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06 T 1-2018 和谐社区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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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01A 00 DB1506鄂 尔 多 斯 市 地 方 标 准DB1506/T 12018和 谐 社 区 建 设 规 范 Harmonious community construction norms 2018- 12 - 06 发 布鄂 尔 多 斯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2019- 03 - 05实 施 DB1506/T 12018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GB/T1.1-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架 构 和 编 写 进 行 编 写 。本 标 准 由 鄂 托 克 旗 民 政 局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鄂 尔
2、多 斯 市 民 政 局 归 口 。本 标 准 负 责 起 草 单 位 : 鄂 托 克 旗 民 政 局 。本 标 准 参 加 起 草 单 位 : 中 共 鄂 托 克 旗 委 组 织 部 、 鄂 托 克 旗 法 制 办 , 鄂 托 克 旗 市 场 监 管 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尚 鹏 飞 、 朝 克 、 刘 志 亮 、 王 维 。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 。 DB1506/T 12018 II 引 言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和 创 新 社 会 治 理 , 要 求 从 建 设 和 谐 社 区 入 手 , 使 社 区 为 提 高 居 民 生 活 水 平 和质
3、量 发 挥 服 务 作 用 , 为 密 切 党 和 政 府 同 人 民 群 众 的 关 系 发 挥 桥 梁 作 用 , 为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 创 造 安 居 乐 业的 良 好 环 境 发 挥 促 进 作 用 。和 谐 社 区 是 文 明 有 序 、 服 务 完 善 、 创 新 包 容 、 共 建 共 享 的 社 会 生 活 共 同 体 , 是 社 区 与 政 府 、 市 场 、社 会 、 生 态 良 性 互 动 和 协 调 发 展 的 基 本 单 位 , 是 社 区 党 组 织 领 导 、 自 治 组 织 主 导 、 社 区 各 类 主 体 多 元 参与 、 共 同 治 理 的 基
4、础 平 台 。 作 为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基 础 工 程 , 要 把 和 谐 社 区 建 设 摆 在 更 加 突 出 的位 置 , 把 人 力 、 财 力 、 物 力 更 多 投 到 基 层 ,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措 施 , 努 力 夯 实 基 层 组 织 、 壮 大 基 层 力 量 、 整合 基 层 资 源 、 强 化 基 层 工 作 。本 标 准 的 制 定 参 考 了 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 制 定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标 准 和 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 消 费 者 政 策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服 务 标 准 化 指 南 , 将 为 创
5、 建 和 谐 社 区 提 供 可 操 作 化 的 指 标 , 指 导 和 规 范 和 谐 社 区 建 设 。 DB1506/T 12018 1 和 谐 社 区 建 设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和 谐 社 区 建 设 的 基 本 原 则 、 建 设 要 求 和 居 民 满 意 度 评 价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鄂 尔 多 斯 市 的 城 镇 社 区 。2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2.1 社 区 community聚 居 在 一 定 地 域 范 围 内 的 人 们 所 组 成 的 社 会 生 活 共 同 体 。 城 镇 社
6、 区 的 范 围 一 般 是 指 经 过 社 区 体 制改 革 后 作 了 规 模 调 整 的 居 民 委 员 会 辖 区 。2.2 社 区 建 设 community construction在 党 和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 依 靠 社 区 力 量 , 利 用 社 区 资 源 , 强 化 社 区 功 能 , 完 善 社 区 服 务 , 解 决 社 区问 题 , 促 进 邻 里 和 谐 互 助 , 促 进 社 区 政 治 、 经 济 、 文 化 、 环 境 协 调 和 健 康 发 展 , 不 断 提 高 社 区 成 员 生活 水 平 和 生 活 质 量 的 过 程 。2.3 社 区 服
7、务 community service 以 社 区 为 基 本 单 元 , 以 各 类 社 区 服 务 设 施 为 依 托 , 以 社 区 全 体 居 民 、 驻 社 区 单 位 为 对 象 , 以 公 共服 务 、 志 愿 服 务 、 便 民 利 民 服 务 为 主 要 内 容 , 以 满 足 社 区 居 民 生 活 需 求 、 提 高 社 区 居 民 生 活 质 量 为 目标 , 党 委 统 一 领 导 、 政 府 主 导 支 持 、 社 会 多 元 参 与 的 服 务 网 络 及 运 行 机 制 。2.4 社 区 党 组 织 the community party organizatio
