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 T 13-2018 供水行业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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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4401/T 132018 供水行业 服务规 范 Service standards for water supply industry 2018-10-10 发布 2018-12-01 实施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ICS 13.060.20 P 40 备案号: DB4401 广州市地方标准 DB4401/T 132018 目 次 前 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 义 . 1 4 业务办理 . 2 4.1 窗口服 务 . 2 4.2 受理服 务 . 2 4.3 上门服 务 . 2 4.4 供水用 水合同签 订 . 3 4.5 用水性 质
2、界定及 变更 . 3 4.6 节约用 水管理 . 3 4.7 低收入 家庭生活 用水价格 优惠办理 . 3 4.8 用户名 称更名 . 3 4.9 用户申 请暂停用 水或终止 供水 . 3 5 抄表及收 费 . 4 5.1 抄表 . 4 5.2 用水单 据 . 4 5.3 收费 . 5 5.4 水费追 缴 . 5 6 供用水设 施维护 . 6 6.1 公共供 水设施、 用户共用 用水设施 及水表后 用水 设施责任划 分 . 6 6.2 公共供 水设施维 护 . 6 6.3 用户共 用用水设 施维护 . 6 6.4 维修时 限 . 6 6.5 水表维 护 . 6 6.6 计划停 水及紧急 停水
3、. 7 6.7 应急供 水 . 7 7 用户服务 . 7 7.1 机构设 置 . 7 7.2 用户接 待 . 7 7.3 用户诉 求处理 . 7 7.4 用户诉 求处理督 察 . 7 7.5 用户满 意度调查 . 8 8 服务责任 及常见诉 求处理 . 8 8.1 服务责 任 . 8 8.2 水质诉 求处理 . 8 8.3 水压诉 求处理 . 8 I DB4401/T 132018 8.4 异议水 表的送检 . 9 8.5 不合格 水表的退 补费处理 . 9 8.6 异议期 间供水 . 9 9 费用支付 . 9 9.1 投递费 用 . 10 9.2 停水和 恢复供水 费用 . 10 9.3 水
4、表检 测费用 . 10 9.4 水表定 期更换费 用 . 10 9.5 水表非 正常更新 费用 . 10 参考文献 . 11 II DB4401/T 13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 出的规则 起草。 本标准由广 州市水务 局提出并 归口。 本标准起草 单位:广 州市水务 局、广州 市自来水 公司 、广州市标 准化研究 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 人:宋 惠忠 、王建平 、张彤彤、 林立 、郑宝涛、黄双 文、胡霖 、赵碧榆、 蔡振辉、 罗锋、黄维 嘉、张国 参。 本标准为首 次发布。 III DB4401/T 132018 供水行业 服务规 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 了广州
5、市 供水行业 关于业务 办理、 抄 表及 收费、 供用 水设施维 护、 用户 服务、 服 务责任 及常见诉求 处理、费 用支付等 服务的规 范。 本规范适用 于广州市 供水单位 为用户提 供服务时 应达 到的服务标 准。 注1: 广州 市供 水单 位以 下简 称“ 供水 单位 ”。 注2: 本 规范 所称 “以 上” 、“ 以下 ”均 含本 数。 2 规范性引用 文件 下列文件对 于本文件 的应用是 必不可少 的。 凡是 注日 期的引用文 件, 仅注 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 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 文件,其 最新版本 (包括所 有的 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 件。 GB 5749 生 活饮用水
