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T 310002-2021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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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ICS 13.040.20 CCS Z 10 长 江三 角 洲 区域 地方 标准 DB31/T 310002 2021 DB32/T 310002 2021 DB33/T 310002 2021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 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 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Cruise Monitoring in Yangtze River Delta Ecological Green Integration Development Zone 2021-03-19 发布 2021-06-01 实施 上海市 市场监督
2、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1/T 310002 2021 DB32/T 310002 2021 DB33/T 310002 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方法 概述 . 1 5 试剂 或 材料 . 2 6 仪器和设备 . 2 7 监测方法 . 3 8 结果计算与表示 . 4 9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 5 10 安全防护要求 . 5 附录 A (规范性) 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 必测 目标物 . 6 附录 B (规范性) 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选测目标物 . 7 参考文献 . 9
3、 DB31/T 310002 2021 DB32/T 310002 2021 DB33/T 310002 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提出并 组织实施 。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归口。 本文件 起草单位 :上海市 环境监测中心 、江苏省 环境监测中心 、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 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车祥、裴冰、张珊、孙晓慧、徐志荣
4、、宋兴伟、伏晴艳、 黄银芝、 张景明、洪 正昉、巩 宏 平、 宋钊、 吴诗剑、 李跃武、金丹、高松、 林长青、 胡玲、邓磊 。 DB31/T 310002 2021、 DB32/T 310002 2021、 DB33/T 310002 2021 1 长三角生态绿 色 发展一体化示范区 挥发性有机物 走航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 文件 规定了 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的 方法 概述 、 试剂或材料、 仪器 和 设备、 监测方法、结果计 算与表示、 质量保证与 质量控制 及安全防护要求 。 本文件适用于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 环境空气 、 无组织排 放废气的 挥发性
5、有机物走航监测 工作。 示范区 范围覆盖 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和浙江省 嘉兴市嘉善县 。 长三角其 他 区域 可参照 执行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 37822-2019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SB-07-3638-2019 氮气中 57种 VOCs混合气体标准样品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168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 194
6、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 654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 (SO2、 NO2、 O3、 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1010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 37822-2019界定 的以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
7、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 表示)、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来源: GB 37822-2019, 3.1 3.2 走航监测 cruise monitoring 利用车载 式 快速监测设备在 行进 中连续 自动 监测, 结合定点监测, 对污染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并基于地理位置信息 显示 沿行进路线 污染物空间 连续 分布 。 4 方法 概述 DB31/T 310002 2021 DB32/T 310002 2021 DB33/T 310002 2021 2 利用 车载 质谱 及其他辅助设备 ,在行进时对环境 空气 、 无组织
