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2158-2021 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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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01 CCS A 20 DB33 浙江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158 2021 代替 DB33/T 2158-2018、 DB33/T 2159-2018 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Use of regulations for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of shelters and resettlement places 2021 - 06 - 15发布 2021 - 07 - 15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T 2158 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
2、义 . 1 4 选址要求 . 2 5 建设要求 . 2 6 物资储备要求 . 5 7 管理要求 . 6 附录 A(规范性) 视频监控设备要求 . 9 附录 B(规范性) 应急生活包物品 . 10 附录 C(规范性) 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 LOGO及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标识牌示意图 . 12 附录 D(规范性) 避灾安置场所指示牌示意图 . 14 DB33/T 2158 2021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 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 规定 起 草。 本标准代替 DB33/T 2158-2018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规范、 DB33
3、/T 2158-2019 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 DB33/T 2158-2018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规范中救灾物资储备相关内容整 理并入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中(见第 6章); 修改了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主管部门(见第 7章, 2018年版的第 6章); 增加了避灾安置场所建筑安全检查和评估的要求(见 5.1.7); 增加了测定避灾安置场所建设规模的参考依据(见 5.2.2); 修改了场所内各类设施配置的要求(见 5.4.2, 2018年版的 5.4.3); 修改了救灾物资储备的要求(见 6.3.1, DB33/T 2158-20
4、18的 5.2.1); 增加了避灾安置场所命名规定(见 7.3.3); 增加了对功能分区牌、宣传牌等摆设的要求(见 7.3.4)。 增加了对视频监控设备的要求(见附录 A) 修改了对应急生活包物品的要求(见附录 B, DB33/T 2158-2018的附录 A、附录 B) 本标准由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应急管理数字与技术中心、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晓和、邵琦、石永国、方恒、毛树怀、徐骋、陈星、王鹏飞、罗壮、王俊。 本标准所代替的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3/T 2158-2018、 DB33
5、/T 2159-2018;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33/T 2158 2021 1 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避灾安置场所的选址要求、建设要求、物资储备要求和管理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含新造、新挂牌)、改建(含改造、扩建)的避灾安置场所及运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种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部分:通用符号 GB 1830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6、 GB/T 24439 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DB33/1066 村镇避灾场所建设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避灾安置场所 shelters and resettlement places 由政府确认或组织建设,为受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影响、需要转移安置的当地群众及外来人员,无 偿提供临时性避护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场所。 3.2 避灾安置人员 shelter and resettle people 因受到自然灾害风险威胁或自然灾害袭击以及突发事件影
7、响,由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需要临 时安置的避灾人员。 3.3 自然灾害 natural disasters 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 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 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DB33/T 2158 2021 2 4 选址要求 4.1 避灾安置场所选址时应考虑覆盖区域内需要转移安置的人员数量、空间分布和公共设施状况,合 理布局,确保选址安全。 4.2 避灾安置场所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且交通便利、转移便捷,避开下列地段、建筑物和线 路:
