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25.2-2014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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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25.22014 代替 HJ/T 251999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site monitoring 2014-02-19发布 2014-07-01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25.22014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4年 第14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污染场地环境监督管 理,现批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等五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
2、2014); 二、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 三、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 四、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 五、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 以上标准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发布的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 准(HJ/T 251999)废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4年2月19日 HJ 25.22014 ii HJ 25.22014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
3、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原则、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2 5 监测计划制定.3 6 监测点位布设.4 7 样品采集.8 8 样品分析.9 9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10 10 监测报告编制.10 HJ 25.22014 iv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污染场地环境监督管 理,规范场地环境监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与以下标准同属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12014);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3201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 25.42014)。 自以
4、上标准实施之日起, 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 HJ/T 251999)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场地环境监测的原则、程序、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2月1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HJ 25.22014 1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场地环境监测的原则、程序、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以
5、及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程验收、回顾性 评估等过程的环境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场地的放射性及致病性生物污染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085.1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6、/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场地 site 某一地块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 3.2 污染场地 contaminated site 对潜在污染场地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确认污染危害超过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的 场地,又称污染地块。 HJ 25.22014 2 3.3 关注污染物 contaminant of con
7、cern 根据场地污染特征和场地利益相关方意见,确定需要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污染物。 3.4 土壤混合样 soil mixture sample 指表层或同层土壤经混合均匀后的土壤样品,组成混合样的采样点数应为520个。 4 基本原则、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 4.1 基本原则 4.1.1 针对性原则 污染场地环境监测应针对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工程验收及回顾性评估等各阶段环境管 理的目的和要求开展,确保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为场地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4.1.2 规范性原则 以程序化和系统化的方式规范污染场地环境监测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保证污 染场地环境监测的科
