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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11 T 104-2019 儿童福利服务机构与管理网络基本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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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11 T 104-2019 儿童福利服务机构与管理网络基本规范.pdf

    1、ICS 03.080.01A 12 DB3311浙 江 省 丽 水 市 地 方 标 准DB3311/T 104 2019儿 童 福 利 服 务 机 构 与 管 理 网 络基 本 规 范 2019-12-05 发 布 2020 -01-05实 施丽 水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311/T 104 2019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服 务 对 象 .13.1 孤 儿 .13.2 困 境 儿 童 .13.3 留 守 儿 童 .13.4 流 浪 儿 童 .2 4 基 本 要 求 .24.1 服 务 机 构 与 管 理 网 络

    2、 .24.2 服 务 与 管 理 人 员 .25 服 务 机 构 .25.1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25.2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 .36 管 理 网 络 .46.1 市 、 县 ( 市 、 区 ) 儿 童 福 利 指 导 中 心 . 46.2 乡 镇 ( 街 道 ) 儿 童 福 利 工 作 站 .56.3 村 ( 社 区 ) 儿 童 主 任 .67 考 核 评 价 .7 7.1 考 评 原 则 .87.2 考 评 程 序 .87.3 考 评 制 度 .8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入 户 评 估 表 .9附 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 儿 童 福 利 管

    3、 理 考 评 表 . 10参 考 文 献 .16 DB3311/T 104 2019 II 前 言本 标 准 依 据 GB/T 1.1-2009起 草 。本 标 准 由 丽 水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丽 水 市 儿 童 福 利 指 导 中 心 、 丽 水 市 民 政 局 。本 标 准 起 草 人 : 蒋 仲 胜 、 杨 婷 婷 、 叶 玲 、 刘 杰 伟 。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 。 DB3311/T 104 2019 1 儿 童 福 利 服 务 机 构 与 管 理 网 络 基 本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儿 童 福 利

    4、服 务 的 服 务 对 象 、 基 本 要 求 、 服 务 机 构 、 管 理 网 络 和 考 核 评 价 等 内 容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儿 童 福 利 服 务 与 管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MZ 010 2013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基 本 规 范 3 服 务

    5、 对 象3.1 孤 儿失 去 父 母 、 查 找 不 到 生 父 母 的 未 满 18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 根 据 养 育 状 况 分 为 机 构 养 育 孤 儿 和 社 会 散 居孤 儿 。注 : 年 满 18周 岁 但 尚 在 学 校 就 学 的 成 年 孤 儿 参 照 执 行 。3.2 困 境 儿 童因 家 庭 贫 困 导 致 生 活 、 就 医 、 就 学 等 困 难 , 因 自 身 残 疾 导 致 康 复 、 照 料 、 护 理 和 社 会 融 入 等 困 难 ,以 及 因 家 庭 监 护 缺 失 或 监 护 不 当 遭 受 虐 待 、 遗 弃 、 意 外 伤 害 、 不

    6、法 侵 害 等 导 致 人 身 安 全 受 到 威 胁 或 侵 害的 儿 童 , 包 括 :a) 事 实 无 人 抚 养 儿 童 ; b) 重 度 残 疾 儿 童 ;c) 精 神 残 疾 儿 童 ;d) 重 病 儿 童 ;e) 其 他 困 境 儿 童 。3.3 留 守 儿 童父 母 双 方 外 出 务 工 或 一 方 外 出 务 工 另 一 方 无 监 护 能 力 或 者 无 法 履 行 监 护 责 任 , 本 人 留 在 户 籍 地 ( 或常 住 所 在 地 ) 不 满 16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 主 要 情 形 有 :a) 父 母 双 方 外 出 务 工 ;b) 父 母 一 方 外

