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 T 1122-2018 政务服务中心运营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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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60A00 DB61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B 61/T 1122 2018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运 行 规 范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of administrative service center 2018 -02- 13发 布 2018- 03-13实 施陕 西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61/T 11222018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基 本 要 求 .15 服 务 模 式 .16 机 构 设 置 .27 人 员 管 理 .2
2、8 服 务 事 项 .29 服 务 要 求 .310 运 行 保 障 .411 监 督 与 评 价 .4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服 务 礼 仪 和 服 务 行 为 规 范 .6 DB61/T 11222018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 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陕 西 省 政 府 政 务 公 开 办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陕 西 省 政 府 政 务 公 开 办 、 陕 西 省 审 改 办 、 陕 西 省 电 子 政 务 办 公 室 、 陕 西 省 信 息 中心 、 陕 西 省 社 会 科 学 院
3、、 陕 西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谢 泱 、 王 铁 钢 、 张 赫 、 裴 成 荣 、 屈 晓 东 、 朱 峥 、 刘 婷 、 白 正 玮 、 马 明 、 何 晓 芳 。本 标 准 由 陕 西 省 政 府 政 务 公 开 办 负 责 解 释 。本 标 准 首 次 发 布 。联 系 信 息 如 下 :单 位 : 陕 西 省 政 务 公 开 办 电 话 : 029-63912320地 址 :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新 城 大 院 内邮 编 : 710006 DB61/T 11222018 1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运 行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4、 规 定 了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运 行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基 本 要 求 、 服 务 模 式 、 机 构 设 置 、 人 员 管 理 、 服 务事 项 、 服 务 要 求 、 运 行 保 障 和 监 督 与 评 价 的 内 容 。本 部 分 适 用 于 省 、 市 、 县 ( 市 、 区 ) 各 级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的 运 行 和 管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5、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T 18894 电 子 文 件 归 档 与 电 子 档 案 管 理 规 范GB/T 20269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管 理 要 求GB/T 20270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网 络 基 础 安 全 技 术 要 求GB/T 20271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信 息 系 统 通 用 安 全 技 术 要 求GB/T 21061 国 家 电 子 政 务 网 络 技 术 和 运 行 管 理 规 范GB/T 21064 电 子 政 务 系 统 总 体 设 计
6、 要 求GB/T 22081 信 息 技 术 安 全 技 术 信 息 安 全 控 制 实 践 指 南GB/T 32169.2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运 行 规 范 第 2部 分 : 进 驻 要 求GB/T 32169.4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运 行 规 范 第 4部 分 : 窗 口 服 务 评 价 要 求GB/T 32170.1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标 准 化 工 作 指 南 第 1部 分 : 基 本 要 求GB/T 32170.2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标 准 化 工 作 指 南 第 2部 分 : 标 准 体 系GB/T 32618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信 息 公 开 业 务
7、 规 范DB 61/T 1124-2018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办 事 指 南 编 制 规 范 3 术 语 和 定 义GB/T 32170.1和 GB/T 32170.2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4 基 本 要 求政 务 服 务 工 作 遵 循 依 法 行 政 、 公 开 公 平 、 高 效 便 民 、 集 中 集 约 、 热 情 主 动 的 原 则 , 秉 行 “ 一 站 式 服务 ” 理 念 , 推 行 “ 一 口 受 理 、 限 时 办 结 、 透 明 办 理 、 网 上 办 理 ” 。5 服 务 模 式5.1 平 台 服 务 模 式 DB61/T 1
8、1222018 2 5.1.1 平 台 服 务 模 式 应 采 取 内 部 审 批 职 能 整 合 、 集 中 入 驻 、 分 设 窗 口 、 统 一 管 理 的 形 式 , 由 政 府 统 一搭 建 综 合 性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 将 行 政 许 可 、 便 民 服 务 、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 市 民 热 线 等 一 体 化 纳 入 。5.1.2 按 照 “ 三 集 中 三 到 位 ” 的 要 求 , 应 做 到 部 门 许 可 职 能 向 一 个 科 室 集 中 , 审 批 科 室 向 政 务 服 务 中心 集 中 , 审 批 事 项 向 网 上 办 理 集 中 , 实 现
