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 T 1029-201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第2部分:车辆基地安全防范系统安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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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3.080.99 P 65 DB61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 61/ T 1029201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第 2 部分:车辆基地安全防范系统安装 Code for quality acceptance of urban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Part 2: Installation of base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system of base for vehicle 2016 - 06 - 27 发布 2016 - 08 - 01 实施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61/ T 10292016 I 目 次
2、 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总则 . . 3 5 基本要求 . . 3 6 管槽安装 . . 6 7 线缆敷设 . . 8 8 入侵报警系统 . . 10 9 视频监控系统 . . 14 10 出入口控 制系统 . . 17 11 停车库( 场)管理系统 . . 19 12 电子巡查 系统 . . 20 13 电源系统 . . 21 14 防雷及接 地 . . 23 15 单位工程 综合质量验收 . . 24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相关记录与表单 . 26 DB 61/ T 10292016 II 前 言
3、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华铁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电务 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耿杰 、王洪波、 常毅、张永宏、杨广旗、李拉怀、王保华、吕健、钱锟、任 瑞、张白宇、张晓章。 本标准由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29-89615693 地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风城八路126号 邮编:710018 DB 61/ T 10292016 1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第 2 部分:车辆基地安全防范系统安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 管槽安装、 线缆敷设、 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库管理系统、电子巡查系统、电源系统、防雷接 地、单位工程综合质量验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城市地铁、轻轨、快轨、有轨电车、城际铁路)车辆 基地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以下简称“安防工程”)的质量验收;其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
5、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 GB 50300-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12-2007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 50396-2007 出人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Y/T 224-2007 数字视频、数字音频电缆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安全防范工程 engineerin g of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system 综合运用安全防范技术和其他科学技术, 为建立具有防入侵、 防盗窃、 防破坏及生产监视等功能
6、(或 其组合)的系统而实施的工程,在本标准中特指车辆基地安全防范工程。 3.2 安全防范系统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system 运用安全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 巡查等系统;或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或集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3.3 入侵报警系统 intruder a larm system 利用传感器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探测并指示进入设防区域的行为、处理报警信息、发出报警信息的 电子系统或网络。 3.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video surv eillance and control system 利用视频技术监视
7、设防区域或生产区域并实时显示、记录现场图像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DB 61/ T 10292016 2 3.5 出入口控制系统 access con trol system 利用自定义符识别或/和模式识别技术,对出入口目标进行识别并控制出入口执行机构启闭的电子 系统或网络。 3.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parking lots management system 对进、出停车库(场)的机动车辆进行自动登录、监控和管理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3.7 电子巡查系统 guard to ur system 对保安巡查人员的巡查路线、方式及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电子系统。 3.8 监控中心 surveilla
8、n ce and control centre 安全防范系统的中央控制室。 安全管理系统在此接收、 处理各子系统发来的报警信息、 状态信息等, 并将处理后的报警信息、监控指令分别发往报警接收中心和相关子系统。 3.9 探测器 detector 对入侵的行为进行探测做出响应并产生报警状态的装置。 3.10 误报警 false alarm 由于意外触动手动装置、自动装置或部件的错误动作及损坏、操作人员失误等而发出的报警。 3.11 漏报警 leakag e alarm 风险事件已经发生,而系统未能做出报警响应或指示。 3.12 周界 perimeter 需要进行实体防护或/和电子防护的某区域的边界
9、,在本标准中特指车辆基地的围墙边界。 3.13 监视区 surveill ance area 实体周界防护系统或/和电子周界防护系统所组成的周界警戒线与防护区边界之间的区域。 3.14 盲区 blind zone 在警戒范围内,安全防范手段未能覆盖的区域。 3.15 设防 set condition 使系统的部分或全部防区处于警戒状态的操作。 3.16 撤防 unset condition 使系统的部分或全部防区处于解除警戒状态的操作。 3.17 报警响应时间 alarm re sponse time 从探测器(包括紧急报警装置)探测到目标后产生报警状态信息, 到控制设备接收到该信息并发出报
10、警信号所需的时间。 3.18 DB 61/ T 10292016 3 防区 defence area 利用探测器(包括紧急报警装置)对防护对象实施防护,并在控制设备上能明确显示报警部位的区 域。 3.19 识读装置 reader device 在识读现场的、出入目标可以接触到的、有防护面的装置。 4 总则 4.1 安防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4.2 安防工程所采购的设备、材料在满足该工程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及公安部 相关规定。 4.3 安防工程宜根据需要预留与公安系统联网的接口、本线路运营控制中心的接口。防病毒、防入侵
11、 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标准的规定。 4.4 可将车辆基地生产视频监控纳入到安防视频监控同一平台中,监控终端可集中设置或分散设置。 4.5 安防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前进行 144h 不间断试运行。 4.6 对于本标准中涉及的施工安装的量化指标,若设计文件有要求应首先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5 基本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表 A.1 内容要求进行检查。 5.1.2 工程除应按 GB 50300-2013 的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主要材料、构配件
