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1951-2020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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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40.40 Z 60 DB41 河南省 地 方 标 准 DB41/ 1951 2020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2020 -05 - 13发布 2020 -06 - 01实施 河 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1/ 1951 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排放控制要求 . 2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4 6 实施与监督 . 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 工业涂装工序所涉及的行业 范围 . 6 DB 41/ 1951 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2、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并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科悦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哲、穗贤杰、丁娜、马南、 王赛丹、 刘驰、韩舒伊、程旭、 申宇 、刘克伦、 刘德杰、 史利涛、 王善明、 曹秀丽、王磊、王奇 、 胡伟、 蔺小刚 、彭新华 。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 5月 13日批准。 本标准 自 2020年 6月 1日起实施。 DB 41/ 1951 2020 1 工业涂装 工 序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
3、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涂装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38 固定污染源
4、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 -气相 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108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 W
5、S/T 757 2016 局部排 风 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3.1 涂装 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 3.2 工业涂装工序 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 溶剂擦洗、 涂覆(含底 漆 、中涂、面 漆 、清漆 、胶 )、流平、干燥 /固化等 环节的生产工序。 DB 41/ 1951 2020 2 工业涂装工序 所 涉及的 行业范围见附录 A。 3.3 挥发性有机物 (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6、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 表征 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 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 采用 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表 示)、 非甲烷总烃(以 NMHC表示 )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4 非甲烷总烃 ( NMHC) 采用规定 的监测 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 以碳的 质量浓度计。 3.5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 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6 标准状态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 VOCs排放浓度
7、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 的干气体为基准。 3.7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 计 的高度 。 3.8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 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9 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实施时间 新建企业自 2020年 6月 1日起 ,现有企业自 2020年 10月 1日起 , 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 4.2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VOCs有组织排放 执行表 1的 规定。 表 1 VOCs有组织 排放限 值 单位:
8、 mg/m3 行业名称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汽车整车制造( C361) NMHC 40 苯 1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20 DB 41/ 1951 2020 3 表 1 VOCs有组织排放限 值 (续) 单位: mg/m3 行业名称 污 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家具制造业( C21)、金属制品业( C33)、通用设备制造业 (C34)、专用 设备制造业 (C35)、汽车制造业 (C36,不含 C361)、铁路、船舶、航空航 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C37)、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C38)、计算 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C39)、仪器仪表制造业( C40)、金 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9、C43)、汽车修理与维护( O8111) NMHC 50 苯 1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20 4.2.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 2 kg/h 时,配置的 VOCs 处理设 施处理效率不应 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4.2.3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 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4.2.4 进入 VOCs燃烧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需要 , 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 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
10、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 含氧量。 进入 VOCs燃烧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的,排气筒中实测 VOCs排放浓度,应按式( 1) 换算为基准含氧量 为 3%的 VOCs基准排放浓度 , 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实实 基基 OO 2121 ( 1) 式中: 基 VOCs基准排放质量浓度,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mg/m3) ; 实 实测 VOCs排放质量浓度 ,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mg/m3) ; 基O 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单位为百分比( %) ; 实O 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 单位为百分比 ( %) 。 吸附等其他 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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