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01 T 71-2020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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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5101/T 712020DB5101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地 方 标 准 DB5101/T 712020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安全管理规范 2020-03-09 发布 2020-03-31 实施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ICS 13.100 T 47 DB5101/T 712020 I 目 次 前言 .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基本原则 .2 5 主要流程 .3 6 备案 .3 7 安全预评价 .3 8 设计 .4 9 施工 .4 10 试运行与验收 .5 11 运营 .6 12 报废 .11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充电设施与爆
2、炸危险场所和重要保护设施安全距离 .12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成都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自评/验收表 .23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成都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自评/验收结论类型表 .39 DB5101/T 712020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 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市应急管理局、成都市城市安全与应急管理研究院、川开电气有限公司、 成都智邦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健、王贵生、张迪、冯云、姚武英、李红卫、曹磊、李军、邢志刚、姬广辉、 黄荣、卢学辉
3、、李小雯、雍袁一梦、王可贵。 DB5101/T 712020 1 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主要流程、备案、安全预评价、 设计、施工、试运行及验收、运营和报废。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
4、B/T 10963.1 电气附件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 第1部分:用于交流的断路器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T 14048.2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2部分:断路器 GB/T 14048.3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3部分: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以及熔断器组 合电器 GB/T 14048.4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4部分: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机电式接触器 和电动机起动器 GB/T 1848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8487.3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电动车辆交流
5、/直流充电机(站) GB/T 27930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GB/T 29317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 GB/T 29781 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 GB/T 3300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T 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
6、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56-201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14年版) GB 50289-201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312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 50966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GB/T 51313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AQ/T 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DB5101/T 712020 2 AQ/T 900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DL 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JJG 1148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定规程 JJG 1149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检定规程 NB/T 33001 电动汽车非车
7、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NB/T 33002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NB/T 33004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 NB/T 33008.1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 第1部分:非车载充电机 NB/T 33008.2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 第2部分:交流充电桩 NB/T 33019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行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317、GB/T 51313 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充电弓 安装在车辆外部固定设施上,高于车辆顶部,用于电动汽车顶部接触式充电的主动连接装置。 3.2 受电弓 安装在电动汽车顶部,与充电弓连接
8、用来接收电能的装置。 4 基本原则 4.1 充电设施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4.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 相关要求组织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评价: 装机功率大于 1200 kW 的集中配建公共充电站; 充电设施设置在加油站、加气站、燃气供配站等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场所及附近; 城市标志性建筑等重要场所内; 地下、半地下停车场一次性集中建设充电设施的充电站(不含居民小区私家车位个人配建充电 桩)。 4.3 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检查市
9、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 目、受四川省主管部门委托检查的建设项目; 区(市)县相关部门负责检查本级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受成都市主管部门委托检查的建 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 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4.4 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 整体作为验收单元。 DB5101/T 712020 3 4.5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充电设施安全运营的责任主体。充电设施无运营 单位的按照“谁拥有、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安全运营
10、负责。 5 主要流程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报废全生命周期主要流程见图1。 图 1 充电设施全生命周期主要流程图 6 备案 6.1 充电设施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建设单位应执行充电设施备案制度。 6.2 新建独立占地的以及跨区(市)县行政区域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到市级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 案。其他类型充电设施应到区(市)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6.3 居民个人建设的自用充电设施应在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或社区进行备案。 7 安全预评价 符合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和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 务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符
