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05 T 71-2020 市场监督管理所建设与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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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60A 00 DB4205宜 昌 市 地 方 标 准DB4205/T 71 2020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marke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station( 本 稿 完 成 日 期 : ) 2020-07-20发 布 2020-08-01实 施宜 昌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4205/T 71-2020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2、 义 .14 基 本 要 求 .15 人 员 要 求 .26 建 设 要 求 .27 管 理 要 求 .4 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市 场 监 管 综 合 检 查 表 示 例 .6 DB4205/T 71-2020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1.1-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本 标准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 , 本 标 准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 。本 标 准 由 宜 昌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3、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宜 昌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宜 昌 市 信 息 与 标 准 化 所 、 宜 昌 市 夷 陵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长 阳 土 家 族 自 治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黄 传 喜 、 张 文 胜 、 陈 良 、 侯 蓬 、 杨 德 芬 、 刘 涛 、 赵 雅 琴 、 张 琴 剑 、 章 德 胜 、 程世 柱 、 郑 静 媛 、 陈 蓉 、 齐 莉 娥 、 金 熔 、 沈 蓉 、 姜 海 浪 。本 标 准 实 施 应 用 中 的 疑 问 或 对 本 标 准 的 有 关 修 改
4、意 见 , 请 反 馈 至 宜 昌 市 信 息 与 标 准 化 所 , 联 系 电 话 :0717-6340019, 邮 箱 : 。 DB4205/T 71-2020 1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建 设 与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 ( 简 称 “ 市 场 监 管 所 ” )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要 求 , 包 括 术 语 和 定 义 、 基 本要 求 、 人 员 要 求 、 建 设 要 求 和 管 理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县 ( 市 、 区 )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简 称 “ 县 级 市 场 监 管 局 ”
5、) 开 展 的 所 属 市 场 监 管 所 的建 设 与 管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T 2893.1 图 形 符 号 安 全 色 和 安 全 标 志 第 1部 分 : 安 全 标 志 和 安 全 标 记 的 设 计 原 则GB 289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6、用 导 则GB/T 10001.1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部 分 : 通 用 符 号GB/T 32169.2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运 行 规 范 第 2部 分 : 进 驻 要 求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 ( 发 改 投 资 2014 2674号 附 件 ) 湖 北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通 用 办 公 设 备 及 家 具 配 置 标 准 ( 鄂 财 绩 2017 4号 附 件 )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所县 级 市 场 监 管 局 按 行 政 区 划 或 区 域
7、 设 置 的 履 行 市 场 监 管 职 责 的 乡 ( 镇 ) 级 派 出 机 构 , 包 括 市 场 监 管所 和 执 法 中 队 实 行 “ 队 所 合 一 ” 运 行 体 制 的 机 构 。4 基 本 要 求4.1 按 照 “ 强 基 础 、 健 机 制 、 提 能 力 、 促 发 展 ” 的 原 则 , 根 据 行 政 区 划 、 辖 区 面 积 、 常 住 人 口 和 市 场主 体 数 量 、 当 地 经 济 状 况 等 实 际 , 因 地 制 宜 按 需 整 合 现 有 资 源 , 设 置 并 建 设 职 责 明 晰 、 规 模 合 理 、 功 能完 善 、 服 务 发 展 、
