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2 T 1060-2018 集中式配送餐企业等级划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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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00.20 A 12 DB3302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2/T 1060 2018 集中式配送餐企业等级划分规范 2018 - 06 - 21发布 2018 - 06 - 21实施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02/T 1060 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宁波市 商务委员会 提出。 本标准由宁波市餐饮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市餐饮业与烹饪协会、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浙江向阳渔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餐饮与烹饪行业
2、协会、宁波格莱特食品有限公 司、宁波聚卿舫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斌、韩桂娟、彭爱武、卢峰、吕儒怦、余苓引、包于波、卢云华、宋杰。 DB3302/T 1060 2018 1 集中式配送餐企业等级划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中式配送餐企业 的术语和定义、 等级 划分与标识 、基本要求和 等级划分条件 。 本标准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有法人营业资质的集中式配送餐企业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 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
3、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87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930.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 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国食药监食 2011 395号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 140号 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集中式配送餐企业 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膳食、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提供者。 3.2 食品处理 区 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4 等级划分与标识 4.1 等级划分
4、根据企业在设备设施、采购与仓储、加工与配送、菜品质量、管理水平、食品安全与环境卫生等方 面的综合能力,将集中式配送餐企业划分为三个等级:三钻级、四钻级、五钻级。 4.2 标识 表示集中式配送餐企业等级的符合和标志,三颗钻石表示为三钻级,四颗钻石表示为四钻级,五颗 钻石表示为五钻级,五钻级为最高级别。 DB3302/T 1060 2018 2 5 基本要求 5.1 集中式配送餐企业应: 具有当地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副本; 具有当地餐饮服务监督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具有当地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验收意见书或相
5、关证明文件; 具有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污水排放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 具有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或相关证明文件; 实行五常法管理。 5.2 集中式配送餐企业应具备表 1的要求: 三钻级应具备 3项以上; 四钻级应具备 5项以上; 五钻级应具备 7项以上。 表 1 序号 要求 1 有闭路电视监视系统 2 应用先进通讯设备 3 通 过 ISO22000 认证 4 通过 14000 认证 5 通过 ISO9001 认证 6 有市级以上行政部门评定的综合荣誉 7 有市级以上行业部门认可的服务品牌 8 有中国、浙江、宁波烹饪大师、名师 9 积极引进先进节能设备,节能设施达到国家先进水平 10 有先进
6、泔水处理系统 6 等级划分条件 6.1 三钻级 6.1.1 设备设施 6.1.1.1 选址 6.1.1.1.1 企业建筑面积应不小于 3000m2,食品处理区总面积应不小于建筑面积的 50%;日均产量应 不小于 0.5万份。 6.1.1.1.2 不应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6.1.1.1.3 应距离粪坑 、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 25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 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6.1.1.1.4 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场所,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 25m以上。 6.1.1.2 食品处理区 DB330
7、2/T 1060 2018 3 6.1.1.2.1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场所、切配场所、烹调场所、分装场所和餐用具清洗消毒 的场所(洗消间),必要时可设置仓库。 6.1.1.2.2 食品处理区各加工操作场所均应设在室内。 6.1.1.2.3 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 6.1.1.2.4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防止操作中交叉污染。 6.1.1.2.5 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最大 供餐人数相适应,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切配烹饪场 所面积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附录 1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的规定。 6.1.1
8、.2.6 食品处理区内水池的数量或容器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6.1.1.2.7 食品处理区应设有存放当班够用垃圾容器,垃圾清运处理符合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的规定。 6.1.1.3 地面与排水 6.1.1.3.1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应平整、无裂缝。 6.1.1.3.2 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不小于 1.5%) 及排水系统(排水沟)。 6.1.1.3.3 排水沟侧面和底面接合处 要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径不小于 3cm),并设有可拆卸的盖板。 排水沟出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 6mm的金属隔栅,以防鼠类侵入
9、。 6.1.1.3.4 清洁操作区内不应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溢出。 6.1.1.4 墙壁与门窗 6.1.1.4.1 墙角及柱角间要有一定的弧度(曲率半径在 3cm以上)。 6.1.1.4.2 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设置空气幕或防蝇设施。 6.1.1.4.3 窗户不宜设室内窗台,若有窗台台面应向内侧倾斜(倾斜度宜在 45以上),门应采用易 清洗、不吸水的无毒、无异味的坚固材料,并设置自动闭合装置。 6.1.1.5 屋顶与天花板 6.1.1.5.1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 材料涂 覆或装修。水蒸汽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 6.1.