9、 审 批 事 项 进 驻 到 位 、 审 批 授 权 到 位 和 电 子 监 查 到 位 。5.1.3 进 驻 部 门 应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设 置 首 席 代 表 和 窗 口 负 责 人 。 进 驻 部 门 行 政 首 长 应 与 进 驻 窗 口 首 席 代表 签 订 授 权 委 托 书 , 明 确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履 职 范 围 、 权 限 和 期 限 等 。5.2 行 政 许 可 集 中 行 使 模 式应 将 多 部 门 行 政 许 可 职 能 统 一 划 转 到 一 个 部 门 即 行 政 审 批 局 , 并 启 用 行 政 审 批 专 用 章 , 由 行 政 审 批局
10、集 中 行 使 行 政 许 可 权 。 原 行 政 部 门 只 保 留 监 督 权 限 , 实 行 审 管 分 离 。5.3 综 合 服 务 窗 口 模 式应 采 取 “ 一 窗 通 办 ” 和 前 后 台 受 审 分 离 的 服 务 形 式 , 借 助 互 联 网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 依 靠 专 业 化 前 台 服 务 队 伍 , 实 现 窗 口 统 一 受 理 、 网 上 分 发 、 部 门 限 时 办 结 、 前 台 统 一 反 馈 。6 机 构 设 置中 心 管 理 机 构 宜 下 设 ( 但 不 限 于 ) 综 合 协 调 、 业 务 管 理 、 监 督 考 核 、 信 息
11、化 管 理 等 部 门 , 履 行 组 织协 调 、 监 督 管 理 和 指 导 服 务 职 能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综 合 协 调 , 负 责 中 心 事 务 的 日 常 处 理 、 协 调 及 后 勤 保 障 ; 业 务 管 理 , 负 责 业 务 运 行 管 理 与 协 调 工 作 ; 监 督 考 核 , 负 责 对 工 作 人 员 及 其 服 务 工 作 的 检 查 、 监 督 、 考 核 ; 信 息 化 管 理 , 负 责 互 联 网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的 建 设 、 运 行 维 护 、 管 理 。7 人 员 管 理 7.1 应 根 据 政 务 服 务 工 作 需
12、要 合 理 配 置 工 作 人 员 。7.2 工 作 人 员 应 政 治 素 质 高 、 业 务 能 力 强 、 熟 悉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服 务 要 求 并 具 备 相 应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管 理服 务 等 能 力 。7.3 应 制 定 人 员 岗 位 工 作 标 准 , 明 确 岗 位 任 职 资 格 、 职 责 权 限 、 工 作 内 容 等 要 求 。7.4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应 备 案 登 记 , 新 进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应 建 立 基 本 信 息 档 案 。7.5 应 建 立 人 员 上 岗 和 培 训 教 育 制 度 。 对 新 调 入 窗 口 工 作
13、 人 员 进 行 岗 前 培 训 , 符 合 要 求 方 可 上 岗 。 应定 期 对 在 岗 人 员 进 行 理 论 和 业 务 技 能 培 训 。7.6 应 建 立 人 员 转 岗 调 配 制 度 , 在 保 持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相 对 稳 定 的 同 时 实 行 定 期 轮 岗 。 人 员 更 换 调 整 时应 采 取 “ 先 进 后 出 ” 的 方 式 , 保 证 窗 口 工 作 的 衔 接 。7.7 应 建 立 顶 岗 补 位 制 度 , 窗 口 工 作 岗 位 应 设 立 AB 角 , 确 保 窗 口 服 务 无 缺 位 。7.8 对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的 考 评 考
14、 核 应 至 少 每 年 一 次 , 并 及 时 通 报 考 评 考 核 结 果 。8 服 务 事 项 8.1.1 本 行 政 区 划 内 各 部 门 权 责 事 项 和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均 应 进 驻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8.1.2 事 项 的 进 驻 程 序 应 符 合 GB/T 32169.2的 要 求 。8.1.3 办 理 程 序 较 为 简 单 的 事 项 宜 由 部 门 与 窗 口 签 订 授 权 协 议 , 由 窗 口 代 为 办 理 。 DB61/T 11222018 3 8.1.4 应 编 制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清 单 由 各 级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15、统 一 发 布 、 动 态 维 护 , 并 纳 入 权 责 清 单 管 理 系 统实 施 统 一 登 记 、 管 理 。8.1.5 应 明 确 事 项 办 理 环 节 、 承 办 岗 位 、 流 转 程 序 等 , 减 少 审 批 环 节 , 简 化 办 事 流 程 , 压 缩 办 理 时 限 ,精 简 申 请 材 料 , 规 范 收 费 。8.1.6 应 编 制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办 事 指 南 和 示 范 文 本 , 各 事 项 的 服 务 指 南 应 包 括 事 项 名 称 、 性 质 、 设 立 依据 、 办 理 条 件 、 办 理 场 所 、 办 理 过 程 、 收 费 情 况
16、 、 查 询 渠 道 、 咨 询 投 诉 等 基 本 要 素 。 服 务 指 南 编 制 可 参照 DB 61/T 1124-2018。9 服 务 要 求9.1 受 理 回 执9.1.1 服 务 对 象 现 场 提 出 申 请 , 且 材 料 齐 全 、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要 求 的 , 应 口 头 回 复 并 当 场 办 理 。 9.1.2 对 不 能 当 场 办 结 的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 服 务 窗 口 应 当 场 向 服 务 对 象 出 具 注 明 统 一 流 水 号 并 加 盖 印 章的 书 面 回 执 及 材 料 接 收 清 单 。9.1.3 对 于 网 上 申 请
17、的 服 务 事 项 , 服 务 窗 口 应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完 成 材 料 审 查 , 并 告 知 服 务 对 象 是 否 受 理 。同 意 受 理 的 自 动 生 成 注 明 统 一 流 水 号 的 电 子 回 执 , 不 同 意 受 理 的 也 应 及 时 向 服 务 对 象 反 馈 。9.2 信 息 公 开9.2.1 信 息 公 开 的 范 围 包 括 :a) 事 项 基 本 信 息 。 如 事 项 名 称 、 承 办 部 门 、 设 立 依 据 、 法 定 批 准 条 件 及 法 律 、 法 规 限 制 批 准 的 数量 、 收 费 依 据 及 收 费 标 准 等 ;b)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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