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3084.1-2017 政务服务工作规范 第1部分:行政许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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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1.140.03 A12 DB37 山东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3084.1 2017 政务服务工作规范 第 1 部分:行政许可 Work specification government affairs service Part 1: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2017 - 12 - 29 发布 2018 - 01 - 29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3084.1 2017 I 前 言 DB37/T 3084政务服务工作规范为系列标准。 本部分为 DB37/T 3084的第 1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2、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 草人:刘长波、魏大治、王健、张媛、逄锦山、姚良涛、史丛丛。 DB37/T 3084.1 2017 II 引 言 近年来,按照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山东省从有利于各级政府更好履职的要求和方便企业、群 众办事的角度出发,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但随着 改革的深入推进,各地在行政审批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的方面也逐渐显现出来。比如,各市县之间事 项名称、数量仍有差异,相同事项在不同地区办理的材料、流程、结果不尽一致
3、等。 为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贯彻落实好山东省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 革进一步优化政 务环境的要求,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政务服务工作规范系列地方标准计 划,并于 2017年首先发布政务服务工作规范 第 1部分:行政许可,以期通过标准化手段对行政许 可程序进行科学分解和合理配置,改造和优化行政许可流程,减少人为不确定因素的干扰,达到降低制 度性交易成本和提升行政许可效率的目标。 DB37/T 3084.1 2017 1 政务服务工作规范 第 1 部分:行政许可 1 范围 本部分给出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流程、服务、场所建设与管理、监督检查评价的规范化要求。 本部分
4、适用于山东省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规范化建设。其他依申请实施的政务 服务事 项规范化建设可参照执行。 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26-1989 信息处理 数据流程图、程序流程图、系统流程图、程序网络图和系统资源图的 文件编制符号及约定 GB/T 32169.1-2015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 1部分:基本要求 GB/T 32169.3-201
5、5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 3部分:窗口服务提供要求 GB/T 32169.4-2015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 4部分:窗口服务评价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政许可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3.2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implementation organ 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包括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 3.3 政务服务管
6、理机构 administration of government affairs service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的机构。 3.4 单一审批流程 single-organ approval process 一个行政许可事项由一个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流程。 DB37/T 3084.1 2017 2 3.5 共同审批流程 multi-organ approval process 同一行政许可事项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进行 共同审查的流程。 3.6 即办件 immediately handled administrativ
7、e licensing items 可当场作出决定并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 3.7 承诺件 suspended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items 不能当场作出决定并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 3.8 服务指南 service directory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行政许可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提供的具体指引。 3.9 业务手册 business and operation manual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 实施行政许可制定的操作细则。 4 事项清单规范 4.1 事项清单 4.1.1 概述 事项清单分为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目录清单是机构编制、政府法制等有关职能部门牵头编制的基
8、 本清单,实施清单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目录清单的基础上细化完善形成的清单。 4.1.2 目录清单 4.1.2.1 目录清单要素应包含事项名称、事项类别、事项编码、实施依据、实施机关、承办机构、实 施对象、法定期限等,涉及共同审批流程的事项还应包括共同实施部门。 4.1.2.2 目录清单要素的编写应符合 A.1 的规定。 4.1.2.3 目录清单应通过机构编制网、政务服务网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1.3 实施清单 实施清单要素应包含目录清单 要素和事项办理需要的办理流程、办件类型、申请材料等。实施清单 要素的编写应符合 A.2的规定。 4.2 统一性 同一(同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编码、类
9、型、实施依据、申请材料、法定期限等要素应在纵向 不同层级、横向不同区域间保持相对统一。 4.3 动态管理 DB37/T 3084.1 2017 3 4.3.1 目录清单与实施清单应实行动态管理,清单要素的调整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要求。 4.3.2 机构编制部门、政府法制机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按清单要素动态管理 相关规定,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对清单要素进行变更、审核发布、监督检查等。 5 流程规范 5.1 概述 5.1.1 行政许可基本流程 应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根据行政许可流程所涉及行政许可实施机 关的数量及职责,行政许可流程分为单一审批流程和共同审批
10、流程。 5.1.2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通过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途径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行 政许可事项办理服务。通过不同途径实施行政许可,其基本流程和办理结果等应保持一致。 5.2 申请与受理 5.2.1 申请 5.2.1.1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通过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 材料,并对接收的申请材料予以登记。 5.2.1.2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向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排队取号、网络或电话预 约办理 时间等服务。 5.2.2 受理 5.2.2.1 准予受理 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或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属于
11、职权 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场签收材料予以受理,并出 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示例见 B.1);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项名称、申办编号、申请人及联系电话、 受理时间、承诺时限、行政许可证件送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方式、收费标准、行政许可实施 机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过政务服务网受理申请的,应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与行政许可申请 人予 以确认;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能即时送达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通过政务服务网、电话、短信、 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 即办件的办理应简化受理程序。 5.2.2.2
