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1666-2019 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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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DB11/ 16662019 备案号: 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integrated passenger transfer hub 2019-10-12发布 2020-04-01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标准 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integrated passenger transfer hub DB11/ 16662019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0年04月01日 2019 北京 前言 按照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十三五”时 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2016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发201622 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 成果以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本标准共分7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总体设计; 4.道路交通;5.建筑设计;6.建筑设备;7.信息化系统。 本标准中第5.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归口管理,
3、北京市城乡规 划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 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 号3号楼;邮政编码:100082;电话:010-82216935)。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城乡规划标 准化办公室,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电话:68021694,邮箱: )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聂大华、赵新华、王晓群、高翔、刘璇亦、 郝珊珊、刘亚珊、何萌、黄磊、吴海俊、李树栋、韩维平、刘侃、刁 磊、黄思莹
4、、沈铮、郭淑霞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金路、周祥茵、赵克伟、杨贺、张晓东、 徐稳龙、葛守斌 目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总体设计 . 3 3.1一般规定 . 3 3.2客流预测和设计规模 . 3 3.3基地和总平面 . 3 4道路交通 . 4 4.1道路设计 . 4 4.2基地出入口 . 4 4.3停车区及停靠站 . 5 5 建筑设计. 7 5.1一般规定 . 7 5.2换乘空间 . 7 5.3水平及垂直交通设施 . 9 5.4防火 . 10 5.5室内环境 . 11 6建筑设备 . 12 6.1给水排水 . 12 6.2暖通空调 . 12 6.3电气 . 13 7信息化系统 .
5、 16 本规范用词说明. 17 引用标准名录. 18 Contents 1General Provisions . 1 2Terms . 2 3General Design . 3 3.1 General Requirements . 3 3.2 Passenger Flow Forecast and Design Scale . 3 3.3 Site and General Layout . 3 4Road Traffic . 4 4.1Road Design . 4 4.2Base Entrances and Exits . 4 4.3Parking Areas and Stops . 5
6、 5ArchitecturalDesign . 7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 7 5.2 Transfer Space . 7 5.3Horizontal and Vertical TransportFacilities . 9 5.4 Fireprotection . 10 5.5 Indoor Environment . 11 6Building Equipment . 12 6.1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 12 6.2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 12 6.3 Elec
7、tricSystem . 13 7Information System . 16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 17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18 1 1 总 则 1.0.1 为适应北京市城市客运交通发展的需要,使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设计达到以人为本、 安全便捷、经济合理、绿色环保、技术先进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的设计。 1.0.3 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设计应遵循布局合理、衔接顺畅、服务便捷、集约环保的原则, 实现社会、环境、经济的综合效益。 1.0.
8、4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北 京市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 语 2.0.1 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urban comprehensive passenger transfer hub 在城市客运交通系统中,含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公共交通方式的客流集散换乘场所。 2.0.2城市对外客运交通枢纽urban external passenger transfer hub 含有对外交通方式的城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 2.0.3城市内部客运交通枢纽urban internal passenger transfer hub 不含对外交通方式的城市综合客运