    7、 出 务 工 , 另 一 方 死 亡 ;c) 父 母 一 方 外 出 务 工 , 另 一 方 失 联 ( 6 个 月 以 上 ) ;d) 父 母 一 方 外 出 务 工 , 另 一 方 服 刑 ( 含 强 制 戒 毒 , 6 个 月 以 上 ) ;e) 父 母 一 方 外 出 务 工 , 另 一 方 重 残 ( 一 级 二 级 残 疾 、 三 级 四 级 精 神 智 力 残 疾 ) ; DB3311/T 104 2019 2 f) 父 母 一 方 外 出 务 工 , 另 一 方 重 病 。3.4 流 浪 儿 童年 龄 在 18 周 岁 以 下 , 脱 离 家 庭 或 离 开 监 护 人 流 落

    8、 社 会 连 续 超 过 24 小 时 , 失 去 基 本 生 存 保 障 而 陷 入困 境 的 未 成 年 人 。4 基 本 要 求4.1 服 务 机 构 与 管 理 网 络4.1.1 设 立 儿 童 福 利 服 务 机 构 , 包 括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和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 , 提 供 儿 童 福 利 服 务 。4.1.2 构 建 市 县 ( 市 、 区 ) 、 乡 镇 ( 街 道 ) 、 村 ( 社 区 ) 三 级 儿 童 福 利 管 理 网 络 , 包 括 市 、 县 ( 市 、区 ) 儿 童 福 利 指 导 中 心 、 乡 镇 ( 街 道 ) 儿 童 福

    9、利 工 作 站 和 村 ( 社 区 ) 儿 童 主 任 。 4.2 服 务 与 管 理 人 员4.2.1 儿 童 福 利 工 作 站 应 配 置 1-2名 儿 童 督 导 员 。4.2.2 村 ( 社 区 ) 应 设 立 不 少 于 1 名 专 ( 兼 ) 职 儿 童 主 任 。 岗 位 设 置 条 件 包 括 :a) 热 爱 儿 童 福 利 事 业 , 有 爱 心 、 责 任 心 和 奉 献 精 神 , 思 想 品 德 端 正 , 遵 纪 守 法 , 具 备 良 好 职 业道 德 , 无 违 纪 处 分 及 违 法 记 录 , 有 管 理 和 协 调 能 力 ;a) 高 中 以 上 学 历

    10、, 身 体 健 康 , 熟 悉 辖 区 内 儿 童 基 本 情 况 , 能 胜 任 岗 位 要 求 ;b) 接 受 专 业 培 训 , 持 证 上 岗 ;c) 由 村 两 委 委 员 或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 大 学 生 村 官 、 专 业 社 会 工 作 者 等 专 ( 兼 ) 职 。4.2.3 儿 童 福 利 服 务 机 构 内 应 配 置 与 开 展 服 务 相 适 应 的 医 护 、 康 复 和 特 教 等 人 员 ,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应 建 立 专 业 技 术 档 案 , 定 期 参 加 教 育 培 训 。5 服 务 机 构 5.1 儿 童 福 利

    11、 机 构5.1.1 服 务儿 童 福 利 机 构 提 供 养 育 、 医 疗 、 康 复 、 教 育 等 服 务 , 应 符 合 MZ 010 2013 的 要 求 。5.1.2 安 置5.1.2.1 安 置 政 策5.1.2.1.1 加 大 依 法 收 养 宣 传 力 度 , 规 范 收 养 流 程 和 制 度 , 建 立 家 庭 评 估 机 制 , 依 法 开 展 国 内 收 养 。5.1.2.1.2 坚 持 “ 儿 童 利 益 优 先 ” 原 则 , 拓 展 涉 外 送 养 渠 道 , 依 法 开 展 涉 外 收 养 。5.1.2.1.3 寻 求 、 链 接 、 利 用 社 会 资 源