12、 补正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示例见 B.2),由行政许可申请人补正。行政 许可申请人当场补正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不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逾期不告知 的,自收 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网上受理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适当 方式予以告知; 行政许可申请人已按一次性告知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受理行政许可申 DB37/T 3084.1 2017 4 请
13、。 5.2.2.3 不予受理 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因数量限制等原因停止受理,以及不属 于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示例见 B.3),书面 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5.3 审查与决定 5.3.1 审查 5.3.1.1 审查细则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对实施的每项(每类)行政许可制定审查细 则,列明具体审查方式及其依 据,细化权限边界以及每个审查环节的前后置条件,避免功能雷同的重复审查。同时,应明确 每个审查环节的时限; 审查方式应明确:适用情形、法定审查内容、审查评判依据、审查程序、审查期限、各级审查 人责任、审查意见(结论
14、)等。还应明确注意事项及不当审查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 5.3.1.2 审查要求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 实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 行核查; 对于共同审批的,应由牵头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最终决定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审查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牵头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最终决定机关)与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职 责、配合节点、材料流转需满足的条件、返回意见的要求和时限等; 依法经下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
15、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行政 许可实施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及时上报。上报材料应包含全部申请 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上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经审查发现行政 许可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但通过整改可 以达到法定条件、标准的,应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限期整改;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应将行政许可申请人的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5.3.1.3 特别规定 5.3.1.3.1 听证 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 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16、,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3.1.3.2 招标与拍卖 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明确招标、拍卖的时限、 依据、启动条件等。 5.3.1.3.3 检验、检测、检疫 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检验、检测、 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3.1.3.4 考试、考核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 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7、; DB37/T 3084.1 2017 5 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行政许可申请人的专业人 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法 律法规规定的特殊行业的特定岗位人员,需进行知识和能力考核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 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3.1.3.5 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3.2 决定 5.3.2.1 作出决定 5.3.2.1.1 准予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
18、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规定时间的内依法颁发规定样式的行政 许可证件或行政许可准予决定书(示例见 B.4)等; 行政许可证件包括: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 合格证书;行 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 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同时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延续以及是否需要年 检、培训等后续有关事宜。 5.3.2.1.2 不准予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出具行政许可不准
19、予决定书(示例见 B.5), 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3.2.2 决定公开 行政许 可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5.3.3 期限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在法定期限内设定承诺时限,并在承诺时限 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 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和承诺时限内。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将所需时间书 面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 6 服务规范 6.1 基本要求 6.1.1 服务指南编制要求 行
20、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对每项(每类)行政许可事项编制完整版和简版的服务指南,同时应在政务服 务网公开并提供 文本下载。简版的服务指南还应放置于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方便申请人取阅。服务 指南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实施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救济途径等,编制要求见附录 C。 6.1.2 业务手册编制要求 DB37/T 3084.1 2017 6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对每项(每类)行政许可事项编制业务手册。业务手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实施 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流程、收费标准及依据等,编制要求见附录 D。 6.1.3 流程图编制要求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根据每项(每类)行政许可事项具体情况,以文字形式对行政许可流程及
21、所包 含的环节进行描述,编制流程图。流程图编制的通用要求以及常用符号见附录 E。 6.1.4 归档 行政 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应有记录、可追溯,所形成的纸质或电子材料应按档案管理 要求进行归档、管理。 6.1.5 咨询服务 6.1.5.1 概述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提供现场咨询(如窗口咨询)和非现场咨询(如网上咨询、电话咨询、邮件咨 询)等多种方式和渠道,指定专人提供咨询服务和预审服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供咨询的内容应包括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审查条件及办理流程等。 6.1.5.2 现场咨询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咨询做出清晰明确答复,可进一步提供相关事项的 服务指南
22、、办理网址及其他服务内容。工作人员现场不能答复的,应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 答复时间及其 他咨询途径。 6.1.5.3 非现场咨询 政务服务网应提供智能咨询、留言咨询、人工在线咨询等功能,实现咨询服务从实体窗口向网上窗 口延伸。对于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应建立咨询答案知识库并及时更新。 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其他咨询方式应做到及时、畅通。 6.1.6 投诉举报 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应提供投诉举报的途径,明确投诉举报的范围、受理条件、 办理程序、结果处理、处理期限以及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要求、保密措施等; 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属实的,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反映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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