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T 3025-2020 五米以下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范.pdf
《DB12 T 3025-2020 五米以下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范.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12 T 3025-2020 五米以下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范.pdf(16页珍藏版)》请在麦多课文档分享上搜索。
1、ICS 47.080 U 00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3025 2020 五 米以下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范 Technical standard for survey of boats below five metres in length 2020 - 04 - 08发布 2020 - 07 - 01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3025 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适用 环境 . 2 5 检验技术要求 . 2 6 检验规则 .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船
2、体强度试验方法 . 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船舶干舷 试验方法 . 9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船 体密 性试验方法 . 10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船舶 稳性 试验方法 . 11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试验记录表 (供单艘船试验使用 ) . 12 DB12/T 3025 2020 II 前 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 略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
3、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船舶检验局、北京市船舶检验所、天津市船舶检验处、中国船级社天津分 社、河北省高速公路青银管理处、石家庄苍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 要起草人: 揣明卫、熊柏松、李基光、张立群、李灵波、李树嵬、张晨曦、倪志翔、赵 利平、赵建平、贾 浩然、李永征。 DB12/T 3025 2020 1 5米以下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船长(不易测量的按总长计,下同) 5m以下(不含 5m,下同)船舶进行检验的适用 环境、检验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船长 5m以下小型船舶, 在海上航行的船舶仅适用于机动船。 本标准不适用以下船舶: a) 军用、体育运
4、动、玩具船和自用的非营业性船舶; b) 水上飞机、运载油类和危险品的船舶; c) 乘员超过 6人的船舶(含操作人员和儿童); d) 船宽小于 1.45m(不含 1.45m)的船舶; e) 防汛和应急抢险类船舶; f) 在急流水域内使用的漂流船筏; g) 竹排。 2 规 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303 船用救生衣 GB/T 18168-2017 水上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 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 ( 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
