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 T 0032-2019 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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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60A 16 SF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行 政 行 业 标 准SF/T 0032 2019全 国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规 范 Specification for national criminal legal aid service 2019-0 2 -2 5 发 布 2019-02-2 5 实 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部 发 布 SF/T 00322019 I 目 次前 言 .I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服 务 原 则 .24.1 公 正 .24.2 依 法 .24.3 统
2、一 .2 4.4 效 率 .25 服 务 类 型 .26 法 律 咨 询 .27 值 班 律 师 法 律 帮 助 .38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38.1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办 理 程 序 .38.2 受 理 .38.3 审 批 .58.4 指 派 .58.5 承 办 .68.6 刑 事 案 件 律 师 辩 护 全 覆 盖 试 点 工 作 要 求 . 12 8.7 结 案 归 档 .129 服 务 质 量 控 制 .139.1 基 本 原 则 .139.2 监 督 检 查 形 式 .139.3 考 核 评 估 .139.4 投 诉 处 理 .139.5 服 务 改 进 .13附
3、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承 办 阶 段 归 档 材 料 目 录 . 14参 考 文 献 .16 SF/T 00322019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 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司 法 部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管 理 局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司 法 部 信 息 中 心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司 法 部 公 共 法 律 服 务 管 理 局 法 律 援 助 处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邓 甲 明 、 林 溪 、 李 雪 莲 、 吴 宏 耀 、 刘 帅 克 。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 。
4、SF/T 00322019 1 全 国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原 则 、 服 务 类 型 、 法 律 咨 询 、 值 班 律 师 法 律 帮 助 、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和和 服 务 质 量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求 等 , 并 给 出 了 承 办 阶 段 归 档 材 料 目 录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设 立 的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组 织 实 施 的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 以 及 司 法 行 政 部 门设 立 的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对 提 供 刑 事 法
5、 律 援 助 服 务 的 其 他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进 行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SF/T 0024 2017 全 国 法 律 援 助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技 术 规 范司 法 部 令 第 124号 办 理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程 序 规
6、 定司 办 通 2018 2号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看 守 所 法 律 援 助 值 班 律 师 工 作 的 通 知司 发 通 2013 18号 关 于 刑 事 诉 讼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的 规 定司 发 通 2013 34号 法 律 援 助 文 书 格 式司 发 通 2017 84号 关 于 开 展 法 律 援 助 值 班 律 师 工 作 的 意 见司 发 通 2017 106号 关 于 开 展 刑 事 案 件 律 师 辩 护 全 覆 盖 试 点 工 作 的 办 法司 发 通 2018 149号 关 于 扩 大 刑 事 案 件 律 师 辩 护 全 覆 盖 试 点 范 围 的
7、通 知3 术 语 和 定 义SF/T 0024 2017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为 了 便 于 使 用 , 以 下 重 复 列 出 了 SF/T 0024 2017中 的 一 些 术 语 和 定 义 。3.1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criminal legal aid由 政 府 设 立 的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组 织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承 办 律 师 , 依 法 为 符 合 法 律 援 助 条 件 的 个 人 , 无 偿 提供 法 律 咨 询 、 值 班 律 师 法 律 帮 助 、 刑 事 辩 护 、 刑 事 代 理 服 务 的
8、法 律 保 障 制 度 。3.2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legal aid agency负 责 受 理 、 审 查 法 律 援 助 申 请 , 指 派 或 安 排 人 员 为 符 合 法 律 援 助 条 件 的 个 人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的 机构 。 SF/T 0024 2017, 定 义 3.2 3.3 SF/T 00322019 2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承 办 机 构 criminal legal aid agency承 担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的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 律 师 事 务 所 。3.4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承 办 律 师 crimin
9、al legal aid lawyer依 照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指 派 或 者 安 排 , 提 供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的 执 业 律 师 、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专 职 律 师 。3.5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受 援 人 person receiving criminal legal aid经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审 查 批 准 , 接 受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的 个 人 , 包 括 犯 罪 嫌 疑 人 、 刑 事 被 告 人 、 被 害 人 、自 诉 人 、 依 法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的 精 神 病 人 强 制 医 疗 案 件 被 申 请 人
