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15 T 2-2019 宜宾市居家养老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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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99A 16备 案 号 : DB5115( 备 ) -02 2019 DB5 1 1 5宜 宾 市 地 方 标 准DB5115/T 022019宜 宾 市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规 范 2019-0 4 -17发 布 2019-0 5 -0 7 实 施宜 宾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5115/T 022019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居 家 养 老 工 作 原 则 .25 服 务 机 构 要 求 .26 服 务 内 容 .47 服 务 流 程 .68 信 息 共 享
2、与 沟 通 .7 9 监 督 与 投 诉 .710 服 务 质 量 改 进 .8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申 请 表 . 9附 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 老 年 人 基 本 信 息 登 记 表 .10 DB5115/T 022019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宜 宾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管 理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宜 宾 市 养 老 服 务 标 准 化 委 员 会 、 宜 宾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宜 宾 市 康 养 服 务 协 会
3、 、宜 宾 市 家 政 服 务 协 会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王 小 琴 、 罗 洪 、 黄 训 玉 、 张 旭 、 宋 丽 DB5115/T 022019 1 宜 宾 市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术 语 和 定 义 、 工 作 原 则 、 服 务 机 构 要 求 、 服 务 内 容 、 服 务 流 程 、 信 息共 享 与 沟 通 、 监 督 与 投 诉 和 服 务 质 量 改 进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宜 宾 市 范 围 内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中 心 (
4、 站 ) 、 老 年 人 助 餐 点以 及 提 供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延 伸 服 务 的 养 老 机 构 等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T 1 0 0 0 1 .1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一 部 分 : 通 用 符 号GB/T
5、 1 5 6 2 4 服 务 标 准 化 工 作 指 南GB 1 5 6 3 0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GB/T 1 7 2 4 2 投 诉 处 理 指 南GB/T 1 9 0 0 1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要 求GB/T 2 0 6 4 7 .8 社 区 服 务 指 南 第 8 部 分 : 家 政 服 务SB/T 1 0 9 4 4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3.1 老 年 人指 60周 岁 及 以 上 的 人 。3.2 居 家 养 老 服 务以 居 家 为 基 础 、 社 区 为 依 托 ,
6、 以 专 业 化 服 务 为 主 要 形 式 , 充 分 利 用 包 括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 各 类养 老 机 构 以 及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等 在 内 的 服 务 资 源 , 为 居 住 在 家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以 协 助 解 决 其 养 老 需 求的 社 会 化 服 务 , 包 括 生 活 照 料 、 医 疗 保 健 、 精 神 关 爱 、 文 化 体 育 、 紧 急 救 助 等 一 种 或 若 干 种 服 务 的 社会 养 老 服 务 。3.3 管 理 及 指 导 单 位 DB5115/T 022019 2 对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工 作 进 行