    12、, 为 大 龄 孤 儿 提 供 专 业 技 能 培 训 , 规 划 职 业 生 涯 , 搭 建 就 业 平台 。 5.1.2.2 安 置 评 估对 各 级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的 安 置 评 估 开 展 督 导 管 理 , 主 要 包 括 : DB3311/T 104 2019 3 a) 组 织 专 业 人 员 , 对 正 式 收 留 入 院 的 儿 童 , 在 入 院 后 2 个 月 内 进 行 安 置 评 估 ;b) 依 据 综 合 评 估 的 结 果 科 学 选 择 家 庭 寄 养 、 国 内 外 送 养 、 机 构 集 中 代 养 等 安 置 方 式 ;c) 根 据 儿 童 成 长

    13、 变 化 , 需 调 整 安 置 方 式 的 , 重 新 进 行 评 估 和 选 择 。5.1.2.3 安 置 方 式5.1.2.3.1 寄 养寄 养 工 作 主 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开 展 综 合 性 评 估 , 符 合 家 庭 寄 养 条 件 的 , 选 择 符 合 条 件 的 爱 心 家 庭 安 排 寄 养 ;b) 严 格 审 核 和 筛 选 寄 养 家 庭 , 定 期 组 织 对 寄 养 家 庭 进 行 培 训 、 巡 查 、 评 估 、 指 导 和 监 督 等 , 确 保寄 养 质 量 , 防 止 发 生 侵 害 寄 养 儿 童 权 益 的 行 为 ;c) 为 寄 养

    14、 儿 童 建 立 成 长 档 案 , 及 时 掌 握 寄 养 儿 童 成 长 状 况 。 5.1.2.3.2 送 养送 养 工 作 主 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 在 市 级 及 以 上 报 纸 上 刊 登 弃 婴 ( 儿 童 ) 寻 亲 公 告 ;b) 对 适 合 家 庭 收 养 的 儿 童 ,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应 当 在 其 入 院 后 适 时 安 排 送 养 , 并 依 法 办 理 相 关 送 养 手续 ; c) 委 托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代 为 抚 养 的 儿 童 , 监 护 人 有 送 养 意 愿 的 , 协 助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d) 收 养 登 记

    15、后 , 及 时 关 注 被 收 养 人 的 落 户 等 合 法 权 益 。5.2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5.2.1 基 本 服 务5.2.1.1 提 供 未 成 年 人 生 长 发 育 需 要 的 安 全 、 卫 生 、 营 养 的 饮 食 , 根 据 不 同 年 龄 段 的 未 成 年 人 、 患 病未 成 年 人 和 少 数 民 族 未 成 年 人 的 特 殊 饮 食 需 要 安 排 膳 食 , 实 行 分 餐 制 。 5.2.1.2 根 据 性 别 、 年 龄 、 身 心 状 况 安 排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分 别 居 住 , 单 人 单 床 , 女 性 受 助 未

    16、成 年 人 应 由女 性 工 作 人 员 服 务 和 管 理 。5.2.1.3 与 定 点 医 院 协 商 救 治 工 作 程 序 , 配 备 相 应 的 医 疗 设 备 及 药 品 , 定 期 组 织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体 检 ,定 期 巡 诊 , 及 时 掌 握 未 成 年 人 健 康 状 况 , 建 立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健 康 档 案 。5.2.1.4 组 织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参 加 文 体 娱 乐 活 动 、 公 益 活 动 和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等 , 帮 助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梳 理正 确 的 价 值 观 、 人 生 观 。5.2.1.5 帮 助

    17、查 找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人 或 者 联 系 有 关 部 门 , 协 商 接 送 未 成 年 人 返 乡 事 宜 : 难 以 查 明 家 庭 情 况 的 , 24小 时 内 发 布 寻 亲 公 告 , 直 到 找 到 监 护 人 或 未 成 年 人 死 亡 后 方 能 撤 销 ; 确 实 无 法 查 明 监 护 人 的 , 3 个 月 后 报 请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安 置 事 宜 。5.2.1.6 为 社 会 提 供 走 失 未 成 年 人 查 询 及 有 关 服 务 。5.2.1.7 年 满 16 周 岁 , 具 备 就 业 能 力 的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 帮