12、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表 A.2)。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还应按 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b) 进口设备和器材的进场验收,应提供合同规定的有关文件、检测报告等。 c) 车辆基地安防系统施工和土建或装修单位存在工序交接时, 交接双方及监理单位应对交接工序 进行签字确认。 d)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规范进行质量控制, 每道工序完成后, 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 并形成记录。 5.1.3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前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b) 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符合要求,各种记录表格齐全、完整,同时报建设单位备
13、案。 c)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申请监理单位验收, 并形成隐蔽工程检查记 录(表 A.3)。 d) 调试过程中,涉及指标检测和功能检验的项目,由监理单位进行见证,并形成相关资料(表 A.4)。 e)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f)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相关项目进行验收。 g) 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测,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见证。 5.2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划分 DB 61/ T 10292016 4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应以车辆基地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如停车场、车辆段不能同时建设时,可根据 实际划分为若干子单位工程。分部工
14、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具体要求见表1规定。 表1 车辆基地安全防范系统单位工程划分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检验批 检验批条文号 城市轨道交通 车辆基地安全 防范工程 管槽安装 线槽安装 1 个基地 6.2.16.2.7 保护管安装 1 个基地 6.3.16.3.8 管道安装 1 个基地 6.4.16.4.5 人(手)孔制作 1 个基地 6.5.16.5.3 线路敷设 光缆敷设、引入及成端 1 个基地 7.2.17.2.6 线缆敷设、引入及成端 1 个基地 7.3.17.3.7 线路指标检测 1 个基地 7.4.17.4.4 入侵报警系统 设备安装 1 个基地 8.2.18.2.6 设
15、备配线 1 个基地 8.3.18.3.8 系统指标检测及功能检验 1 个系统 8.4.18.4.2 网管功能检验 1 个系统 8.5.1 视频监控系统 设备安装 1 个基地 9.2.19.2.3 设备配线 1 个基地 9.3.19.3.3 系统指标检测及功能检验 1 个系统 9.4.19.4.2 网管功能检验 1 个系统 9.5.19.5.5 出入口 控制系统 设备安装 1 个基地 10.2.110.2.2 设备配线 1 个基地 10.3.110.3.2 系统功能检验 1 个系统 10.4.1 网管功能检验 1 个系统 10.5.1 停车库(场)管理 系统 设备安装 1 个基地 11.2.11
16、1.2.2 设备配线 1 个基地 11.3.111.3.2 系统功能检验 1 个系统 11.4.1 电子巡查系统 设备安装 1 个基地 12.2.112.2.3 设备配线 1 个基地 12.3.112.3.2 系统功能检验 1 个系统 12.4.1 DB 61/ T 10292016 5 表 1 车辆基地安全防范系统单位工程划分 (续)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检验批 检验批条文号 城市轨道交通 车辆基地安全 防范工程 电源系统 设备安装 1 个基地 13.2.113.2.7 设备配线 1 个基地 13.3.113.3.5 系统功能检验 1 个系统 13.4.113.4.3 监测功能检验
17、 1 个系统 13.5.1 防雷及接地 防雷及接地检验 1 个基地 14.2.114.2.6 5.3 工程质量验收 5.3.1 验收组织与程序 5.3.1.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5.3.1.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质量负责人和设计单位工程项 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5.3.1.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申请 报告。 5.3.1.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 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5.3.1.
18、5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 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 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5.3.1.6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协调处理。 5.3.2 验收要求 5.3.2.1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d)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5.3.2.2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19、a)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 涉及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5.3.2.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b)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3.2.4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验收项目的质量应检验合格。 b) 施工质量应检验合格。 c) 资料检查,应具有完整的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5.3.2.5 安全防范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满足以下要求: DB 61/ T 10292016 6 a)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 A.5 的规
20、定执行。 b)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 A.6 的规定执行。 c)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 A.7 的规定执行。 d) 单位工程综合质量的验收应按 A.8、A.9、A.10、A.11 的规定执行。 5.3.3 当安全防范工程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不得验 收。 6 管槽安装 6.1 一般规定 6.1.1 安防工程管槽应包括线槽、保护管、管道安装及人(手)孔制作。 6.1.2 管槽施工场所应包括地铁、轻轨、快轨、有轨电车、城际铁路等的停车场、车辆段安装安全防 范设备或终端的区域。 6.1.3 管槽的规格、型号、数量及预埋、安装、敷设的位置与径路,应符合设计及施工
21、规范要求。 6.1.4 管槽安装应符合轨道限界的要求,不得超出设备限界,与带电体安全距离符合设计要求。 6.2 线槽安装 6.2.1 线槽及其支吊架到达现场应进行检查,其型号、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产品标准的 规定。线槽不应有变形、卷边、毛刺,表面应光洁,金属线槽、支吊架及焊接处应做防腐处理。其中: a)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b)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并观察检查外观及形状。 6.2.2 支吊架安装应牢固可靠,安装的位置、高度、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支吊架间距水平安装时宜 为 0.8 m 1.5m,垂直安装时宜为 1.0m,偏差不宜大于 50mm。其中: a) 检查数
22、量:全部检查。 b)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2.3 线槽及其支吊架不应安装在具有较大振动、热源、腐蚀性液滴及排污沟道的位置,也不应安装 在具有高温、高压、腐蚀性及易燃易爆等介质的工艺设备、管道以及能移动的构筑物上。其中: a)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b)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2.4 线槽安装应横平竖直、排列整齐,安装牢固、连接方式符合产品要求,线槽上部应留有便于操 作的空间。金属线槽及支吊架应电气连通,线槽连接处应有连接线或跨接线,安装完成的金属线槽应可 靠接地。其中: a)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b)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2.5 垂直排列的线槽拐弯时,其弯曲弧度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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