7、 指 导 管 理 、 监 督 评 价 、 资 源 支 持 等 机 构 , 包 括 政 府 管 理 部 门 、 医 疗 卫 生部 门 和 相 关 社 会 组 织 。3.4 服 务 机 构依 法 从 事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活 动 的 机 构 , 包 括 各 类 养 老 机 构 、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 社 团 及社 区 公 益 组 织 等 及 延 伸 服 务 部 门 。3.5 服 务 对 象接 受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的 老 年 人 及 其 家 庭 。 3.6 服 务 人 员依 法 从 事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的 专 职 或 兼 职 人 员 , 可
8、分 为 普 通 服 务 人 员 和 专 业 服 务 人 员 。3.7 专 业 服 务 人 员指 在 职 、 兼 职 或 退 休 的 各 类 医 务 人 员 、 健 康 管 理 师 、 心 理 咨 询 师 、 公 共 营 养 师 、 康 复 医 学 治 疗 师 、社 会 工 作 者 等 具 有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 的 服 务 人 员 。4 居 家 养 老 工 作 原 则 开 展 居 家 养 老 工 作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a)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与 市 场 化 运 作 相 结 合 原 则 ;b) 实 行 无 偿 服 务 、 低 偿 服 务 和 有 偿 服 务 相 结 合
9、原 则 ;c) 服 务 提 供 专 业 化 原 则d)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和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双 向 联 系 、 技 术 指 导 和 合 作 原 则 。5 服 务 机 构 要 求5.1 基 本 要 求5.1.1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设 置 应 符 合 SB/T 10944, 服 务 能 力 应 符 合 GB/T 20647.8。5.1.2 应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的 服 务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 确 立 服 务 质 量 方 针 和 目 标 。5.1.3 应 具 有 与 其 服 务 范 围 相 适 应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服 务 人 员 , 并 受
10、 到 劳 动 法 保 护 。 5.1.4 应 具 有 与 其 服 务 范 围 相 适 应 的 固 定 服 务 场 所 、 基 础 设 施 和 设 备 。5.1.5 应 发 挥 自 身 优 势 , 开 发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项 目 , 创 新 服 务 模 式 。5.2 管 理 要 求 DB5115/T 022019 3 5.2.1 应 在 服 务 场 所 明 显 位 置 公 布 其 服 务 指 南 。 服 务 项 目 实 行 明 码 标 价 , 标 价 内 容 真 实 明 确 、 字 迹 清晰 、 标 识 醒 目 。5.2.2 与 服 务 对 象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 属 各 类 补
11、 贴 的 无 偿 服 务 、 低 偿 服 务 项 目 的 , 应 同 时 与 管 理 及 指 导 单位 签 订 委 托 服 务 协 议 。5.2.3 应 定 期 检 查 服 务 过 程 并 记 录 检 查 结 果 (包 含 内 容 、 时 间 、 地 点 、 人 员 、 落 实 情 况 等 )。5.2.4 应 对 服 务 对 象 进 行 回 访 并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服 务 对 象 反 馈 信 息 。 属 各 类 补 贴 的 无 偿 服 务 、 低 偿 服 务的 , 应 同 时 向 管 理 机 构 及 指 导 单 位 反 馈 信 息 。5.2.5 应 建 立 严 格 的 服 务 人 员
12、管 理 制 度 , 规 范 服 务 人 员 招 录 、 培 训 、 考 核 、 奖 惩 、 辞 退 等 行 为 。5.2.6 应 建 立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各 类 开 支 项 目 清 楚 , 凭 证 、 账 簿 符 合 财 务 规 定 。5.2.7 应 建 立 防 范 服 务 风 险 的 制 度 和 措 施 , 制 定 安 全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 定 期 对 服 务 人 员 进 行 应 急 预 演 培训 。5.2.8 应 妥 善 管 理 居 家 养 老 相 关 文 件 、 档 案 , 满 足 服 务 工 作 延 续 性 和 后 期 监 督 管 理 需 要 。 5.3 经 营
13、环 境 要 求5.3.1 应 合 理 配 置 和 划 分 服 务 区 域 , 服 务 场 所 应 安 全 、 整 洁 、 卫 生 。5.3.2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标 志 应 符 合 GB/T 10001.1规 定 。5.3.3 应 有 会 议 、 培 训 、 保 存 档 案 等 相 应 工 作 场 所 。5.3.4 应 有 消 防 和 通 讯 等 基 础 设 施 , 消 防 设 施 应 符 合 GB 15630的 要 求 。5.4 人 员 素 质5.4.1 通 用 要 求5.4.1.1 从 业 要 求从 事 居 家 服 务 业 的 人 员 应 符 合 : a) 普 通 服 务 人 员 有
