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2544-201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空气净化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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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2544201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空气净化器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Air cleaner 2016-11-14发布 2017-01-01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25442016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6年 第69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促进技术进步,现批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 求 空气净化器等3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空气净化器(HJ 2
2、5442016); 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电子白板(HJ 25452016); 三、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纺织产品(HJ 25462016)。 以上标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查询。 自上述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生态纺织品(HJ/T 3072006)和环境标 志产品技术要求 毛纺织品(HJ/T 3092006)废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1月14日 HJ 25442016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技术
3、内容.2 6 检验方法.3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可再生利用率计算方法.4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禁止使用的邻苯二甲酸酯.5 附录C(规范性附录) 限制使用的多环芳烃(PAHs).6 附录D(规范性附录) 洁净空气量与推荐使用面积的换算方法.7 附录E(规范性附录) 细颗粒物(PM2.5)洁净空气量检验程序.10 HJ 25442016 iv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空气净化器产品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 境的影响,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空气净化器的环境设计、生产过程、产品性能、包装和产品说明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
4、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清华大学建筑环境检测中心,天津深呼吸环境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6年11月1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HJ 25442016 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空气净化器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净化器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家庭、寓所及类似用途场合,由非专业人员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 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空气净化器; 在腐蚀性和爆炸性气体(如
5、粉尘、蒸汽和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专为医疗用途设计的空气净化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288 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 18455 包装回收标志 GB/T 188012015 空气净化器 GB/T 208612007 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术语 GB/T 26572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空气净化器 air cleaner 对空气中的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微生物等一种或多种污染物具
6、有一定去除能力的家用和类似用途 电器。( GB/T 188012015) 3.2 可再生利用率 recyclability rate 产品中能够被再使用部分与再生利用部分的质量之和(不包括能量回收部分)占产品质量的百分比。 (GB/T 208612007) 3.3 洁净空气量 clean air delivery rate(CADR) 空气净化器在额定状态和规定的试验条件下,针对目标污染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净化能力的 参数;表示空气净化器提供洁净空气的速率。( GB/T 188012015) 3.4 低噪声运行状态 low noise operating condition 空气净化器在低
7、噪声水平注1运行时的工作状态。 HJ 25442016 2 注1:本标准中低噪声水平应不大于47 dB(A)(声功率级)。 3.5 净化能效 cleaning energy efficiency 空气净化器在额定状态下单位功耗所产生的洁净空气量。( GB/T 188012015)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18801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安全性能、电磁兼容性能和除菌性能应符合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3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4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环境设计要求 5.1.1
8、 易于回收设计 5.1.1.1 产品可再生利用率应不小于80%,计算方法见附录A。 5.1.1.2 质量超过25 g的塑料部件应使用单一类型的聚合物或者共聚合物。 5.1.1.3 质量超过25 g,且平面表面积超过200mm2的塑料部件应按照GB/T 16288的要求进行标示。 5.1.2 零部件中有害物质要求 5.1.2.1 产品零部件(包括过滤材料)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应符合GB/T 26572的要求。 5.1.2.2 外壳和电路板的基材不使用短链氯化石蜡(SCCPs)。 5.1.2.3 外壳中质量大于25 g的塑料零件不使用含氯、含溴的聚合物,不添加含有有机氯化合物、有 机溴化合物的阻燃
9、剂。 5.1.2.4 产品中除电线电缆外,质量大于25 g的塑料零件不使用附录B中所列的邻苯二甲酸酯作为增 塑剂。 5.1.2.5 产品外壳、按键和电源线中苯并a芘含量不大于20 mg/kg,附录C中所列的16项多环芳烃 (PAHs)总量不大于200 mg/kg。 5.1.2.6 产品所用紫外光灯的汞含量不大于15mg/支。 5.2 产品生产过程要求 5.2.1 不使用氢氟氯化碳(HCFCs)、 1,1,1-三氯乙烷(C2H3Cl3)、三氯乙烯(C2HCl3)、二氯乙烷 (CH3CHCl2)、二氯甲烷(CH2Cl2)、三氯甲烷(CHCl3)、 四氯化碳(CCl4)、 溴丙烷(C3H7Br)等物
10、质 作为清洁溶剂。 5.2.2 零部件组装、连接过程中应采用无铅焊接工艺。 5.3 产品要求 5.3.1 产品去除细颗粒物(PM2.5)的净化要求 5.3.1.1 产品去除细颗粒物(PM2.5)的洁净空气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5.3.1.2 产品去除细颗粒物(PM2.5)的净化能效不小于5.0 m3/(Wh)。 5.3.2 产品去除甲醛或甲苯的净化要求 5.3.2.1 产品去除甲醛或甲苯的洁净空气量实测值不小于标称值的90%。 HJ 25442016 3 5.3.2.2 产品去除甲醛或甲苯的净化能效不小于1.0 m3/(Wh)。 表 1 产品去除细颗粒物(PM2.5)的洁净空气量限值要求 低噪
11、声运行状态洁净空气量(Q)/(m3/h) 最大风量洁净空气量/(m3/h) 推荐使用面积(S)a/m 120Q200 200 S15 200Q280 330 15S25 280Q360 460 25S35 360Q400 590 35S45 Q400 650 S45 a 洁净空气量与推荐使用面积的换算方法见附录D。 5.3.3 产品噪声的要求 5.3.3.1 产品低噪声运行状态下的声功率级不大于47 dB(A),最大风量运行状态下的声功率级不大于 70 dB(A)。 5.3.3.2 产品噪声实测值与标称值的允许误差不大于+3 dB(A)。 5.4 产品包装要求 5.4.1 不使用氢氟氯化碳(H
12、CFCs)作为发泡剂。 5.4.2 铅、镉、汞和六价铬总量不大于100mg/kg。 5.4.3 应按GB/T 18455进行标示。 5.5 产品说明要求 产品说明除应满足GB/T 18801中的使用说明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低噪声运行状态时去除细颗粒物(PM2.5)洁净空气量与噪声的说明; b)产品臭氧产生量的说明; c)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 d)产品无任何外接输入电源相连时才能实现零能耗状况的陈述。 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5.3.1.1的检验程序按照附录E规定的方法进行,洁净空气量的计算按照GB/T 18801 2015中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 6.2 技术内容5.
13、3.1.2和5.3.2.2的检测按照GB/T 188012015中6.8条款规定的方法进行。 6.3 技术内容5.3.2.1的检测按照GB/T 188012015中附录C规定的方法进行。 6.4 技术内容5.3.3的检测按照GB/T 188012015中6.9条款规定的方法进行。 6.5 技术内容的其他条款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验证的方式进行。 HJ 25442016 4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可再生利用率计算方法 A.1 产品可再生利用率按照式(A.1)计算: cyc 1 cyc 100% n i i v m R M= (A.1) 式中:Rcyc 产品可再生利用率,%; mcyci 第i
14、种零部件和(或)材料可再生利用的质量; Mv 产品整机质量; n 零部件和(或)材料的类别总数。 A.2 以下几种情况是不能计算在分子内: (1)润滑油质量不计算在分子内; (2)电池质量不计算在分子内; (3)含多氯联苯的电容器、含汞的组件、含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零部件、含氯氟烃的聚氨酯发 泡材料、含低密度发泡聚乙烯PE-E材料、含发泡聚苯乙烯PS-E材料的零部件质量不能计算在分子内; (4)含玻璃纤维的不可拆分的零部件不计算在分子内; (5)非金属类胶带的质量不计算在分子内; (6)使用填充性橡胶的零部件质量不计算在分子内; (7)珍珠棉、海绵质量不计算在分子内; (8)用于除菌等功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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