5、政法 201622号) 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 ( 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政法 201623号) 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 ( 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政 法 2013167号) ISO 12215-5-2008 小艇 -船体结构与构件尺寸 第 5部分: 单体船的设计压力、设计应力和 构件 尺 寸 的测定 ISO 12217-3-2015 稳性和浮性的评定与分类 第 3 部分:艇体长度小于 6 米的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 用于本文件。 3.1 漂流船筏 drifting boat 由人工或自然水流方式推进,用于水上漂流活动的船、筏。 3.2 航行区域 sa
6、il area 允许船舶航行或使用的安全水域。 3.3 DB12/T 3025 2020 2 非机动船 non-powered ship 靠人力、风力或自然水流推 进的船舶。 3.4 船舶所有人 ship owner 船舶的产权所有人。 3.5 船舶经营人 ship operator 对船舶安全使用负有责任的船舶实际经营人。 3.6 出厂检验 factory examination 船舶在出厂前由制造厂进行的检验。 3.7 初次检验 initial survey 船舶在出厂后投入营运前按要求的项目和规则对船舶进行的检验。 3.8 营运检验 in-service inspection 船舶经初次
7、检验后,在船舶使用寿命内按要求的间隔期和内容进行的检验。 4 适用环境 4.1 按本标准检验的船舶,限于以 下环境使用 : a) 在划定的安全水域内航行,航行区域内设有与营运活动相适应的应急救助设施和条件; b) 限浦氏风力 4级及以下、能见度良好时使用,航行距岸不超过 1km;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4小时。 高速船航速不超过 28km/h,其它船舶航速不超过 18km/h; c) 船舶营运期间,所有乘员应身穿救生衣并坐在座位上。 4.2 第 5章和第 6章中涉及的具体技术要求除指明适用海船外,均指内河船;海上航行船舶 应符合 沿 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 2016)或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 2
8、013)的相应要求。 5 检验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船舶应具 备以下技术资料: a) 全船 说明书; b) 总布置图(含船舶设备布置、机电设备布置和人员布置); c) 船舶稳性试验报告(同批次同一船型可允许只试验首制船); d) 载客船舶的乘客定额计算书; e) 干舷核定书或浮力安全性试验报告(同批次同一船型可允许只试验首制船)。 5.1.2 同一制造厂生产的同型船在尺度、材料、结构、重量和布置等方面应保持一致,有影响性能的 改变时,应重新进行试验。 5.1.3 船舶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选用合格的材料和机电设备,并应有产品合格证。 DB12/T 3025 2020 3 5.2
9、 材料 5.2.1 船体材料和主要部件应采用防锈材料或采取有效的防锈措施。 5.2.2 船体的壳板和主要结构件 等材料的选用应符合 相关文件 的要求;材料的强度和耐老化性能应符 合预定的使用要求;乘员座位的座板应采用木板、塑料或玻璃钢等非金属材料。 5.3 外观 5.3.1 船舶外观应完整;表面无破损和皱折;不应有开胶、离层、开焊、裂缝、龟裂、明显变形等缺 陷;金属部件不应有锈蚀现象;电镀件表面应平滑、光亮,不应有起泡和露底等缺陷;各部件应完整无 缺,固定、粘贴部位应牢固可靠;必要的防淋雨装置保持完好。 5.3.2 各部位及各部件的尺寸应符合原设计要求;设计时未配备的设备或顶棚(如遮阳棚),使
10、用中 不应加装。 5.3.3 在船上明显位置应设有固定铭牌,铭牌的内容应包括产品 名称、型号、最大乘员人数、适用水 域、制造日期、执行标准号、出厂编号、制造厂名及船舶主尺度 、动力装置 等参数。 5.4 船体 结构 5.4.1 船体结构(包括上部顶棚等附属结构)的设计应使船舶能承受使用期间可能遭遇的最大外力。 5.4.2 船体结构应仅设一层甲板,如有顶棚,顶棚应不承受任何载荷。 5.4.3 船体结构和构件的制造和安装应牢固可靠。 5.4.4 船舶应有足够强度,其构件及结构强度通过以下试验方法之一进行验证: a) 实船投落试验,试验后船舶不应有永久变形和损坏。试验方法和要求见附录 A中的 A.1
11、; b) 进行船体静载荷强度试验,试验船舶在长度方向和宽度方向的变形 量不应超过相应的允许变形 量。试验方法和要求见附录 A中的 A.2。 5.4.5 同一批次同一船型的首制船在玻璃钢船壳制作时,应按相同条件同时或单独制作试验样板,大 小为 500mm 500mm,其物理及机械性能应满足 5.2.2中对材料的要求。 5.4.6 船上乘员处所至上下船的出入口应通畅,不应经过机器处所。 5.5 干舷、水密完整性和人员保护 5.5.1 船舶可以不勘划干舷标志。在按附录 B方法进行试验和测量时,每艘船舶的干舷均应符合 5.5.2 的要求。 5.5.2 内河船舶在满载状态下,沿船长任何位置的干舷甲板边缘
