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T 1736-2018 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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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 A 12 DB41 河南省 地 方 标 准 DB 41/T 1736 2018 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规范 2018 - 12 - 06发布 2019 - 03 - 06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1/T 1736 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服务内容及流程 . 2 5 接收安置 . 2 5.1 人员要求 . 4 5.2 服务过程 . 4 5.3 工作机制 . 4 6 养育 服务 . 4 6.1 机构养育 . 4 6.2 寄样家庭养育 . 5 6.3 类家庭养育 . 5 7 医疗 服
2、务 . 5 7.1 人员要求 . 6 7.2 资格要求 . 6 7.3 服务内容 . 6 8 康复 服务 . 6 8.1 人员要求 . 6 8.2 设施设备 . 6 8.3 服务内 容 . 6 9 教育 服务 . 7 9.1 人员要求 . 7 9.2 设施设备 . 7 9.3 服务内容 . 7 10 服务质量指标 . 7 11 服务质量考核与评价 . 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专业服务流程图 . 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儿童入院安置表格格式 . 9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家庭收养各种表格格式 . 13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家庭寄养各种表格格式 . 21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类家
3、庭安置各种表格格 . 28 DB41/T 1736 2018 II 附录 F(资料性附录)机构安置各种表格格式 . 35 DB41/T 1736 2018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民政 厅提出 。 本标准由河南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郑州市儿童福利院、河南金质标准化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本标准主要 起草人: 李燕、侯晓学、孟艳娟、李经宇、师戌平、赵月侠、李沛释、张宝英、王小雪、 刘丹、陈春燕、王宾。 DB41/T 1736 2018 1 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的术语和定义、
4、服务内容及流程、接收安置、养育服务、医疗服务、康 复服务、教育服务、服务质量指标及服务质量考核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 010 2013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1999第 14号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1999第 15号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令 2014第 54号 关于社会
5、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 发 2003112号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政部 民 发 201515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儿童福利机 构 是指民政部门举办的,为依法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提供收留抚养服务的机构。 3.2 儿童 是指 18岁以下的任何人。 3.3 类家庭 是指在儿童福利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营造类似于家庭的环境和氛围,招募符合条件的夫妻, 为儿童提供家庭式养育的安置方式,又称“模拟家庭”。 3.4 跟踪服务 是指在儿童安置服务完成后,儿童福利机构工
6、作人员采用定期和不定期回访的方式,对安置效果进 行评估的过程。 4 服务内容及流程 DB41/T 1736 2018 2 儿童福利机构应开展接收安置、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服务,以保障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的各项 权益。服务流程见附录 A。 5 接收安 置 5.1 人员要求 5.1.1 从事接收安置服务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过专业系统的社工专业培训,并具有助理社 会工作师及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 5.1.2 根据儿童数量配备相应社工。 5.2 服务过程 5.2.1 接收 5.2.1.1 接收对象 :弃婴、孤儿、打拐解救儿童及其他符合政策的困境儿童。 5.2.1.2 接收程序:儿童福利机构社工现
7、场审核儿童身份证明、主管民政部门审批手续等材料,属于 接收对象的,会同医生进行初步评估,为儿童起名并建立档案,填写儿童入院信息登记表(参见表 B.1),登记保存与儿童有关的影像资料和随身物品,将儿童转入医疗部门留观。 5.2.2 评估 5.2.2.1 儿童留观期间,医疗康复部 门应对其身体状况进行体检 ,并分别出具医疗评估报告、康复评估 报告;教育部门应对其智力发展状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报告;社工应对儿童的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儿童入院评估记录表(参见表 B.2)。 5.2.2.2 社工部门组织召开由社工、医疗、康复、教育等专业人员参与的联席会议,依据留观期间的 医学体检、教育评估、社
8、工评估,研究确定适合儿童的最佳安置方式 ,填写儿童安置需求评估表(参 见表 B.3)。 5.2.2.3 安置方式优先顺序如下:寻亲、收养、家庭寄养、类家庭养育、机构集 中 养育。寻亲或收养 的儿童,在找到家庭之前可以通过家庭寄养、类 家庭、机构集中养育等方式临时安置。 5.2.3 制定安置服务计划 5.2.3.1 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安置方式,为每个儿童制定安置服务计划,安置服务计划主要有家庭收 养安置服务计划、家庭寄养安置服务计划、类家庭安置服务计划和机构集 中 养育安置服务计划。 5.2.3.2 安置服务计划应包括安置的目标、实现目标的步骤、每个步骤的工作时间和内容以及面临的 困难等。 5.