8、n按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的 规 定 ,它 指 在 社 区 之 中 成 立 的 、 以 全 体 社 区 党 员 为 组 织 对 象 的 中 国 共 产党 的 基 层 组 织 。2.5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community residents committee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居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的 规 定 , 它 指 居 民 自 我 管 理 、 自 我 教 育 、 自 我 服 务 的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 通 过 民 主 议 事 、 民 主 决 策 、 民 主 管 理 、 民 主 监 督 等 方 式 履 行 自 治
9、 服 务 职 能 。2.6 社 区 社 会 组 织 community social organization由 社 区 组 织 或 个 人 在 社 区 ( 镇 、 街 道 ) 范 围 内 单 独 或 联 合 举 办 的 、 在 社 区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的 、 满足 社 区 居 民 不 同 需 求 的 民 间 自 发 组 织 。 它 是 依 法 登 记 成 立 或 备 案 并 按 组 织 章 程 管 理 的 服 务 性 、 公 益 性 、互 助 性 组 织 , 通 过 市 场 化 运 作 、 专 业 化 服 务 、 社 会 化 管 理 等 方 式 履 行 社 会 服 务 职 能 。
10、 DB1506/T 12018 2 2.7 社 区 工 作 者 community worker依 法 选 举 产 生 , 或 者 经 过 一 定 选 拔 程 序 , 专 职 从 事 社 区 管 理 和 服 务 的 , 在 社 区 党 组 织 、 社 区 居 民委 员 会 和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工 作 的 人 员 。2.8 社 区 志 愿 服 务 community volunteer service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自 愿 用 自 身 的 时 间 、 技 能 等 资 源 , 在 社 区 为 居 民 和 社 区 慈 善 事 业 、 公 益 事 业 提 供帮 助 或 服 务 的
11、行 为 。 它 是 具 有 一 定 的 专 业 性 、 技 能 性 、 长 期 性 的 公 益 活 动 。3 基 本 原 则 3.1 以 人 为 本 、 服 务 居 民始 终 把 实 现 好 、 维 护 好 、 发 展 好 社 区 居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作 为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 把 居 民 的 服 务 需 求 作为 第 一 信 号 , 把 居 民 满 意 程 度 作 为 检 验 工 作 成 效 的 第 一 标 准 , 真 正 把 社 区 建 设 落 实 到 发 展 居 民 自 治 和服 务 居 民 群 众 上 来 。3.2 理 顺 关 系 、 明 确 职 责切 实 转 变
12、政 府 职 能 , 认 真 梳 理 社 区 的 工 作 职 责 , 规 范 基 层 政 府 参 与 社 区 治 理 的 角 色 , 划 分 基 层 政府 与 自 治 组 织 的 权 责 , 促 进 基 层 政 府 、 社 区 等 基 层 组 织 回 归 本 职 。3.3 资 源 共 享 、 共 驻 共 建 充 分 调 动 社 区 内 机 关 、 团 体 、 部 队 、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等 一 切 力 量 广 泛 参 与 社 区 建 设 , 最 大 限 度 地 实现 社 区 资 源 的 共 有 、 共 享 , 营 造 共 驻 社 区 、 共 建 社 区 的 良 好 氛 围 。3.4 扩
13、大 民 主 、 居 民 自 治坚 持 按 地 域 性 、 认 同 感 等 社 区 构 成 要 素 科 学 合 理 地 划 分 社 区 ; 在 社 区 内 实 行 民 主 选 举 、 民 主 决 策 、民 主 管 理 、 民 主 监 督 , 逐 步 实 现 社 区 居 民 自 我 管 理 、 自 我 教 育 、 自 我 服 务 、 自 我 监 督 。3.5 因 地 制 宜 、 循 序 渐 进坚 持 实 事 求 是 , 一 切 从 实 际 出 发 , 突 出 地 方 特 色 , 从 居 民 群 众 迫 切 要 求 解 决 和 热 切 关 注 的 问 题 入手 , 有 计 划 、 有 步 骤 地 实
14、 现 社 区 建 设 和 发 展 目 标 。 4 和 谐 社 区 建 设 要 求4.1 组 织 健 全4.1.1 社 区 党 组 织 DB1506/T 12018 3 4.1.1.1 社 区 党 组 织 健 全 , 实 行 网 格 化 设 置 , 党 组 织 延 伸 到 楼 栋 。4.1.1.2 社 区 内 具 备 条 件 的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组 织 、 社 会 组 织 、 商 务 楼 宇 、 专 业 市 场 和 流 动 人 口 聚 居 地 建立 党 组 织 , 未 建 立 党 组 织 的 实 现 工 作 覆 盖 。4.1.2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4.1.2.1 社 区 居 民
