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799-2020 生猪养殖场生物安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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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7.080 CCS B 41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7992020 生猪养殖场生物安全规范 Biosecurity specification for pig farms 2020 - 12 - 24发布 2021 - 04 - 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17992020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生物安全管控区建设 . 4 附录A(资料性) 四级生物安全管控区示意图及生物安全防疫屏障功能流程图 . 9 DB11/T 17992020 II 前
2、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滨、韦海涛、郑瑞峰、宋彦军、刘晓冬、徐发荣、王玉田、李栋梁、潘兴亮、 郑雪莹、王斌、张晓思、张帅、韩磊、陈少康、赵浩军、于鹏、张佳艳、李腾、周德刚、潘珺、罗伏兵、 邓柏林、张跃、苗燕、马志军、严亚军、赵景义、王慧强、余春明、许光勇。 DB11/T 17992020 1 生猪养殖场生物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猪养殖场生物安全
3、基本要求、生物安全管控区建设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地区生猪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建设和管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7823 集约化猪场防疫基本要求 GB/T 17824.1 规模猪场建设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猪 pig 生存的家猪。 3.2 生物安全 biosecurity 生猪
4、养殖过程中,为了防止或是阻断病原体侵入、侵袭猪群,保证猪群健康与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 预防和控制疫病的综合性技术与管理措施。 3.3 防疫屏障 epidemic prevention barrier 根据生物安全管控区的要求,在生猪养殖场内外建设的车辆洗消中心、中转站点、围墙、围栏、消 毒通道、隔离带等的防疫设施和相应措施。 3.4 生物安全管控区 biosecurity control zone 将生猪养殖场按照生物安全风险等级划分的不同区域。 3.5 DB11/T 17992020 2 净道 non-pollution road 场区内用于健康猪群和饲料等洁净物品转运的专用通道。 来源:GB
5、/17824.12008,3.3 3.6 污道 pollution road 场区内用于垃圾、粪便、病死动物等非洁净物品转运的专用通道。 来源:GB/17824.12008,3.4 3.7 出猪中转台(间) pig transfer platform 在猪场外设置的,用于本场生猪运输车和外部生猪运输车之间转运生猪的平台或设施。 3.8 出猪台(间) pig shipment dock 建于生产区与外部交界处,供装载生猪用的平台或设施。 3.9 猪舍 piggery 具备有效物理隔离措施且可全封闭管理,舍内猪只具有确定的流行病学关系,暴露于某一病原的可 能性相近的最小生物安全单元。 3.10 栋
6、舍 pig house 由一个或多个猪舍组成的独立生猪养殖建筑。 4 基本要求 4.1 选址要求 4.1.1 距离其他生猪养猪场所、生猪屠宰加工厂、猪肉及相关制品销售市场、非本场专用猪粪肥收集 处理场所1 000 m以上。周边1 000 m范围内无开放式生活垃圾堆放场点。 4.1.2 距离牲畜诊疗场所、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 000 m以上。 4.1.3 距离城乡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500 m以上。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 m以上。周边500 m范围内无酒店、餐厅、饭店等餐饮服务场所。 4.2 分区管理 4.2.1 生猪养殖场建设布局应符合GB/T 17824
7、.1的要求。 4.2.2 生猪养殖场应实行生物安全分区管理,按照生物安全风险等级划分的不同区域,可分一级、二 级、三级、四级生物安全管控区(示意图见附录A)。 4.2.3 生猪养殖场应建立不同生物安全管控区,建设对应级别的防疫屏障(见附录A),对人员、车 辆、物料、猪和精液实行分区隔离、分级准入、分道通行等差异化管理。 4.2.4 可根据防疫屏障所处位置和功能,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防疫屏障: DB11/T 17992020 3 a) 一级防疫屏障指场外车辆洗消中心、场外生猪和物资中转站点等降低病原微生物对养殖场威胁 的防疫设施设备。 b) 二级防疫屏障指养殖场围墙、进出养殖场人员、车辆、
8、物资消毒通道、围墙内外的防鼠设施和 措施、进出养殖场的门禁和监控系统等防止病原进出养殖场内的设施设备。 c) 三级防疫屏障指生产区外围及内部的防病媒生物、生产区入口人员、物料、车辆洗消设施设 备、入口监控系统、出猪设施、病死动物无害化设施及措施、生产区内部的分区管理措施等防 止病原在生产区内传播的设施设备和措施。 d) 四级防疫屏障指栋舍入口监控系统、栋舍媒介生物防控措施、栋舍和猪舍的人员洗消设施设备、 病死猪处理措施、粪污处理措施等防止病原传入栋舍或在栋舍内传播的设施设备和措施。 4.2.5 生猪养殖场内净道和污道应分开设置,减少交叉。交叉区域应有消毒措施。 4.3 饲料安全 4.3.1 宜