9、2.4 安置服务计划实施 5.2.4.1 发布寻亲公告,收集有关线索配合公安部门寻找亲人。 5.2.4.2 按规定办理户口。 5.2.4.3 涉外收养安置。社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 女登记办法、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涉外送养工作。并 按要求对儿童进行体检,采集、整理、撰写成长报告,形成涉外送养材料上报上级部门审批。持续跟进 收养进度,做好相应记录。 5.2.4.4 国内收养安置。社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 DB41/T 1736 2018 3 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国内送养,并按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10、招募收养家庭、评估收养家庭、培训收养家长、 安排儿童和家庭配对融合、评估融合情况、签订收养协议、安排儿童进入家庭融合、儿童入户后跟踪服 务 、协助办理收养手续等,做好相应记录。家庭收养申请表、收养家庭评估记录表、儿童收 养配对融合记录表、收养儿童入户记录表分别参见表 C.1、 C.2、 C.3、 C.4。 5.2.4.5 家庭寄养安置。社工应按照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开展寄养,并按要求开展以下工作:招募 寄养家庭、评估寄养家庭、培训寄养家长、安排儿童与寄养家庭配对融合、评估融合情况、签订寄养协 议、安排儿童进入寄养家庭、日常跟踪服务等,做好相应记录。家庭寄养申请表、家庭寄养评估 表、寄养家长培训记录
11、表、寄养儿童入户记录表分别参 见表 D.1、 D.2、 D.3、 D.4。 5.2.4.6 类家庭安置。社工应参照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并按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招募类家庭家长、评估家长、培训家长、安排儿童与类家庭配对融合、评估融合情况、签订服务协议、 安排儿童进入类家庭、日常跟踪服务等,做好相应记录。类家庭申请表、类家庭家长评估表、 类家庭家长培训记录表、类家庭儿童入户记录表分别参见表 E.1、 E.2、 E.3、 E.4。 5.2.4.7 机构集 中 养育安置,社工应根据儿童的年龄、残疾状况、性别分部门安置,并按要求进行日 常跟踪服务,做好相应记录。儿童机构安置服务记录表参见表 F
12、.1。 5.2.5 跟踪服务 5.2.5.1 国内收养安置的跟踪服务从儿童进入收养家庭开始,方式是入户走访、电话回访等,主要评 估儿童、家长、家庭环境等,掌握儿童的身心状况和需求,监督家长履行监护职责情况,指导家长办理 手续,为家长提供培训、咨询、辅导、支持等服务。儿童入户后至结案前跟踪服务至少 4次,并做好相 应记录。家庭收养跟踪服务记录表参见表 C.5。 5.2.5.2 家庭寄养安置的跟踪服务从儿童进入寄养家庭开始,方式是入户走访、电话回访等 ,主要评 估儿童、家长、家庭环境等,掌握儿童的身心状况和需求,监督家长的服务,为家长提供培训、咨询、 辅导、支持等服务。每个月至少跟踪服务 1次,并
13、做好相应记录。家庭寄养跟踪服务记录表参见表 D.5。 5.2.5.3 类家庭安置的跟踪服务从儿童进入类家庭开始,方式是入户走访,主要评估儿童、家长、家 庭环境等,掌握儿童的身心状况和需求,监督家长的服务,为家长提供培训、咨询、辅导、支持等服务。 每个月至少跟踪服务 1次,并做好相应记录。类家庭跟踪服务记录表参见表 E.5。 5.2.5.4 机构集 中 养育安置的跟踪 服务从儿童入住开始,方式是到儿童所在部门走访,主要评估儿童、 孤残儿童护理员、儿童生活环境等,掌握儿童的身心状况和需求,为护理员提供培训、咨询、辅导、支 持等服务。每周至少跟踪服务 1次,并做好相应记录。儿童机构安置跟踪服务记录表
14、、儿童机构 安置服务季度综合记录表、儿童机构安置服务年度综合记录表分别参见表 F.2、 F.3、 F.4。 5.2.6 结案 5.2.6.1 出现以下情况为最终结案 :寻亲成功、被成功收养、被转移安置到其他机构、 18岁后有能力 且 自愿离开福利机构、 死亡。 5.2.6.2 寻亲成 功,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帮助儿童回归原生家庭。 5.2.6.3 年满 18周岁 ,通过评估 ,能够独立走向社会 ,应支持和帮助儿童走向社会、成家就业;不能够 独立走向社会,应按照政策,将儿童转移至社会福利机构安置。 5.2.6.4 在院期间因故死亡的,参与救治的医疗机构应出具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火化证明。 5
