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T 917-2019 可视图像火灾报警系统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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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220.01 C 80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917 2019 可视图像火灾报警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ire alarm system via visual image 2019 - 12 - 18发布 2020 - 01 - 01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 917 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一般规定 . 1 5 系统组件 . 2 6 系统设计 . 3 6.1 一般要求 . 3 6.2 摄像机
2、镜头选择 . 4 6.3 系统图像 . 4 6.4 探测距离 . 4 6.5 摄像机布置 . 6 7 系统操作与控制 . 7 7.1 系统操作 . 7 7.2 系统控制 . 7 8 系统安装 . 7 8.1 一般要求 . 7 8.2 设备材料检查 . 7 8.3 系统安装 . 7 9 系统调试与验收 . 8 9.1 系统调试 . 8 9.2 工程验收 . 8 10 系统维护 . 9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 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典型适用场所 . 10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 摄像机焦距、拍摄范围、距离和角度参数 . 12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 监控系统图像质量五级损伤评价分级 . 1
3、3 附 录 D(规范性附录) 火焰报警测试程序 . 14 附 录 E(规范性附录) 烟雾报警测试程序 . 15 DB12/ 917 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庆功、戴志宏、苏琳、王莹、解传鑫、李国生、田野、张丛、程广涛。 DB12/ 917 2019 1 可视图像火灾报警系统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可视图像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及维护管理的主要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 用于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场所。 本标准不
4、适用于生产和储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198 民用闭路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A/T 1127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条件 GA/T 1128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高清晰度摄像机测量方法 3 术语 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可视图像火灾报警系统 early fire alarm system via visual image 使用视频图像火灾探测软件,对通用摄像机的视频
5、图像进行火焰和烟雾图像的快速分析,并迅 速发出报警信号的火灾报警系统。 3.2 视频图像火灾探测软件 video image fire detection software 采用视频图像分析技术,以软件方式识别视频图像中的火焰或烟雾的火灾探测软件。 3.3 摄像机水平探测距离 horizontal detection distance of the camera 在规定条件下,摄像机探测火灾时在水平方 向上的探测距离。 3.4 视频图像垂直高度 vertical height of the video image 在规定条件下,摄像机的视频图像在垂直方向上的高度。 4 一般规定 4.1 可视图
6、像火灾报警系统可作为现有传统火灾报警系统的补充,适用于附录 A列出的文博、城 市轨道交通、烟草、公路隧道、仓储物流、电力、电信、金融、钢铁冶金、石油石化、铁路、民航 等行业中适合安装可视图像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典型应用场所可见本规程附录 A。 DB12/ 917 2019 2 4.2 可视图像火灾报警系统应同时具有火焰和烟雾探测报警功能。 4.3 可视图像火灾报警系统应由模拟或数字系统摄像 机、视频图像火灾探测软件、视频编码设备、 网络交换设备、服务器和显示器等组成。 4.4 可视图像火灾报警系统使用的服务器宜设置在机房或视频监控室内。 4.5 可视图像火灾报警系统显示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7、视频监控室和消防控制室分设时,应 在两处分别设置显示器。 4.6 可视图像火灾报警系统应有可靠的防雷接地措施,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5 系统组件 5.1 可视图像火灾报警系统使用的产品及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 可视图像火灾报警系统的服务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系统使用的服务器应满足系统中所有摄像机同时运行的要求; b) 服务器在接 入最大数量摄像机时,正常运行的 CPU占用率不宜超过 70%; c) 服务器在接入最大数量摄像机时,一台服务器中两路摄像机报警时的 CPU占用率不得超过 90%。 