10、1.5.2 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 通过,应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6.1.1.5.3 烹调场所天花板离地面应在 2.5m以上,小于 2.5m的应采用机械通风。 6.1.1.6 厕所 6.1.1.6.1 厕所不应设在食品处理区内。 6.1.1.6.2 厕所应采用冲水式,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 6.1.1.6.3 厕所应设有效排气(臭)装置,并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设置严密坚固、易于 清洁的纱门及纱窗,外门应能自动关闭。 6.1.1.6.4 厕所排污管道应与加工经营场所的排水管道分设(如: 排污管
11、道与下水道),且应有可靠 的防臭气水封。 6.1.1.6.5 厕所内的洗手设施应设置在出口附近。 6.1.1.7 更衣室 6.1.1.7.1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并配备洗手消毒设施。 6.1.1.7.2 更衣场所应足够供员工更衣之用。 6.1.1.8 库房 6.1.1.8.1 库房的构造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易于清洁。 DB3302/T 1060 2018 4 6.1.1.8.2 要有防止动物侵入的装置(挡鼠板)。 6.1.1.8.3 库房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存放位置应能使储藏的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 10cm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 6.1.1.9
12、 洗手消毒 6.1.1.9.1 洗手消毒设施旁边应设有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应有洗手消 毒方法标示。 6.1.1.9.2 洗手池的 材质应为不透水材料,结构应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水笼头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 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6.1.1.9.3 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立足部浸泡消毒池与风淋设施。 6.1.1.10 供水设施 6.1.1.10.1 供水的水质应符合 GB 5749的规定(水的色度、游离余氯、细菌总数等)。 6.1.1.10.2 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与食品加工用水不能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其管道系统应以不同 颜色明显区分。非饮用水的管道系统和食品加
13、工用水应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防止生活饮用水的二次 污染)。 6.1.1.11 通风排烟设施 6.1.1.11.1 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空气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低 清 洁区。 6.1.1.11.2 热加工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灶上方应设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 6.1.1.11.3 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要有排风设备,设备上方最好分隔成小间,做好凝结水的引泄,防止 滴水。 6.1.1.12 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 6.1.1.12.1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在餐具清洗池附近应放置带盖的废弃物容器。 6.1.1.12.2 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
14、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6.1.1.12.3 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6.1.1.12.4 餐用具应用热力方法为主进行消毒。 6.1.1.12.5 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应符合 GB 14930.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6.1.1.13 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加 工经营场所应设置灭蝇,灭鼠设施。如苍蝇拍、粘蝇纸、灭蝇灯、挡鼠板等简便设施。使用灭蝇 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 2m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保持一定距离。 6.1.1.14 采 光 照明 6.1.1.14.1 食品处理区工作面不应低于 220lux,其它场所不应低于 110lux (光源应不至
15、于改变观察 食品的天然颜色 ) 。 6.1.1.14.2 安装暴露在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最好使用防护罩,以防止破裂时玻璃碎片污染食品。 6.1.1.15 废弃物暂存 6.1.1.15.1 食品处理区内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应设有废弃物容器。 6.1.1.15.2 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能防止有害动物的侵入、不良气味 或污水的溢出, 内壁应光滑以便于清洗 (禁止塑料袋单独使用 )。 6.1.1.15.3 在加工经营场所外适当地点设置垃圾临时集中存放设施,其结构要密闭。 6.1.1.16 食品加工用设备和工具 DB3302/T 1060 2018 5 6.1.1.16.1
16、 设备和工具要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避免因构造原因造成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滞 留于设备和工具中。 6.1.1.16.2 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设备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 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 6.1.1.16.3 设备的摆放位置要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 。 6.1.1.16.4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要分开并有明显的标识 。 6.1.1.16.5 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接触食品的设备与工具,应由无毒 、无臭味或异味、耐腐蚀、不易 发霉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 6.1.2 采购与仓储 6.1.2.1 原辅料采购 6.
