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11 T 104-2019 儿童福利服务机构与管理网络基本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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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01A 12 DB3311浙 江 省 丽 水 市 地 方 标 准DB3311/T 104 2019儿 童 福 利 服 务 机 构 与 管 理 网 络基 本 规 范 2019-12-05 发 布 2020 -01-05实 施丽 水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311/T 104 2019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服 务 对 象 .13.1 孤 儿 .13.2 困 境 儿 童 .13.3 留 守 儿 童 .13.4 流 浪 儿 童 .2 4 基 本 要 求 .24.1 服 务 机 构 与 管 理 网 络
2、 .24.2 服 务 与 管 理 人 员 .25 服 务 机 构 .25.1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25.2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 .36 管 理 网 络 .46.1 市 、 县 ( 市 、 区 ) 儿 童 福 利 指 导 中 心 . 46.2 乡 镇 ( 街 道 ) 儿 童 福 利 工 作 站 .56.3 村 ( 社 区 ) 儿 童 主 任 .67 考 核 评 价 .7 7.1 考 评 原 则 .87.2 考 评 程 序 .87.3 考 评 制 度 .8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入 户 评 估 表 .9附 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 儿 童 福 利 管
3、 理 考 评 表 . 10参 考 文 献 .16 DB3311/T 104 2019 II 前 言本 标 准 依 据 GB/T 1.1-2009起 草 。本 标 准 由 丽 水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丽 水 市 儿 童 福 利 指 导 中 心 、 丽 水 市 民 政 局 。本 标 准 起 草 人 : 蒋 仲 胜 、 杨 婷 婷 、 叶 玲 、 刘 杰 伟 。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 。 DB3311/T 104 2019 1 儿 童 福 利 服 务 机 构 与 管 理 网 络 基 本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儿 童 福 利
4、服 务 的 服 务 对 象 、 基 本 要 求 、 服 务 机 构 、 管 理 网 络 和 考 核 评 价 等 内 容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儿 童 福 利 服 务 与 管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MZ 010 2013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基 本 规 范 3 服 务
5、 对 象3.1 孤 儿失 去 父 母 、 查 找 不 到 生 父 母 的 未 满 18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 根 据 养 育 状 况 分 为 机 构 养 育 孤 儿 和 社 会 散 居孤 儿 。注 : 年 满 18周 岁 但 尚 在 学 校 就 学 的 成 年 孤 儿 参 照 执 行 。3.2 困 境 儿 童因 家 庭 贫 困 导 致 生 活 、 就 医 、 就 学 等 困 难 , 因 自 身 残 疾 导 致 康 复 、 照 料 、 护 理 和 社 会 融 入 等 困 难 ,以 及 因 家 庭 监 护 缺 失 或 监 护 不 当 遭 受 虐 待 、 遗 弃 、 意 外 伤 害 、 不
6、法 侵 害 等 导 致 人 身 安 全 受 到 威 胁 或 侵 害的 儿 童 , 包 括 :a) 事 实 无 人 抚 养 儿 童 ; b) 重 度 残 疾 儿 童 ;c) 精 神 残 疾 儿 童 ;d) 重 病 儿 童 ;e) 其 他 困 境 儿 童 。3.3 留 守 儿 童父 母 双 方 外 出 务 工 或 一 方 外 出 务 工 另 一 方 无 监 护 能 力 或 者 无 法 履 行 监 护 责 任 , 本 人 留 在 户 籍 地 ( 或常 住 所 在 地 ) 不 满 16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 主 要 情 形 有 :a) 父 母 双 方 外 出 务 工 ;b) 父 母 一 方 外
7、 出 务 工 , 另 一 方 死 亡 ;c) 父 母 一 方 外 出 务 工 , 另 一 方 失 联 ( 6 个 月 以 上 ) ;d) 父 母 一 方 外 出 务 工 , 另 一 方 服 刑 ( 含 强 制 戒 毒 , 6 个 月 以 上 ) ;e) 父 母 一 方 外 出 务 工 , 另 一 方 重 残 ( 一 级 二 级 残 疾 、 三 级 四 级 精 神 智 力 残 疾 ) ; DB3311/T 104 2019 2 f) 父 母 一 方 外 出 务 工 , 另 一 方 重 病 。3.4 流 浪 儿 童年 龄 在 18 周 岁 以 下 , 脱 离 家 庭 或 离 开 监 护 人 流 落