5.3 可视图像火灾报警系统的视频编码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8、输出图像分辨率不应低于 352 288; b) 应支持多码率编码、传输,并具有两种及以上不同分辨率码流的输出能力; c) 提供接口软件二次开发环境,应有以太网接口,支持 TCP/IP协议; d) 视频帧率应大于或等于 25F/s; e) 信噪比应大于或等于 48dB。 5.4 可视图像火灾报警系统的摄像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系统中的模拟或数字系统摄像 机应符合 GA/T 1127和 GA/T 1128的规定; b) 在标准照度下,模拟系统摄像机的图像质量和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像质量的信噪比应符合表 1的规定; 2) 图像水平清晰度不应低于 420线; 3) 图像画面的灰度不应
9、低于 8级; 4) 系统内各路视频信号输出电平值应为 1Vp-p 3dB VBS。 表 1 图像质量的信噪比 单位: dB 指标项目 信噪比 随机信噪比 36 单频干扰 37 电源干扰 37 脉冲干扰 31 c) 数字系统摄像机的图像质量和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 IEEE802.3 标准,提供接口软件二次开发环境 ,应有 10/100M 或 10/100/1000M 以太网接口; 2) 应采用 SVAC、 ITU-T H.264、 H.265或 MPEG-4视频编码标准; DB12/ 917 2019 3 3) 视频帧率应大于或等于 25F/s; 4) 信噪比应大于或等于 48d
10、B; 5) 监视水平分辨力应大于或等于 420 TVL; 6) 图像延时(定码率)应小于或等于 400ms; 7) 最大亮度鉴别等级应大于或等于 10级; 8) 最小链接数:数字系统摄像机输出与标称清晰度相一致的连续图像,并提供同时浏览 的最小链接数应大于或等于 4; 9) 数字系统摄像机应支持多码率编码、传输,并具有两种及以上不同分辨力码流的输出 能力 。 d) 特殊场所的摄像机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严重灰尘或粉尘污染的场所,应选用防尘摄像机; 2) 有腐蚀性的场所,应选用防腐摄像机; 3) 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爆摄像机; 4) 高低温的场所,应选用适用于高低温环境的摄像机;
11、5) 当使用场所的最低光照度低于 10Lx时,应选用具有红外或微光摄像机。 5.5 可视图像火灾报警系统使用的视频图像火灾探测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 Windows或 Linux环境下运行; b) 通过 SDK包或 RTSP协议读取视频流; c) 具有识别可燃物产生的火焰和烟雾图像的报警功能; d) 每天连续 24h稳定运行,并具有分时检测 和区域禁止功能; e) 采用 HTTP和 TCP/IP协议进行报警图片传输; f) 采用 C/S或 B/S等模式进行平台管理; g) 具有提高报警效能和降低误报率的自主学习功能。 5.6 通过网络传输的视频图像,网络带宽速率应满足系统中所有摄像机视
12、频图像同时传输的要求, 且每个摄像机的网络带宽速率不得小于 1Mbps/s。 6 系统设计 6.1 一般要求 6.1.1 可视图像火灾报警系统可用于室内、外火灾探测。 6.1.2 当可视图像火灾报警系统用于室内时,可同时进行火焰和烟雾探测;当可视图像火灾报警 系统用于室外或半室外时,宜进行火焰探测,不宜用于烟雾探测。 6.1.3 可视图像火灾报警系统 可利用原有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火灾探测,当使用原有视频监控系统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系统中的视频编码设备应满足本标准第 5.3条的要求; b) 系统中的摄像机应满足本标准第 5.4条的要求; c) 系统中摄像机的探测距离和布置应满足本标准第
13、6.4节和第 6.5节的要求。 6.1.4 可视图像火灾报警系统显示终端宜与视频监控系统显示器或其他综合监控显示终端合并使 用。 6.1.5 可视图像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视频图像保存、图像回放调取功能。 DB12/ 917 2019 4 6.2 摄像机镜头选择 6.2.1 可视图像火灾报警系统摄像机镜头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摄取固定保护对象时,可选用定焦镜头; b) 当视距较小 而视角较大时,可选用广角镜头; c) 当视距较大时,可选用长焦镜头; d) 当需要改变保护对象的观察视角或视角范围较大时,宜选用变焦镜头。 6.2.2 图像报警系统摄像机镜头的焦距应根据视场大小和镜头与保护对象的
14、视距确定, 应 按本规 程附录 B选择或按式( 1)计算: ALf H ( 1) 式中 : f 焦距 , mm; A 像场高 , mm; L 视距 , mm; H 视场高 , mm。 6.3 系统图像 6.3.1 在标准照度下,模拟系统的图像质量和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系统的图像质量应按本标准附录 C规定的五级损伤制评定,图像质量不应低于 4分; b) 相对应 4分图像质量的信噪比应符合表 1的规定; c) 图像水平清晰度不应低于 400线; d) 图像画面的灰度不应低于 8级; e) 系统的各路视频信号输出电平值应为 1Vp-p 3dB VBS; f) 系统信噪比不得低于 25dB