15、委 员 会 组 织 机 构 健 全 , 1 名 以 上 主 任 或 副 主 任 为 本 社 区 居 民 。4.1.2.2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下 属 委 员 会 和 居 民 小 组 组 织 机 构 健 全 , 人 员 配 置 到 位 。4.1.2.3 按 要 求 依 法 成 立 业 主 大 会 和 业 主 委 员 会 , 业 主 委 员 会 与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成 员 可 交 叉 任 职 。4.1.3 社 区 工 作 者 4.1.3.1 辖 区 人 口 较 多 、 管 理 和 服 务 任 务 较 重 的 社 区 可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 适 当 增
16、 加 配 备 社 区专 职 工 作 人 员 。4.1.3.2 社 区 工 作 者 队 伍 结 构 合 理 ,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应 不 低 于 75%, 至 少 有 1 名 服 务 于 社 区 居 民 的 专 业社 会 工 作 者 。4.1.3.3 社 区 党 组 织 书 记 、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主 任 每 年 应 至 少 参 加 1次 培 训 , 其 他 社 区 工 作 者 每 2年 至少 参 加 1次 培 训 。4.1.4 社 区 服 务 站辖 区 人 口 较 多 、 社 区 工 作 任 务 较 重 的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 要 结 合 实 际 建 立 社 区
17、服 务 站 ( 或 称 社 区 工作 站 、 社 会 工 作 站 ) 等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 在 社 区 党 组 织 和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的 统 一 领 导 和 管 理 下 有 序 开 展工 作 。 4.1.5 职 责 明 确4.1.5.1 落 实 社 区 减 负 增 效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依 法 承 担 社 区 工 作 事 项 和 协 助 政 府 工 作 社区 事 项 明 确 。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依 法 协 助 基 层 人 民 政 府 的 工 作 事 项 , 配 备 相 应 的 人 、 财 、 物 等 工 作 条 件 ,落
18、 实 “ 权 随 责 走 、 费 随 事 转 ” 的 要 求 , 责 权 明 晰 。4.1.5.2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自 觉 接 受 社 区 党 组 织 的 领 导 , 社 区 党 组 织 支 持 和 保 障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依 法 行使 职 权 。4.1.5.3 落 实 社 区 工 作 和 服 务 经 费 , 社 区 工 作 人 员 报 酬 待 遇 有 保 障 , 社 区 每 年 办 公 经 费 不 低 于 6万 元 ,服 务 群 众 的 民 生 资 金 按 照 每 户 20元 的 标 准 配 备 。4.1.5.4 社 区 党 组 织 和 居 民 委 员 会 为 社 区
19、 社 会 组 织 提 供 组 织 运 作 、 活 动 场 地 等 帮 助 支 持 。4.1.5.5 社 区 实 行 物 业 服 务 管 理 或 社 区 居 委 会 指 导 下 的 准 物 业 服 务 管 理 , 社 区 党 组 织 、 社 区 居 民 委 员会 、 业 主 委 员 会 和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议 事 协 调 机 制 健 全 , 业 主 委 员 会 和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主 动 接 受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4.2 管 理 民 主4.2.1 居 民 委 员 会 主 任 、 副 主 任 和 委 员 , 由 本 居 住 地 区 全 体 有 选
20、 举 权 的 居 民 或 者 由 每 户 派 代 表 选 举 产生 ; 根 据 居 民 意 见 , 也 可 以 由 每 个 居 民 小 组 选 举 代 表 二 至 三 人 选 举 产 生 。4.2.2 社 区 协 商 常 态 化 、 制 度 化 , 协 商 内 容 明 确 。 DB1506/T 12018 4 4.2.3 落 实 居 民 会 议 、 居 民 代 表 会 议 制 度 , 涉 及 居 民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通 过 民 主 听 证 等 形 式 广 泛 听 取 居民 意 见 。 每 半 年 应 至 少 召 开 1 次 居 民 代 表 大 会 。4.2.4 落 实 居 务 公
21、开 制 度 , 社 区 建 有 社 区 事 务 公 开 栏 , 实 行 党 务 、 居 务 、 财 务 、 服 务 公 开 制 度 。4.2.5 居 民 会 议 制 定 居 民 公 约 , 居 民 遵 守 居 民 公 约 。 居 民 公 约 的 内 容 不 得 与 宪 法 、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政 策 相 抵 触 。4.2.6 社 区 工 作 接 受 街 道 和 居 民 双 向 评 价 ,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1 次 , 居 民 满 意 率 不 得 低 于 80%。4.3 设 施 完 善4.3.1 综 合 服 务 设 施4.3.1.1 建 有 1 处 综 合 性 、 多 功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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