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3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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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3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教唆犯以及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5岁的刘某的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他的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赵某教唆未满18岁的刘某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第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犯罪未遂。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要件的行为,并且自认为已经将实
2、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例如:行为人持枪向被害人射击,被害人应声倒地,行为人误认为被害人已经中弹死亡,持枪逃离犯罪现场,实际被害人可能只是受了轻伤。第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也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具体到本案中,因为被害人老妇已经是75岁高龄,双方力量对比悬殊,所以,本案应定性为正当防卫。第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意外事件。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
3、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本案的情况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犯罪,故C正确。第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中毒,将其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这表明了他不希望儿子中毒,因此不具有直接故意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朱某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此危害结果,以为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对其主观心态应当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正确答案为C。第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
4、刑,同时相应的缩短其缓刑考验期限。所以,A、B、C三项表述均错误。第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为盗窃财物而误盗枪支、弹药的,定盗窃罪(可能是未遂),盗窃后将枪支弹药私藏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盗窃枪支、弹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是枪支而盗窃,张某不知包内是枪支、弹药而窃取,不构成此罪,故B选项错误。“储存”需枪支、弹药量大,故不选C。至于D选项,无此罪名。第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甲过失致乙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又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即产生杀人的故意,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D选项是因果关系错误的解决方式,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犯
5、罪构成。因果关系错误的一般情况是第一个行为是故意行为,第二个行为是过失行为,第二个行为实现了第一个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因而以第一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的既遂认定。但本案恰好相反,第一个行为是过失行为,过失行为是没有犯罪目的的,因而这里也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又故意实施了第二个行为,实际上第二个行为无法既遂(对象不能犯)。第二个行为是主体对客体认识的错误,成立故意杀人的未遂。第一个行为和第二个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关系,因而认定为数罪。所以最后的正确选项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 (未遂)数罪。故选C。第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非法经营罪,特指未经许可的或未经批准的经营行
6、为,本题中的盗版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不可能经过许可或批准,故不选C。本题中VCD不属于伪劣产品,违反的不是产品质量管理法规,故不选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该解释第5条规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也就是说,侵犯著作权罪吸收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所以A选项不选。第1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
7、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钱某以签发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财物,符合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因为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殊条款与普通条款的法条竟合关系,根据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钱某的行为不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只可能认定为票据诈骗罪。故D选项排除。至于行为人最终骗得的是盗版光盘,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与既遂。故选B。第1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已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应定盗窃
8、罪,故选B。盗窃后的销赃行为与盗窃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从一重处理,不另定销赃罪。第1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立功分为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一般立功主要表现为2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甲构成一般立功。根据刑法第肋条规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侮辱罪是以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情节严重的行为(刑
9、法第246条)。侮辱罪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其行为人一般具有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该罪的行为对象具有不确定性,是因为对方是“妇女”而侮辱,而非因为对方是某人而侮辱。第1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这是一种特殊的盗窃罪。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自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他人财物。本案中,甲虽然没有直接盗窃乙的股票,但本质是窃取乙的财物,只是由于股票的特殊性质,甲采取了和普通盗窃不一样的方式而已。第1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犯罪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甲某是某医院医师,
10、故不构成此罪;医生只能因为严重木负责任造成医疗事故而构成医疗事故罪,甲某并未有此情形,故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1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对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但是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行为当时有效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因本案已作出生效判决,故C项正确,A、B、D表述均错误。第1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法律认识错误中的“假想无罪”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可以题解情减轻罪责,A正确。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打击错误、因
11、果关系错误,B正确。 C选项中甲的行为属于目标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该认识错误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C正确。 D选项中乙的行为属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客体错误,客体错误阻却行为人对错误的事实承担故意的罪责,对乙不能按照帮助毁灭证据罪定罪,D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第1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协同犯罪,形成了一个整体,所以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即所谓“一部行为,全部责任”。本题中甲、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均应对丙的重伤负责,故A、B、C均错误,D为正确选项。第1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杀害特定的个