8、 地震断裂带、不稳定斜坡或滑坡、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 江堤、海塘或溪滩 边、旧有河道或山口、谷口; 工矿排污污染源、病源、大气污染源、水污染源等的下风、下游或下坡;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高压输电、输油或输气线路。 4.3 避灾安置场所应避开自然灾害高发地带,选址要求如下: 台风多发地区的避灾安置场所不应选择建造在风口地带的建筑,所选建筑宜与周围房屋集中成 片; 避灾安置场所选择室内公共场所的场、馆,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 蓄滞洪区以及洪水威胁的地段,避灾安置场所选址时应考虑最高洪水位的影响,选择地势高的 平坦区域 ,且应避开蓄滞洪期间漂浮物易于集 结的地区及进
9、洪或退洪主流区。 5 建设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避灾安置场所的抗震设防应符合 GB 18306、 GB 50011和 GB 50223的相关要求。 5.1.2 避灾安置场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符合 GB 50016相关要求。 5.1.3 避灾安置场所主体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台风多发地 区的避灾安置场所,屋盖应采取措施与相邻构件可靠连接,屋顶不应设置天窗。 5.1.4 避灾安置场所分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三级,可以新建确认、改造、修 缮等方式建设,可利用以下公共资源: 县(市、区)级避灾安置中心可利 用人防疏散基地、体育馆、影剧院
10、、会场、学校和社会福利 院等公共建筑物和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进行建设; 乡镇(街道)级避灾安置中心可利用乡镇敬老院、文化中心、学校等符合避灾要求的公共设施 进行建设; 村(社区)级避灾安置点可利用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居家养老照料中心、文化礼堂、 党群服务中心及中小学校等公共设施进行建设。 5.1.5 选择已有公共建筑物设立为避灾安置场所时,使用单位应做好场所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必 要时应进行加固。乡镇(街道)、村级避灾安置点建设应符合 DB33/1066的要求。 5.1.6 避灾安置场所 应定期做好安全评估工作: 每年汛前应对避灾安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每隔 2年 3年应委托有资
11、质的专业机构对避灾安 置场所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鉴定。 避灾安置场所若使用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 场、商场等公共建筑,应在其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 定; DB33/T 2158 2021 3 若避灾安置场所使用建筑未通过安全鉴定,应协调该建筑的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进行房屋修缮, 或更换使用建筑。 5.2 建设规模 5.2.1 避灾安置场所其建设规模由容纳受灾群众所需的建筑面积确定。 5.2.2 避灾安置场所建设规模见表 1。测定避灾安置场所建设规模(规划安置人口数、建筑面积等) 可参考以下标准:以服务责任区范围内的常住人口
12、为基准核定,规划安置人口数不宜低于常住人口数的 10%,人均有效避灾面积不宜低于 3m2。 表 1 避灾安置场所规模分类表 规模分类 规划安置人口数(人) 总建筑面积( ) 县(市、区)级 200 600 乡镇(街道)级 100 300 村(社区)级 50 150 5.3 功能设置 5.3.1 避灾安置场所应兼顾平时使用和灾时避灾、救灾、临时指挥的功能。 5.3.2 避灾安置场所宜分设男女休息室、特殊人员休息室、管理人员办公室、救灾物资储备室、厨房 间和卫生间(必要时也可采用移动式简易厕所替代),宜设置医疗室。男、女休息室在灾时可根据实际 情况以家庭或性别进行区分安置。卫生间不应独立于主体建筑
13、外。各类功能分区构成按表 2。 表 2 避灾安置场所各类功能分区构成详表 项目 级别 县(区)级 乡镇(街道)级 村(社区)级 救灾物资储备室 管理用房 男 休息室 女休息室 特殊人员休息室 办公室 监控(保安)室 DB33/T 2158 2021 4 表 2 避灾安置场所各类功能分区构成详表( 续 ) 项目 级别 县(区)级 乡镇(街道)级 村(社区)级 附属用房 厨 房 食 堂 卫生间 注 :“”表示应具备该用房;“”表示可具备该用房。 5.4 设施配置 5.4.1 避灾安置场所设施配置应符合如下要求: 避灾安置场所应有与场所规模相匹配的物资仓储设施,供存放救灾物资; 避灾安置场所应有完善
14、的给水、照明、通讯设施,宜设置应急灯和净水器; 避灾安置场所应在保护转移安置人员个人隐私的基础上配置至少 1个视频监控设备,首选安装 在公共活动区域,场所主要出入口通道、登记处,场所物资储备室,场所外全景等区域;视频 监控相关要求和设备参数按附录 A; 淋浴设施设置宜区分男女,可设置于场所卫生间等区域;淋浴设施使用时段应在场所管理制度 中明确; 乡镇级以上避灾安置中心宜配置指挥通信、发电、医疗急救等设备。 5.4.2 各类设施配置按表 3。 表 3 避灾安置场所内各类设施配置 项目 级别 县(区)级 乡镇(街道)级 村(社区)级 物资储备设施 供水设施 照明设施 通讯设施 温度调节设施 消防设
15、施 环卫设施 广播(指挥)系统 DB33/T 2158 2021 5 表 3 避灾安置场所内各类设施配置( 续 ) 项目 级别 县(区)级 乡镇(街道)级 村(社区)级 临时供电设施 医疗急救设施 淋浴设施 视频监控 无线网络 注 : “”表示应具备该设施;“”表示可具备该设施。 6 物资储备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应合理确定储备种类和数量,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满 足灾害救助和应急指挥所需物资的储备和管理需要。 6.1.2 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参照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要求。 6.1.3 应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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