9、交通枢纽。 2.0.4换乘距离transfer distance 指乘客换乘不同交通工具之间的水平距离,包含通过楼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水 平投影距离。 2.0.5平均换乘距离average transfer distance 换乘距离根据各自换乘量的比例,加权平均后的距离。 3 3 总体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枢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3.1.2枢纽建筑设计不应低于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中绿色 建筑二星级标准。 3.2客流预测和设计规模 3.2.1枢纽客流预测应包括客流总量预测、交通方式分担率预测及各种交通
10、方式间换乘客流 量预测。 3.2.2 预测年限应以枢纽建成运营年为基准年,可分为初期、近期和远期。初期应为建成运 营后第3年,近期应为第10年,远期应为第25年。 3.2.3枢纽的综合利用应进行独立的客流预测,枢纽设计规模应考虑综合利用客流的影响。 3.2.4枢纽设计规模应根据远期或客流控制期的客流量确定。 3.3基地和总平面 3.3.1 枢纽基地与含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距离及与产生噪声、尘烟、散发有害气体等污染 源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良好的供水、排水、供 电、通讯、燃气、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条件。 3.3.2枢纽基地标高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应满足城市防洪
11、防涝相关标准的规定。 3.3.3枢纽总平面应布局紧凑,近远期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功能分区应保证乘客优先,换乘便捷。 2临时驻车区和夜间驻车区宜分别设置;临时驻车区应与换乘空间贴临,夜间驻车区宜 与换乘空间分离。 3宜设置出租车上落客区;上落客区应与换乘空间贴临。 3.3.4枢纽总平面交通流线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枢纽交通流线组织应遵循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内部交通与外部交通应衔接顺畅、人 车分流。 2 枢纽人行流线组织应以换乘客流量为基础,遵循主客流优先,平均换乘距离最小的原 则。 3 枢纽车行流线组织流线不宜迂回、交叉,进出口宜分开设置。 4枢纽车辆和行人出入口应分别设置。 4 4
12、道路交通 4.1道路设计 4.1.1枢纽内部道路系统可根据枢纽交通功能分为循环路、联系路、场区路三个等级。循环 路宜采用双向车道,不宜设置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 4.1.2枢纽内部道路分级设计指标宜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内部道路设计指标 级别 名称 车道数(条) 设计速度(km/h) 一级 循环路 24 3040 二级 联系路 2 2030 三级 场区路 12 520 4.2基地出入口 4.2.1基地出入口设置应结合枢纽基地周边城市道路条件确定。 4.2.2 人行出入口设置于主干路,且过街人流量大于5000p/h时,应设置立体过街设施。 4.2.3枢纽车辆出入口与外部道路平面交叉
13、口道路红线交叉点的最小净距宜符合图4.2.3和表 4.2.3的要求: 5 图4.2.3 出入口与外部道路交叉口位置 表4.2.3 出入口与外部道路交叉口最小净距 基地出入口位置 主干路 次干、支路 外部道路设计速度 (km/h) A(m) B(m) C(m) D(m) 30 - - 50 35 40 100 50 80 35 50 115 65 115 35 60 135 85 - - 注:1.A值考虑主干路驻车长度为50米,实际取用可适当调整。 2. B值未考虑路口坡度,实际取用可适当调整。 3. D值未考虑右转渠化采用导流岛的形式,实际取用可适当调整。 4.2.4枢纽车辆出入口宽度应根据车
14、辆类别、道路缘石半径合理确定。出入口车道数量应根 据通行能力计算确定。 4.2.5基地出入口应设置过渡段,并不得影响外部道路交通。 4.2.6对外交通方式总发送量日均不小于10万人次的枢纽宜进行车流仿真模拟,交通组织复 杂的出入口应进行车流仿真模拟。 4.3停车区及停靠站 4.3.1小汽车上落客区车道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4.3.1-1和表4.3.1-2的规定。 6 表4.3.1-1小汽车上客区车道设计通行能力 布置形式 合理泊位数(个) 设计通行能力(pcu/h) 单排平行式 48 200300 并排平行式 1014 350500 斜列式 每列1车位:58 每列2车位:1016 430500
15、500650 矩阵式 3列:1518 4列:1224 530580 540770 表4.3.1-2小汽车落客区车道设计通行能力 车道对应组 车道数 设计通行能力(pcu/h) 第一组 2 490 3 600 第二组 2 400 3 510 第三组 2 260 3 360 注:该表为100m标准段的车道通行能力。 4.3.2小汽车上落客区车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车道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m,行车道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25m;停车位长度不宜小于 6m。 2出租车上客区停车位总长度超过50m时宜分组设置。 4.3.3大客车车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停车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m,行车道车道宽度不应小
16、于3.5m。 2每100m长落客区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不宜大于50辆/h。 4.3.4铁路主导型枢纽应设置出租车蓄车区,公路主导型枢纽宜设置出租车蓄车区。出租车 蓄车区的规模应根据枢纽客流换乘量确定。 4.3.5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机动车停放宜设置于地面。 2非机动车停车场宜设置防雨设施。 7 5 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枢纽建筑设计应满足客流换乘需求,保证换乘安全、便捷,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照明、 卫生、防灾等条件,为乘客提供舒适的换乘环境,满足运营及管理需求。 5.1.2枢纽建筑设计应根据客流预测、用地条件、功能需求等,合理布置分区。 5.2换乘空间 5.2.
