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T 724.10-20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0部分:木材加工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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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ICS 79 CCS B 70 DB12 天津市 地方标准 DB 12/T 724.1020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0 部分: 木材加工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10: Wood processing enterprises 2021 - 01 - 21 发布 2021 - 03 - 01 实施 天津市 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 724.10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2、 评定内容 . 1 4.1 基础管理要求 . 1 4.2 场所环境 . 1 4.3 设备设施 . 2 4.4 特种设备 . 5 4.5 公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6 4.6 用电 . 8 4.7 消防 . 8 4.8 危险化学品 . 9 4.9 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 . 9 4.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9 4.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9 5 评定细则 . 10 附录 A (规范性)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11 附录 B (规范性)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2 附录 C (规范性)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0 附录 D (规范性) 设备设
3、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6 附录 E (规范性)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1 附录 F (规范性)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8 附录 G (规范性)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3 附录 H (规 范性)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4 附录 I (规范性)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2 附录 J (规范性) 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7 附录 K (规范性)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8 附录 L (规范性)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
4、评定细则 . 72 DB12/T 724.102021 II 前 言 本 文件 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 规定 起草。 本 文件是 DB12/T 724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的第 10部分。 DB12/T 724已经发布了以下 部分: 第 1部分:总则; 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 3部分:加油站; 第 4部分:石油库; 第 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 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第 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 8部分:纺织企业; 第 9部分: 服装 制 造加工企 业; 第 12部分: 纸 制品制 造企 业; 第
5、13部分: 机械 制 造企 业; 第 21部分:烟草制品企业 ; 第 22部分:日化产品制造企业 ; 第 26部分:酒类 制造企业 ; 第 31部分: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 ; 第 32部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 ; 第 57部分:电子通信制造企业 。 本 文件 由 天津 市 应急 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 文件 起草单位: 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 中安广源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 文件 主要起草人: 刘宝刚、何川、庞梦霞、彭志、 朱建伦、 张新华、刘锐能、王雪松、张学雁、 刘建澜、田安利 DB12/ 724.102021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0 部分:木材加工企
6、业 1 范围 本 文件 规定 了木材加工企 业( 以下简称 “ 企 业 ”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 和 评定细则 。 本 文件 适 用 于企 业安全 生产等级的 划 分与评定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5606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 标准 GB 500
7、5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AQ 4228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 防爆安全规范 XF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DB12/T 724.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部分:总则 DB12/T 724.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术语 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评定内容 4.1 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 要求 应符合 DB12/T 724.2的规定。 4.2 场所环境 4.2.1 厂区 4.2.1.1 厂区布置合理,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 ,作业区与生活区应分开设置 ,易燃及可燃材料堆场的 布置应远离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地点。 4.2.