15、.2.6.5 最终结案后,应对整个接收安置过程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出具结案报告。如儿童以被成功收 养而结案,填写家庭收养结案评估表(参见表 C.6)和家庭收养结案报告表(参见表 C.7)。 如儿童因其 他情况结案,结案前是家庭寄养,相应填写家庭寄养结案评估表(参见表 D.6)和家 DB41/T 1736 2018 4 庭寄养结案报告表(参见表 D.7),结案前是类家庭养育,相应填写类家庭结案评估表(参见表 E.6)和类家庭结案报告表(参见表 E.7),结案前是机构养育,相应填写儿童机构安置服务结 案评估记录表(参见表 F.5)和儿童机构安置服务结案记录表(参见表 F.6)。 5.2.6.6 为最
16、终结案儿童迁移或注销户口。 5.2.6.7 最终结案后 3个月内,完成接收安置服务记录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形成儿童接 收安置服务档 案,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5.3 工作机制 5.3.1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社工部门负责联席会议组织工作,院长、业务副院长以及社工、医疗、康 复、教育、养育等人员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适时召开,主要研究儿童的安置问题,并协调解 决跟踪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问题。 5.3.2 建立社工督导机制。聘请社工专业老师或有专业社工背景和经验的资深社工,定期对接收安置 服务过程和社工进行督导,评估监督服务过程,为社工提供咨询、培训、辅导、支持,
17、并完成督导报告。 每月督导 1次。 5.3.3 建立 定期培训机制。定期开展全员培训,使员工树立维护儿童权利、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 化的理念;定期开展社工专业培训,提升社工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6 养育服务 6.1 机构养育 6.1.1 人员要求 6.1.1.1 机构 集中 养育从业人员应经过专业系统的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以上的 职业资格证书。 6.1.1.2 根据儿童数量 ,配备相应孤残儿童护理员。 6.1.2 环境及设备要求 6.1.2.1 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应符合 MZ/T 010-2013的规定。 6.1.2.2 根据儿童年龄 需要,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卫生洗浴、保
18、暖降温、照明遮阳、活动娱乐、安 全防护、无障碍通行等设施。 6.1.2.3 儿童寝室应一童一床,有床栏。 6.1.2.4 生活娱乐设施应无锐角,应符合环保要求。 6.1.3 服务内容 6.1.3.1 服务内容和要求应符合 MZ/T 010-2013的规定 。 6.1.3.2 根据儿童性别、年龄、残疾类型等因素,实行分区养育。 6.1.3.3 根据儿童年龄和生长发育需要,为儿童提供安全营养的饮食。婴幼儿根据需要喂养奶粉,添 加辅食。其他儿童每日保证三餐两点。 6.1.3.4 按年龄及个体需要为儿童提供饮水服务,保障饮水量和次数。 6.1.3.5 照顾儿童洗澡、睡觉、起床、洗漱、更衣、整理床铺衣物
19、、如厕等。 6.1.3.6 照顾儿童大小便,及时更换尿布、尿不湿,及时清洗、护理。照料、指导女童生理期卫生。 6.1.3.7 清洁环境卫生,摆放房间物品,定期消毒。 6.1.3.8 每个工作班次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并做好记录。 DB41/T 1736 2018 5 6.1.3.9 与儿童建立良好的亲子互动关系,关注儿童的心理、身体、情感等变化和需求,并及时回应, 配合社工、康复、医生、教师等人员的工作, 落实好有关专业服务要求。 6.1.3.10 填写日常护理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2 寄养家庭养育 6.2.1 人员和家庭要求 应符合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的规定。 6.2.2 服务内容 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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