    18、 助 提 供 就 业 信 息 。 5.2.1.8 根 据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情 况 , 对 离 开 机 构 的 未 成 年 人 跟 踪 回 访 。5.2.2 特 殊 服 务 DB3311/T 104 2019 4 5.2.2.1 对 于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的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 提 供 相 应 的 饮 食 、 住 宿 、 洗 浴 、 穿 衣 、 入 厕 等 生 活 照 顾和 行 动 便 利 条 件 。5.2.2.2 对 于 突 发 急 重 病 症 、 出 现 精 神 和 行 为 异 常 的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 及 时 联 系 专 业 医 疗 机 构 处 置 , 根据

    19、 医 疗 机 构 建 议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 送 入 专 业 医 疗 机 构 救 治 的 , 应 认 真 记 录 有 关 情 况 , 办 好 交 接 手 续 , 并 做好 医 疗 档 案 保 管 。5.2.2.3 对 于 传 染 病 人 、 疑 似 传 染 病 人 , 应 当 及 时 向 附 近 的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或 者 医 疗 机 构 报 告 , 根据 建 议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 认 真 记 录 有 关 情 况 。5.2.2.4 对 于 被 隔 离 的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 保 障 基 本 生 活 正 常 , 通 过 劝 慰 、 开 导 , 保 持 其

    20、 情 绪 稳 定 , 采 取必 要 措 施 防 止 其 自 我 伤 害 。5.2.2.5 对 于 受 助 的 残 疾 未 成 年 人 , 提 供 康 复 服 务 和 生 活 技 能 训 练 。5.2.3 教 育 培 训 5.2.3.1 根 据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的 知 识 结 构 特 点 、 年 龄 、 身 体 和 智 力 发 展 水 平 , 联 系 教 育 部 门 、 购 买 第 三方 服 务 , 提 供 与 其 相 适 应 的 教 育 。5.2.3.2 滞 留 在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保 护 机 构 内 , 无 法 查 明 家 庭 情 况 且 身 体 、 智 力 发 育 正 常

    21、的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可 根 据 其 自 身 情 况 和 主 观 意 愿 , 分 别 提 供 教 育 、 培 训 服 务 。5.2.3.3 年 满 14 周 岁 且 不 适 宜 接 收 正 规 教 育 的 未 成 年 人 , 可 根 据 其 身 体 状 况 和 自 主 意 愿 , 配 合 人 社 部门 开 展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 年 满 16 周 岁 , 具 备 就 业 能 力 的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 帮 助 提 供 就 业 信 息 。5.2.4 心 理 辅 导 和 行 为 矫 治5.2.4.1 定 期 对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心 理 健 康 状 况 评 估

    22、 , 建 立 心 理 健 康 档 案 。5.2.4.2 存 在 心 理 和 行 为 偏 差 的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心 理 辅 导 和 行 为 矫 治 。5.2.4.3 存 在 严 重 心 理 障 碍 的 受 助 未 成 年 人 , 联 系 专 业 机 构 进 行 治 疗 , 做 好 辅 助 工 作 , 需 要 住 院 治 疗的 , 详 细 记 录 有 关 情 况 ,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 5.2.5 宣 传 引 导针 对 留 守 儿 童 、 困 境 儿 童 、 散 居 孤 儿 等 未 成 年 人 , 组 织 开 展 有 关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

    23、 预 防 犯 罪 、 家 庭 教育 、 孤 困 儿 童 关 爱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宣 传 , 引 导 社 会 公 众 、 社 会 组 织 、 志 愿 者 帮 助 和 保 护 未 成年 人 , 维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6 管 理 网 络6.1 市 、 县 ( 市 、 区 ) 儿 童 福 利 指 导 中 心6.1.1 工 作 职 责6.1.1.1 做 好 孤 儿 养 育 状 况 定 期 巡 查 和 监 督 评 估 工 作 。6.1.1.2 承 办 辖 区 内 儿 童 福 利 工 作 的 组 织 管 理 、 专 业 指 导 、 教 育 培 训 等

