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T 2440.1-2018 监狱管理规范 第1部分:刑罚执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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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2440.12018 监狱管理规范 第 1 部分:刑罚执行 2018 - 01 - 12 发布 2018 - 01 - 20 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T 2440.12018 I 目 次 前 言 . . II 1 范围 . . 1 2 原则 . . 1 3 基本要求 . . 1 4 罪犯收监 . . 1 5 申诉、控 告、检举 . . 2 6 暂予监外执行 . . 2 7 减刑、假释 . . 4 8 刑满释放 . . 4 9 狱务公开 . . 5 10 监督考核 . .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狱务公开内容(对社会公众)
2、 . 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狱务公开内容(对罪犯近亲属) . 8 DB51/T 2440.1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永忠、刘志禄、陈荣、袁军、张林、周娟、方亮。 DB51/T 2440.12018 1 监狱管理规范 第 1 部分:刑罚执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刑罚执行的原则、基本要求、罪犯收监、申诉、控告、检举、暂予监外执行、减刑、 假释、刑满释放、狱务公开、监督考核要求。 本标准
3、适用于监狱管理的刑罚执行工作。 2 原则 遵循依法行刑、公平公正公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原则。 3 基本要求 准确执行刑罚,维护刑罚执行的确定性、公正性,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 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4 罪犯收监 4.1 法律文书查验 4.1.1 交付执行的罪犯,需有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 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 4.1.2 未有上述法律文书、上述法律文书不齐或记载有误,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4.2 身份核实 刑罚执行部门应将法律文书记载的罪犯姓名、籍贯、出生日期、罪名、刑期等基本情况逐一与罪犯 本人进行核对
4、、查验。 4.3 入监体检 4.3.1 体检医师按照罪犯收监身体检查表所列的项目,逐一认真检查,并在体检结论上签字。 4.3.2 有既往病史或有现实残疾的,罪犯应在相应体检项目栏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 4.4 依法收监 监狱对符合收监条件的罪犯依法收监,并向负责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出具罪犯收监回执。 4.5 人身及物品检查 4.5.1 入监监区对罪犯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检查,违禁品予以没收,并向罪犯开具违禁物品没收凭 据。 DB51/T 2440.12018 2 4.5.2 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管单位代为保管或征得罪犯本人同意退回其家属。代为保管罪犯非生活必 需品的,应由保管单位开具罪犯个人物品保管
5、凭据。 4.5.3 罪犯所有物品均应列入罪犯个人物品登记卡,现金存入罪犯个人账户。 4.6 通知家属 4.6.1 监狱收监罪犯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家属发出罪犯入监通知书。 4.6.2 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将罪犯入监通知书寄送罪犯家属的,可寄送罪犯家属居住地县级公安 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 4.7 信息采集 4.7.1 入监监区在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对新收监罪犯逐一进行审查,核实其个人简历及生活中的重 要事件、犯罪经历、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式等,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罪犯入监登 记表,15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建立罪犯副档。 4.7.2 入监监区在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采集罪犯指
6、掌纹、人头像、正面全身像、侧面全身像及 特征标记(包括残疾标志)像等,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输入“监狱服刑人员信息库”。 4.7.3 监狱应在罪犯入监后一个月内将基本信息核查入网,同时收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反馈的 信息,核实清楚罪犯身份。 5 申诉、控告、检举 5.1 罪犯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可提出申诉,监狱应认真审查,并进行登记,及时转递至人民检察院或 人民法院。 5.2 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制作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 处理意见书,提请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 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监狱应将结
7、果告知罪犯本人。 5.3 罪犯控告、检举狱内违法违纪行为,交由监狱纪检部门处理。 5.4 罪犯控告、检举狱外违法违纪行为,转交公安、检察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5.5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6 暂予监外执行 6.1 法定条件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 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6.2 启动申请 6.2.1 监狱可根据情况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6.2.2 罪犯本人或家属、监护人可提出书面申请。 6.3 审议 监区长办公会审议,提出意见。 6.4 审核 DB51/T 244
8、0.12018 3 刑罚执行部门初审法定条件及案卷材料,委托调查评估。 6.5 确定保证人 保证人具备具保条件、具保能力,监狱确定保证人。 6.6 评审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6.7 法律监督 监狱应在评审会后,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将有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审查征求意见。 6.8 审定 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形成决定,并由监狱长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签署意见。 6.9 审批 6.9.1 省监狱管理局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查批准的,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 签署意见,并制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交监狱执行。 6.9.2 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罪犯病情危急、短期内有
9、死亡危险、并有省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的专用病危通 知书和监狱专报材料的,采用应急程序审批办理。 6.10 专题教育 6.10.1 出监时,监狱应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教育考核的专题教育,并 明确宣布出监有关纪律。 6.10.2 监狱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及保证人送达暂予监外执行告知书,明确告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的纪律和保证人须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和保证人应就以上内容的遵守情况作出承诺和签名。 6.11 衔接交接 6.11.1 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狱应办理出监手续,发给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 外执行告知书。 6.11.2 监狱应派民警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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