 d) 公务用车集中停放管理制度。 8.10 公务用车处置条件: a) 达到更新年限不能继续使用的; b) 撤销或缩编单位需要处置的; c) 其他符合处置条件的公务用车。 8.11 公务用车处置审批: a) 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填写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表,并履行审批手续; b) 其他处置车辆按照市财政部
15、门的车辆处置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8.12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旧车应在1个月内上缴至市财政部门公物仓,由市财政部门公物仓采 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9 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管理 9.1 总体要求 9.1.1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保险、维修、加油的定点服务企业。 9.1.2 公务用车应按规定要求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管理。 9.1.3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向定点服务企业收集公务用车服务信息。 9.1.4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适时组织政府采购部门和监管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9.2 定点保险管理 9.2.1
16、 应在上年度保险到期前15日内购买车辆保险。 9.2.2 公务用车投保险种应根据国家政策和政府采购情况每年动态调整。 DB3202/T 10182021 5 9.2.3 公务用车保险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协调政府采购部门(单位)落实管理。 9.2.4 公务用车产权部门(单位)每月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费发票和付款凭证办理保险费用报销。 9.3 定点维修管理 9.3.1 应在定点服务企业进行维修,未按规定在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的,除以下情况外,不应报销维修 费用: a) 在保修期内的新购置车辆; b) 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在定点维修区域外就地维修的; c) 在专业经销商处更换轮胎等总成配件的。 9.3.2
17、 公务用车维修应按流程申请、审批,未经申请、审批不应到定点服务企业进行维修。 9.3.3 公务用车产权部门(单位)根据定点服务企业提供的维修工单、车辆维修审批表和发票定期进 行结算。 9.3.4 单次单笔维修费用大于2000元时,应按规定走大额维修流程并进行询价、比价,审批通过后到 定点服务企业进行维修。 9.4 定点加油管理 9.4.1 应按“一车一卡、专卡专用”原则实行定点加油。 9.4.2 应到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供应商指定的发卡网点办理开户及加油卡业务。 9.4.3 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加油卡,在定点加油站加油,不加超标油料。 9.4.4 公务用车产权部门(单位)应对油料购置、使用情况进行
18、盘点,建立单车油耗核算管理制度, 做好油耗及运行情况统计工作。 9.4.5 因特殊情况未在定点服务企业加油的,应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报销凭证上作 出说明。 9.4.6 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加油的,应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报车辆管理人员备案 登记。 10 平台化管理 10.1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搭建跨部门车辆综合保障服务平台,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 办案、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全部纳入平台管理。 10.2 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宜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进行运行维护管理。 10.3 平台应具备以下功能: a) 多渠道申请; b) 前置审批; c
19、) 自动化调度; d) 分类保障和分级响应; e) 智能监管; f) 大数据分析; g) 全生命周期管理; h) 内部结算; i) 社会化租赁; j) 区域统筹。 10.4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强化平台信息安全管理,保证公务用车运行相关数据安全。 DB3202/T 10182021 6 a) 考核范围:服务器维护、数据库维护、中间件维护、应用系统日常维护、安全加固、应急响应、 APP软件维护、系统健康检查,设备安全、调试,管理维护等; b) 考核方式: 1) 日常考评; 2) 半年度考评; 3) 年度考评。 c) 公务用车平台系统维保服务考核内容(见附录D)。 11 信息化管理 11.1 各级公
20、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应用和管理工作,应建立统一 技术标准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市本级和市(县)区二级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并主动与省公务用 车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实时有效传递、资源共享共用,形成动态管理。 11.2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基础信息全部 纳入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除纪检监察机关和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执法执勤 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应通过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请、审批、调度、反馈等使用管理。 11.3 纪检监察机关和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执法执勤用车,应建立内部调度
21、管理信息系统, 加强信息化调度使用和信息化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实现内部纵向车辆统一调度,并主动对接全市共用车 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共用。 11.4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安装具备卫星定位功 能的车载终端,接入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有效监管。 12 标识化管理 12.1 公务用车应实行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 公务用车应统一喷涂标识。 12.2 公务用车标识图案规格要求(见附录E)。 12.3 公务用车喷涂标识形状: a)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公务用车喷涂标识形状(见附
22、录E图E.1); b) 执法执勤用车按中央执法执勤用车配备管理有关规定,喷涂明显的标识图案; c) 其他未喷涂明显标识的行政执法用车,统一喷涂标识形状(见附录E图E.2)。 12.4 公务用车标识喷涂位置为公务用车前车门两侧中间,特殊情况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喷涂。 12.5 喷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12.6 新配备公务用车应在办理车辆牌照后及时完成标识喷涂。 12.7 如出现标识老化、破损、污染等情况,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及时补涂或重新喷涂。 12.8 非公务用车不应喷涂公务用车有关标识。 12.9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每年度对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
