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 T 971-2016 商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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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 A12 备案号: 49430-2016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 15/T 971 2016 商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2016 -03-15 发布 2016 -06-1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 15/T 971 2016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基本要求 . 3 5 房屋维修与管理 . 5 6 设施设备维修与管理 . 6 7 秩序维护服务 . 10 8 突发事件处理 . 13 9 消防安全管理 . 13 10 保洁
2、服务 . 14 11 仓储管理 . 14 12 卫生防疫 . 14 13 监督与投诉 . 1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工作人员文明服务规范用语 . 1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保洁服务质量要求 . 18 参考文献 . 20 DB 15/T 971 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制依据 GB/T 1.1-2009的规定。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 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许怀云、贾双文、张鹤、岳志成、韩玉霞、籍凤英、董朝旺、苗润宇、赵文宗、 刘默、欧阳建辉。
3、 本标准于 2016年 3月首次发布。 DB 15/T 971 2016 1 商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内蒙古自治区内 商业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基本要求、房屋维修与管理、设施设备维 修与管理、秩序维护服务、突发事件处理、消防安全管理、保洁服务等服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 营业面积 5000及以上的商业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 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096 声环
4、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部分:通用符号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19210 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GB/T 20647.9 社区服务指南 第 9部分:物业服务 GB 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50365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DBJ03-27 公共
5、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L 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 HJ/T 167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TSG G000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G7002 锅炉定期检 验规则 TSG T7004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液压电梯 TSG T7006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杂物电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4号 (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666号 (2016) 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 2014 2732号 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
6、检 2004 1428号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令第 125号 (2004)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DB 15/T 971 201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房 2010 165号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基字 1998 7号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内蒙古 自治区 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号 (2003)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8号 (2011)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 条例 内蒙古 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 2015 91号 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
7、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建房 2013 685号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发改 费 2014 1029号 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 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3.1 物业 property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3.2 商业物业 commercial property 能同时供众多零售商和其他商业服务机构 租赁,用于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大型收益性物业。 3.3 业主 owner 物业的所有权人。 3.4 物业使用人 property us
8、er 物业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 3.5 物业服务 property services 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 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6 物业服务企业 property service enterprises 依法成立、具备专门资质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 事物业管理相关活动的经 济实体。 3.7 委托服务(特约 服务) the special property services DB 15/T 971 2016 3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专业性服务企业接受
9、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以外 的各类单项服务。 3.8 物业服务费 property service fee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 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3.9 包干制 fixed-fee System 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 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 业服务计费方式。 3.10 酬金制 remuneration system 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 业服务
10、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4 基本要求 4.1 服务机构 设置相适应的物业服务机构,并符合以下要求: a) 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b) 具备满足服务需要的设施设备; c) 根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需求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 d) 服务窗口应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物业服务 项目、服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 标准、投诉渠道等。提供延伸服务的,公示延伸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等; e) 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 4.2 工作人员 物业服务企业的人员应符合如下要求: a)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b)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