15、。 6.3.2 在标准照度下,数字系统的图像质量和技术指 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系统的图像质量应按本标准附录 C规定的五级损伤制评定,图像质量不应低于 4分; b) 峰值信噪比( PSNR)不应低于 32dB; c) 图像画面的灰度不应低于 8级。 6.4 探测距离 6.4.1 可视图像火灾报警系统的探测距离应在摄像机设定焦距下的拍摄距离内。 6.4.2 当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用于下列室内场所时,摄像机最大水平探测距离不宜大于 15m: a) 全国重点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木结构或砖木结构文物建筑,国家或省级博物馆、档案 馆; b) 大型企事业单位的控制室、信息中心、数据中心、计算机房
16、、电气设备间、无人值守基站、 重要设备用房等; DB12/ 917 2019 5 c) 其它重要场所。 6.4.3 当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用于下列室内场所时,摄像机最大水平探测距离不宜大于 30m: a) 全国重点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附属建筑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 b) 地铁车站的站台、站厅、停车列检库; c) 烟草企业的生产车间、烟草仓库、连廊物流区和直营门店; d) 发电厂的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水轮机、汽轮机系统、封闭式运煤栈桥等; e) 大型仓储物流建筑; f) 电信或银行的营业场所; g) 医院的重要设备室、住院部走廊; h) 学校的图书馆、档案馆、历史建筑; i) 铁
17、路候车站、客车整备库、修车库、动车检修库、保温车检修库; j) 民用航站 楼、飞机库; k) 大型综合批发市场; l) 丙类厂房或仓库; m) 大型工矿企业的空调机房、发电机房、变压器室、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 n) 大型停车库; o) 室内高大空间; p) 地下或半地下空间; q) 其他需设置可视图像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 6.4.4 当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用于下列场所时,摄像机最大水平探测距离不宜大于 100m: a)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b) 大型电缆隧(廊)道。 6.4.5 当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用于下列场所时,摄像机最大水平探测距离不宜大于 150m: a) 公路隧道车
18、行洞、隧道纵向疏散通道; b) 地铁列车隧道; c) 铁路列车隧道。 6.4.6 当可视图像火灾报 警系统用于下列室外场所时,摄像机最大水平探测距离不宜大于 50m: a) 国家、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b) 国家、省级、市级博物馆或档案馆; c) 医院和老年人照料场所; d) 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等; e) 石油化工、钢铁冶金、危化品生产企业; f) 国家大型储备库; g) 电厂、变电站; h) 工厂企业内堆有可燃物的室外堆场; i) 大型综合批发市场。 6.4.7 当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用于下列室外场所时,摄像机最大水平探测距离不宜大于 150m: a) 城市综合广场; DB12
19、/ 917 2019 6 b) 机场跑道; c) 现代农业建筑设施; d) 需要监控的其它室外场所。 6.5 摄像机布置 6.5.1 摄像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可视图像火灾报警系统用于保护建筑时,摄像机应按下列原则布置: 1) 摄像机应布置在建筑顶部的四周,视频图像应覆盖建筑的所有下部空间。对于顶部需 要保护的建筑,摄像机也应保护建筑的顶部空间; 2) 当建筑内摄像机的水平探测距离超过规定时,应在建筑中间部位增设摄像机。 b) 当可视图像火灾报警系统用于保护设备时,摄像机应按下列原则布置: 1) 摄像机的视频图像应水平覆盖设备的顶部,摄像机距设备顶部的垂直距离宜为 0.5m 1.5m
20、,设备顶部的最小视频图像垂直高度不宜小于 0.5m; 2) 当有多排设备时,摄像机宜布置在设备通道的两端。 3) 有特 殊保护要求的场所,摄像机应按其要求布置。 c) 当可视图像火灾报警系统使用原有视频监控系统时,摄像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视图像火灾报警系统使用的摄像机应均匀分布,摄像机监控的范围不应小于建筑面 积的 50%; 2) 摄像机应布置在建筑顶部,高度宜为 2.5m 5m,高大空间内摄像机安装高度不宜超 过 8m。 6.5.2 当可视图像早期火灾报警系统用于保护全国重点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木结构或砖木结构 文物建筑时,摄像机应按下列原则布置: a) 摄像机的视频图像应覆盖建
21、筑物内的全部空间; b) 文物建筑内设有天花且天花底部距梁的高度大于 0.8m时,其 天花隔层内应设置摄像机。 6.5.3 当可视图像火灾报警系统用于保护国家或省级博物馆或档案馆时,摄像机的视频图像应水 平覆盖全部展览物品或档案。 6.5.4 当可视图像火灾报警系统用于保护大型仓储物流建筑时,摄像机应按下列原则布置: a) 多排货架布置的建筑,摄像机应布置在货架通道的两侧,摄像机的视频图像宜水平覆盖所 有货架的顶部; b) 集中布置的货架或堆垛,摄像机应布置在货架或堆垛的四周,摄像机的视频图像宜水平覆 盖所有货架或堆垛的顶部; c) 摄像机应安装在货堆的顶部,摄像机距最高货堆的顶部垂直距离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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