8、满 足 监 管 需 求 的 市 场 监 管 所 , 配 齐 配 全 工 作 岗 位 和 人 员 , 完 善 基 础 设 施 , 加 强 制 度 建设 和 管 理 , 夯 实 基 层 工 作 基 础 、 提 升 市 场 监 管 能 力 , 推 动 市 场 监 管 所 规 范 化 发 展 。4.2 坚 持 “ 放 、 管 、 服 ” 相 结 合 , 县 级 市 场 监 管 局 应 科 学 合 理 划 分 县 ( 市 、 区 ) 、 乡 ( 镇 ) 市 场 监 管事 权 , 建 立 “ 事 权 明 确 、 责 任 落 实 、 上 下 联 动 、 无 缝 衔 接 ” 的 监 管 体 系 。 4.3 坚
9、 持 “ 依 法 行 政 、 权 责 一 致 ” , 县 级 市 场 监 管 局 可 授 权 或 委 托 市 场 监 管 所 承 担 以 下 职 责 : 宣 传 、 贯 彻 、 实 施 与 市 场 监 管 相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政 策 ; 依 法 办 理 有 关 市 场 主 体 的 登 记 注 册 、 行 政 许 可 ; DB4205/T 71-2020 2 依 法 开 展 市 场 监 管 领 域 的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 检 查 和 专 项 整 治 , 加 强 对 辖 区 内 食 品 、 药 品 、 特 种设 备 和 产 品 质 量 的 监 管 ; 受 理 辖
10、 区 内 消 费 者 的 咨 询 , 开 展 消 费 维 权 和 投 诉 举 报 处 理 工 作 ; 依 法 查 处 辖 区 内 违 反 市 场 监 管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行 为 ( 实 施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改 革 的 除 外 ) 。4.4 坚 持 “ 便 民 、 高 效 ” 原 则 , 按 照 政 务 服 务 “ 一 网 通 办 ” 和 企 业 群 众 办 事 “ 只 进 一 扇 门 ” 、 “ 最 多跑 一 次 ” 要 求 ,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应 进 驻 当 地 乡 ( 镇 ) 便 民 服 务 大 厅 , 进 驻 要 求 应 符 合 GB/T 32
11、169.2中 的规 定 ; 持 续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 探 索 推 进 “ 证 照 合 一 ” 改 革 。4.5 县 级 市 场 监 管 局 应 为 市 场 监 管 所 履 行 监 管 职 责 提 供 有 力 的 后 勤 保 障 , 包 括 为 市 场 监 管 所 人 员 提 供工 作 期 间 必 要 的 食 、 宿 等 生 活 条 件 。5 人 员 要 求 5.1 县 级 市 场 监 管 局 应 充 分 运 用 县 ( 市 、 区 ) 委 编 办 核 定 的 编 制 总 量 , 按 照 授 予 的 职 责 和 事 权 , 合 理设 置 市 场 监 管 所 岗 位 、 职 数 , 保
12、证 市 场 监 管 所 人 员 配 备 到 岗 。5.2 县 级 市 场 监 管 局 应 对 市 场 监 管 所 人 员 进 行 分 类 管 理 , 在 兼 顾 公 平 的 基 础 上 强 化 激 励 措 施 , 稳 定 基层 监 管 工 作 队 伍 。5.3 县 级 市 场 监 管 局 应 加 强 人 员 培 训 , 保 证 市 场 监 管 所 人 员 具 备 与 岗 位 相 匹 配 的 工 作 能 力 。 履 行 行 政执 法 职 责 的 人 员 应 掌 握 相 应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通 用 知 识 , 必 须 取 得 执 法 资 格 证 书 ; 从 事 监 管 业 务 的 人
13、员 应具 备 与 相 关 工 作 相 匹 配 的 专 业 技 能 。5.4 市 场 监 管 所 应 根 据 县 级 市 场 监 管 局 确 定 的 职 责 、 事 权 和 岗 位 、 职 数 , 对 配 备 的 人 员 按 专 业 背 景 和从 业 经 验 进 行 合 理 分 工 。6 建 设 要 求 6.1 场 所 要 求6.1.1 总 体 要 求6.1.1.1 应 具 有 固 定 并 相 对 独 立 的 办 公 场 所 , 交 通 便 利 , 靠 近 本 级 政 府 办 公 区 域 或 当 地 便 民 服 务 大 厅 ,外 观 形 象 符 合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的 统
14、 一 要 求 。6.1.1.2 各 功 能 用 房 设 置 应 满 足 履 行 监 管 职 责 的 基 本 要 求 , 面 积 适 宜 、 布 局 合 理 , 装 饰 装 修 简 洁 、 实 用 ,符 合 党 政 机 关 办 公 用 房 建 设 标 准 ( 发 改 投 资 2014 2674号 附 件 ) 的 规 定 。6.1.2 办 公 用 房应 满 足 日 常 办 公 需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办 公 室 、 会 议 室 ( 培 训 室 、 党 员 活 动 室 、 接 待 室 ) 、 档 案 室 。6.1.3 业 务 用 房 应 满 足 履 行 业 务 职 能 的 要 求 , 包
15、 括 但 不 限 于 : 执 法 处 理 室 ( 询 问 室 、 行 政 调 解 室 ) , 用 于 对 违 法 违 规 案 件 当 事 人 的 问 询 调 查 , 和 ( 或 ) 调解 消 费 纠 纷 , 处 理 现 场 咨 询 、 投 诉 和 举 报 等 。 DB4205/T 71-2020 3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室 , 用 于 对 食 用 农 产 品 、 散 装 食 品 、 餐 饮 食 品 、 现 场 制 售 食 品 等 进 行 的 快 速 筛查 检 测 , 合 理 布 局 并 划 分 功 能 区 , 功 能 区 包 括 样 品 存 放 区 、 更 衣 洗 手 区 、 前 处 理
