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T 543-2018 南水北调工程监理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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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3.160 P 55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543 2018 替代 DB/T 543-2014 南水北调工程监理管理规范 Supervision of management practices in Tianjin south-to-north water diversion 2018 - 12- 26发布 2019 - 02 - 01实施 天津市市场 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543-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总则 . 1 4 监理机构、人员 . 3 5 基本工作程序 . 4 6 质量
2、控制 . 5 7 进度控制 . 6 8 投资控制 . 7 9 安全管理 . 8 10 信息管理 . 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一般规定用表 . 1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质量控制用表 . 24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投资控制用表 . 29 附录 D(资料性附录)安全管理用表 . 36 附录 E(资料性附录)其他用表 . 39 DB12/T 543-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 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给出的编写规则起草 。 本标准代替 DB/T 543-2014 南水北调工程监理管理规范 。本标准与 DB12/T 543-2016相比 ,
3、除编 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调整了第 3章 总则 的 内容; 增加了 对监理机构和 人员 的要求; 调整了部分基本工作程序内容; 对 附录的 表格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 由天津市水务局提出 并 归口。 本标准 起草 单位 : 天津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钊 、 曹野明 、 张振军 、 姚博 、 秘兆兰 、 刘国栋 、 张卿 、 王学博 。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DB12/T 543-2014。 DB12/T 543-2018 3 南水北调工程监理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南水北调工程施工监理管理的总则
4、、监理机构、人员、基本工作程序、质 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及信息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施工监理,其他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 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SL 288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3 总则 3.1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公平、独立、科学、诚信 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发包人(项目法人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施 工单位,以下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3.2
5、 实施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应与发包人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 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和安全、合同、信息管理 的条款,履行监理合 同约定的职责。 3.3 监理单位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等目 标,加强安全和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3.4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建立项目监理机构,将监理人员派驻到监理现场。 3.5 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1)国家、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水利行业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 3)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监理合同、施
6、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3.6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各时段工程验收和保修期阶段的监理工作 。 3.7 监理单位为实施施工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 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3.8 南水北调工程施工监理工作,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 的规定。 4 现场监理机构、人员 4.1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 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4.2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监理人员 应持证上岗,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监理工
7、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代表 或副总监理工 程师。 4.3 项目监理机构应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主要工作制度为: a) 技术文件核查、审核和审批制度; b) 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 c) 工程质量报验制度; DB12/T 543-2018 4 d) 工程计量 、 签证 、 付款制度; e) 会议制度; f) 紧急情况报告制度; g)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核制度; h) 监理报告制度; i) 工程验收制度。 4.4 监理单位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业务分工、授权范围、工作 制度报发包人,通知承包人。 4.5 总监理工程师应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
8、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监 理文 件,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 4.6 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监理工作, 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4.7 监理员应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监理辅助工作。 4.8 监理人员更换应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 5 基本工作程序 5.1 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 编制 监理规划 ,经监理 单位 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报送 发包人。 5.2 监理规划编制依据: a) 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b) 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c) 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5.3 在监理工
9、作实 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 由总监理工程师 及时 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报 发包人。 5.4 专业监理工程师 应 编制 监理实施细则, 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后实施。 5.5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 a)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b) 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c) 施工组织设计 ; d) 专项施工方案。 5.6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 实施细则 时, 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 修改完善 , 按原报审程序 批准后实施 。 5.7 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
10、工用地、道 路、测量基准 点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等施工条件。 5.8 项目监理机构应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开工通知中应载明开工日期。 开工通知格式参见附录 A表 A.1 5.9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范及合同约定要求对施工准备情况进行检查,批复承包人的 合同工程开工申请。开工批复格式参见附录 A表 A.2。 5.10 分部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满足分部工 程开工条件后,方可批准开工。分部工程开工批复格式参见附录 A表 A.3。 5.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分别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 案、措施等施工 文件进行审批后,
