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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 T 2158-2021 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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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 T 2158-2021 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pdf

    1、ICS 03.080.01 CCS A 20 DB33 浙江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158 2021 代替 DB33/T 2158-2018、 DB33/T 2159-2018 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Use of regulations for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of shelters and resettlement places 2021 - 06 - 15发布 2021 - 07 - 15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T 2158 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

    2、义 . 1 4 选址要求 . 2 5 建设要求 . 2 6 物资储备要求 . 5 7 管理要求 . 6 附录 A(规范性) 视频监控设备要求 . 9 附录 B(规范性) 应急生活包物品 . 10 附录 C(规范性) 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 LOGO及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标识牌示意图 . 12 附录 D(规范性) 避灾安置场所指示牌示意图 . 14 DB33/T 2158 2021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 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 规定 起 草。 本标准代替 DB33/T 2158-2018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规范、 DB33

    3、/T 2158-2019 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 DB33/T 2158-2018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规范中救灾物资储备相关内容整 理并入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中(见第 6章); 修改了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主管部门(见第 7章, 2018年版的第 6章); 增加了避灾安置场所建筑安全检查和评估的要求(见 5.1.7); 增加了测定避灾安置场所建设规模的参考依据(见 5.2.2); 修改了场所内各类设施配置的要求(见 5.4.2, 2018年版的 5.4.3); 修改了救灾物资储备的要求(见 6.3.1, DB33/T 2158-20

    4、18的 5.2.1); 增加了避灾安置场所命名规定(见 7.3.3); 增加了对功能分区牌、宣传牌等摆设的要求(见 7.3.4)。 增加了对视频监控设备的要求(见附录 A) 修改了对应急生活包物品的要求(见附录 B, DB33/T 2158-2018的附录 A、附录 B) 本标准由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应急管理数字与技术中心、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晓和、邵琦、石永国、方恒、毛树怀、徐骋、陈星、王鹏飞、罗壮、王俊。 本标准所代替的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3/T 2158-2018、 DB33

    5、/T 2159-2018;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33/T 2158 2021 1 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避灾安置场所的选址要求、建设要求、物资储备要求和管理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含新造、新挂牌)、改建(含改造、扩建)的避灾安置场所及运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种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部分:通用符号 GB 1830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6、 GB/T 24439 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DB33/1066 村镇避灾场所建设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避灾安置场所 shelters and resettlement places 由政府确认或组织建设,为受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影响、需要转移安置的当地群众及外来人员,无 偿提供临时性避护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场所。 3.2 避灾安置人员 shelter and resettle people 因受到自然灾害风险威胁或自然灾害袭击以及突发事件影

    7、响,由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需要临 时安置的避灾人员。 3.3 自然灾害 natural disasters 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 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 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DB33/T 2158 2021 2 4 选址要求 4.1 避灾安置场所选址时应考虑覆盖区域内需要转移安置的人员数量、空间分布和公共设施状况,合 理布局,确保选址安全。 4.2 避灾安置场所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且交通便利、转移便捷,避开下列地段、建筑物和线 路:

    8、 地震断裂带、不稳定斜坡或滑坡、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 江堤、海塘或溪滩 边、旧有河道或山口、谷口; 工矿排污污染源、病源、大气污染源、水污染源等的下风、下游或下坡;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高压输电、输油或输气线路。 4.3 避灾安置场所应避开自然灾害高发地带,选址要求如下: 台风多发地区的避灾安置场所不应选择建造在风口地带的建筑,所选建筑宜与周围房屋集中成 片; 避灾安置场所选择室内公共场所的场、馆,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 蓄滞洪区以及洪水威胁的地段,避灾安置场所选址时应考虑最高洪水位的影响,选择地势高的 平坦区域 ,且应避开蓄滞洪期间漂浮物易于集 结的地区及进

