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8 T 058-2019 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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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60 A 11 DB3308 浙江省衢州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8/ 058 2019 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服务规 范 2019 - 2 - 11 发布 2019 - 3 - 11 实施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08/ 058 2019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衢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人民 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衢州市 分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 衢州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 坚毅、 巫 子轩 、 刘明、 金慧龙、何日贵 、王丽英 本标准为首次
2、制定。 DB3308/ 058 2019 1 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权利及义务、参保流程、 服务提供 、服务监督与 改进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衢州市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及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的保险 服务 。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综合责任保险是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及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 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的商业保险。 包括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环境污染事故责任、危险品运输承运人责任三 项内容。
3、(以下简称“安环保险”)。 2.2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直接财 产损失及救援费用,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3 环境污染事故责任 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环境污染责 任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直接财产损失以及污 染物进行处置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4 危险品运输承运人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运输车辆在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单载明的危险货物时,因火灾、爆炸;运输车辆发 生碰撞、倾覆;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原因造成运输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毁损、灭失,
4、 以及保险条款列明的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直接财产损失、污染物进行处置所支出的必要的、合 理的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 人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5 第三方服务机构 DB3308/ 058 2019 2 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具有专业技术能力,可以为安环保险提供技术服务的独立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的机构。 2.6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7 第三者 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外的人。 2.8 安环保险服务平台 安环保险服务平台是指具有 现场服务支持 、 数据集成管理 、 指标统计分析 、 数据输
5、出 和 线上咨询服 务 等功能的用于安环保险的 在线服务平台 。 3 基本要求 3.1 保险人 应 是依法成立 , 并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的法人 。 3.2 被保险人应 是 依法成立,并取得相关领域生产 /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生产、经 营的单位。 3.3 投保 人 应具有 完全行为能力 , 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且具有缴纳保险费的能力 。 3.4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依法成立,经营范围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风险管理服务的要求,具有提供专业 服务的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关领域的专业资质。 3.5 投保人与保险人 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 。 4 权利及义务 4.1 保险人权利及义务 4.1.1 保险人权利
6、 4.1.1.1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4.1.1.2 代位求偿权利:指的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 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4.1.1.3 第三方服务管理考核 权利:指的是保险人对其聘请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服务协议期限内, 对其工作的内容、质量、频次都具有管理考核的权利。 4.1.2 保险人义务 4.1.2.1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DB3308/ 058 2019 3 4.1.2.2 保险人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
7、日不行使而消灭。保 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 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1.2.3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 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4.1.2.4 保险人收 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 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 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 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
8、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 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4.1.2.5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 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 支付相应的差额。 4.1.2.6 保险人自 签订保险合同后, 应聘请 第三方服务机构,向被保险人提供 相应 的服务 , 具体服务 内容以 第三方 服务协议为准。 4.1.2.7 保险人应开发安环保险服务平台,提供给政府职能部门、被保险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
9、使用。 4.2 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及义务 4.2.1 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 4.2.1.1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领取保险金或赔偿金的权利。 4.2.1.2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 人不得解除合同。 4.2.2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4.2.2.1 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 单。 4.2.2.2 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2.2.3 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 4.2.2.
10、4 应当配合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同时 采纳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合理化整改建议, 采取 合理的预防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4.2.2.5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交相关索赔材料。 4.2.2.6 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约定的其它事项 。 4.3 第三方服务 机构 权利及义务 4.3.1 第三方服务 机构 权利 4.3.1.1 按照与 保险人签订的 服务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的权利。 4.3.1.2 经过 被保险人允许进入 指定 位置开展 安全 和环境技术服务 。 4.3.2 第三方服务 机构 义务 4.3.2.1 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定期为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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