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 T 023-2021 饲料粉碎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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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 DG DG/T 023 2021 代替 DG/T 023 2019 饲料粉碎机 2021-01-21 发布 2021-03-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发布 DG/T 023 2021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 文件 . 1 3 基本要求 . 1 3.1 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 1 3.2 样机确定 . 1 3.3 单元划分及涵盖原则 . 1 3.4生产量和销售量 . 2 3.5 参数准确度及仪器设备 . 2 4 初次鉴定 . 2 4.1 一致性检查 . 2 4.2 安全性评价 . 3 4.3 适用性评价 . 5 4.4 可靠性评
2、价 . 6 4.5 综合判定规则 . 7 5 产品变更 . 8 附录 A(规范性附录)产品规格表 . 9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用户调查表 . 10 DG/T 023 2021 II 前 言 本大纲依据 TZ 1 2019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编写规则编制。 本大纲是对 DG/T 023 2019饲料粉碎机 的修订。 本大纲与 DG/T 023 201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申请方需补充提供材料的内容; 补充 了涵盖机型 样机确定的要 求; 增加 了单元划分及涵盖原则的内容; 修 改 了被测参数准确度及仪器设备的要求; 补充 了判定规则的内容。 本大纲自实施之日起代
3、替 DG/T 023 2019。 本大纲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提出。 本大纲由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技术归口。 本大纲起草单位: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四川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本大纲主要起草人:金英慧、白阳、柏明娜、杨柳、鄢晓娟、姚宇、张雷 。 本大纲所代替大纲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G/T 023-2006、 DG/T 023-2011、 DG/T 023-2017、 DG/T 023-2019。 DG/T 023 2021 1 饲料粉碎机 1 范围 本大纲规定了饲料粉碎机推广鉴定的鉴定内容、方法和判定规则。 本大纲适用于锤片式、齿爪
4、式饲料粉碎机(以下简称粉碎机)的推广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71 2007 饲料粉碎机试验方法 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JB/T 9822.2 锤片式饲料粉碎机 第 2部分:锤片 3 基本要求 3.1 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除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之外,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 a) 产品规格表(见附录 A); b) 样机照片 (左前方 45 、右前方 45 、 正后
5、方 、 产品铭牌各 1张 ); c) 用户名单(应为产品定型后的用户名单。内容包括:购买者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产品 型号名称、购机时间等)。提供的用户应为产品累计使用时间不少于 200 h(其中,转子工作 直径不大于 320 mm 的粉碎机,累计使用时间不少于 30 h),配套动力小于 18.5 kW 的为 10 户,配套动力不小于 18.5 kW的为 5户; d) 产品总装图纸或示意图(标注外形尺寸和粉碎室宽度等,标注方法应与表 3相关检查方法一致) 等技术图纸或文件。 单独申请鉴定的机型或以申报单元申请鉴定的主机型,应提供上述所有材料;以申报单元申请鉴 定的涵盖机型需提供 a)、 b
6、)、 d)规定的材料。 提供的材料需加盖制造商公章 。 3.2 样机确定 样机由制造商无偿提供且应是 12个月以内生产的合格产品。 其中, 单独申请鉴定的机型或以申报 单元申请鉴定的主机型样机, 由鉴定机构在制造商明示的合格产品存放处或生产线上随机抽取。配套 动力 不大于 7.5 kW的, 抽样基数为 10台;配套动力 大于 7.5 kW小于 18.5 kW的,抽样基数为 5台; 配套 动力 不小于 18.5 kW的,或 在市场、使用现场上获取样机的 不受抽样基数限制。样机数量为 2台,其中 1 台用于鉴定, 1台备用; 以申报单元申请鉴定的 每种涵盖机型样机 , 由制造商各提供 1台 ,用于
7、 一致性 检查 。 样机由制造商按约定的时间送达指定地点。鉴定完成且制造商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后,样机由制 造商自行处理。在试验过程中,由于非样机质量原因造成试验无法继续进行时,可以启用备用样机重 新试验。 DG/T 023 2021 2 3.3 单元划分及涵盖原则 结构型式、 壳体制造方式、动刀片数量完全 相同 时, 转子工作 直径 不大于 250 mm的 齿爪式饲料粉 碎机为一个 申报单元; 转子工作 直径 不大于 320 mm的 锤片式饲料粉碎机为一个 申报单元。其他规格的 产品不分单元,均应单独申请鉴定。申报单元中的产品可单独申请,也可以单元形式申请(以单元形 式申请的所有产品,其型号应采