8、学性和客观性。 4.1.3 可行性原则 在满足污染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工程验收及回顾性评估等各阶段监测要求的条件 下,综合考虑监测成本、技术应用水平等方面因素,保证监测工作切实可行及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4.2 工作内容 4.2.1 场地环境调查监测 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过程中的环境监测,主要工作是采用监测手段识别土壤、地下水、地表水、 环境空气、残余废弃物中的关注污染物及水文地质特征,并全面分析、确定场地的污染物种类、污染程 度和污染范围。 4.2.2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监测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过程中的环境监测,主要工作是针对各项治理修复技术措施的实施效果所开展的 相关监测,包括
9、治理修复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工程质量监测和二次污染物排放的监测。 4.2.3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 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完成后的环境监测,主要工作是考核和评价治理修复后的场地是否达到已 确定的修复目标及工程设计所提出的相关要求。 4.2.4 污染场地回顾性评估监测 污染场地经过治理修复工程验收后,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为评价治理修复后场地对地下水、地表 水及环境空气的环境影响所进行的环境监测,同时也包括针对场地长期原位治理修复工程措施的效果开 展验证性的环境监测。 4.3 工作程序 污染场地环境监测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监测内容确定、监测计划制定、监测实施及监测报告编制。 监测内容确定是监测启
10、动后按照4.2中的要求确定具体工作内容;监测计划制定包括资料收集分析,确 定监测范围、监测介质、监测项目及监测工作组织等过程;监测实施包括监测点位布设、样品采集及样 品分析等过程。 HJ 25.22014 3 5 监测计划制定 5.1 资料收集分析 根据场地环境调查结论,同时考虑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监测、工程验收监测、回顾性评估监测各阶段 的目的和要求,确定各阶段监测工作应收集的污染场地信息,主要包括场地环境调查阶段所获得的信息 和各阶段监测补充收集的信息。 5.2 监测范围 5.2.1 场地环境调查监测范围为前期环境调查初步确定的场地边界范围。 5.2.2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监测范围应包括治理修复
11、工程设计中确定的场地修复范围,以及治理修复中 废水、废气及废渣影响的区域范围。 5.2.3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范围应与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范围一致。 5.2.4 污染场地回顾性评估监测范围应包括可能对地下水、地表水及环境空气产生环境影响的范围, 以及场地长期治理修复工程可能影响的区域范围。 5.3 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主要为土壤,必要时也应包括地下水、地表水及环境空气等。 5.3.1 土壤 土壤包括场地内的表层土壤和深层土壤,表层土壤和深层土壤的具体深度划分应根据场地环境调查 结论确定。场地中存在的硬化层或回填层一般可作为表层土壤。 5.3.2 地下水 地下水主要为场地边界内的地下水或经场地
12、地下径流到下游汇集区的浅层地下水。在污染较重且地 质结构有利于污染物向深层土壤迁移的区域,则对深层地下水进行监测。 5.3.3 地表水 地表水主要为场地边界内流经或汇集的地表水,对于污染较重的场地也应考虑流经场地地表水的下 游汇集区。 5.3.4 环境空气 环境空气是指场地污染区域中心的空气和场地下风向主要环境敏感点的空气。 5.3.5 残余废弃物 场地环境调查的监测对象中还应考虑场地残余废弃物,主要包括场地内遗留的生产原料、工业废渣, 废弃化学品及其污染物,残留在废弃设施、容器及管道内的固态、半固态及液态物质,其他与当地土壤 特征有明显区别的固态物质。 5.3.6 场地治理修复监测的对象还应
13、包括治理修复过程中排放的物质,如废气、废水及废渣等。 5.4 监测项目 5.4.1 场地环境调查监测项目 (1)场地环境调查初步采样监测项目应根据前期环境调查阶段性结论与本阶段工作计划确定,具体 按照HJ 25.1相关要求确定。可能涉及的危险废物监测项目应参照GB 5085中相关指标确定。 (2)场地环境调查详细采样监测项目包括环境调查确定的场地特征污染物和场地特征参数,应根据 HJ 25.1相关要求确定。 HJ 25.22014 4 5.4.2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验收及回顾性评估监测项目 (1)土壤的监测项目为风险评估确定的需治理修复的各项指标。地下水、地表水及环境空气的监测 项目应根据
14、治理修复的技术要求确定。 (2)监测项目还应考虑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具体应根据场地治理修复工艺 技术要求确定,可参见HJ 25.4中相关要求。 5.5 监测工作的组织 5.5.1 监测工作的分工 监测工作的分工一般包括信息收集整理、监测计划编制、监测点位布设、样品采集及现场分析、样 品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监测报告编制等。承担单位应根据监测任务组织好单位内部及合作单位间的 责任分工。 5.5.2 监测工作的准备 监测工作的准备一般包括人员分工、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计划编制、个人防护准备、现场踏勘、 采样设备和容器及分析仪器准备等。 5.5.3 监测工作的实施 监测工作的实施