    9、洪或退洪主流区。 5 建设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避灾安置场所的抗震设防应符合 GB 18306、 GB 50011和 GB 50223的相关要求。 5.1.2 避灾安置场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符合 GB 50016相关要求。 5.1.3 避灾安置场所主体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台风多发地 区的避灾安置场所,屋盖应采取措施与相邻构件可靠连接,屋顶不应设置天窗。 5.1.4 避灾安置场所分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三级,可以新建确认、改造、修 缮等方式建设,可利用以下公共资源: 县(市、区)级避灾安置中心可利 用人防疏散基地、体育馆、影剧院

    10、、会场、学校和社会福利 院等公共建筑物和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进行建设; 乡镇(街道)级避灾安置中心可利用乡镇敬老院、文化中心、学校等符合避灾要求的公共设施 进行建设; 村(社区)级避灾安置点可利用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居家养老照料中心、文化礼堂、 党群服务中心及中小学校等公共设施进行建设。 5.1.5 选择已有公共建筑物设立为避灾安置场所时,使用单位应做好场所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必 要时应进行加固。乡镇(街道)、村级避灾安置点建设应符合 DB33/1066的要求。 5.1.6 避灾安置场所 应定期做好安全评估工作: 每年汛前应对避灾安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每隔 2年 3年应委托有资

    11、质的专业机构对避灾安 置场所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鉴定。 避灾安置场所若使用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 场、商场等公共建筑,应在其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 定; DB33/T 2158 2021 3 若避灾安置场所使用建筑未通过安全鉴定,应协调该建筑的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进行房屋修缮, 或更换使用建筑。 5.2 建设规模 5.2.1 避灾安置场所其建设规模由容纳受灾群众所需的建筑面积确定。 5.2.2 避灾安置场所建设规模见表 1。测定避灾安置场所建设规模(规划安置人口数、建筑面积等) 可参考以下标准:以服务责任区范围内的常住人口

    12、为基准核定,规划安置人口数不宜低于常住人口数的 10%,人均有效避灾面积不宜低于 3m2。 表 1 避灾安置场所规模分类表 规模分类 规划安置人口数(人) 总建筑面积( ) 县(市、区)级 200 600 乡镇(街道)级 100 300 村(社区)级 50 150 5.3 功能设置 5.3.1 避灾安置场所应兼顾平时使用和灾时避灾、救灾、临时指挥的功能。 5.3.2 避灾安置场所宜分设男女休息室、特殊人员休息室、管理人员办公室、救灾物资储备室、厨房 间和卫生间(必要时也可采用移动式简易厕所替代),宜设置医疗室。男、女休息室在灾时可根据实际 情况以家庭或性别进行区分安置。卫生间不应独立于主体建筑

    13、外。各类功能分区构成按表 2。 表 2 避灾安置场所各类功能分区构成详表 项目 级别 县(区)级 乡镇(街道)级 村(社区)级 救灾物资储备室 管理用房 男 休息室 女休息室 特殊人员休息室 办公室 监控(保安)室 DB33/T 2158 2021 4 表 2 避灾安置场所各类功能分区构成详表( 续 ) 项目 级别 县(区)级 乡镇(街道)级 村(社区)级 附属用房 厨 房 食 堂 卫生间 注 :“”表示应具备该用房;“”表示可具备该用房。 5.4 设施配置 5.4.1 避灾安置场所设施配置应符合如下要求: 避灾安置场所应有与场所规模相匹配的物资仓储设施,供存放救灾物资; 避灾安置场所应有完善

    14、的给水、照明、通讯设施,宜设置应急灯和净水器; 避灾安置场所应在保护转移安置人员个人隐私的基础上配置至少 1个视频监控设备,首选安装 在公共活动区域,场所主要出入口通道、登记处,场所物资储备室,场所外全景等区域;视频 监控相关要求和设备参数按附录 A; 淋浴设施设置宜区分男女,可设置于场所卫生间等区域;淋浴设施使用时段应在场所管理制度 中明确; 乡镇级以上避灾安置中心宜配置指挥通信、发电、医疗急救等设备。 5.4.2 各类设施配置按表 3。 表 3 避灾安置场所内各类设施配置 项目 级别 县(区)级 乡镇(街道)级 村(社区)级 物资储备设施 供水设施 照明设施 通讯设施 温度调节设施 消防设