8、1.2 人流出入口 应 与主要物流出入口分开 , 物流 出入口应 设 有限速 标 识,交通视线盲区应 设 置 安 全设施 。 DB12/T 724.102021 2 4.2.1.3 厂区 、厂房和仓库 应设置醒目的 禁止烟火 、 禁止吸烟 、禁止放易燃物 等安全警示 标志 。 4.2.1.4 消防车道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4.2.2 作业场所 4.2.2.1 厂房的耐火等级、 防火间距 、 安全出口 和 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4.2.2.2 车间应 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或机械通风设施 。 4.2.2.3 车间工作地面应平整、坚固,能承受工作时规定的荷重。
9、4.2.2.4 应 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及 时规范清理 ,并有清扫记录 。 4.2.2.5 使用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联锁和报警装置。 4.2.2.6 车间各类物料堆放应 符合 GB 15606 的规定 , 堆放 位置的顺序 应 便于加工作业 。 4.2.2.7 木粉尘、木屑等可燃废料应设专门场所集中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 4.2.2.8 各种工 辅 器具、料箱应结构牢固,沿人行通道两边无突出物品或锐边物品。 4.2.2.9 车间内车行道、人行通道的宽度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主干道、应急疏散通道及人行通道应 无占道物品。 4.2.2.10 安全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疏散路线应设置应急
10、照明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4.2.3 仓库、堆场 4.2.3.1 仓库的耐火等级 和 疏散门的设置 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4.2.3.2 木材原材料或成品仓库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 木材原材料堆场 与 其他建筑物 的防火间距 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4.2.3.3 不应将 道路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以及非指定露天区域作为临时或长期使 用的物料周转库。 4.2.3.4 仓库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 150m2,库房内主通道 的宽度应不小于 2m。物 品堆放应符合 XF 1131 的规定。 4.2.3.5 仓库内需要设置
11、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4.2.3.6 木材原材料与成品堆场应设置消防车道,且车道边缘与堆垛的距离不应小于 5m。 4.2.3.7 仓库内 装卸安全管理 应符合 以下 要求 : a) 进入仓库的铲车和其它能产生火花的装卸设备应安装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b) 进入仓库的 设有吊装机械设备的金属钩 爪及其他操作工具,应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金属材料制 造,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 ; c)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应在仓库内停放和修理。 4.2.3.8 仓库内 用电安全管理 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 60W 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
12、灯具和其 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b) 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热水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电器; c) 使用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 0.5m 的防火间距,架空线路下方不应堆放物品; d) 应在仓库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 e) 敷设的电气 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硬塑料管保护,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4.2.4 建筑物防雷 厂区内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与接地系统,防雷设施 应 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并应取得检测合格报 告。 DB12/ 724.102021 3 4.3 设备设施 4.3.1 一般要求 4.3.1.1 设备设施应建
13、立台账, 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设施。 4.3.1.2 生产设备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 GB 15606 的规定。 4.3.1.3 对运动传递部件 、设备中旋转或直线运动的部件 ,如皮带轮、皮带、齿轮、齿杆、传动轴 等 部件 产生的危险的防护,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或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 4.3.1.4 距操作面垂直距离 2m 以下,且有可能造成缠绕、吸入或卷入等危 险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 应予以封闭或设置防护装置 。 4.3.1.5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保护,且连接正确、可 靠。纤维干燥管道和砂光除尘系统应有防静电和防雷接地装置。 4.3.1.6 各