10、、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当 事 人 。4 服 务 原 则 4.1 公 正根 据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范 围 , 公 平 公 正 地 保 障 所 有 符 合 条 件 的 个 人 获 得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4.2 依 法法 律 援 助 机 构 受 理 、 审 查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申 请 以 及 指 派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承 办 机 构 提 供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服务 ,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承 办 机 构 提 供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 应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制 度 和 行 业 规 范 , 符 合
11、法 定 程 序 , 维 护 法 律 权 威 和 司 法 公 正 , 维 护 法 律 援 助 的 形 象 和 声 誉 。4.3 统 一个 人 申 请 和 办 案 机 关 通 知 辩 护 ( 代 理 ) 的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 应 由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统 一 受 理 、 审 查 、指 派 和 监 督 。 法 律 援 助 值 班 律 师 应 由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统 一 派 驻 。4.4 效 率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应 遵 循 一 次 性 告 知 、 限 时 办 理 的 规 定 ; 承 办 律 师 根 据 案 情 及 受 援 人 需 求 , 及 时 通 过 咨询 、
12、 调 解 、 诉 讼 等 服 务 方 式 , 尽 职 尽 责 提 供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 维 护 受 援 人 合 法 权 益 。5 服 务 类 型刑 事 法 律 援 助 服 务 类 型 包 括 : 法 律 咨 询 、 值 班 律 师 法 律 帮 助 、 刑 事 辩 护 和 刑 事 代 理 等 。6 法 律 咨 询个 人 可 通 过 来 访 、 来 电 、 来 信 和 访 问 网 络 等 形 式 提 出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咨 询 。 法 律 咨 询 要 求 如 下 :a)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应 向 社 会 公 示 提 出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咨 询 的 途 径 和
13、 方 式 ,在 便 民 服 务 窗 口 、 公 共 法 律服 务 中 心 、 中 国 法 律 服 务 网 和 “ 12348” 法 律 服 务 热 线 电 话 , 安 排 专 人 接 待 、 解 答 咨 询 ; 疑 难 复 杂 的 咨 询 , 可 预 约 择 时 办 理 ;b) 接 待 人 员 应 认 真 倾 听 咨 询 者 的 提 问 和 陈 述 , 了 解 案 件 事 实 、 证 据 和 法 律 诉 求 等 情 况 , 通 俗 易 懂地 介 绍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政 策 性 规 定 , 告 知 相 关 权 利 义 务 。 对 于 经 济 困 难 或 者 申 请 事 项 符 合
14、 刑 SF/T 00322019 3 事 法 律 援 助 条 件 的 , 应 告 知 其 申 请 法 律 援 助 的 条 件 、 流 程 、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以 及 获 得 有 关 材 料的 途 径 , 引 导 和 帮 助 其 申 请 法 律 援 助 ; 对 于 不 属 于 法 律 援 助 范 围 的 , 应 做 好 解 释 , 为 咨 询 者 提出 可 供 参 考 的 法 律 服 务 建 议 ;c) 接 待 人 员 应 记 录 咨 询 者 的 基 本 信 息 、 咨 询 形 式 、 咨 询 事 项 以 及 相 应 的 法 律 解 答 , 并 予 以 分 类 登记 。 条 件 允
15、许 的 地 区 , 可 采 取 电 子 化 手 段 记 录 接 待 人 员 的 咨 询 活 动 。7 值 班 律 师 法 律 帮 助根 据 刑 诉 法 、 司 发 通 2017 84号 和 司 办 通 2018 2号 文 件 , 值 班 律 师 法 律 帮 助 要 求 如 下 :a)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可 在 人 民 法 院 、 看 守 所 等 场 所 派 驻 值 班 律 师 , 为 没 有 辩 护 人 的 犯 罪嫌 疑 人 、 刑 事 被 告 人 提 供 法 律 帮 助 ;b) 法 律 援 助 值 班 律 师 应 主 要 提 供 以 下 法 律 服 务 :1)
16、解 答 法 律 咨 询 , 提 供 程 序 选 择 建 议 、 申 请 变 更 强 制 措 施 、 对 案 件 处 理 提 出 意 见 ; 2) 引 导 和 帮 助 犯 罪 嫌 疑 人 、 刑 事 被 告 人 及 其 近 亲 属 申 请 法 律 援 助 , 转 交 申 请 材 料 ;3) 在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 依 照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三 条 规 定 , 就 案 件 处 理 向 检 察 机 关 提 出 意 见 ;4) 在 认 罪 认 罚 案 件 中 , 依 照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四 条 规 定 , 在 犯 罪 嫌 疑 人 签 署 认 罪 认
17、 罚 具结 书 时 在 场 ;5)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交 办 的 其 他 任 务 。c) 在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 犯 罪 嫌 疑 人 认 罪 认 罚 的 , 值 班 律 师 可 对 以 下 事 项 提 出 意 见 :1) 涉 嫌 的 犯 罪 事 实 、 罪 名 及 适 用 的 法 律 规 定 ;2) 从 轻 、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等 从 宽 处 罚 的 建 议 ;3) 认 罪 认 罚 后 案 件 审 理 适 用 的 程 序 ;4) 其 他 需 要 听 取 意 见 的 事 项 。d) 值 班 律 师 依 照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一 百 七 十 三 条 规 定 就
18、案 件 处 理 提 出 意 见 的 , 有 权 要 求 检 察 机 关 依 法提 前 为 其 了 解 案 件 有 关 情 况 提 供 必 要 的 便 利 ;e) 值 班 律 师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时 , 应 持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 法 律 援 助 机 构 专 职 律 师 持 律 师 工 作 证 ) , 实 行 挂 牌 上 岗 。f) 值 班 律 师 在 接 待 当 事 人 时 , 应 现 场 记 录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涉 嫌 罪 名 、 咨 询 的 法 律 问 题 和 提 供的 法 律 解 答 ; 解 释 法 律 援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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