8、 社 会 连 续 超 过 24 小 时 , 失 去 基 本 生 存 保 障 而 陷 入困 境 的 未 成 年 人 。4 基 本 要 求4.1 服 务 机 构 与 管 理 网 络4.1.1 设 立 儿 童 福 利 服 务 机 构 , 包 括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和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 , 提 供 儿 童 福 利 服 务 。4.1.2 构 建 市 县 ( 市 、 区 ) 、 乡 镇 ( 街 道 ) 、 村 ( 社 区 ) 三 级 儿 童 福 利 管 理 网 络 , 包 括 市 、 县 ( 市 、区 ) 儿 童 福 利 指 导 中 心 、 乡 镇 ( 街 道 ) 儿 童 福
9、利 工 作 站 和 村 ( 社 区 ) 儿 童 主 任 。 4.2 服 务 与 管 理 人 员4.2.1 儿 童 福 利 工 作 站 应 配 置 1-2名 儿 童 督 导 员 。4.2.2 村 ( 社 区 ) 应 设 立 不 少 于 1 名 专 ( 兼 ) 职 儿 童 主 任 。 岗 位 设 置 条 件 包 括 :a) 热 爱 儿 童 福 利 事 业 , 有 爱 心 、 责 任 心 和 奉 献 精 神 , 思 想 品 德 端 正 , 遵 纪 守 法 , 具 备 良 好 职 业道 德 , 无 违 纪 处 分 及 违 法 记 录 , 有 管 理 和 协 调 能 力 ;a) 高 中 以 上 学 历
10、, 身 体 健 康 , 熟 悉 辖 区 内 儿 童 基 本 情 况 , 能 胜 任 岗 位 要 求 ;b) 接 受 专 业 培 训 , 持 证 上 岗 ;c) 由 村 两 委 委 员 或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 大 学 生 村 官 、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者 等 专 ( 兼 ) 职 。4.2.3 儿 童 福 利 服 务 机 构 内 应 配 置 与 开 展 服 务 相 适 应 的 医 护 、 康 复 和 特 教 等 人 员 ,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应 建 立 专 业 技 术 档 案 , 定 期 参 加 教 育 培 训 。5 服 务 机 构 5.1 儿 童 福 利
11、 机 构5.1.1 服 务儿 童 福 利 机 构 提 供 养 育 、 医 疗 、 康 复 、 教 育 等 服 务 , 应 符 合 MZ 010 2013 的 要 求 。5.1.2 安 置5.1.2.1 安 置 政 策5.1.2.1.1 加 大 依 法 收 养 宣 传 力 度 , 规 范 收 养 流 程 和 制 度 , 建 立 家 庭 评 估 机 制 , 依 法 开 展 国 内 收 养 。5.1.2.1.2 坚 持 “ 儿 童 利 益 优 先 ” 原 则 , 拓 展 涉 外 送 养 渠 道 , 依 法 开 展 涉 外 收 养 。5.1.2.1.3 寻 求 、 链 接 、 利 用 社 会 资 源
12、, 为 大 龄 孤 儿 提 供 专 业 技 能 培 训 , 规 划 职 业 生 涯 , 搭 建 就 业 平台 。 5.1.2.2 安 置 评 估对 各 级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的 安 置 评 估 开 展 督 导 管 理 , 主 要 包 括 : DB3311/T 104 2019 3 a) 组 织 专 业 人 员 , 对 正 式 收 留 入 院 的 儿 童 , 在 入 院 后 2 个 月 内 进 行 安 置 评 估 ;b) 依 据 综 合 评 估 的 结 果 科 学 选 择 家 庭 寄 养 、 国 内 外 送 养 、 机 构 集 中 代 养 等 安 置 方 式 ;c) 根 据 儿 童 成 长
13、 变 化 , 需 调 整 安 置 方 式 的 , 重 新 进 行 评 估 和 选 择 。5.1.2.3 安 置 方 式5.1.2.3.1 寄 养寄 养 工 作 主 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开 展 综 合 性 评 估 , 符 合 家 庭 寄 养 条 件 的 , 选 择 符 合 条 件 的 爱 心 家 庭 安 排 寄 养 ;b) 严 格 审 核 和 筛 选 寄 养 家 庭 , 定 期 组 织 对 寄 养 家 庭 进 行 培 训 、 巡 查 、 评 估 、 指 导 和 监 督 等 , 确 保寄 养 质 量 , 防 止 发 生 侵 害 寄 养 儿 童 权 益 的 行 为 ;c) 为 寄 养
14、 儿 童 建 立 成 长 档 案 , 及 时 掌 握 寄 养 儿 童 成 长 状 况 。 5.1.2.3.2 送 养送 养 工 作 主 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在 市 级 及 以 上 报 纸 上 刊 登 弃 婴 ( 儿 童 ) 寻 亲 公 告 ;b) 对 适 合 家 庭 收 养 的 儿 童 ,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应 当 在 其 入 院 后 适 时 安 排 送 养 , 并 依 法 办 理 相 关 送 养 手续 ; c) 委 托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代 为 抚 养 的 儿 童 , 监 护 人 有 送 养 意 愿 的 , 协 助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d) 收 养 登 记