15、主要包括监测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样品分析,以及后续的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 一般情况下,监测工作实施的核心是布点采样,因此应及时落实现场布点采样的相关工作条件。在样品 的采集、制备、运输及分析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防护。 6 监测点位布设 6.1 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6.1.1 土壤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根据场地环境调查相关结论确定的地理位置、场地边界及各阶段工作要求,确定布点范围。在所在 区域地图或规划图中标注出准确地理位置,绘制场地边界,并对场界角点进行准确定位。污染场地土壤 环境监测常用的监测点位布设方法包括系统随机布点法、系统布点法及分区布点法等,参见图1。 系
16、统随机布点法 系统布点法 分区布点法 图1 监测点位布设方法示意图 (1)对于场地内土壤特征相近、土地使用功能相同的区域,可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进行监测点位的 布设。 系统随机布点法是将监测区域分成面积相等的若干地块,从中随机(随机数的获得可以利用掷 骰子、抽签、查随机数表的方法)抽取一定数量的地块,在每个地块内布设一个监测点位。 抽取的样本数要根据场地面积、监测目的及场地使用状况确定。 HJ 25.22014 5 (2)如场地土壤污染特征不明确或场地原始状况严重破坏,可采用系统布点法进行监测点位布设。 系统布点法是将监测区域分成面积相等的若干地块,每个地块内布设一个监测点位。 (3)对于场地内
17、土地使用功能不同及污染特征明显差异的场地,可采用分区布点法进行监测点位的 布设。 分区布点法是将场地划分成不同的小区,再根据小区的面积或污染特征确定布点的方法。 场地内土地使用功能的划分一般分为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原则上生产区的地块划分应以 构筑物或生产工艺为单元,包括各生产车间、原料及产品储库、废水处理及废渣贮存场、场内物料流通 道路、地下贮存构筑物及管线等。办公区包括办公建筑、广场、道路、绿地等,生活区包括食堂、宿舍 及公用建筑等。 对于土地使用功能相近、单元面积较小的生产区也可将几个单元合并成一个监测地块。 (4)土壤对照监测点位的布设方法 一般情况下,应在场地外部区域设置土壤对照监
18、测点位。 对照监测点位可选取在场地外部区域的四个垂直轴向上,每个方向上等间距布设3个采样点, 分别进行采样分析。如因地形地貌、土地利用方式、污染物扩散迁移特征等因素致使土壤特征有明显差 别或采样条件受到限制时,监测点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对照监测点位应尽量选择在一定时间内未经外界扰动的裸露土壤,应采集表层土壤样品,采样 深度尽可能与场地表层土壤采样深度相同。如有必要也应采集深层土壤样品。 6.1.2 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场地内如有地下水,应在疑似污染严重的区域布点,同时考虑在场地内地下水径流的下游布点。如 需要通过地下水的监测了解场地的污染特征,则在一定距离内的地下水径流下游汇水区内
19、布点。 6.1.3 地表水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如果场地内有流经的或汇集的地表水,则在疑似污染严重区域的地表水布点,同时考虑在地表水径 流的下游布点。 6.1.4 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在场地中心和场地当时下风向主要环境敏感点布点。对于场地中存在的生产车间、原料或废渣贮存 场等污染比较集中的区域,应在这些区域内布点;对于有机污染、恶臭污染、汞污染等类型场地,应在 疑似污染较重的区域布点。 6.1.5 场地内残余废弃物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在疑似为危险废物的残余废弃物及与当地土壤特征有明显区别的可疑物质所在区域进行布点。 6.2 场地环境调查监测点位的布设 6.2.1 土壤监测点位的布设 6.2.1
20、.1 场地环境调查初步采样监测点位的布设 (1)可根据原场地使用功能和污染特征,选择可能污染较重的若干地块,作为土壤污染物识别的监 测地块。原则上监测点位应选择地块的中央或有明显污染的部位,如生产车间、污水管线、废弃物堆放 处等。 (2)对于污染较均匀的场地(包括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和地貌严重破坏的场地(包括拆迁性破 坏、历史变更性破坏),可根据场地的形状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在每个地块的中心采样。 (3)监测点位的数量与采样深度应根据场地面积、污染类型及不同使用功能区域等调查结论确定。 (4)对于每个监测地块,表层土壤和深层土壤垂直方向层次的划分应综合考虑污染物迁移情况、构 筑物及管线破损情
21、况、土壤特征等因素确定。采样深度应扣除地表非土壤硬化层厚度,原则上建议3 m 以内深层土壤的采样间隔为 0.5 m,36 m 采样间隔为 1 m,6 m 至地下水采样间隔为 2 m,具体间隔 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HJ 25.22014 6 (5)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场地环境调查结论及现场情况确定深层土壤的采样深度,最大深度应直至 未受污染的深度为止。 6.2.1.2 场地环境调查详细采样监测点位的布设 (1)对于污染较均匀的场地(包括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和地貌严重破坏的场地(包括拆迁性破 坏、历史变更性破坏),可采用系统布点法划分监测地块,在每个地块的中心采样。 (2)如场地不同区域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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