23、进行监督检查。不按规定喷涂标识或者故意遮 盖标识、擅自损毁标识的,责令限期整改。 13 社会化车辆租赁管理 DB3202/T 10182021 7 13.1 党政机关开展公务活动,在现有公务用车不能满足保障的情况下可租赁社会车辆。可租赁社会车 辆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a) 重要接待和外事活动、集体调研、监督检查; b) 单位组织的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会议或其他集体活动; c) 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 13.2 党政机关可通过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自行选择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租赁公司,并负责管理本单位 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的具体工作。 13.3 租赁社会车辆,应选
24、用符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的适用车型。 13.4 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应一事一批,不应长期固定租赁社会车辆。 13.5 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应按本文件8.4的要求申请。 13.6 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租赁公司,各类车型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 13.7 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可在不高于政府采购各类车型最高限价的前提下与租赁公司议 定具体价格。 13.8 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报价收费的,租赁单位可与租赁公司根据市场成本议价决定。 13.9 社会化车辆租赁费用应履行审批和结算审核手续。费用支付应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原则 上不应使用现金支付。 13.10 租赁社会车辆费用
25、账务处理应在发票后附租车单据作原始凭证。 14 公务用车档案管理 14.1 应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基础信息全部 纳入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 14.2 应以“及时、准确、完整、真实”为原则,建立公务用车从购置到报废的全过程档案。 14.3 应按“一车一档”要求,对公务用车建立档案,加强车辆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14.4 应同时采用信息系统和纸质文件对公务用车档案进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档案内容应与纸质档 案的内容一致。 14.5 公务用车档案主要包括每台车辆购置过程中的审批资料和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购车发票、车 辆保险、ETC、加油卡等
26、信息的纸质材料复印件。 14.6 车辆调动时应将车辆档案随车移交。 15 司勤人员管理 15.1 招聘录用 应按锡管发202030号的要求开展招聘、录用工作。 15.2 业务培训 应对司勤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至少包括行车安全、服务礼仪、业务知识。 15.3 绩效管理 应每年对司勤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 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DB3202/T 10182021 8 16 监督与评价 16.1 党政机关应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处置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实、 统计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处置情况并汇总上报。
27、 16.2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应接受社会监督。 16.3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对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 情况,并纳入市年度综合考核。 16.4 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 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16.5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变更、转移、注销等相关信息, 并及时提供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受理的“12345”反映车辆相关信息。 16.6 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
28、 题。 16.7 公务用车应当安装具备卫星定位功能的车载终端,接入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有效监管。 16.8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a) 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b) 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c) 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d) 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e) 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16.9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a) 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b) 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c) 公务用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
29、用公务用车的; d) 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 车辆的;指派单位司勤人员长期为领导干部驾驶私车的; e) 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f) 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g) 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h) 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i) 因工作变动擅自带走公务用车的; j) 未按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平台化、信息化管理的; k) 擅自关闭或人为损坏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的; l) 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DB3202/T 1018202
30、1 9 A B 附 录 A (规范性)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表 A.1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表 A.1.1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表(见表A.1)。 表A.1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表 编号: 单位性质 申请单位全称 (盖章) 机构代码 车辆编制数 实有车辆数 车牌号 车 辆 性 质 车 辆 类 型 品 牌 型 号 里程数 (公里) 购置时间 处置方式 报废 车辆 情况 车 辆 性 质 车 辆 类 型 品 牌 型 号 排气量 (升) 价格 (万元) 资金来源 申请 购置 车辆 情况 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无锡市公务用车主管部
31、门审批意见: 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中“车辆性质”:党政机关填“应急保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特种 专业技术用车、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事业单位填“工作用车、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车辆 类型”分:轿车、N座小型客车、N座中型客车、N座大型客车、越野车和其他车辆。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审批部门留 存,一份用于办理报废、购置相关手续,一份申请单位留存。 DB3202/T 10182021 10 A.1.2 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表(见表A.2)。 表A.2 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