11、得物业管理从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c) 物业从业人员应经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工作中应定期参加专业技能、法律法规、安全等相 应的培训; d) 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仪容仪表整洁 。 4.3 规章制度 4.3.1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人事、财务、行政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4.3.2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服务项目特点制定物 业服务方案、岗位职责、工作标准以及各类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等企业外部管理制度。 DB 15/T 971 2016 4 4.3.3 物业服务项目应制定房屋使用、车辆出入和停放、装饰装修、电梯使用、宠物管理等公众管理 制度。 4.4 财务管理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符合如下要求:
12、a) 物业服务企业 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 规范 记账 ,做到账目清晰 ,并符合物业管理企业财 务管理规定 和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 b) 对于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特约服务的费用、代收代缴的费用,单独列帐,按实际支出费 用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c) 实行酬金制物业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 , 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 收支情况,宜聘请专业机构对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4.5 档案管理 4.5.1 技术档案 主要包括: a) 物业竣工验收档案; b) 物业权属资料; c) 项目承接查验资料。 4.5.2 日常档案 主要包括: a) 房屋维修
13、管理档案; b) 设施设备维修管理档案; c) 秩序维护档案; d) 消防管理档案; e) 保洁档案; f)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资料; g) 物业企业日常管理文件、记录; h) 投诉处理资料; i) 其它资料。 4.6 接待服务 4.6.1 服务场所工作时间不少于 8 h 商场营业时间 ,工作时间服务场所应有现场接待人员,其余时间 设值班人员。公布 24 h 服务电话。 4.6.2 提供多种接 待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接待、接听电话及传真、收发信函及电子邮件等等。 4.6.3 接待服务中 应使用普通话, 注意用语文明、礼貌、规范 ,不得使用服务忌语,参照附录 A。 4.6.4 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14、的咨询、求助等事项,应及时答复,答复率 100%。 4.6.5 受理服务事项应进行记录并存档。 4.7 标识管理 4.7.1 通用要求 4.7.1.1 标识的图符号使用应符合 GB/T 10001.1 的要求。 DB 15/T 971 2016 5 4.7.1.2 消防与安全标识应符合 GB 2894、 GB 13495 的要求。 4.7.1.3 各类标识的文字使用应规范,格式应统一。 4.7.2 指引类标识 4.7.2.1 建筑物内应提供 各 楼层 主出入口的平面示意图 以及 各楼层指示、引导标识 。 4.7.2.2 应提供建筑物周边 主要道路、停车场、泊车导向等标识 。 4.7.2.3 公
15、共卫生间、电话、服务台等公共服务设施 应提供 引导和位置标识 。 4.7.3 警示类标识 4.7.3.1 办公区域、公共区域内 应提供设置 紧急出口、消防通道、禁烟区等警示性标识 。 4.7.3.2 公共场所 内应提供设置 设施设备 、 安全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的安全警示标识 。 4.7.4 设施设备类标识 4.7.4.1 按照设施设备类型,设置设施设备使用说明铭牌。 4.7.4.2 按照设施设备使用功能,标明管理状态、提示、警示、指示等标识。 4.7.5 其他标识 根据实际需要,应提供设置 临时性服务标识 (如“维修进行中”、“小心地滑”等)及 其他标识 。 5 房屋维修与管理 5.1 指
16、 导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正确使用房屋,指导其遵守房屋安全使用的相关规范。 5.2 建立房屋巡查制度,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的使用状况;大风、暴雨等极端天气 之前进行应急检查。 5.3 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报告,需维修部位在保修期内的应及时联系相关单位进 行维修;超出保修期的,根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安排专项维修;遇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必要的紧急 处理措施。 5.4 每年制订房屋的年度维护保养计划,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同意后,组织实施。 5.5 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进行书面通知劝阻,劝阻不成 的向有关部门报告。 5.6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7、: a) 建立装饰装修 监督 制度 , 受理装饰装修申请时应 与提出申请的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签订装饰装修 服务监管 协议,明确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 ,并符合国家住房城乡建设、环保、消防等主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 b) 建立 装饰装修管理档案 , 包括装修申请、装修 服务监管 协议、验收资料等 ; c) 室内空气污染监测和控制应符合 GB/T 18883 和 HJ/T 167 的要求;商业区的昼间噪声控制应执 行 GB 3096 和 GB 22337; d) 每日 巡视装饰装修现场,发现有违规 或违反协议 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 效的,应 及时报告 相关 部门 ; e) 保证装饰装
18、修期间的水电等供应,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装饰装修便利。 5.7 报修服务 : a) 在双方约定的时限内处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报修,急修 20 min 内赶到现场进行应急处理 ; b) 报修、维修应做好记录 并存档; DB 15/T 971 2016 6 c) 对重点维修项目应进行回访 和记录,并归档。 6 设施设备维修与管理 6.1 公共照明 6.1.1 公共照明灯按时开启,满足商场营业要求。 6.1.2 每日巡视商场内照明设施,及时修复损坏的开关、灯口、灯泡等 照明设施设备 。 6.1.3 制定公共照明节能管理制度,根据商场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区域内照明设施合理的关闭时间。 6.2 供配电系
19、统 6.2.1 制定供电系统内 部管理规范及临时用电管理措施。 6.2.2 从业人员操作时严格执行 DL 408 的规定,并熟练掌握触电紧急救护法。 6.2.3 总配电室专人值守,定时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对主要运行参数进行查抄;具备无人值守条件的 配电室 每周 进行检查,用电高峰时期适当增加巡视次数;其他低压配电室 每日 进行巡查;配电室安全标 识、安全防护用品齐全,通风照明良好,能有效防止有害生物进入;无有毒有害危险品及杂物存放,环 境整洁。 6.2.4 明确变电系统的限电、停电审批权限,按规定要求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遇紧急情况时,应 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 6.2.5 发生重大人身、设备
20、安全事故应及 时向供电 等相关 主管部门 报告 ,并记录。 6.3 高低压供电系统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电部门委托对高(低)压供电系统进行维护管理的,执行下列内容: a) 每半年至少 1 次对变配电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清洁,并做好记录; b) 高(低)压变(配)电柜操作运行正常,检测表计显示准确 ; c) 高(低)压变压器运行正常,温控显示准确,联控动作正常 ; d) 变(配)电柜直流操作系统运行正常,蓄电池组充、放电量稳定,符合工作要求 ; e) 功率因素自动补偿电容器(组)运行正常,自动切换正确可靠 ; f) 变(配)电系统联络自动切换正常。 6.4 应急供电系统 6.4.1 发电系统
21、6.4.1.1 每月对发电 机组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持设备完好,至少每月启动及维护备用发电机(组) 1 次,确保随时可应急启用 ,及时填写工作记录并存档。 6.4.1.2 发电机控制柜手动及自动启动正常,各类表计显示正常。 6.4.1.3 自动转换开关状态显示完好, 运作 正常。 6.4.1.4 油料储存应符合 GB15603、 GB25201 相关 安全要求。 6.4.1.5 应急发电机机房应使用防爆灯。 6.4.2 UPS 和 EPS 电源系统 6.4.2.1 控制柜运行正常,检测表计显示正常。 6.4.2.2 输出负荷不得超出设计范围。 6.4.2.3 蓄电池组充、放电量稳定,符合工作
22、要求。 DB 15/T 971 2016 7 6.4.2.4 电源切换功能正常,不出现电火花、输出中断等现象。 6.4.2.5 确保运行时散热功能正常。 6.4.2.6 蓄电 池损坏或达到使用寿命应及时更换,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6.4.2.7 按规定的周期对发电机组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持设备完好,定期启动及维护备用发电机 (组),确保随时可应急启用;定期对应急照明(带蓄电池)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每月 1 次对蓄电池 组进行充放电试验,使其处于有效待命状态;每半年至少 1 次对变配电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清洁, 并做记录; 高压部分每 2 年低压部分 每 1 年进行 1 次 电气设备试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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