    15、施 环卫设施 广播(指挥)系统 DB33/T 2158 2021 5 表 3 避灾安置场所内各类设施配置( 续 ) 项目 级别 县(区)级 乡镇(街道)级 村(社区)级 临时供电设施 医疗急救设施 淋浴设施 视频监控 无线网络 注 : “”表示应具备该设施;“”表示可具备该设施。 6 物资储备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应合理确定储备种类和数量,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满 足灾害救助和应急指挥所需物资的储备和管理需要。 6.1.2 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参照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要求。 6.1.3 应建立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

    16、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内容。救灾物资入库、保管、 使用应有完备的凭证手续。 6.2 储备要求 6.2.1 救灾物资分为生活类和食品类二类。救灾物资的种类与数量应根据沿海、山区和其他地区的不 同情况储备,实施差异化管理。 6.2.2 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应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立专门房间存放,专人负责 。存放场所应避光、 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6.2.3 储备物资应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6.2.4 应保障储备物资质量合格,食品类物资在保质期内、无损坏变质。 6.2.5 应保障储备物资账物相符,定期盘库,及时补充。

    17、6.2.6 储备物资的维护应按照 GB/T 24439中的规定执行。 6.3 品种要求 6.3.1 生活类救灾物资 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种类包括洗漱用品、餐具、床铺和其他必要用品。各类避灾安置场所生活类救 灾物资储备配置见表 4,救灾物资质量要求、报废期限参照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相关文件执行。 应急生活包内容按附录 B,应急生活包外包装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信息。 DB33/T 2158 2021 6 表 4 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配置 物资品种 场所类别 沿海易灾地区 交通不便易灾山区 其他地区 床铺 (行军床、折叠床等) 餐具 应急灯(手电) 帐篷 净水器 棉被 防潮垫 应急生活包 注

    18、:“”表示应具备该物资;“”表示可具备该物资。 6.3.2 食品类救灾物资 食品类救灾物资应储备饼干、方便面等方便食品和饮用水,宜增加储备大米、食用油等。避灾安置 场所内有厨房等配套设施或有协议储备,保证在 2小时内供应食品类救灾物资,可不储备方便食品。 6.4 数量要求 6.4.1 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的数量应根据规划设计可安置人数确定。 6.4.2 避灾安置场所内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的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沿海易灾地区的避灾安置场所,应按照规划安置人数的 50%储备; 交通运输不便、易灾的山区避灾安置场所,应按照规划安置人数的 40%储备; 其他避灾安置场所,应按照规划安置人数的 20

    19、%储备。 6.4.3 食品类救灾物资储备量按每人每日所需数量计算。避灾安置场所内方便食品和饮用水储备的数 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沿海易灾地区的避灾安置场所,应按照规划安置人数每日所需数量的 50%储备; 交通运输不便、易灾的山区避灾安置场所,应按照规划安置人数每日所需数量的 40%储备; 其他避灾安置场所,应按照规划安置人数每日所需数量的 20%储备。 7 管理要求 7.1 基本要求 7.1.1 避灾安置场所实行属地管理 , 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应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避灾 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急管 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20、制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 产权单位协助配合日常维护管理。 7.1.2 避灾安置场所权属单位应做好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工作,签订避灾安置场所管理使用协议,指定 专人配合做好避灾安置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救灾物资和避灾设施安全。 7.1.3 避灾安置场所使用单位应做好各类救灾物资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更新、补充。 7.1.4 避灾安置场所的主体建筑、电线电路、消防设施等要定期检查维护,并予以记录。 DB33/T 2158 2021 7 7.1.5 避灾安置场所内应张贴悬挂有关图片资料、运行管理制度,或以展架、易拉宝等形式设置,宣 传防灾减灾救灾科普知识。宣传资料、场所运行制度等标牌平时可统一存放于