16、区 、 理 化 ( 检测 操 作 ) 区 、 仪 器 设 备 区 、 废 弃 物 存 放 处 理 区 、 检 验 记 录 区 等 , 水 源 、 照 明 、 采 暖 、 通 风 等符 合 检 测 要 求 。 暂 扣 物 资 仓 库 , 用 于 暂 时 存 放 没 收 、 查 扣 的 涉 案 物 品 , 分 为 扣 押 类 、 没 收 类 、 收 缴 类 三 个 区域 并 标 识 清 晰 。 ( 注 : 实 施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改 革 的 , 此 项 不 作 要 求 。 )6.1.4 辅 助 用 房6.1.4.1 满 足 工 作 人 员 基 本 生 活 需 求 , 偏 远 乡 ( 镇 )
17、 市 场 监 管 所 应 配 备 宿 舍 , 并 安 排 就 餐 场 所 。6.1.4.2 有 条 件 的 市 场 监 管 所 可 设 一 般 用 品 仓 库 , 用 于 分 类 存 放 相 关 物 品 。6.2 设 施 设 备 要 求6.2.1 办 公 设 施 设 备 按 照 湖 北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通 用 办 公 设 备 及 家 具 配 置 标 准 ( 鄂 财 绩 2017 4号 附 件 ) 及 国 家 有关 规 定 配 备 满 足 日 常 办 公 需 求 的 设 施 设 备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电 脑 、 电 话 、 打 印 ( 复 印 、 传 真 ) 机 、 打 证
18、 专用 打 印 机 、 办 公 桌 椅 、 资 料 柜 、 档 案 柜 等 。6.2.2 监 管 执 法 装 备6.2.2.1 监 管 执 法 车 辆县 级 市 场 监 管 局 应 将 监 管 执 法 车 辆 向 一 线 倾 斜 , 为 每 个 市 场 监 管 所 配 备 至 少 1辆 监 管 执 法 用 车 , 车辆 统 一 喷 涂 专 用 标 志 , 仅 用 于 监 管 执 法 活 动 。6.2.2.2 其 他 监 管 执 法 装 备应 配 备 满 足 日 常 监 管 执 法 需 求 的 装 备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笔 记 本 电 脑 、 便 携 式 打 印 机 、 移 动 执 法
19、 终 端 、执 法 记 录 仪 、 录 音 笔 、 食 品 快 速 检 测 和 冷 冻 冷 藏 设 备 等 。 6.2.3 应 急 处 置 设 备应 配 备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设 备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食 品 药 品 应 急 处 置 包 、 现 场 通 信 设 备 、 钢 盔 、 警 戒 线及 其 他 标 志 等 。6.2.4 服 务 设 施应 配 备 满 足 服 务 需 求 的 设 施 设 备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宣 传 设 施 ( 如 宣 传 栏 、 公 开 栏 等 ) 、 接 待 设 施 、 便民 设 施 、 群 众 意 见 反 馈 箱 等 。6.2.5
20、其 他 设 施应 配 备 其 他 相 关 设 施 设 备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消 防 安 全 、 应 急 疏 散 和 工 作 人 员 日 常 生 活 设 施 , 有 条 件 的市 场 监 管 所 可 设 置 电 子 监 控 和 无 障 碍 设 施 。6.3 网 络 及 信 息 化 要 求 6.3.1 行 政 许 可 信 息 化 网 络 应 与 湖 北 省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互 联 互 通 , 实 现 政 务 服 务 “ 一 网 通 办 ” 。6.3.2 应 有 效 对 接 “ 双 随 机 、 一 公 开 ” 等 “ 互 联 网 +监 管 ” 系 统 , 实 现 监 管 业 务 数
21、 据 共 享 , 有 序 推 进 “ 智慧 监 管 ” 。 DB4205/T 71-2020 4 6.4 名 称 及 标 志6.4.1 市 场 监 管 所 名 称 及 标 志市 场 监 管 所 名 称 应 按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的 要 求 命 名 , 市 场 监 管 所 标 志 由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图 形 标 志 、市 场 监 管 所 名 称 组 成 。6.4.2 安 全 标 志安 全 标 志 设 计 符 合 GB/T 2893.1的 规 定 , 设 置 和 使 用 应 满 足 GB 2894的 要 求 。6.4.3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标 志根 据 建 筑
22、特 征 、 办 公 要 求 和 服 务 需 求 设 置 市 场 监 管 所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标 志 , 包 括 图 形 标 志 、 室 外 导 向和 室 内 导 向 标 志 三 部 分 。 其 中 : 通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B/T 10001.1的 规 定 。 统 一 市 场 监 管 所 门 面 , 在 门 头 悬 挂 主 标 志 , 在 立 体 墙 面 悬 挂 印 有 市 场 监 管 所 全 称 的 牌 匾 。 办 公 场 所 各 功 能 区 域 应 有 明 显 标 志 , 指 示 牌 形 式 统 一 , 适 当 位 置 放 置 清 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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