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5 T 178-2020 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钢瓶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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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3.020.30 CCS J 74 DB3305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标准 DB 3305/T 178 2020 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钢瓶管理规范 2020 - 12 - 04发布 2020 - 12 - 04实施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05/T 178 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人员要求 . 1 5 钢瓶要求 . 2 5.1 采购 . 2 5.2 标志 . 2 5.3 置换 . 2 5.4 互换 . 3 5.5 转让 . 3 5.6 托管 . 3 5.7 建档 . 3 5.8 登记及注
2、销 . 3 5.9 定期检验 . 3 5.10 维护保养 . 3 5.11 报废处理 . 4 6 使用管理 . 4 6.1 收瓶入站 . 4 6.2 钢瓶贮存 . 4 6.3 钢瓶充装 . 4 6.4 钢瓶出站 . 4 6.5 钢瓶配送 . 4 7 信息追溯 . 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钢瓶钢印及文字标识示意图 . 6 参考文献 . 8 DB3305/T 178 2020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市特种设备
3、检测研究院、长兴县长燃液化气有限公 司、杭州规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惠芳 、 王健、陈卫良、叶晋 冉、谢国利、吴勤荣、俞炜挺、吴振华。 DB3305/T 178 2020 1 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钢瓶管理 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钢瓶管理的人 员要求、钢瓶要求、使用管理、信息追溯 等内 容 。 本文件适用于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钢瓶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
4、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 GB/T 5842 液化石油气钢瓶 GB/T 7144 气瓶颜色标志 GB/T 7512 液化石油气瓶阀 GB/T 8334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 13005 气瓶术 语 GB/T 14193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T 16804 气瓶警示标签 GB/T 27550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T 34525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 TSG R000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07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3.1 钢瓶 专门用于
5、盛装液化石油气的钢质气瓶。 GB/T 13005-2011,气瓶结构及附件 3.3 3.2 信息码 用于标识钢瓶制造、充装、定期检验等信息的代码 。通常使用二维码、孔阵码、电子芯片或其他不 易脱落、损坏的数据载体作为其存贮媒体。 4 人员要求 DB3305/T 178 2020 2 4.1 充装单位应根据业务经营需要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充装人员、检查人员、收发人员、维修人员、 送气人员,并持证上岗。相关人员职责如下: a)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新瓶等首次进站钢瓶的验收、标识、建档、登记、变更登记、注销,安排定 期检验、日常维保、报废处理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其他作业人员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钢 瓶作业
6、; b) 充装人员负责钢瓶充装或抽取液化石油气、抽取残液、抽真空等作业并负责作业过程中钢瓶的 安全检查; c) 检查人员负责对钢瓶充装前、 后的安全性能检查; d) 收发人员负责进、出站钢瓶的初步检查和登记; e) 维修人员负责钢瓶的日常维护保养; f) 送气人员负责钢瓶的配送和回收,并对用户进行钢瓶安全使用指导。 4.2 同一班次充装人员应不少于 2人,同一钢瓶同一次作业过程中充装人员和检查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5 钢瓶要求 5.1 采购 5.1.1 应从具备钢瓶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购买新瓶。钢瓶应符合 GB/T 5842的规定,瓶阀应符合 GB/T 7512的规定。 5.1.2 新瓶应具备批
7、量 检验质量 证明书、 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 产品合格证 等出厂资料。产品合格 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规定。 5.2 标志 5.2.1 充装单位所有钢瓶应具有产权标志,包括永久性标志和印刷标志。可委托钢瓶制造厂或检验机 构标注钢瓶产权标志。 5.2.2 永久性产权标志宜采用永久固定在钢瓶上的孔阵码、二维码、电子芯片等包含钢瓶自有产权编 码信息的信息码,也可采用钢瓶自有产权编码钢印标记,其内容和位置可参考附录 A的规定,另可根据 需要在钢瓶护罩或瓶体上压印充装单位汉字简称或代码。 5.2.3 印刷标志一般包括充装单位汉字简称、代码或色环等,其字样
8、、大小、颜色、位置应符合 GB/T 7144的规定。 5.2.4 充装单位间转让钢瓶时,其永久性产权标志为信息码的,凭市场监管部门的变更证明向信息码 管理机构申报变更钢瓶自有产权编码,无需更换钢瓶信息码。永久性产权标志为钢瓶自有产权编码钢印 标记的,可在原自有产权编码上部加压“新充装单位代码 +G”钢印,其位置可参考本规范附录 A的规定。 5.2.5 充装单位间委托管理钢瓶无需更换产权标志。 5.2.6 应严格区分工业用、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瓶色和字色。钢瓶瓶色和字色应符合 GB/T 7144的 规定。 5.3 置换 5.3.1 应对产权置换的钢瓶进行逐瓶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a) 钢瓶制造、
9、检验标识应完整清 晰, b) 无影响安全使用的外观缺陷, c) 使用期未超过安全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 d) 钢瓶未在其它充装单位登记注册。 DB3305/T 178 2020 3 5.3.2 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钢瓶应委托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性能评定,评定合格方可使用。 5.4 互换 充装单位间应定期互换非本单位自有产权钢瓶,因数量不对等产生的差额部分,可 相互协商互换条 件 。 5.5 转让 5.5.1 充装单位间转让的钢瓶应具备 5.1.2中规定的出厂资料及定期检验资料。 5.5.2 液化石油气气瓶接收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应逐只核对钢瓶资料并安排必要的外观检 查。钢瓶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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