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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107 T 429-2019 生猪屠宰场(厂)防疫监督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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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107 T 429-2019 生猪屠宰场(厂)防疫监督管理规范.pdf

    1、ICS 65.020.30 B 41 DB4107 新乡市 地 方 标 准 DB 4107/T 429 2019 生猪屠宰厂(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Supervision over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for Pig-slaughtering factory (house) 2019 - 10 - 12发布 2019 11 - 01实施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10/T 4292019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要求,

    2、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 条件审查办法和动物检疫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新乡市生猪屠宰厂(场)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新乡市动 物卫生监管工作实际而制定。 本标准由新乡市农业农村局、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少甫、申雪伟、常卫波、程慧、郭育辰。 本标准于 2019年 10月 12日 首次发布 。 DB410/T 4292019 1 生猪屠宰厂(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厂(场)动物防疫 的监督管理工作相关的术语和定义、 动物防疫条件 、肉品 品质检验 、屠宰检疫

    3、、消毒管理、疫情报告、无害化 处理、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 。 本标准适用于新乡市辖区内生猪屠宰厂(场)的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 17996-1999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SB/T 10359-2011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岗位技能要求 原农业部农牧发 2019 2号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原农业部农医发 2017 25号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原农业部农医

    4、发 2016 14号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SB/T 10660-2012 屠宰企业消毒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原农业部令 2010年第 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原农业部令 2010年第 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河南省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豫防指 2018 23号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清洗消毒技 术规范 河南省畜牧局豫牧屠管 2017 12号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调整生猪 屠宰环节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猪屠宰厂(场) 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符合生猪定点屠宰条件从事生猪屠宰

    5、活动的场所。 3.2 动物疫病 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DB410/T 4292019 2 3.3 动物防疫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疫病类别和具体病种名录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执行。 3.4 屠宰检疫 官方兽医按照农业农村部动物屠宰检疫规程规定在畜禽宰前或宰后对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进行检 查、辨别和出具相关检疫证明的行为。 3.5 官方兽医 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 主管部门任命,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3.6 无害化处理 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病害 , 对人类健康无危害的过

    6、程。 4 动物防疫条件 4.1 生猪屠宰厂(场)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中与动物防疫有关的部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4.2 兴办生猪屠宰厂(场)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 相关材料。 4.3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等要求,进行纸质申报材料审查和现场勘 验。 4.4 经审验合格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通 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 4.5

    7、生猪屠宰厂(场)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应当在每年 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 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 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变更布局、设施设备 和制度,可能引 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 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 20 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 15日内持有 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 肉品品质检验 5.1 厂(场)方应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 DB410/T 4292019 3

    8、 5.2 配备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检验人员数量、岗位技能水平和检验流程应符合相关规定。 5.3 检验后不合格肉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6 屠宰检疫 6.1 入厂(场)监督查验 6.1.1 驻场检疫人员监督厂(场)方查验入场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生猪标识;了解 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检查生猪健康情况,并做好记录。查验运输车辆是否在当地畜牧主管部门进行 备案,是否有车辆备案证明。 6.1.2 持有有效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标识符合要求、证物相符、 临床检查健康,并且目的地是本屠宰厂的,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厂(场)方须按 批次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

    9、圈待宰静养,并进行分圈编号和及时录入“河南省畜禽屠宰管理系统”,不同 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6.1.3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2 待宰巡查 6.2.1 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 12 h 24 h,宰前 3 h停止喂水。 6.2.2 监督厂(场)方待宰静养期间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待宰生猪健康状况巡查,发现有异常情况的立 即报告驻场官方兽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6.2.3 做好巡查记录,如实记录待宰生猪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况、隔离观察情况、停食静养情况, 以及货主等信息。 6.3 申报检疫 6.3.1 厂(场)方应于屠宰前 6 h通过“河南省畜禽屠宰管理系统”申报