8、排放废气进行连续 自动 监测 ,并根 据地理位置信息,显示沿行进路线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空间 连续 分布 , 必要时辅以 定点监测,完成定 性、定量分析 。 5 试剂 或 材料 5.1 高纯氮气 高纯氮气 纯度应 不小于 99.99%。 5.2 合成 空气 或 除烃 空气 合成空气或除烃空气纯度应 不小于 99.99%。 5.3 标准气体 5.3.1 应配备包含附录 A 所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的标准气体。 应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包含附录 B 所 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标准气体。 5.3.2 标准气体应满足国家对标准物质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GSB-07-3638-2019。 5.3.3 对于国家
9、无相关标准物质要求的挥发性有机物,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购买有证标准气体或在 有资质的单位定制混合标准气体 。 6 仪器和设备 6.1 质谱仪 使被测物质离子化 , 利用电磁学原理使 各种 离子按不同的质荷比分离并测量各种离子的强度,从 而 识别并对其进行定量的设备 。 包括 进样 单元 、离子源、 反应单元、真空单元、 质量分析器及数据解 析软件等 单元 。 具备全谱扫描分析 或选择离子扫描分析 、谱库检索、实时显示空气污染组分等功能 。 6.2 车载式大气采样系统 6.2.1 采用多支路采样总管时, 采样总管应满足 HJ 654中的要求,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支管应位于 采样总管的最前部 。
10、 6.2.2 在不使用采样总管时,可直接用管线 采样 , 管路应尽量短以减少对 待测污染物 的吸附 , 管路 总 长度应 不 超过 3 m。 6.2.3 采样管路 应选用 不释放有干扰物质 且 不与 待测 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 ,如 聚四氟乙烯、 硼硅酸盐玻璃或 硅烷化处理的不锈钢材料 ; 采样管路宜 对颗粒物进行过滤 ; 采样管路应 采取 保温 措施 以 避免采样管路内壁结露。 6.2.4 采样口应 高出 车顶 不 小 于 0.2 m。 6.3 气体稀释系统 气体稀释系统 的 最大稀释倍数 应 不小于 1000倍。 6.4 工控机 工控机 应 满足 HJ 212 要求, 保障 系统运行
11、并将 数据传输至上位平台 。 a) 通信接口:具备一路 RS-485 或 RS -232 或 USB 接口或 以太网通信接口,用于与上位机通信 ; b) 存储 要求 : 根据使用需求, 能完整存储不少于 12 个月的所有参数监测数据和报警等信息 ; c) 抗干扰能力:具有防雷击、防电磁干扰、抗震动等能力 ; d) 电压稳定性:允许外部供电电压波动 10%。 6.5 供电设备 电量应 至少 满足走航监测设备连续运行 4 h以上。 6.6 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及电子地图 DB31/T 310002 2021、 DB32/T 310002 2021、 DB33/T 310002 2021 3 应 配备车
12、载卫星定位系统,在走航监测时记录经纬度坐标,并在地图上实时显示行进路径。车载 定位系统定位精度在 3 m以内。 6.7 气象监控系统 宜 配备 符合 HJ/T 55中要求的气象参数实时测量与记录系统,能够测定环境温度和气压、相对湿度、 风向和风速等气象参数,确定和记录气象适宜程度。 相应气象参数 的测量范围和精度满足 HJ 194 要求 。 根据需要 配备风廓线仪。 6.8 其他设备 根据需要配备 挥发性有机物 手工采样装置 或 其他 挥发性有机物 现场 监测设备。 7 监测方法 7.1 仪器准备 7.1.1 校准曲线 7.1.1.1 依据 相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 或 控制 标准确定 校
13、准 曲线范围 , 应有 至少 六 个校准点( 含 零 浓度 点 )且尽可能均匀的分布在线性范围内 。 7.1.1.2 在仪器工作条件下,使用高纯氮气 、 合成空气 或 除烃空气 , 将标准气体稀释至 校 准点 , 依次从 低浓度到高浓度进行分析测定, 或者采用不同进样体积的方式进行分析测定 , 以目标化合物浓度 及 目标物 特征离子峰响应 建立 坐标 系 ,用最小二乘法绘制校准曲线。 7.1.2 重复性和 仪器 检出限 7.1.2.1 使用快速质谱方法分析测定的, 连续通入 10 nmol/mol 标准气体 2 min,取最后连续 7 组检测数 据 。 7.1.2.2 使用气相色谱 -质谱法分
14、析测定 的 , 参照 HJ 1010 方法实施,测试浓度为 10 nmol/mol。 7.1.2.3 按 照 HJ 168 附录 A.4.2 及附录 A.1 计算 相对标准偏差及 仪器 检出限。 附录 A 规定 的 必测 目标 物 以及 至少 10 个 附录 B 规定的 选测 目标 物 应满足 相对标准偏差 20.0%, 仪器 检出限 10 nmol/mol。 7.1.3 准确度 7.1.3.1 使用 快速质谱方法 分析测定的, 连续通入 40 nmol/mol 标准气体 2 min,取最后连续 7 组检测数 据 。 7.1.3.2 使用气相色谱 -质谱法分析测定 的 , 参照 HJ 1010
15、 方法实施,测试浓度为 40 nmol/mol。 7.1.3.3 按 照 HJ 168 附录 A.5.2 计算与理论浓度的相对误差。 附录 A 规定的必测 目标 物以及至少 10 个 附录 B 规定的选测 目标 物 应满足 相对误差小于 30%。 7.1.3.4 设备无法区分的一组分子量相同或相近 的 挥发性 有机物,理论浓度为所用标准气体组分中所有 与该 分子量相同或相近成分 浓度 的 数学加和。 7.1.4 空白 以高纯氮气 、 合成空气 或 除烃空气作为空白样品,按与样品分析相同步骤进行分析。要求空白样品中 各 待测污染物 均应低于方法检出限。 7.1.5 试运行 启动监测设备和车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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