6、 卫生标准 CJJ 92 城镇 供水管 网漏损控 制及评定 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 水质标准 JJG 162 冷水 水 表检 定规程 广东省城 市供水价 格管理实 施办法 粤价2001 89 号 广州市用 户共用用 水设施管 理办法 穗府2014 21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 定义适用 于本文件 。 3.1 注册水表 由供水单位 拥有、登 记注册、 监督保养 ,用作量 度用 户用水量的 器具。以 下简称“ 水表” 。 3.2 故障注册水 表 出现停行、 滞行、快 行、失针 、表面玻 璃损坏、 信号 传输异常等 情况的注 册水表。 3.3 公共供水设 施 自来水水厂及其 取水设
7、施 、公共供水 管道及其附 属设 施(含注册水表 ) 、自建供 水设施对外 供水的 管道及其附 属设施( 含注册水 表) ,其日 常维护 由供 水单位承担 。 3.4 1 DB4401/T 132018 用户共用用 水设施 同一规划红 线范围内 二户以上 用户共同 使用的用 水设 施, 包括 各类供水 加压设施 、 储水 设施、 管道、 阀门等,用 户可以将 其交由供 水单位维 护,费用 由共 用用户共同 承担。 4 业务办理 4.1 窗口服务 4.1.1 营业网点设 置 供水单位在 供水服务 范围内应 保证在每 一行政区 域 ( 市属供水单 位服务的 行政区域 为区, 区 属供水 单位服务的
8、行政 区域为街 道或镇)至 少设置一个 供水 服务营业网点, 且网点交 通相对方便 ,标志统 一、 明显。 4.1.2 人员基本素 质及形象 4.1.2.1 供水单位为 用户服务 的窗口人 员、抄表 人员、维 修人 员等客服人 员应经培 训、考核 合格后上 岗,依法需 持证上岗 的应持证 上岗。工 作时应穿 着企 业工作服,并 佩戴或在 服务前台 规定位置 放置企 业 统一编号工 作牌。 4.1.2.2 客服人员服 务态度热 情,用语 文明礼貌 。应熟悉 所从 事业务相关 的专业知 识和技能 ,能向用 户解释有关 问题。 4.1.3 供水信息资 料 供水单位应 将其供水 区域和供 水服务项 目
9、的申请 办理 程序、 期 限、 需 提交的资 料、 收 费标准等 事项, 在其营业网 点、供水 单位所属 电子平台 公示。 4.2 受理服务 4.2.1 用户申请变 更用户名 称或办理 低收入家 庭生活用 水价 格优惠、银 行网点代 收费时, 资料提供 齐 全的, 供水 单位应受 理。 能够 当场办理 的, 应当 场办 理。 不能当 场办理的 , 应自受 理之日起5 个工作 日 内办理完毕 或回复用 户。 4.2.2 用户办理申请用 水、增加 供水量、水 表迁移以及 自建 供水设施、用户 共用用水 设施与公共 供水 设施连接等 有关手续 的,申请 资料符合 要求的, 供水 单位应自受 理之日起
10、20 个工作 日内办理 完毕。 4.2.3 供水单位办理用 水业务时 ,对用户提 供资料不齐 全的 ,应一次性准确 告知用户 应补充的资 料, 提供相关办 事指引。 4.3 上门服务 4.3.1 用户要求供 水单位提 供属于相 关法律、 法规界定 的用 户(用户共 有)产权 范围内的 供水设施 服 务, 包括庭 院、 室内 供水管网 及其它附 属阀门、 水龙 头等设施的 修理、 维 护和更换 等服务的 , 供水单 位 应依法提供 上门服务 。上门服 务不办理 现场收费 。 4.3.2 供水单位工 作人员应 向用户告 知相关服 务收费标 准, 经认可后提 供有偿维 修服务。 维修服务 过 程中如
11、需更 换材料的 ,应由用 户自备合 格材料。 4.3.3 供水单位工 作人员应 为行动不 便且家庭 无人代劳 的孤 寡老人或残 疾人士提 供预约上 门服务。 4.3.4 供水单位工 作人员上 门服务前 ,应联系 用户预约 具体 上门时间。 4.3.5 供水单位工 作人员应 遵守与用 户约定的 上门服务 时间 。由于特殊 原因或紧 急情况无 法按时上 门 服务的,供 水单位工 作人员应 提前联系 用户并约 定下 次上门服务 时间。 2 DB4401/T 132018 4.3.6 供水单位工 作人员上 门服务时 应统一着 装,向用 户出 示有效工作 证件,并 说明目的 、所需时 间 等情况。进 入
12、居民用 户屋内服 务时,应 穿戴自备 鞋套 。 4.4 供水用水合 同签订 4.4.1 供水单位与 用户应共 同签订供 水用水合 同,并依 法依 规执行。 4.4.2 供水用水合 同应包括 用户用水 性质、水 价标准、 供用 水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 、违约责 任等内容 。 4.5 用水性质界 定及变更 4.5.1 用水性质界 定 4.5.1.1 供水单位应 按照价格 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 的用水性 质的 分类,核实 用户实际 用水情况 、界定用 户的用水性 质。 4.5.1.2 用水性质应 根据建筑 物及用户 实际用途 界定。 4.5.2 用水性质变 更 4.5.2.1 用户用水性 质有变更 的,