    24、具 体 工 作 , 并 监 督 、 指 导 、 考 核 下 级 儿 童 福 利 工 作 。6.1.1.3 做 好 推 进 留 守 儿 童 关 爱 保 护 和 困 境 儿 童 保 障 的 相 关 工 作 , 指 导 辖 区 内 孤 儿 、 困 境 儿 童 与 其 监护 人 签 订 协 议 , 维 护 儿 童 权 益 。 DB3311/T 104 2019 5 6.1.1.4 落 实 辖 区 内 儿 童 福 利 保 障 政 策 , 提 供 政 策 咨 询 , 并 做 好 推 进 留 守 儿 童 关 爱 保 护 和 困 境 儿 童 保障 相 关 工 作 。6.1.1.5 建 立 辖 区 内 孤 儿

    25、、 困 境 儿 童 、 留 守 儿 童 纸 质 或 电 子 档 案 , 及 时 更 新 信 息 系 统 。6.1.2 服 务 内 容6.1.2.1 宣 传 指 导6.1.2.1.1 根 据 上 级 儿 童 福 利 保 障 政 策 , 制 定 辖 区 内 保 障 政 策 的 落 实 方 案 、 计 划 , 并 根 据 计 划 开 展 政策 的 宣 传 工 作 。6.1.2.1.2 指 导 下 级 儿 童 服 务 机 构 开 展 保 障 政 策 的 宣 传 工 作 。6.1.2.1.3 为 辖 区 内 儿 童 及 其 父 母 ( 监 护 人 ) 提 供 政 策 咨 询 。6.1.2.2 档 案 管

    26、 理 6.1.2.2.1 了 解 本 辖 区 内 孤 儿 、 困 境 儿 童 、 留 守 儿 童 等 基 本 情 况 , 建 立 儿 童 纸 质 或 电 子 档 案 。6.1.2.2.2 汇 总 并 核 实 下 级 儿 童 服 务 督 导 机 构 上 报 的 儿 童 信 息 。6.1.2.2.3 根 据 儿 童 信 息 , 及 时 更 新 信 息 系 统 。6.1.2.3 监 督 管 理6.1.2.3.1 指 导 和 考 核 辖 区 内 下 级 儿 童 服 务 机 构 开 展 儿 童 福 利 工 作 , 监 督 开 展 儿 童 福 利 服 务 对 象 跟 踪回 访 工 作 。6.1.2.3.2

    27、 审 批 辖 区 内 下 级 儿 童 服 务 督 导 机 构 提 交 的 各 类 政 策 申 请 材 料 , 抽 查 核 实 相 关 情 况 。6.1.2.3.3 每 年 开 展 督 导 员 业 务 培 训 , 加 强 儿 童 福 利 工 作 队 伍 建 设 。6.2 乡 镇 ( 街 道 ) 儿 童 福 利 工 作 站6.2.1 工 作 职 责 6.2.1.1 负 责 辖 区 内 儿 童 福 利 督 导 管 理 和 服 务 工 作 。6.2.1.2 落 实 辖 区 内 儿 童 福 利 保 障 政 策 , 提 供 政 策 咨 询 。6.2.1.3 建 立 辖 区 内 孤 儿 、 困 境 儿 童

    28、和 留 守 儿 童 档 案 , 做 好 信 息 系 统 更 新 上 报 。6.2.1.4 指 导 辖 区 内 儿 童 主 任 加 强 孤 儿 、 困 境 儿 童 和 留 守 儿 童 发 现 、 报 告 和 应 急 救 助 , 维 护 儿 童 权 益 。6.2.1.5 指 导 与 辖 区 内 孤 儿 、 困 境 儿 童 和 留 守 儿 童 监 护 人 签 订 协 议 , 加 强 监 督 评 估 。6.2.1.6 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关 爱 、 联 动 帮 扶 辖 区 内 孤 儿 、 困 境 儿 童 和 留 守 儿 童 , 开 展 关 爱 保 护 服 务 。6.2.1.7 至 少 每 半