14、 合 法 从 业 资 格 , 或 通 过 由 县 ( 区 ) 级 以 上 合 法 机 构 进 行 的 养 老 服 务 岗 位 培 训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b) 专 业 服 务 人 员 有 相 应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c) 遵 纪 守 法 ,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d) 身 体 健 康 , 有 定 期 体 检 证 明 。5.4.1.2 仪 表 行 为管 理 人 员 及 服 务 人 员 在 提 供 服 务 时 仪 表 行 为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a) 统 一 着 装 , 佩 戴 工 牌 ;b) 仪 容 仪 表 端 庄 、 大 方 、 整 洁 ;c) 使 用 文 明
15、用 语 、 语 言 简 洁 、 清 晰 , 能 与 老 年 人 进 行 良 好 的 沟 通 ;d) 尊 老 敬 老 , 主 动 服 务 , 对 老 年 人 富 有 爱 心 。5.4.2 管 理 人 员 服 务 机 构 的 管 理 人 员 应 :a) 熟 悉 国 家 或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定 并 严 格 执 行 ;b) 有 良 好 的 组 织 、 沟 通 与 协 调 能 力 ;c) 尊 重 老 年 人 和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员 , 有 较 强 的 服 务 意 识 ;d) 每 年 至 少 参 加 1 次 以 上 管 理 培
16、 训 。 DB5115/T 022019 4 5.4.3 服 务 人 员5.4.3.1 普 通 服 务 人 员普 通 服 务 人 员 应 :a) 具 有 本 人 合 法 身 份 证 明 、 健 康 证 明 和 岗 位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等 资 料 ;b) 具 备 基 本 的 法 律 、 安 全 、 卫 生 知 识 ;c) 掌 握 相 应 的 业 务 知 识 和 岗 位 技 能 , 并 能 熟 练 运 用 ;d) 每 季 度 在 岗 培 训 不 少 于 8 学 时 ;e) 尊 重 老 年 人 生 活 习 惯 和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5.4.3.2 专 业 服 务 人 员专 业 服 务
17、 人 员 应 :a) 具 有 本 人 合 法 身 份 证 明 、 健 康 证 明 、 专 业 资 质 证 明 等 资 料 ;b) 掌 握 开 展 专 业 服 务 项 目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 并 需 要 定 期 培 训 。 6 服 务 内 容6.1 家 务 服 务6.1.1 居 室 清 洁应 保 持 卧 室 、 起 居 室 、 厨 房 、 卫 生 间 等 整 洁 , 有 选 择 地 定 期 开 窗 通 风 。6.1.2 更 换 洗 涤视 衣 物 及 床 单 、 被 罩 等 清 洁 程 度 , 及 时 更 换 、 洗 涤 、 晾 晒 , 保 持 洁 净 、 干 爽 、 整 齐 。6.1.3
18、 上 门 维 修帮 助 提 供 电 器 、 餐 具 、 洁 具 、 家 具 等 物 品 维 修 服 务 。6.2 生 活 照 料 服 务6.2.1 个 人 清 洁 协 助 老 人 洗 漱 、 洗 脸 、 洗 手 、 洗 头 、 洗 脚 、 沐 浴 、 擦 身 、 修 剪 指 (趾 )甲 、 剃 须 、 整 理 仪 表 仪 容 等 ;帮 助 清 洁 辅 助 器 具 、 整 理 衣 物 、 被 服 和 鞋 ; 定 期 清 洗 、 更 换 床 单 和 衣 物 , 无 脏 污 或 异 味 ; 定 时 打 扫 室内 外 卫 生 , 做 到 清 洁 、 干 净 。6.2.2 排 泄 照 料协 助 老 人
19、如 厕 , 及 时 清 理 呕 吐 的 污 物 。6.3 饮 食 服 务6.3.1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集 中 用 餐 或 送 餐 服 务 , 运 输 工 具 应 保 持 清 洁 卫 生 , 密 封 保 温 , 餐 具 做 到 每 餐 消 毒 ,餐 后 卫 生 清 理 及 时 。6.3.2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家 庭 饮 食 料 理 服 务 时 , 应 尊 重 老 年 人 饮 食 生 活 习 惯 与 禁 忌 , 洗 、 煮 饭 菜 应 干 净 、卫 生 , 注 意 营 养 搭 配 , 及 时 处 理 餐 后 卫 生 。6.3.3 根 据 需 要 协 助 老 人 完 成 进 膳 、 饮
20、水 、 服 药 。6.3.4 食 品 卫 生 安 全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省 的 有 关 规 定 。 6.4 康 复 护 理 服 务6.4.1 定 期 协 助 卧 床 老 人 翻 身 、 活 动 肢 体 关 节 等 ; DB5115/T 022019 5 6.4.2 配 合 医 护 人 员 帮 助 特 殊 老 人 进 行 各 项 肢 体 保 健 、 康 复 活 动 , 协 助 老 人 正 确 使 用 康 复 、 保 健 仪 器 ,并 保 证 安 全 。6.5 医 疗 保 健 服 务6.5.1 医 疗 协 助 服 务 : 应 遵 照 医 嘱 及 时 提 醒 和 监 督 老 年 人 按 时 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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