15、后 , 及 时 关 注 被 收 养 人 的 落 户 等 合 法 权 益 。5.2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5.2.1 基 本 服 务5.2.1.1 提 供 未 成 年 人 生 长 发 育 需 要 的 安 全 、 卫 生 、 营 养 的 饮 食 , 根 据 不 同 年 龄 段 的 未 成 年 人 、 患 病未 成 年 人 和 少 数 民 族 未 成 年 人 的 特 殊 饮 食 需 要 安 排 膳 食 , 实 行 分 餐 制 。 5.2.1.2 根 据 性 别 、 年 龄 、 身 心 状 况 安 排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分 别 居 住 , 单 人 单 床 , 女 性 受 助 未
16、成 年 人 应 由女 性 工 作 人 员 服 务 和 管 理 。5.2.1.3 与 定 点 医 院 协 商 救 治 工 作 程 序 , 配 备 相 应 的 医 疗 设 备 及 药 品 , 定 期 组 织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体 检 ,定 期 巡 诊 , 及 时 掌 握 未 成 年 人 健 康 状 况 , 建 立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健 康 档 案 。5.2.1.4 组 织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参 加 文 体 娱 乐 活 动 、 公 益 活 动 和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等 , 帮 助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梳 理正 确 的 价 值 观 、 人 生 观 。5.2.1.5 帮 助
17、查 找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人 或 者 联 系 有 关 部 门 , 协 商 接 送 未 成 年 人 返 乡 事 宜 : 难 以 查 明 家 庭 情 况 的 , 24小 时 内 发 布 寻 亲 公 告 , 直 到 找 到 监 护 人 或 未 成 年 人 死 亡 后 方 能 撤 销 ; 确 实 无 法 查 明 监 护 人 的 , 3 个 月 后 报 请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安 置 事 宜 。5.2.1.6 为 社 会 提 供 走 失 未 成 年 人 查 询 及 有 关 服 务 。5.2.1.7 年 满 16 周 岁 , 具 备 就 业 能 力 的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 帮
18、 助 提 供 就 业 信 息 。 5.2.1.8 根 据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情 况 , 对 离 开 机 构 的 未 成 年 人 跟 踪 回 访 。5.2.2 特 殊 服 务 DB3311/T 104 2019 4 5.2.2.1 对 于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的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 提 供 相 应 的 饮 食 、 住 宿 、 洗 浴 、 穿 衣 、 入 厕 等 生 活 照 顾和 行 动 便 利 条 件 。5.2.2.2 对 于 突 发 急 重 病 症 、 出 现 精 神 和 行 为 异 常 的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 及 时 联 系 专 业 医 疗 机 构 处 置 , 根据
19、 医 疗 机 构 建 议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 送 入 专 业 医 疗 机 构 救 治 的 , 应 认 真 记 录 有 关 情 况 , 办 好 交 接 手 续 , 并 做好 医 疗 档 案 保 管 。5.2.2.3 对 于 传 染 病 人 、 疑 似 传 染 病 人 , 应 当 及 时 向 附 近 的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或 者 医 疗 机 构 报 告 , 根据 建 议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 认 真 记 录 有 关 情 况 。5.2.2.4 对 于 被 隔 离 的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 保 障 基 本 生 活 正 常 , 通 过 劝 慰 、 开 导 , 保 持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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