13、应事 先向供水 单位申请 ,经 供水单位受 理并核定 后,按照 核定后的 用水性质类 别计收水 费。 4.5.2.2 对于用户未 事先申请 ,擅自变 更用水性 质为高价 类别 的,供水单 位可以根 据广东 省城市供 水价格管理 实施办法 的规定 ,按照该 用户用水 性质 类别高的水 价计收水 费,并追 收前期水 费差额。 4.6 节约用水管 理 4.6.1 供水单位应 履行节约 用水的义 务,依法 推行居民 生活 用水阶梯式 计量水价 制度。 4.6.2 供水单位应 严格按照 价格行政 主管部门 有关文件 的规 定核定居民 用户用水 定额。 4.6.3 非居民用户 用水实行 计划用水 与定额用
14、 水相结合 ,超 计划、超定 额用水分 级累进加 价制度, 执 行市和区供 水行政主 管部门核 定的用水 计划指标 。 4.6.4 供水单位应 配合城市 供水行政 主管部门 做好非居 民用 户的计划用 水管理工 作。 4.6.5 供水单位应 定期向城 市供水行 政主管部 门提供非 居民 用户用水量 数据,并 将上期办 理的名称 或 用水性质变 更或暂停 、终止、 恢复供水 等用户变 更信 息以书面形 式报告城 市供水行 政主管部 门。 4.7 低收入家庭 生活用水 价格优惠 办理 4.7.1 对享受我市 最低生活 保障待遇 的居民家 庭,可根 据价 格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 的标准享 受生活用 水
15、 价格优惠。 4.7.2 确认最低生 活保障待 遇的依据 为广州市 及各区民 政部 门发放的低 保相关证 件。 4.8 用户名称更 名 发生产权变 更时, 申 请用户名 称变更手 续的产权 人在 结清变更前 水费、 污 水处理费 和违约金 之后且 提供资料齐 备,供水 单位应及 时办理用 户名称变 更手 续。 4.9 用户申请暂 停用水或 终止供水 4.9.1 用户申请暂 停用水或 终止供水 应由物业 产权人向 供水 单位提出书 面申请。 供水单位 应核对申 请 人身份、 产 权和地址 , 结清用 户拖欠水 费、 污水 处理 费和违约金 后受理, 并与申请 人预约 10 个工作 日 以内的上门
16、 实施停水 时间。 3 DB4401/T 132018 4.9.2 实施停水措 施前, 供 水单位应 提前 24 小 时在需 停水物 业出入口等 显著位置 张贴停水 公告, 说 明 停水原因、 停水时间 ,并提醒 用户提前 准备。 4.9.3 实施停水时 ,供水单 位应与申 请人共同 抄录水表 尾数 水量。申请 人按照水 表尾数水 量结清用 户 当期应交水 费、污水 处理费等 有关费用 后,供水 单位 拆除水表。 4.9.4 用户暂停用 水期满, 若要继续 暂停用水 的,应及 时到 供水单位办 理暂停用 水延期手 续。逾期 一 年没有办理 相关手续 的, 供水单 位可以注 销用户账 册 。 注
17、销账册后用 户重新申 请用水 的, 应按照新 办理 用水申请手 续办理。 5 抄表及收费 5.1 抄表 5.1.1 抄表周期 供水单位应 定期抄录 用户水表。 非居民用 户水表抄 表 周期为 1 个 月, 最长不超 过 2 个 月。 居民用户 水表抄表周 期为 2 个 月,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5.1.2 抄表要求 5.1.2.1 供水单位应 按照规定 周期上门 抄表,并 将缴费信 息通 过纸质单据 、电子渠 道(官方 网站、邮 件、短信、 微信公众 号等)等 方式,及 时告知用 户。 5.1.2.2 因水表发生 故障、防 护装置损 坏、用户 锁门、物 阻及 水浸表面等 情况,抄 表员无法
18、 抄表时, 供水单位应 根据用户 上三次用 水量的平 均值或上 期用 水量或上一 年同期用 水量等估 算方式暂 收水费。 5.1.3 合理确定水 表口径 5.1.3.1 供水单位应 根据用户 的用水申 请资料, 根据相关 国标 规范和技术 要求,现 场勘察情 况合理确 定水表口径 。 5.1.3.2 供水单位应 定期对 DN100 mm 以 上水表的 计量负荷 进行 复核, 根据 用户实际 用水量核 算水表口 径是否偏小 或偏大, 发现水表 口径明显 不合理的 ,供 水单位应指 引用户办 理更改用 水水表口 径手续。 5.1.4 水表复查 供水单位应 制定并实 施水表复 查制度。 当发现水 表
19、计 量异常等问 题时,应 进行复查 处理。 5.1.5 水量突增或 突减 供水单位抄 表时发现 用户水量 突增或突 减的, 应及 时 进行复查处 理。 原因不明 的, 应向用 户了解用 水情况,并 提醒用户 核对水量 。 5.1.6 抄表准确率 和及时率 供水单位应 对抄表员 的抄表准 确率和及 时率进行 抽查 , 供水单位 的抄表准 确率和及 时率应分 别达到 90%以 上。 5.2 用水单据 5.2.1 单据种类和 内容 5.2.1.1 用水单据主 要有:水 费缴费通 知、污水 处理费缴 费通 知、催缴水 费通知、 水费发票 、污水处 理费收据等 。供水单 位可采取 电子或纸 质等形式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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