    29、年 对 辖 区 内 服 务 对 象 探 访 巡 查 一 次 , 覆 盖 面 达 到 100%。6.2.2 服 务 内 容6.2.2.1 宣 传 引 导6.2.2.1.1 宣 传 儿 童 保 护 和 儿 童 福 利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 提 高 群 众 知 晓 率 。 6.2.2.1.2 为 儿 童 及 其 父 母 ( 监 护 人 ) 提 供 政 策 咨 询 。6.2.2.2 走 访 了 解 DB3311/T 104 2019 6 6.2.2.2.1 每 半 年 至 少 走 访 了 解 辖 区 内 服 务 对 象 一 次 , 覆 盖 面 达 到 100%, 掌 握 辖 区 内

    30、服 务 对 象 最 新 情况 , 在 辖 区 内 积 极 贯 彻 落 实 相 关 福 利 政 策 。 有 政 策 申 请 相 关 工 作 的 , 按 6.2.2.3流 程 进 行 。6.2.2.2.2 指 导 辖 区 内 儿 童 主 任 在 村 、 社 区 ( 居 委 会 ) 开 展 儿 童 福 利 工 作 , 监 督 其 开 展 跟 踪 回 访 工 作 。6.2.2.3 政 策 申 请6.2.2.3.1 根 据 现 行 福 利 保 障 政 策 要 求 核 实 儿 童 主 任 上 报 的 儿 童 信 息 , 审 查 后 上 报 上 级 部 门 。6.2.2.3.2 协 同 儿 童 主 任 贯

    31、彻 落 实 辖 区 内 儿 童 福 利 保 障 政 策 , 并 定 时 回 访 儿 童 受 助 情 况 。6.2.2.3.3 办 理 好 辖 区 内 新 增 服 务 对 象 福 利 政 策 申 请 审 核 工 作 。6.2.2.4 调 节 服 务6.2.2.4.1 对 儿 童 或 其 家 庭 即 将 发 生 或 已 经 发 生 的 , 对 儿 童 成 长 不 利 的 变 故 或 矛 盾 纠 纷 , 主 动 做 好 调节 工 作 。 6.2.2.4.2 为 儿 童 家 庭 链 接 社 会 资 源 , 提 供 关 爱 救 助 、 结 对 帮 扶 信 息 , 减 轻 家 庭 抚 养 压 力 、 缓

    32、解 家 庭纠 纷 矛 盾 , 指 导 和 督 促 父 母 或 其 他 监 护 人 履 行 好 监 护 和 抚 养 义 务 。6.2.2.5 健 全 档 案做 好 儿 童 福 利 信 息 库 数 据 录 入 和 动 态 更 新 , 为 社 区 内 孤 儿 、 困 境 儿 童 、 留 守 儿 童 等 对 象 建 立 档 案 ,完 善 档 案 信 息 , 健 全 档 案 管 理 , 专 人 专 管 , 确 保 档 案 管 理 信 息 安 全 。6.2.2.6 信 息 报 送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儿 童 关 爱 服 务 和 儿 童 保 护 , 对 维 护 儿 童 合 法 权 益

    33、、 促 进 儿 童 健 康 发 展 的 好人 好 事 开 展 宣 传 , 总 结 推 广 工 作 中 的 优 秀 做 法 。6.3 村 ( 社 区 ) 儿 童 主 任6.3.1 工 作 职 责 6.3.1.1 负 责 做 好 留 守 儿 童 关 爱 保 护 和 困 境 儿 童 日 常 工 作 , 定 期 向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和 儿 童 督 导 员 报告 工 作 情 况 。6.3.1.2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信 息 排 查 , 及 时 掌 握 留 守 儿 童 、 困 境 儿 童 和 散 居 孤 儿 等 服 务 对 象 的 生 活 保 障 、家 庭 监 护 、 就 学 情 况

