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07 T 429-2019 生猪屠宰场(厂)防疫监督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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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5.020.30 B 41 DB4107 新乡市 地 方 标 准 DB 4107/T 429 2019 生猪屠宰厂(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Supervision over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for Pig-slaughtering factory (house) 2019 - 10 - 12发布 2019 11 - 01实施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10/T 4292019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要求,
2、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 条件审查办法和动物检疫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新乡市生猪屠宰厂(场)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新乡市动 物卫生监管工作实际而制定。 本标准由新乡市农业农村局、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少甫、申雪伟、常卫波、程慧、郭育辰。 本标准于 2019年 10月 12日 首次发布 。 DB410/T 4292019 1 生猪屠宰厂(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厂(场)动物防疫 的监督管理工作相关的术语和定义、 动物防疫条件 、肉品 品质检验 、屠宰检疫
3、、消毒管理、疫情报告、无害化 处理、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 。 本标准适用于新乡市辖区内生猪屠宰厂(场)的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 17996-1999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SB/T 10359-2011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岗位技能要求 原农业部农牧发 2019 2号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原农业部农医发 2017 25号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原农业部农医
4、发 2016 14号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SB/T 10660-2012 屠宰企业消毒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原农业部令 2010年第 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原农业部令 2010年第 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河南省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豫防指 2018 23号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清洗消毒技 术规范 河南省畜牧局豫牧屠管 2017 12号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调整生猪 屠宰环节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猪屠宰厂(场) 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符合生猪定点屠宰条件从事生猪屠宰
5、活动的场所。 3.2 动物疫病 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DB410/T 4292019 2 3.3 动物防疫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疫病类别和具体病种名录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执行。 3.4 屠宰检疫 官方兽医按照农业农村部动物屠宰检疫规程规定在畜禽宰前或宰后对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进行检 查、辨别和出具相关检疫证明的行为。 3.5 官方兽医 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 主管部门任命,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3.6 无害化处理 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病害 , 对人类健康无危害的过
6、程。 4 动物防疫条件 4.1 生猪屠宰厂(场)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中与动物防疫有关的部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4.2 兴办生猪屠宰厂(场)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 相关材料。 4.3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等要求,进行纸质申报材料审查和现场勘 验。 4.4 经审验合格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通 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 4.5
7、生猪屠宰厂(场)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应当在每年 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 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 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变更布局、设施设备 和制度,可能引 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 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 20 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 15日内持有 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 肉品品质检验 5.1 厂(场)方应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 DB410/T 4292019 3
8、 5.2 配备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检验人员数量、岗位技能水平和检验流程应符合相关规定。 5.3 检验后不合格肉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6 屠宰检疫 6.1 入厂(场)监督查验 6.1.1 驻场检疫人员监督厂(场)方查验入场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生猪标识;了解 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检查生猪健康情况,并做好记录。查验运输车辆是否在当地畜牧主管部门进行 备案,是否有车辆备案证明。 6.1.2 持有有效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标识符合要求、证物相符、 临床检查健康,并且目的地是本屠宰厂的,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厂(场)方须按 批次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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