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3160-2019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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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40 Z 60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 31602019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industrial coating process 201906 - 30发布 2019 - 12 - 30实施 发布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DB21/ 31602019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排放控制要求 . 5 5 监测要求 . 8 6 实施与监督 . 10 附
2、录 A(规范性附录)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计算 内插法和外推法 . 1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去除率的计算方法 . 12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工业 涂装工序排气中 的主要 VOCs 组分 . 13 DB21/ 3160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辽宁省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一国、王琳、黄亮、杨玉东、武剑、许为、王炜、师晓帆、刘畅、陈瑜、孙 卉、傅新鑫、李小
3、飞、王玉、金增鑫。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21/ 31602019 1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 督。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汽车(整车)制造、船舶制造、家具制造、汽车维修以及涉及工业涂装 的其他 企业涂装工序现有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污染源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 计、 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4、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15-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试行 )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
5、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 -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1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
6、 规范 总则(试行) HJ 1010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1 环境空气和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组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DB21/ 31602019 2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号) 环境监测管
7、理办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涂料 coating material 涂于工件表面形成具有腐蚀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如标示,绝缘,耐磨等)的连续固态涂膜的一 类液体或固态材料的总称。 3.2 涂装 coating 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使其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的涂层。又称“涂料施工”。 3.3 工业涂装工序 industrial coating process 工业产品生产中与涂装作业有关的工序。包括基底表面处理(除锈、打磨、脱脂、除旧漆等)、涂 料调配、涂覆(底涂、中涂、面涂、补漆等)、流平、干燥固化以及密封胶、打膩
8、等环节。 3.4 空气喷涂 air spraying 利用压缩空气将涂料雾化并射向工件表面进行涂装的方法。简称“喷涂”。 3.5 烘干 stoving 加热使湿涂层发生干燥固化的过程。 3.6 汽车(整车)制造业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生产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车辆的企业。 GB/T 4754-2017中行业 类别 代 码 C3611和 C3612。 3.7 小汽车 small cars 包括驾驶员在内座位不超过 9座的载客汽车。在 GB/T 15089中的分类为 M1类汽车。 3.8 船舶制造业 ship manufactu
9、ring industry 建造、修理、改装钢质结构船舶和 /或建造、修理海洋平台等海洋工程装备的企业。 GB/T 4754-2017 中行业类别代码 C373。 DB21/ 31602019 3 3.9 家具制造业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利用木材、金属、塑料、竹、藤等材料制造各种家具的企业。 GB/T 4754-2017中行业 类别代码 C21。 本标准所指的家具制造业仅含具有涂装工序的企业。 3.10 汽车维修企业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plant 从事汽车修理、维护和保养服务的企业。 GB/T 4754-
10、2017中行业类别代码 O8111和 O8112。本标准所 指的汽车维修企业仅含具有涂装工序的企业,且不包括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 修的企业。 3.11 涉及工业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 other industry surface coating 除汽车(整车)制造、船舶制造、家具制造、汽车维修之外的涉及涂装工序的其他工业企业。 3.12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所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浓 度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3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
11、气筒(或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3.14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 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非 甲烷总烃( NMHC)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15 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 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 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 VOCs 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 3.16
12、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在 HJ 38、 HJ 604规定的条件下,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 和, 以碳 质量浓度计。 以非甲烷总烃( NMHC)作为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项目,适合排气中有机物组分主要为烃类的情 况。 DB21/ 31602019 4 3.17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分子式中只含有一个苯环的芳烃的统称。本标准指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 三甲苯( 1,2,3-三甲苯、 1,2,4-三甲苯、 1,3,5-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的合计。 3.18 无组织排放
13、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19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涂装工序排放挥发性有 机物的生产设施或生产车间。 3.20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企业涂装工序排放挥发 性有机物的生产设施或生产车间。 3.21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
14、ission concentration 任何 1小时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22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小时排放的污染物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23 去除率 removal efficiency 污染治理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 质量 百分数表示。 3.2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任何 1小时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
15、25 厂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 所或建筑物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 排放控制要求 DB21/ 31602019 5 4.1 时段划分 4.1.1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 4.1.2 现有污染源自 2020 年 12 月 01 日起执行本标准。 4.2 排气筒污染物浓度限值 企业涂装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或设施,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应符合表 1的要求。 表1 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 mg/m3
16、行业 车间 /生产设施 污染物 排放浓度 汽车(整车)制造 涂装工序 苯 1.0 苯系物 20 总挥发性有机物 ( TVOC) 小汽车 40 其他车 60 非甲烷总烃 ( NMHC) 小汽车 30 其他车 50 船舶制造 室内涂装 苯 1.0 甲苯 3.0 二甲苯 25 苯系物 45 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 90 非甲烷总烃( NMHC) 70 家具制造 涂装工序 苯 1.0 苯系物 20 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 50 非甲烷总烃( NMHC) 40 汽车维修 涂装工序 苯 1.0 苯系物 20 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 40 非甲烷总烃( NMHC) 30 涉及工业涂装工序的
17、其 涂装工序 苯 1.0 DB21/ 31602019 6 行业 车间 /生产设施 污染物 排放浓度 他行业 苯系物 20 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 70 非甲烷总烃( NMHC) 60 4.3 排气筒高度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速率要求 4.3.1 排气筒的高度应不低于 15m,且应遵守表 2 列出的挥发性有机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若排 气筒的高度介于表 2 列出的两个高度值之间,其应遵守的挥发性有机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用内插法计 算。若排气筒的高度高于 40m,其应遵守的挥发性有机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用外推法计算。内插法和外 推法计算方法见附录 A。 表2 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
18、值 单位: kg/h 污染物 排气筒高度 15m 20m 30m 40m 苯 0.3 0.7 1.8 3.2 甲苯 a 0.6 1.2 3.2 5.8 二甲苯 a 0.6 1.2 3.2 5.8 苯系物 1.5 3.0 8.0 15 TVOC b 3.6 7.2 19 35 非甲烷总烃 b 2.7 5.4 14 26 注: a 船舶制造业考核甲苯、二甲苯的排放速率,其他行业不考核。 b 当喷涂车间 /设施排气中的 TVOC 或 NMHC 的去除率75%、烘干设施排气中的 TVOC 或 NMHC 的去除率90%、其它 车间 /设施或混合排气中的 TVOC 或 NMHC 的去除率80%时,等同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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