    10、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 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 的,应说明理由。 6.3.2 屠宰前 2 h,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 实施检查。合格的, 准予屠宰;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6.4 同步检疫 6.4.1 屠宰过程中,官方兽医按照规定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分不同岗位对同一头生猪的不同部位进行 检疫,并做好检疫记录。 6.4.2 经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生猪产品加盖 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检疫标志。 6.4.3 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

    11、宰厂(场)或者货主按照农业 农村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6.4.4 农业农村部规定必须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动物疫病,厂(场)方负责按照要求进行检测,并遵守 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 定,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官方兽医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DB410/T 4292019 4 6.5 产品出厂 6.5.1 检疫检验合格,并证物相符的生猪产品方可出厂。 6.5.2 出场时,厂(场)方做好产品流向记录,详细登记出场生猪产品规格、数量、检疫证号、屠宰 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7 消毒管理 7.1 运输车辆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 4 m、深 0.3 m以上的消毒池。

    12、 7.2 建立车辆洗消制度,洗消中心的选址和建设标准、设施设备、消毒流程和标准、污水污物处理等 按照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清洗消毒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7.3 入场车辆进行有效消毒后方可进场,运猪车 辆卸载生猪后对车辆及有关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后凭 消毒证明出厂。生猪产品运输车辆消毒应符合要求。 7.4 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且正常使用。 7.5 加工原毛、生皮、骨、角的,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7.6 对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器械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7.7 建立定期消毒制度,对场区进行消毒,执行良好,并做好记录。 8 疫情报告 8.1 入场、待宰、隔离、屠宰过程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

    13、似染疫的,应当立即上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 部门,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8.2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9 无害化处理 9.1 待宰死亡生猪, 检疫不合格生猪或生猪产品,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生猪产品和有害组织、 腺体,以及召回的生猪产品,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病死及病害 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第三方无害化处理专业机构进行 处理。 9.2 无害化处理时,应详细记录货主名称、产品部位、处理原因、处理头数或数量、处理方式等信息, 并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

    14、处理技术规范 及其他相关规定,由无害化处理人员、货主、生猪屠宰厂(场)负责人进行签字或盖章确 认。 9.3 无害化处理应当在官方兽医现场监督下进行,做好拍照、摄像等处理过程记录。委托第三方进行 处理的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与无害化处理机构签订无害化处理协议,并如实建立台账存档备查。 9.4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时向相关部门如实上报无害化处理情况和信息。 10 档案管理 DB410/T 4292019 5 10.1 生猪屠宰厂(场)按照规定建立入场查验、分圈编号、待宰巡查、 非洲猪瘟自检、检疫申报、 无 害化处理、清洗消毒、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等管理档案,记录规范、完整,档案保存 2年以上。

    15、10.2 驻场官方兽医应做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回收、保存,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受理、宰前检 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检疫证明和相关记录保存 12个月以上。 10.3 不同环节分类记录、分类存档。 11 监督检查 11.1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畜牧兽医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 条例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11.2 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畜牧兽医执法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阻挠。 11.3 发现违法屠宰经营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规定进行处罚。

    16、 DB410/T 4292019 6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生猪屠宰厂(场 )防疫监督管理规范明白纸 为规范生猪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生猪屠宰环节动物疫病可防、可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动物卫生监管工作实际,新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人研究起草,并由新乡 市农业农村局、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生猪屠宰厂(场)防疫监督管理规范,本规范规定了 生 猪屠宰厂(场)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乡市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生猪屠宰厂(场)动物防疫条件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生猪屠宰厂(场)建立健全下列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生猪入场、待 宰静养、宰前、屠宰过程中、产品出厂等环节的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检疫制度;车辆、人员、场区、屠 宰车间、屠宰设备和用具等的清洗消毒制度;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疫情上报制度;病死猪和不可食用产 品的无害化处理制度;入场查验、分圈编号、待宰巡查、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档案管理制度。生猪屠宰 厂(场)应当配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实施的监督检查,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 依法接受处 罚。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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