11、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规定。不符合建设项目“三同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 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8 设计 8.1 符合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应充分考 DB5101/T 712020 4 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不符合建设项目“三同时”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8.2 安全设
12、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8.3 充电设施产品选择应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 8.4 项目总平面布置应符合 GB/T 29781、GB 50156、GB 50028、GB 50966 等的有关规定。 8.5 设计阶段可根据充电功率和接入数量对变压器的负载率进行分析;充电容量大的设备宜设置专门 变压器,宜采用 10 kV 供电,经变压器降压后再向非车载充电机提供工作电源;充电容量不大的设备宜 由变压器多回路向非车载充电机提供工作电源。 8.6 充电设施应远离可燃物堆放或动用明火地点,充电设施不应设置在易淹没的低洼、泄洪道周边等 位置,周围树木
13、不得影响设备排风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充电设施安装环境应与充电设施外壳防护等级相 匹配。 8.7 充电站选址所在建筑物的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的相关标准,对于未通过消防验收或具有 严重消防隐患的建筑物内,不应作为充电站的选址场所。 8.8 充电及附属设施的布局及安装宜充分利用就近供电、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不应影响建筑物 场所原有消防分区功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特别是消防车道、消防栓、自动喷淋系统等,同时应注意规 避因消防设施爆裂、漏水等极端情况产生设备浸水、漏电等风险。 8.9 充电设施不应设置在电力设施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桥梁及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等公共 设施保护区内,若在相关或毗邻
14、区域建设充电设施,应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 8.10 充电设施与加油加气站设备、燃气设施、电力设施、城市工程管线、输油管道、民用及工业建筑、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氧气储罐应保持安全距离。 8.11 特殊场景设计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汽车库内的大型变配电设备安装前应核算楼层承重是否符合要求,禁止未经承载核算盲目建 设; 加油加气站内配建充电设施,应符合 GB 50156 的要求,充电设施设置在辅助服务区内,同时 考虑电动汽车火灾风险,充电车位应设置在加油加气作业区边界 5 m 以外; 加油加气站内配建充电设施,电缆敷设禁止穿越防爆区。 9 施工 建设单位应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
15、有关规定,组织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采购和施工,施工 单位应具备电力施工总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机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10 kV 电力接入 工程,施工单位应同时具备四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及以上相应资质、有相应资格的 施工人员,并具备安全施工许可证。 10 试运行与验收 10.1 试运行 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不少于30 日, 最长不得超过180 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10.2 竣工验收 10.2.1 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不符合“三同时”条件时,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和能力 的
16、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对安全设施、 DB5101/T 712020 5 充电设施进行安全技术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验 收完成后应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10.2.2 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符合“三同时”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和能力的安全生产技 术服务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对安全设施、充电设施进 行安全技术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验收完成后应 形成书面报告行业部门进行备案。 10.2.3 安全设施、充电设施竣工
17、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10.2.4 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建设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0.2.5 充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按照 NB/T 33004、NB/T 33008.1、NB/T 33008.2 等 标准的 规定开展安全竣工验收。 10.2.6 建设单位组织安全竣工验收的方法应包括: 资料查阅法
18、; 现场目测法; 仪器或工具测量法。 10.2.7 建设单位组织安全竣工自评 /验收的主要项目包括以下内容,具体自评 /验收内容见附录 B: “三同时”资料; 安全技术及管理; 项目选址和周边环境; 总平面布置; 供配电、防雷、消防等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 现场安全管理; 安全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设备设施; 供电系统; 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充电弓等充电系统; 监控系统。 基础安全资料管理。 10.2.8 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保证充电设施的安全性。如果建设单位能够提供充电设备符合 GB/T 18487.1、GB/T 18487.3、GB/T 27930、NB/T 33001、NB/T
19、 330 02、NB/T 33008.1 和 NB/T 33008.2 等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可减免附录 B 中充电系统的设计方面相 同的验收内容,其他建设阶段的内容还需进行现场验收。 10.2.9 项目验收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投入运营和使用;二级为投入运营和使用,并对一般不符合进 行整改;三级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复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和使用,验收结论类型见附录 C。 10.2.10 充电设施验收复验最多不允许超过两次,单次整改期限为一个月,若超过两次或总整改时间 超过 3 个月,视为本次验收不合格。 10.2.11 建设单位组织对问题进行了整改,且自评符
20、合验收标准时,应向具有相应技术和能力的安全 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交再次验收申请,对于整改项重新验收。 10.2.12 建设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确保完整、齐全,并妥善保存。 11 运营 DB5101/T 712020 6 11.1 运营安全管理原则 11.1.1 运营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1.1.2 运营安全管理应贯穿于运营过程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应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 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应符合 GB/T 33000 的有关规定。 11.2 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职责 11.2.1 运营单位 11.2.1.1
21、 运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建设安全应急保障体系。并负责指导、监督、评估电动汽车充电设 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11.2.1.2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运营工作,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落实、贯彻安全相关 的规定及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 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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