14、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气与机械联锁装置、紧急制动装置、声光报警装置、 自动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操作手柄、 显示屏和指示 仪表应 灵敏、准确 ;附属装置应齐全。 4.3.1.7 设备液压系统、润滑系统、气动系统应密封良好。 4.3.1.8 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明显安全警示标识 并 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3.1.9 设备设施的主操作台、上下料处和刀库内等位置应设置急停装置, 急停开关应设置在易于操 作的位置 。 4.3.1.10 设备设施周围应设置必要的安全巡视、检查和检修通道。 4.3.1.11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不应使用容易碰撞出火花的铁质工具及摩擦产生静电的相关工具 。 4
15、.3.1.12 产生尘毒危害的设备应配置防尘、防毒设施; 高频设备应设置电磁辐射防护装置。 4.3.1.13 工业梯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金属结构件应无变形、裂纹、腐蚀等缺陷,焊接接头应牢固; b) 固定式钢斜梯踏板及钢平台铺板应采用花纹钢板或经防滑处理的钢板制作; c) 活动人字梯铰链完好且无变形,两梯之间梁柱中部应有限制拉线; d) 梯子与地面接触部位应设置防滑装置 ; e) 当平台距基准面高度小于 2m 时,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0.9m;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 2m 并 小于 20m时,防护栏高度不应低于 1.05m;距基准面高度大于 20m时,防护栏高度应不低于 1.2m。 4.3
16、.2 原料制备设备 4.3.2.1 削片机和刨片机应配置重物分离器和磁选系统,并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4.3.2.2 旋切机和刨切机等设备 在突然停电时两卡轴应保持原来卡紧状态,且停电又恢复通电后,应 有防止自动再启动的装置 。 4.3.2.3 单板剪切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红外线开关、脚踏开关、双手按钮式开关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可靠,无松动; b) 手动铡刀的机体应与地面连接牢固稳定。 4.3.2.4 热磨机的轴承在工作条件下应保 持润滑;磨室泄压时,应确认现场无人;应保存润滑作业记 录和磨室作业前检查记录。 4.3.2.5 高温热处理设备及蒸煮设备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有过载保护
17、装置、温度计和压力指示装置,蒸汽压力表和电接点压力表等 设计压力小于 1.6MPa 压力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的精度不得低于 2.5 级,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1.6MPa 压力容 器使用的压力表的精度不得低于 1.6 级; (3)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当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 3.0 倍 ; b) 加热管道、排水管道、泵组等应密封良好,加热管道应有保温防烫伤措施 ; DB12/T 724.102021 4 c) 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应 按规定 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和安全检 定 合格后方可使用。 4.3.2.6 木工带锯机及锯条 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上锯轮机动升降操纵机构应与锯机起动操纵机构联锁; b)
18、 下锯轮上应设置制动装置; c) 应设置清除锯轮和带锯条粘着物的装置; d) 带锯条的厚度应与带锯轮的直径规格相匹配; e) 原木夹紧装置应同步; f) 车轮、轨道、钢丝绳、限位、制动和跑车等机械运动机构应完整 ; g) 应 设有急停操作装置 。 4.3.2.7 木工压刨床应设置止逆器和最大切削深度限位器,并配置急停装置。 4.3.3 干燥 系统 干燥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干燥系统中应设置自动火花探测及自动灭火系统,安装在烘干设备和下游材料处理设备之 间 ; b) 干燥管道应采用 水平方向, 合理布局 ; c) 对加工刨花板或其他可能产生高浓度细尘的材料的干燥炉,如采用了非直排方式,则
19、应对旋风 除尘器或风箱设置泄爆装置; d) 干燥系统与纤维分离系统和成型系统之间应进行隔离。 4.3.4 调胶和施胶设备 调胶和施胶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调胶和施胶设备应密封良好; b) 拌胶机开关紧固螺栓应牢固,自锁装置应安全有效; c) 涂胶机设备的防护网开启应与设备启动联锁。 4.3.5 铺装成型、预压、热压设备、压贴设备 铺装成型、预压、热压设备、压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机械设备液压系统中应有过压保护,在系统中设置必要的报警装置或指示信号,包括: 蜂鸣器、 警示灯、限位开关、双手按钮式操纵装置、急停开关、时间继电器、温控器和平衡装置(升降 平衡齿轮、平衡液压缸等)等; b
20、) 蒸汽和导热油管道的隔热保温材料应完整; c) 气动系统应有过压保护装置; d) 应有热压机停机检修时防止压板滑落的保护措施; e) 热压机应至少每月清扫一次积尘。 4.3.6 圆锯类设备(锯边设备)、立铣类设备(铣边设备)、冷却翻板设备 4.3.6.1 圆锯类设备(锯边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圆锯机上的旋转圆锯片应设置防护罩,或采取保护操作者安全的其他防护措施 ; b) 设备应有急停操纵装置 ; c) 圆锯机应按规定设置分料刀和止逆器。 4.3.6.2 立铣类设备( 铣边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设置 固定 主轴 的止 动装置 ,该装置必须与主轴启动操纵联锁 ; DB12/ 7
21、24.102021 5 b) 机器上的铣刀头应设置防护罩并覆盖除切削工件所需部分以外的刃口; c) 机器应设置工件安全进给的导向板,导向板的高度应大于机器上所能安装刀具的最大高度,其 长度之和应不小于工作台长度的 3/4; d) 模块与卡具安全附件齐全; e) 设有手动、气动、机械卡紧装置; f) 刀具切削旋转方向和物料前进方向应设有明确标识。 4.3.6.3 冷却翻板设备显著位置应设置禁止靠近设备的警示标识。 4.3.7 砂光设备 砂光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设置气压和砂光断带保护系统,包括行程开关、光电 控制和连锁装置; b) 气力输送系统与板材砂光机相连接时,板材砂光机应安装火花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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