8、用相同的编号规则,且产品名称应相同)。 按申报单元形式申请 鉴定时, 以 申报 产品中转子工作 直径最大的机型为主机型 ,其余为 涵盖机型。 3.4 生产量和销售量 单独申请鉴定的机型和以申报单元申请鉴定的主机型的产品生产量和销售量要求 见表 1。 表 1 生产量和销售量 配套动力 生产量( 台) 销售量(台) 电机功率 7.5 kW 50 50 7.5 kW电机功率 18.5 kW 20 20 电机功率 18.5 kW 5 5 3.5 参数准确度及仪器设备 被测参数的准确度要求见表 2,选用仪器设备的量程和准确度应与表 2要求相匹配。试验用仪器设 备应经过计量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 表 2
9、 被测参数准确度要求 序号 被测参数名称 测量范围 准确度要求 1 长度 0 m 3 m 1 mm 2 物料水分样品 质量 0 g 100 g 0.001 g 转子 不平衡量 质量 0 g 50 g 0.01 g 锤片或齿爪质量 0 g 2 000 g 0.1 g 试验物料质量 0 kg 100 kg 100 g 3 时间 0 h 24 h 1 s/d 4 转速 50 r/min 10 000 r/min 2% 5 温度 -10 100 1% 6 噪声 36 dB(A) 130 dB(A) 2 级 7 洛氏硬度 20 HRC 70 HRC 1.5 HRC 8 电能 0 kW h 100 kW
10、h 1.0 级 9 扭紧力矩 0 Nm 300 Nm 3 级 10 容重 0 g/L 800 g/L 2% 4 初次鉴定 4.1 一致性检查 4.1.1 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致性检查的项目、允许变化的限制范围及检查方法见表 3。制造商填报的产品规格表的设计值应 与其提供的产品执行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所描述的产品技术规格值相一致。对照产品规 格表的设计值对样机的相应项目进行一致性检查。 表 3 一致性检查项目、允许变化的限制范围及检查方法 序号 检查项目 限制范围 检查方法 1 型号名称 一致 核对铭牌 DG/T 023 2021 3 表 3 一致性检查项目、允许变化的限制范围及检查方法
11、 (续) 序号 检查项目 限制范围 检查方法 2 结构型式 一致 核对样机 3 壳体制造方式(铸造、焊接或冲压) 一致 核对样机 4 外形尺寸(长宽高) 允许偏差为 5% 测量包容样机最小长方体的长、宽、高(不含上料、集料、电机 等附属装置) 5 整机质量(不含电机) 一致 核对铭牌和技术文件 6 转子盘直径 允许偏差为 2% 锤片式测量不带锤片的转子最大回转直径; 齿爪式测量不带齿爪的转子最大回转直径 7 转子工作直径 允许偏差为 2% 锤片式在静态下测量安装锤片后的转子工作状态下的直径; 齿爪式测量齿爪安装后转子最大直径 8 粉碎室宽度 允许 偏差为 2% 测量粉碎室内部的有效宽度(当不能
12、测量时,可测量筛框宽度) 9 锤片或齿爪数量 一致 核对样机 10 主轴转速 允许偏差为 2% 在空载状态下测量,测试电压应在 380 V(或 220 V)( 1 5%) 范围内,测量 3次,取平均值 11 配套动力 一致 核对铭牌和技术文件 12 动刀片数量 一致 核对样机 注: 结构型式分为锤片式(是否有粉碎秸蔓类功能)和齿爪式(是否有粉碎秸蔓类功能)。秸蔓含农作物秸秆。 4.1.2 判定规则 单独申请鉴定时:一致性检查的全部项目结果均满足表 3要求时,一致 性检查结论为符合大纲要求; 否则,一致性检查结论为不符合大纲要求。 以申报单元申请 鉴定 时: 主机型一致性检查的全部项目结果均满足
13、表 3要求时,主机型一致性检查 结论为符合大纲要求 ; 否则,主机型一致性检查结论为不符合大纲要求 。当某一 涵盖机型一致性检查 的全部项目结果均满足表 3要求时, 该 涵盖机型一致性检查结论为符合大纲要求;否则, 该 涵盖机型一 致性检查结论为不符合大纲要求 。 4.2 安全性评价 4.2.1 安全性能 粉碎机噪声应符合表 6要求。噪声测量与作业性能试验同时进行 (其中配套动力 不小于 22kW的粉碎 机测空载噪声;其他粉碎机测 量负载噪声,结果取两次试验的平均值 )。粉碎机 周围不应放置障碍物, 且与墙壁的距离应大于 2 m。将测 量 仪器置于水平位置,传声器面向噪声源,传声器距离地面高度
14、为 1.5 m,与粉碎机表面距离为 1 m(按基准体表面计),用慢档测量 A计权声压级。测量点应不少于 4点 ,通常 位于粉碎机四周测量表面矩形的中心线上。分别在每次试验过程中的前期、中期、后期进行测量,每 测点测量 3次,取 3次结果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点实测噪声值。当相邻测点实测噪声值相差大于 5 dB(A) 时,应在其间(在矩形边上)增加测点。 各测点的背景噪声在样机停止运转 时测量。当某一测点上 实测 噪声值与背景噪声之差小于 3 dB(A) 时,测量结果无效;大于 10 dB(A)时,则背景噪声的影响可忽略不计;小于或等于 10 dB(A)且大于或 等于 3 dB(A)时 ,则按表 4
15、进行修正。 计算各测点修正后噪声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当次试验的测量结果。 表 4 噪声修正值 背景噪声与样机噪声的差值 a ( dB(A)) a=3 3 a 5 5 a 8 8 a 10 a 10 从测量值中应减去 ( dB(A)) 3 2 1 0.5 0 4.2.2 安全防护 DG/T 023 2021 4 4.2.2.1 可能造成人身危险的外露运转 部件应有安全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应有足够的刚度,保证人体 触及时不产生变形或位移,防护装置的网孔应保证人体任何部位不会接触转动部件。 4.2.2.2 人工喂料的粉碎秸蔓类的粉碎机,喂料口外缘至运动部件的最小水平距离应不小于 550 mm。 人工喂
16、料的谷物类粉碎机喂料口至运动部件的最小距离达不到 550 mm时,应加装可控制物料流量的料 斗。 4.2.2.3 粉碎机应装有在打开粉碎室门或粉碎室门未关闭到位时,保证电动机不能启动的联锁装置(单 独使用功率小于 18.5 kW的粉碎机不作规定,但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提出明确的警示 ) 4.2.2.4 粉碎机应有过载保护装置和电机接地装置。单独使用的出厂时不配电气控制箱的粉碎机,应 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 4.2.2.5 粉碎机应配有防止磁性金属异物进入粉碎室的磁性保护装置。 4.2.2.6 采用左右两轴承座为主轴支撑且转子轴承座紧固螺栓不大于 M16的粉碎机,转子轴承座应采 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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