9、采取85 3 min制粒杀灭饲料原料中可能污染的非洲猪瘟病毒等病原;有害物质和微生物的 量应该符合GB 13078的要求,不应私自添加猪源性蛋白原料。 4.3.2 生猪养殖场所应配饲料塔、饲料线等自动密闭供应系统,中转料塔应建在生产区外。 4.3.3 饲料库应建有防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或相应措施。 4.4 饮水安全 4.4.1 饮水应符合GB 5749要求。 4.4.2 养殖场应定期对饮用水进行病原监测,防止水源污染,根据监测结果对饮水进行消毒处理。 4.5 养殖污染防治 4.5.1 生猪养殖场应根据饲养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 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
10、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 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 害化处理的,可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4.5.2 无害化处理区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建有围墙或围栏,在出入口设立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b) 作业人员、运输工具从无害化处理区出来前应清洗消毒; c) 贮粪场所应有防雨、防渗、防溢流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d) 在粪便收集、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遗撒、防渗漏等措施。 4.5.3 应做到雨水、污水的分流排放,污水应采用暗沟或地下管道排入粪污处理区。 4.5.4 粪污处理应符合GB 1
11、8596的相关要求。 4.5.5 生活垃圾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餐厨剩余物不应饲喂生猪。 4.5.6 生猪养殖场可在无害化处理区自建符合相关规定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也可委托有资质 的单位代为处理。 4.5.7 向场外运输猪粪等时,可用本场车辆运输到场外中转后,再由外部车辆运输。车辆返回前应到 洗消中心彻底清洗、消毒、干燥。 4.6 兽医诊疗 4.6.1 生猪养殖场应设立兽医室,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兽医技术人员,建立诊疗记录。 4.6.2 兽医室应配置临床巡检、免疫等器材,并配备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快速检测设备。 DB11/T 17992020 4 4.6.3 应制定兽医室生物安全制
12、度和检测设备使用制度。 4.6.4 猪场诊疗、免疫、配种等活动产生的针管、针头、药瓶等废弃物,应放入专用容器内,不得与 生活垃圾混合,由专业机构统一收集处理。 4.7 管理要求 4.7.1 应有负责生物安全的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生物安全措施制定和执行。 4.7.2 应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对员工实施培训、考核上岗,定期进行在岗培训和考评。 4.7.3 应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生物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有培训、考核记录。 4.7.4 应在关键控制点设立智能化管控、监控系统,实行身份鉴别和分区准入。 4.7.5 应根据工作岗位、生物安全管控区域级别等对工作服实行标识化管理。 4.7.6 应通过设立
13、警示标识、操作流程示意图或语音提示等方式规范生物安全关键控制点操作。 4.7.7 应有专职兽医技术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兽医诊疗、免疫工作。 4.7.8 应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人员流动、饲料来源、生猪诊疗、无害化处理等生产等信息进行 记录和存档管理。 4.7.9 根据不同区域生物安全等级进行人员管理,人员遵循单向流动原则,不得逆向进入生物安全更 高级别区域。 4.7.10 养殖场内不得饲养其他动物,应有防止其他动物进入场内的设施或措施。 4.7.11 保险理赔查勘人员不得进入生猪养殖场。 4.7.12 应建立生物安全监督机制,确保各项生物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4.7.13
14、应定期检查各种免疫、消毒等生产记录及养殖环境治理情况,进行生物安全隐患排查、评估和 整改,及时完善生物安全制度。 5 生物安全管控区建设 5.1 一级生物安全管控区 5.1.1 管控范围 包括猪场外中转、洗消、停车等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以及邻近的运输道路等区域。 5.1.2 生产车辆 5.1.2.1 生猪养殖场应配置或租赁生猪运输专用车辆,并按相关规定备案、加装GPS定位监控系统, 车辆厢壁及底部应做防腐、防渗处理。 5.1.2.2 应在场外建有清洗、消毒、带高温烘干间的生猪运输车辆洗消站(点)。 5.1.2.3 作业后的生猪运输车辆应进行清洗、消毒和高温烘干。可采用60、30min或70、20
15、min 烘干处理。 5.1.2.4 生猪运输车辆应在高温烘干处理后停放于指定位置,在下次运猪前不得移动,按有关要求, 进行非洲猪瘟病毒等检测,符合规定后到中转出猪台(间)装猪。 5.1.2.5 外部车辆不得进入养殖场内,本场自用饲料运输车需进入养殖场内的,应在场外车辆消毒点 进行彻底消毒。 5.1.3 外来非生产车辆 5.1.3.1 应在场外划定车辆停放区,供本场非生产车辆停放;生活区、办公区与养殖生产区分开设立 且有隔离措施的,非生产车辆停车区可设在办公区。 DB11/T 17992020 5 5.1.3.2 应建立非生产车辆停车区消毒制度,定期进行场地消毒。 5.1.4 出猪中转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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