    21、救灾物资储备室,灾时应 及时取出设置于相应区域。 7.1.6 避灾安置场所应严格进行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管理,及时医治或转送受伤、患病人员,防止 疾病传播,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7.2 启用管理 7.2.1 启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启用避灾安置场所: 当地人民政府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 当地人民政府视 情发布紧急转移指令时;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面临威胁时; 其他条件需要启用时。 7.2.2 启用方式 避灾安置场所的启用应参照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避 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启用,认真做好接收转移安置群众的各项准备工 作。 7.2

    22、.3 服务保障 7.2.3.1 避灾安置场所启用后,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应实施对避灾安置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对避灾 安置人员进行登记,做好食物等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的发放、登记,安排好群众的基本生活,安抚受灾群 众情绪,掌握避灾群众的动态,维护好避灾安置场所秩序。 7.2.3.2 避 灾安置场所启用后,向转移安置群众提供的第一餐可为方便食品,之后避灾安置场所应自 行选择方法制作热食,购买热食并提供。 7.2.4 响应终止 7.2.4.1 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撤离回迁指令后,管理服务人员应组织避灾人员有序撤离。 7.2.4.2 避灾人员撤离后,管理服务人员应及时对避灾安置场所物品、设施进行整理和

    23、补充。 7.3 标志管理 7.3.1 避灾安置场所建筑外墙应明显设置全省统一的“避灾安置场所”、“避灾安置中心”、“避灾 安置点”标识牌(按附录 C),便于引导群众转移安置。 7.3.2 通往避灾场所主要路口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全省统一的“县(市、区)、乡镇(街道)避灾安置 中心 、村(社区)避灾安置点”指示牌(按附录 D)。若该避灾安置场所为多个村(社区)提供服务保 障,应在其建筑外墙、多个路口或路边建筑上设置引导路标,其标识牌、指示牌应表述为“ XX村(社 区)、 XX村(社区)避灾安置点”。 7.3.3 县(市、区)、乡(街道)级避灾安置场所名称统一为“相应级别辖区名称 +避灾安置中心”,

    24、村(社区)级避灾安置场所名称统一为 “ XX村(社区)避灾安置点”。辖区有 2所以上避灾安置场所 的,可以采用“辖区名 +第一(第二、第三) +避灾安置中心(点)”,或“辖区名 +所在地点具体 名称 +避灾安置中心(点)”的方式 命名。 DB33/T 2158 2021 8 7.3.4 避灾安置场所各功能分区和人员疏导的标牌、安全警示标志齐备明晰,符合 GB/T 10001.1的 要求,在启用时及时将标识牌设置在相应位置。功能分区和人员疏导的标牌平时可统一存放于救灾物资 储备室,灾时应及时取出设置于相应位置。 7.4 物资管理 7.4.1 物资购置 7.4.1.1 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应通过

    25、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调运、各级人民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购 置。 7.4.1.2 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购置经费保障应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避灾安置场 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 7.4.2 物资发放 7.4.2.1 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台账内容要求具备使用时间、使用种类、 使用数量等内容。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使用台账需与避灾安置场所启用记录相对应。 7.4.2.2 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救灾物资的发放和使用,应做到用旧存新、用零存整,减少损耗和浪 费。 7.4.2.3 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应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进行技术指导。 7.4

    26、.2.4 爱护救灾物资,使用者不应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7.4.3 物资补充 7.4.3.1 救灾物资每次使用后,需及时进行补充。 7.4.3.2 汛期(每年 4月 10月)使用后,应在 2周内通过仓库调运、紧急采购等方式按储备要求补 充到位。 7.4.3.3 其余时间应在 3个月内补充到位。 7.4.4 报废处置 7.4.4.1 严重损坏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救灾物资,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所属应急管 理部门报告,经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粮食物资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对报废物资的处置 (包括可利用部分的再利用等),可参照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执行。 7.4.4.2