    34、等 基 本 信 息 , 一 人 一 档 , 及 时 将 信 息 报 送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并 定 期 予 以更 新 。6.3.1.3 负 责 指 导 监 护 人 和 受 委 托 监 护 人 签 订 委 托 监 护 确 认 书 , 加 强 对 监 护 人 ( 受 委 托 监 护 人 ) 的 法治 宣 传 、 监 护 督 导 和 指 导 , 督 促 其 依 法 履 行 抚 养 义 务 和 监 护 职 责 。6.3.1.4 负 责 定 期 随 访 监 护 情 况 较 差 、 失 学 辍 学 、 无 户 籍 以 及 患 病 、 残 疾 等 重 点 儿 童 , 协 助

    35、提 供 监 护指 导 、 精 神 关 怀 、 返 校 复 学 、 落 实 户 籍 等 关 爱 服 务 , 对 符 合 社 会 救 助 、 社 会 福 利 政 策 的 儿 童 及 家 庭 , 告知 具 体 内 容 及 申 请 程 序 , 并 协 助 申 请 救 助 。6.3.1.5 负 责 及 时 向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报 告 儿 童 脱 离 监 护 单 独 居 住 生 活 或 失 踪 、 监 护 人 丧 失 监 护能 力 或 不 履 行 监 护 责 任 、 疑 似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或 不 法 侵 害 等 情 况 , 并 协 助 为 儿 童 本 人 及 家 庭 提

    36、供 有 关 支 持 。 6.3.1.6 负 责 管 理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儿 童 关 爱 服 务 场 所 , 支 持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和 社 会 力 量 开 展 关 爱 服 务活 动 。 DB3311/T 104 2019 7 6.3.2 服 务 内 容6.3.2.1 信 息 维 护6.3.2.1.1 每 半 年 对 辖 区 内 服 务 对 象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走 访 探 视 , 收 集 并 及 时 更 新 儿 童 信 息 。6.3.2.1.2 掌 握 服 务 对 象 养 育 动 态 , 做 好 记 录 , 及 时 上 报 或 更 新 维 护 信 息 系 统 内

    37、服 务 对 象 信 息 。6.3.2.1.3 宣 传 儿 童 福 利 政 策 法 规 , 传 达 贯 彻 落 实 孤 儿 有 关 保 障 政 策 。6.3.2.2 入 户 评 估6.3.2.2.1 甄 别 需 要 帮 助 的 辖 区 内 孤 儿 、 困 境 儿 童 、 留 守 儿 童 , 入 户 走 访 , 实 地 评 估 儿 童 养 育 状 况 ,对 其 家 庭 或 监 护 人 履 行 抚 养 义 务 和 监 护 职 责 的 意 愿 和 能 力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形 成 评 估 表 ( 附 录 A) 并 上 报工 作 站 。6.3.2.2.2 加 强 对 其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38、 的 辅 导 , 改 善 儿 童 成 长 环 境 。 6.3.2.3 发 现 干 预6.3.2.3.1 开 展 辖 区 内 服 务 对 象 的 摸 排 工 作 , 掌 握 动 态 信 息 。6.3.2.3.2 服 务 对 象 父 母 双 方 因 死 亡 、 失 踪 、 服 刑 、 戒 毒 、 重 病 残 等 原 因 , 无 法 或 无 能 力 实 施 有 效 监护 时 : 入 户 核 查 , 监 测 评 估 服 务 对 象 养 育 状 况 和 身 心 状 况 , 报 乡 镇 ( 街 道 ) 、 公 安 机 关 和 有 关 部 门 ; 协 助 申 请 困 难 救 助 、 落 实 政 策 保 障 ; 服 务 对 象 事 实 无 人 抚 养 的 , 协 助 落 实 委 托 监 护 人 ; 利 用 社 会 资 源 , 帮 助 缓 解 家 庭 困 境 ; 定 期 家 访 , 长 期 关 注 并 加 强 监 护 指 导 。6.3.2.3.3 服 务 对 象 被 父 母 长 期 置 于 无 人 监 管 和 照 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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