11、报发包人。批复表格式参见附录 A表 A.4。 5.12 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图纸后,应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核查签发工作。施工 设计图纸核查意见单、施工设计图纸签发表格式参见附录 A表 A.5、 A.6。 5.13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参加、主持或与发包人联合主持召开设计 交底会议,并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5.14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检查承包人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5.15 项目监理机构应采取独立测量或联合测量的方式对承包人的控制桩的校核成果、保护 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等进行复核,并做好记录。 5.16 第一次监理
12、工地会议的组织、程序及主要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 DB12/T 543-2018 5 5.17 项目监理机构应向发包人、承包人(含分包单位)等单位进行监理交底工作,并邀请 监督机构参加。监理交底工作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交底内容为: a) 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权利和义务; b) 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c) 监理工作程序、制度和方法; d) 有关报审、报验的要求及工程资料的管理要求等。 5.18 施工过程中,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工地会议、监理例会或 监理专题会议,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格式参见附录 A表 A.7。 5.19 现场监理人员 应及时、准确完成监理日志
13、。由项目监理机构指定专人按照规定格式与 内容填写监理日志并及时归档,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监理日志格式参见附录 A表 A.8。 5.20 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环保、文明施工等情况巡视工作,填写 巡视记录,巡视记录格式参见附录 A表 A.9。 5.21 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现场施工情况,向发包人报送监理专题报告。监 理报告格式参见附录 A表 A.10。 5.22 项目监理机构应以监理通知的形式对承包人下达指示和指令,一般通知由监理工程师 签发,重要通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格式参见附录 A表 A.11。 5.23 项目监理机构对未被发包人采纳的建
14、议或指令未被承包人执行的指令,可作为备忘 录,并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备忘录格式参见附录 A表 A.12。 5.24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要求,对承包人报 送的工程资料进行审查,监理机构应提出审核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应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 5.25 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参加相关验收工作,在验收前按规定提交和提供工程 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受发包人的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时,审批承包人报送的申 请报告,明确验收工作组成员及验收时间。 6 质量控制 6.1 项目 监理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要求,按照监理工作制度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工程质 量控制工作,承担相
15、应的监理责任,其主要工作为: a) 建立完善现场质量控制体系; b) 落实相应的质量工作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c) 检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d) 跟踪检查重要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全过程; e) 开展平行检测、跟踪检测和见证取样; f) 检查施工质量及相关材料、设备、施工方法、施工环境; g) 检查承包人试验室的认证情况和设备仪器维护情况; h) 编制现场质量控制资料; i) 协助发包人制定各时段验收工作计划,收集、整理、审查、验收资料; j) 主持单元(分部)工 程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k) 监督检查承包人质量信息的管理工作。 6.2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
16、督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和改进,对承包人制定的质量控制 措施(制度)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等情况进行审查,并监督其贯彻落实。 6.3 现场质量检查检验的范围、内容及程序等质量控制工作应符合 SL 288的要求。 6.4 施工过程中,当承包人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 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6.5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从事施工质量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 资格进行核 查。 6.6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试验室的认证、设备计量检定、试验人员资格、试验室管理 制度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审核试验结果和结论。 DB12/
17、T 543-2018 6 6.7 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现场巡视、查阅施工记录及对原材料、中间产品等进行抽检的方 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及时纠正承包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方法及各种违章作业 行为。 6.8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报送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 施,审核同意后方可予以实施。 6.9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严格实施旁站监理,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 填写旁站监理值班记录。旁站记录格式参见 附录 B表 B.1。 6.10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工作,并根据工程 质量控制工作需要和工程质量状况等确定检测的频次分布。
18、6.11 发现承包人存在违规(章)作业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承包人 立即进行纠正。 整改通知格式参见附录 B表 B.2。 6.12 项目监理机构应跟踪检查承包人的整改情况,督促承包人落实整改,对未立即进行整 改的,应及时下达警告通知。 警告通知格式参见附录 B表 B.3。 6.13 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人拒绝执行监理机构指示和指令,或发现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 全的,经发包人的同意,总监理工程师下 达暂停施工通知,责令其改正。 暂停施工通知格式 参见附录 B表 B.4。 6.14 对暂停施工的部位,经检查具备复工条件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明 确复工范围,并督促承包人
19、复工 ,复工通知格式参见附录 B表 B.5。 6.15 监理人员应检查承包人质量评定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等级自评 结果进行复核。 6.16 发生质量缺陷,由监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确认,明确责任单位,监理单位应形成 质量缺陷备案记录,建立质量缺陷台账。 6.17 发生质量事故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通知,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 并对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作出初步 评估,将评估情况报发包人。 6.18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人报送质量事故调 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 进行跟踪检查
20、和验收。 7 进度控制 7.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要求,按照监理工作制度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工程施 工进度控制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其主要工作为: a) 检查承包人的施工进度管理; b) 协助发包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进度控制; c) 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 d) 落实各项进度控制措施; e) 编制进度控制的各类图表; f) 审批施工总进度 计划分解的年、季、月计划;定期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 g) 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 h) 对控制性工期进行重点跟踪检查,对出现的进度偏差提出应对措施; i) 定期召开施工进度协调会议; j) 落实施工进度信息报告制度
21、,定期上报各类进度报表和报告。 7.2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进度管理体系,对承包人制定的进度控制措施(制 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情况进行审查,并监督其贯彻落实。 7.3 项目监理机构应落实施工进度控制相关制度和施工进度控制措施,对进度目标进行风 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发包人。 7.4 项目监理机构 应对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明确审批 意见。如施工进度计划中存在问题,交承包人进行修改或调整。必要时召集发包人、设计单 位参加的施工进度计划审查专题会议,听取承包人的汇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7.5 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实际工程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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