12、或敞开船舷侧板顶端至满载水线的垂 直距离不应小于 220mm。碰碰船船沿至水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mm。 5.5.3 船壳板、露天甲板应有良好的密性,不应有渗漏。船体密性应按附录 C的要求进行试验。 5.5.4 船壳板、露天甲板如果有开口,要保证开口处的水密性,不允许有水从开口流到有密性要求的 船体内部。对穿过船体的附件,在安装时要做到水密,保证水不能流入船体。 DB12/T 3025 2020 4 5.5.5 船舶的露天或开敞处所应有防水和排水条件;甲板上设计要求防止水进入的处所或舱室,其门 窗、舱盖、开口等应有风雨密措施,并在航行中保持关闭。 5.5.6 高速船应设有浮力体,浮力体提供的
13、浮力应大于空船重量的 110%,浮力体由水密舱和 /或不吸 水的封闭型发 泡塑料填充的空舱组成。浮力体应永久性固定设置。 5.5.7 船舶载客处开敞部分应设置固定栏杆或舷墙上扶手,座位板至栏杆或舷墙上扶手的高度应大于 0.3m。 5.5.8 用于人员行走的甲板、通道地板应为防滑型。 5.6 稳性 5.6.1 船舶在静浮状态时,横倾不大于 3、纵倾不大于 5。 5.6.2 船舶的完整稳性试验核算应符合 5.6.3和 5.6.4的要求。 5.6.3 船舶进行稳性试验核算时,乘员的重量、重心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在允 许载客区域内每平方米不超过 4人,全船总人数不超过 6人 ,每人重量按 75kg
14、计 ; b) 人站立时 ,重心位于所站立甲板平面以上 1.0m处;坐下时,重心位于座位以 上 0.3m处。 5.6.4 船舶应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稳性试验,并符合相应的要求: a) 按照 GB/T 18168 2017中 5.5.4要求进行稳性试验,并经核算 船舶初稳性高度达到相应要求。试 验方法见附录 D中 D.2的 a); b) 按满载情况下所有人员集中一舷的状态进行试验,验证在乘员集中一舷时船舶的横倾角和水线 位置,满足船舶横倾角不超过 12的要求;对甲板船,最终水线位置的任意一点应位于干舷甲板 最低点以下至少 100mm;对敞开船,最终水线的任意一点应位于舷侧板顶端低点以下至少 16
15、3mm。 试验方法见附录 D中 D.2的 b)。 5.7 乘员 处所 5.7.1 载客船舶所核定的乘员定额应确保船舶满足本标准中核定的干舷、稳性和救生设备配备等要求; 载客船舶应在船上明显位置标明乘员总人数(含驾驶和操纵人员)。 5.7.2 船舶应按允许载客的可用面积和设置的固定座位核定载客人数,每一乘客设置一个固定坐椅; 若为座箱,每一乘客座位宽度不小于 0.4m;核定的乘员总人数不超过 6人(含驾驶和操纵人员)。 5.7.3 以下处所不应核定载客: a) 干舷甲 板首部; b) 距机器处所 0.5m之内范围; c) 燃油或蓄电池处所; d) 扶梯、通道和出口; e) 顶棚甲板; f) 影响
16、驾驶人员视线的处所。 5.8 机电设备 5.8.1 机动船的制造和营运应符合以 下安全要求: DB12/T 3025 2020 5 a) 船舶 机械、燃油储存装置、管路和附件等的设计和构造应符合其拟定用途,其安装和防护应使 船舶在正常使用时不至对人员造成危害; b) 所选发动机、电机应能易于启动和可靠运转,并应牢固地安装在具有足够刚性的位置; c) 轴系通过船壳板或水密舱壁板时,应保证水密; d) 使用燃油的机动船,燃油箱处所应开敞通风,且保证整个油路无渗漏; e) 船上不得安装压力容器设备(包括燃气储存设备); f) 碰碰船最大行进速度应小于 8km/h; g) 船舶应确保控制动力装置的方向
17、机、软轴线、拉杆及控制航向的舵桨设备可靠联接; h) 船舶应有适当的回转和后退能力, 确保在正常情况下能可靠地控制船舶,控制用操纵装置应运 行平稳和方便; i) 在船舶的正常操作和驾驶位置,不应有遮挡驾驶人员视线的情况。 j) 船舶动力装置应符合营运 水域的防污染控制要求。 5.8.2 船舶电源及电路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a) 船舶蓄电 池的容量应能在额定载荷下连续工作不少于 4小时而不用补充充电; b) 蓄电池的安装位置应能保持透气,且易于保养管理; c) 电推进船舶 的主电路应设有短路保护装置,船上工作电压不应超过 50V。 5.8.3 各类无动力船舶的手动、脚踏操纵和驱动装置应符合使用需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5000 积分 0人已下载
下载 |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DB12 3025-2020 五米以下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范 3025 2020 以下 小型 船舶 检验 技术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