17、1换乘广场、换乘厅的规模以及换乘通道、出入口、楼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设 施的通行能力,应根据超高峰设计客流量确定。超高峰设计客流量为预测远期高峰小时客流 量或客流控制期的高峰小时客流量乘以1.11.4的超高峰系数。超高峰系数应根据枢纽功能 定位及客流特征等因素综合确定。 5.2.2 换乘空间各部位最小净宽和最小净高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换乘空间各部位最小净宽和净高(m) 名称 最小净宽 最小净高 换乘通道(地饰面至吊顶或雨棚垂直高度) 2.7 2.6 换乘厅(地饰面至吊顶垂直高度) - 3.4(机械通风) 3.8(自然通风) 单向人行换乘楼梯 2.1 2.4 双向人行
18、换乘楼梯 2.8 2.4 注:1.通道内悬吊设施距地饰面垂直净高度不应小于2.2m。 2.通往非机动车库及小汽车库的换乘楼梯梯段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5.2.3 正常运营时换乘空间各种设施的最大通行能力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5.2.3 换乘空间各种设施的最大通行能力 名称 最大通行能力(人/h) 1m宽通道或坡度不大于5%的坡道 单向通行 4000 双向混行 3200 1m宽楼梯 单向下行 3400 单向上行 3000 双向混行 2600 0.60m宽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 0.50m/s 2600 0.65m/s 3200 0.80m宽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 0.50m/s 3500
19、 0.65m/s 4300 8 1m宽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 0.50m/s 4400 0.65m/s 5400 注:1交通设施客流量中对外交通方式客流量占比超过50%时,最大通行能力应乘以0.85的折减系数。 2自动扶梯上不得使用行李推车,自动人行道上使用行李推车时最大通行能力应乘以0.8的折减系数。 3对于倾斜角大于6的自动人行道,其名义速度应限制在0.5m/s以内。 5.2.4 换乘广场或换乘厅内用于交通换乘的使用面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Sh换乘广场或换乘厅内用于交通换乘的使用面积(m2); Qh通过换乘广场或换乘厅的最高聚集人数(人); Si人均使用面积(城市对外客运交通枢纽不应小于
20、2.3m2/人,城市内部客运交通枢 纽不应小于1.9m2/人)( m 2 / 人); Q通过换乘广场或换乘厅的高峰小时换乘人数(人); 超高峰系数; Th通过换乘广场或换乘厅的时间(Q大于等于2万人时,Th为6min;Q小于2万 人时,Th为5min)。 5.2.5日客流量大于等于40万人次的枢纽应进行客流动态仿真模拟。 5.2.6各交通方式间的最远换乘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交线路间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20m。 2 公交与轨道交通间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200m。 3 其他交通方式间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300m。 4超过300m时宜设置自动人行道或采用立体换乘形式。 5.2.7受节假日影响客流
21、量变化大的交通枢纽,应设置乘客临时滞留区域或缓冲区域。 5.2.8 枢纽内设置安检设施时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区域,并预留乘客排队空间;安检设施数量 应根据安检设施通行能力进行计算。 5.2.9枢纽服务设施的分类配置标准应符合表5.2.9的规定。 表5.2.9 枢纽服务设施的分类配置标准 枢纽类型 需要配置的服务设施 问询处 信息查询系统 金融便利 人工或自 动寄存 自助零售 城市对外客运 交通枢纽 城市内部客运 交通枢纽 注:“ ” 表 示 应 设的设施,“ ” 表 示 宜 设的设施。 9 5.2.10 问询处应邻近乘客主要出入口或主要换乘节点设置。问询客流与枢纽进出及换乘客流 应避免干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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