17、1.2.1.1 采购原料有固定地点,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6.1.2.1.2 采购食品辅料有固定地点,有营业执照、流通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6.1.2.1.3 采购包装材料有固定地点、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6.1.2.1.4 畜禽类原料应采用健康良好的畜禽肉,实行定点屠宰的猪肉需要提供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或 者农林畜牧部门颁发的定点屠宰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 6.1.2.1.5 对采购的材料有核对记录。 6.1.2.1.6 对采购的食品未能提供检验报告的,应自检并有检验报告。 6.1.2.1.7 采购的食品添加剂符合卫生要求。 6.1.2.1.8 有与供应方签订的采购合同。 6.1.2.1.
18、9 有不合格品控制和处理。 6.1.2.1.10 未经检验的食品和原辅材料不应投入生产。 6.1.2.1.11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计量器具。 6.1.2.1.12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保温、保鲜功能的运输车辆。 6.1.2.2 仓储 6.1.2.2.1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食品冷冻库房,温度保持在 -18以下。 6.1.2.2.2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食品冷藏库房、温度保持在 0 4,摆放整齐。 6.1.2.2.3 有足够与生产相适应的食品、副食品库房、分类分架、隔墙离地、防鼠设施。 6.1.2.2.4 入库物品应核对送货清单和采购合同订单。 6.1.2.2.5 库内食品、副食品标识符合卫生要求。 6.1.
19、2.2.6 有过期食品、不良食品反馈单据及品管签字。 6.1.2.2.7 有入库的计量器具,有叉车、液压车。 6.1.2.2.8 半成品入库应依工序检验, 验收点检合格入库。 6.1.2.2.9 半成品入库应贴附追踪标签,以便流通,及时输出。 6.1.2.2.10 半成品入库 应 出示有效单据,遵循先进先出。 6.1.2.2.11 半成品流通应采取防范措施预防食品变质、破损。 6.1.2.2.12 成品入库应有终检,允收签认,点检入库。 6.1.2.2.13 成品入库应查验标识与实物是否相符。 6.1.2.2.14 成品入库应定点储存,妥善防范,方便周转运输。 6.1.2.2.15 成品仓库应
20、严格遵循成品防护要求,标识清楚。搬之简易,包装稳固,贮存合理,保护得 当。 6.1.2.2.16 库房内干净、清洁、无垃圾、无蛛网。 6.1.3 加工与配送 DB3302/T 1060 2018 6 6.1.3.1 加工 6.1.3.1.1 加工区应设独立的食品分装间,食品分装间内应设有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 施,食品分装间内温 度应不高于 25。 6.1.3.1.2 食品分装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能够自动关闭。 6.1.3.1.3 食品分装间内安装紫外线灯或臭氧发生器、紫外线灯,应按功率不小于 1.5W/m3设置,分 布均匀,距离地面 2m 以内。臭氧
21、发生器应按浓度大于 20mg/ m设置。 6.1.3.1.4 需要直接饮用水,应通过净水设施处理,生产用水应与清洁用水分开。 6.1.3.1.5 食品分装间如有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 6.1.3.1.6 食品分装间食品传送设专用开闭式物流通道。 6.1.3.1.7 食品分装间的面积要与生产场所面积相适应,宜符合有关规定,有专人操作,非操作人员 不应进入食品分装间。 6.1.3.1.8 不 应使用不新鲜的、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限、可疑含有某种有毒有害因素等导致降低营 养价值的食品。 6.1.3.1.9 在粗加工各类蔬菜时应先拣洗后切配,并且切配后应置于专用保鲜设备中待用。 6.1.
22、3.1.10 拣洗与切配各类食品,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应选择与其食物相适应的加工操作流程, 以达到最大限度的做好食物中营养素的保护。 6.1.3.1.11 在手工剁碎成末制作成相应半成品的每个环节中,应当根据蛋白质、矿物质、维生素等营 养素的损失情况,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 6.1.3.1.12 在加工制作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应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消化吸收的生理特点,制作成与其相 符合的待烹调原料。 6.1.3.1.13 对于植酸、草 酸、磷酸等有机酸含量较高的蔬菜,如菠菜、黄花菜、山药等。应经过特殊 处理去掉这些有机酸后进行烹调。如采用沸水处理,则水温始终不应低于 90,并快速汆水以免水溶 性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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