32、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表 编号: 单位性质 申请单位全称 (盖章) 机构代码 车辆编制数 实有车辆数 车牌号 车 辆 性 质 车 辆 类 型 品 牌 型 号 里程数 (公里) 购置时间 处置方式 报废 车辆 情况 车 辆 性 质 车 辆 类 型 品 牌 型 号 排气量 (升) 价格 (万元) 资金来源 申请 购置 车辆 情况 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市(县)区财政局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市(县)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无锡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
33、注:1.本表中“车辆性质”:党政机关填“应急保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特种 专业技术用车、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事业单位填“工作用车、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车辆 类型”分:轿车、N座小型客车、N座中型客车、N座大型客车、越野车和其他车辆。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审批部门留 存,一份用于办理报废、购置相关手续,一份申请单位留存。 DB3202/T 10182021 11 B C 附 录 B (规范性) 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B.1 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表 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表(见表B.1)。 表B.1 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表 填报单
34、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序号 车辆性质 车辆类型 排气量(升) 购车价格 (万元) 资金来源 备注 说明 车辆性质:党政机关填写“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 车、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事业单位填写“工作用车、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 车辆类型:轿车、N座小型客车、N座中型客车、N座大型客车、越野车和其他车辆。 B.2 年度公务用车报废车辆计划表 年度公务用车报废车辆计划表(见表B.2)。 表B.2 年度公务用车报废车辆计划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序号 拟报废车辆车牌号 车辆 性质 品牌型号 车辆类型
35、车架号 排气量(升) 购置价格 (万元) 购置时间 行驶里程 (公里) 备注 说明 车辆性质:党政机关填写“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 车、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事业单位填写“工作用车、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 车辆类型:轿车、N座小型客车、N座中型客车、N座大型客车、越野车和其他车辆。 DB3202/T 10182021 12 C D 附 录 C (规范性) 公务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使用范围 C.1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包括: a) 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b) 参加市委、市人大、
36、市政府、市政协紧急召集的会议和活动; c) 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 d) 执行经机要局认定的机要通信任务; e) 部门主要领导下基层调研活动; f) 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就医; g) 2人(含)以上的集体短途出差; h) 节假日(含周末)执行重要公务,参加重要会议、活动; i) 机关部门运送较多的文件资料、较重的后勤物资; j) 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C.2 行政执法用车使用范围 行政执法用车使用范围包括: a) 执勤; b) 监管; c) 稽查; d) 办案; e) 税务征管; f) 法律援助; g) 社区矫正; h) 执法监督; i) 人民调解;
37、j) 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k) 行政审批现场督察; l) 贯彻实施法律活动; m) 处理突发性事件或事故; n) 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抢险救灾; o) 其他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的特殊情况。 DB3202/T 10182021 13 D E 附 录 D (规范性) 公务用车平台系统维保服务考核内容 D.1 公务用车平台系统维保服务考核内容 公务用车平台系统维保服务考核内容(见表D.1)。 表D.1 考核方式 考核内容 服务器 维护质量 所含web服务器是否定期进行性能监控、进程与服务检查、磁盘空间检查、系统垃圾 清理。 数据库 维护质量 所含数据服务器是否定期检查实例状态、数据库表空间使用情况、监控数
38、据的连接情 况、表空间使用情况和性能情况、数据库告警日志分析、数据库备份情况。 中间件 维护质量 中间件运行是否定期进行情况监控、运行日志检查、软件升级和修复漏洞。 应用系统日 常维护质量 是否通过对应用系统维护,分析应用系统对服务器的性能要求;是否提出服务器扩容 优化方案,保障应用系统的服务性能;是否定期进行安卓和苹果APP漏洞修补更新升 级,APP配合客户在应用市场上架、发布。 安全管理 是否进行日常安全加固工作,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系统安全调优服务;是否适时调 整各类系统配置、合理规划系统资源,消除系统漏洞;是否进行主动安全加固,是否 在未出现安全事故之前就对已经通报或者暴露出来的软件漏
39、洞或最新病毒库更新,就 主动计划升级和改进,从而避免出现安全事故;是否启动应急状态的安全值守、相应 工作,主要是系统应急响应、重大安全故障处理,确保系统出现安全事件是否快速反 应、及时处理,能否降低系统安全问题对无锡公车平台的影响。 日常考评 售后服务 重大故障是否一小时内做出响应,软硬件系统故障是否四小时内恢复,六小时内是否 恢复软件运行;中等故障是否能一小时内做出响应,四小时内能否分析出故障问题原 因并给出解决方案,软件缺陷及时对软件进行修复,如有需要,进行现场技术支持; 一般故障能否一小时内做出响应,两小时内能否协助解决问题;定位发生故障时,乙 方服务人员能否现场判断出障碍点,并及时处理
40、可能的网络、电源、设备故障。 半年度考评 对公务用车平台维保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具体工作落实情况、用户满意度情况,维保单位半年度工作总结情况等进行定期评价 年度考评 依据日常考核情况和半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DB3202/T 10182021 14 E F 附 录 E (规范性) 公务用车标识图案规格 E.1 标识图案规格 E.1.1 形状 E.1.1.1 公务用车标识形状(见图E.1)。 图E.1 E.1.1.2 行政执法用车标识形状(见图E.2)。 图E.2 E.1.2 尺寸 公务用车标识图案尺寸(见图E.3)。其中: a) 左图: 1) 小车:W(宽度):385mm,H(高度):
41、165mm; 2) 中客:W(宽度):535mm,H(高度):230mm。 b) 右图: 1) 小车:W(宽度):385mm,H(高度):125mm; 2) 中客:W(宽度):535mm,H(高度):170mm。 图E.3 DB3202/T 10182021 15 E.1.3 字体 E.1.3.1 大、中型普客:方正大黑简体,W(宽度):535 mm(按宽度等比例缩放)。 E.1.3.2 轿车、小型普客:方正大黑简体,W(宽度):385 mm(按宽度等比例缩放)。 E.1.3.3 其他类型的车辆参照上述条款选用合适的规格。 E.1.4 颜色 E.1.4.1 深色车辆标识主色调(文字标识部分)为:灰色(白、黑、黄、红)。 E.1.4.2 浅色车辆标识主色调(文字标识部分)为:警兰(深兰、白、红、黑)。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