12、人,应当按故意杀人罪论处,所以本案中于某开车撞死情敌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之后闯红灯造成一死一伤的行为,与之前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分开,单独按交通肇事罪论处。同时这两罪之间不存在吸收、牵连或法定从一罪处断的情形,所以,应当数罪并罚。第2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陈某趁被害人刘某不备将其手机夺走,构成抢夺罪,后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致刘某话费损失的行为,依据刑法第265条以及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应以盗窃罪论处。前罪后罪数罪并罚。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A项不属于连续犯,因为连续犯所触犯的必须是同一个罪名,故A表述错误。 B项属于结果加重犯,B表述正确。 C项一行为触犯
13、数罪名,属想象竞合犯,C表述正确。 D项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属于牵连犯,但属法定数罪并罚的情形而非择一重罪处罚,D表述错误。故正确选项为AD。第22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死缓期间犯过失犯罪的,应当将其所犯之罪与原判之罪数罪并罚,不应当直接核准执行死刑,所以A项错误。死缓期间,只有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才能减为有期徒刑,而C项中丙只具有一般立功表现,所以不应减为有期徒刑。第23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1)A选项的判断过于绝对,因为缓刑适用的对象条件一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不能是累犯,而“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且从法理上分析也
14、是有可能适用缓刑的:一者因为“杀人等暴力性犯罪”,不仅包括了故意杀人罪?还包括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其他暴力性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等;二者即使就故意杀人罪而言,虽然该罪的法定刑是3年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刑法第232条),但根据刑法第99条的规定,“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也就是说,原判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的故意杀人罪,如果不是累犯的,根据其犯罪情节(如属激情犯罪)和悔罪表现,当然可以适用缓刑。 (2)B选项的错误其实很清楚,因为根据刑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最低不能少于2个月。 (3)C选项的错误在于,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而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应
15、当有三个:一是没有犯新罪,二是没有发现有漏罪,三是没有违反国家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虽然有违反但情节尚未到达严重的。所以仅仅说“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是错误的。 (4)D选项的错误在于新罪与原罪的并罚方法并不存在先减后并问题,对于缓刑而言,由于其是实际上并未执行原判刑罚,并不存在“减”的前提条件,因此在考验期间内不论是犯新罪还是发现漏罪,都是直接依照刑法。第69条之规定的方法进行并罚。第24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
16、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只需要以交通肇事罪一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第25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不成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而应按受贿罪处罚。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在表面上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由于想象竟合犯只有一行为,从重视行为在确认罪
17、数方面的地位的观点看,以“一行为”而犯数罪,不是实际的数罪,而是观念上的数罪或者想象的数罪,所以想象竞合犯又称观念竞合犯或想象数罪,含有貌似数罪实为一罪的意味,其特征是:(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吸收犯罪的区别:要点是行为数量不同。想象竟合犯是“一行为”,而牵连犯、吸收犯是“数行为”。判断一行为还是数行为的要点看是否“同时触犯”数罪。同时触犯数罪的,大体是一行为;不是同时触犯数罪,而是明显有间隔的,大体是数行为。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洗钱罪与窝藏、包庇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都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二节中。洗钱罪符合了犯罪
18、分子的洗钱目的防护犯罪的收益不被没收,可以自由使用“清洗”过的犯罪收益。这样,使犯罪收益者不被法律制裁,既包庇了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也窝藏转移了上述犯罪的“赃钱”,但因法律特别规定为这种行为属洗钱罪,不再定一般的窝藏、包庇罪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四、辨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共同犯罪分为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前者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施犯罪前形成,既“必须事先有通谋”。
19、后者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这种情况不需要事先有通谋。 (3)“共同犯罪,必须事先有通谋”,这种说法排除了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五、法条分析题(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多次盗窃”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 (2)本条中“盗窃金融机构”的含义是什么?_ “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3)甲在公共汽车上窃得乙的一个包,打开包发现里面装
20、有现金人民币3 000元和诺基亚手机一部,另包里还装有枪支、弹药等物品,请问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_ 甲以秘密手段窃取乙的一个包,款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由于甲并无盗窃枪支、弹药的主观故意,而是意外地发现包里有这些特殊物品,仍应以盗窃罪论处,不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 (4)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该如何处理?_ 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应区分不同的情形加以认定。如果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价值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经构成犯罪的,或者盗窃上述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并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上述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数
21、额较大,并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六、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案中,曹某对韩某进行殴打、捆绑,并让韩某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其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 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请说明理由。_ 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想成立
22、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整个犯罪既遂。本案中,曹某与杨某系共同犯罪,但杨某并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杨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3)杨某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_ 杨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并有自首情节。综观全案,杨某在共同犯罪显然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将韩某放走,并到公安机关报案,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假设曹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韩某,其行为如何处理? _ 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重罪,可以包容故意杀人罪。在绑架的过程中致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民法学详细解答
23、: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遗赠的特征。遗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即遗赠不需要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只要遗赠人用遗嘱表明了遗赠的意思,在遗赠人死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遗赠的这一特征使得遗赠和赠与相区别。可见,A项表述错误。遗赠属于单务法律行为,即遗赠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赠与他人,则在遗赠人死后,遗嘱执行人有义务将财产赠与受遗赠人,受遗赠人同时有权利接受。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遗赠属于期待权而不是既得权,即公民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赠与他人,他人还不能现实获得财产,而是必须等到遗赠人死亡才能获得遗产。因此,排除C项。遗赠属于无偿法律行为,即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无须支付对价,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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