    27、避灾安置场所内储备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全部上缴当地 财政。镇(街)、村(社区)自行出资购买的避灾物资残值收入,由乡镇介入指导,并按照相应制度进 行处理。 DB33/T 2158 2021 9 A A 附 录 A (规范性) 视频监控设备要求 A.1 视频 采集设备须满足的要求 A.1.1 监控摄像机必须能够全天候工作,白天和夜间都可以拍摄清晰的视频。 A.1.2 所配云台解码器应具有开放的兼容的控制协议以及标准控制接口。 A.2 摄像机的技术参数应满足的要求 A.2.1 筒型网络摄像机: 支持 H.264、 H.265、 MJPEG视频编码格式; 分辨率应不小于

    28、1920 x1080 25fps; 内置白光补光灯,最远可达 30米,白天或夜晚均可输出彩色视频图像; 最低照度彩色: 0.0004 lx; 同一静止场景相同图像质量下,在 H.265编码方式时,开启智能编码功能和不开启智能编码相 比,码率节约 85%; 防护等级 IP67。 A.2.2 半球型网络摄像机: 支持 H.264、 H.265、 MJPEG视频编码格式; 分辨率应不小于 1920 x1080 25fps; 内置白光补光灯,最远可达 30米,白天或夜晚均可输出彩色视频图像; 最低照度彩色: 0.0005 lx; 同一静止场景相同图像质量下,在 H.265编码方式时,开启智能编码功能和

    29、不开启智能编码相 比,码率节约 85%; 防护等级 IP67。 A.2.3 球型网络摄像机: 支持 H.264、 H.265、 MJPEG视频编码格式; 分辨率应不小于 1920 x1080 25fps; 内置白光补光灯,最远可达 30米,白天或夜晚均可输出彩色视频图像; 最低照度彩色: 0.0003 lx; 应不小于 23倍光学变倍, 16倍数字变倍; 水平旋转范围为 360连续旋转,垂直旋转范围为 -20 90; 防护等级 IP67。 A.2.4 硬盘录像机: 应不少于 4路 H.265、 H.264混合接入解码; 带宽: 40M接入 /40M转发; 支持 4 1080P解码; 1个千兆网

    30、口, 4G 通信(全网通); 应不少于 1个盘位。 DB33/T 2158 2021 10 附 录 B (规范性) 应急生活包物品 B.1 应急生活包物品清单 应急生活包所包含的物品清单见表 B.1。 表 B.1应急生活包物品 序号 项目 数量 备注 1 空调被 1条 2 枕芯 1个 3 冰丝席 1条 4 全棉缎档毛巾 1条 需绣直径 45mm的彩色 Logo图案 5 T恤 1件 胸口印制彩色直径 45mm的 Logo图案 6 塑料拖鞋 1双 7 牙刷 1个 8 保温杯 1个 印制直径 25mm的 Logo图案及文字 9 餐巾纸 1包 10 硅胶折叠脸盆 1个 印制直径 5cm的 Logo图案

    31、 11 一次性内裤 2条 12 成人长款加厚雨衣(非一次性) 1件 胸口印制直径 80mm的 Logo图案 13 洗漱袋 1只 14 包装袋 1个 材质:防水牛津布 ; 规格: 45*35*10cm 工艺:安装拉链 DB33/T 2158 2021 11 B.2 LOGO图样 LOGO图样见图 B.1。 图 B.1 LOGO图样 DB33/T 2158 2021 12 附 录 C (规范性) 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 LOGO及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标识牌示意图 避灾安置场所 LOGO见图 C.1,避灾安置场所标识牌见图 C.2。 图 C.1 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 LOGO DB33/T 2158 2021 13 图 C.2 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标识牌 DB33/T 2158 2021 14 附 录 D (规范性) 避灾安置场所指示牌示意图 县(市、区)、乡镇(街道)避灾安置中心指示牌见图 D.1,村(社区)避灾安置场点指示牌见图 D.2。 图 D.1 “ XX县(市、区)、 XX乡镇(街道)避灾安置中心”指示牌 DB33/T 2158 2021 15 图 D.2 “ XX村(社区)避灾安置点”指示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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