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4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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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4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但直接故意是行为人希望发生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不发生就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本题中李某明知私拉电网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在自己的花房周围拉电网,并且未采取任何防止结果出现的措施,对出现电人的结果是一种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所以是间接故意。故选B。第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
2、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此题情形不属于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此题情形属于前者。但前者还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预备阶段的中止,一种是实行阶段的中止,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很明显,甲对乙实施暴力,已开始实施分则所规定的抢劫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故选D。第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
3、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本题中所说的某外国商人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故正确答案为A。第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发生的意志内容不同。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甚至纵容危害结果发生。故C为正确选项。第5题:参
4、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故意和过失的类型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在没有预见到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认定过失的前提是“应当预见”。按照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如果房门反锁,则屋里通常不会有人,所以李某对于“张妻醉卧家中”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应当预见”的义务,李某对因其烧屋而致张妻死亡的结果不承担过失的责任。当然,李某也没有杀害张妻的故意,李某可以说只是张某杀妻的工具而已。张某为了达到杀害其妻的目的,将其妻灌醉,而且将房门反锁,制造了无人在屋里的假象,最终导致其妻被烧死的结果。张某对其妻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是直接故意。C为正确答案。第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中甲并未着手实施犯罪,只是前往犯罪地点,且致使
5、甲停止犯罪的原因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故甲的行为属犯罪预备,C正确。第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中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种共同犯罪应该按照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定罪。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一般是由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决定的。本题案例中,甲提供钥匙,教唆乙盗窃,是主犯,所以甲、乙应该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B正确。第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第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某甲在故意
6、杀人后以放火的方法毁灭罪证,而且该放火的行已经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应当以放火罪与前面所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假设该放火行为不危及公共安全,如在野外焚尸的,则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第1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
7、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B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所以不应当定为非法经营罪。第1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这几个罪的基本特征都是“捏造事实”,但构成要件不同。刑法第243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嫖娼并非刑事犯罪,因此不构成此罪;刑法第254条规定报复陷害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周某不是控告人,故赵某不构成此罪;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是“以暴力或者其他
8、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因此赵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第1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甲、乙、丙三人用锁值班室门使老工人无法反抗的方法强行劫取木材,构成抢劫罪。第1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盗窃罪。本案中,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无疑。甲猛推开乙逃跑的行为,尚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范畴,仍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第1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包庇罪。根据刑法第362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
9、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第1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刑法第172条规定了持有、使用假币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19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 4 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题目中,甲虽然有使用假币的行为,但是如果仅是题目中所交代的100元的话,可以不按照犯罪处理。排除A选项。 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甲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甲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排除D选项。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在一些情况下不太容易区别。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相同点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都可以使用暴力威胁
10、的方法。它们的不同点在于,抢劫罪一般都是当场获取财物,如被害人不立即交付财物,威胁的内容立即成为现实;以暴力威胁的敲诈勒索往往不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是事后取得财物。此外,依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抢劫罪没有数额的要求。本题中,甲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财物,虽然数额不大,但仍构成抢劫罪。因此选C项。第1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为了抢劫而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行为是抢劫的行为方式,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绑架罪要求必须真实地绑架被害人,由于此时丙已死,甲、乙未实际绑架被害人而捏造被害人被绑架的虚假信息敲诈他人,故构成敲诈勒索罪。前罪和后罪应数罪并罚。
11、第1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不符合主体要件。第1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普遍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是刑法第9条的规定,指对于国际犯罪国家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这里涉及到对象是国际犯罪,比较常见的有海盗(在公海上的抢劫)、劫持民用航空器、毒品犯罪和恐怖犯罪。按照第9条的规定、遵照国际法的要求,我国领土上一旦发现了此类犯罪分子,应立即加以逮捕,要么引渡,要么起诉。B为正确选项。第1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
12、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有其实质性条件的限制,即犯罪行为必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本题案例中某乙欲通过下迷药的方式抢劫,其犯罪行为并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不符合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不成立无过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但防卫过当是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其本身并不是罪名,因此不能定防卫过当罪。某甲因对某乙的死亡结果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第2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甲的第一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o因为甲虽有事后逃逸行为,但不是事后为 杀人灭口或逃
13、避罪责杀人,故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甲的第二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其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公众,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甲的第三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甲故意掉头冲向警车,有杀人的故意,同时即便将这种行为解释为是妨害公务,如果造成了执行公务的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也应按牵连犯处断,即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故A、B、C三选项错误。 D项正确,因为对甲应予以数罪并罚。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本题中甲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将侄女乙放置在起降机上,丙违反规章制度,也没有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甲、丙两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了乙死亡的结果,但是由于丙的行为符合重大责任
14、事故罪的犯罪构成,丙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而甲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甲、丙二人为共同过失犯罪,对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甲、丙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B、C为正确选项。第22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想象竞合犯又称观念上的数罪或者想象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在表面上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仅仅是想象的、观念上的竞合,是实质的一罪,其处断原则是“从一重罪论处”。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想象竞合犯的基本理论, A选项中甲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属想
15、象竞合犯;D选项中丁的行为也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属于想象竟合犯;而B选项中乙明知是枪支而盗窃的,构成盗窃枪支罪,并不构成其他犯罪,不属想象竞合犯;C选项中丙的行为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数个法条,属于法条竟合犯,而非想象竞合犯。故正确答案为A、D。第23题:参考答案:CD答案解析: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缓是死刑的执行制度,而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不能判处死刑就意味着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缓。因此对于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A选项说法正确。第48条还规定,死刑缓
16、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意味着对这两种人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所以C、D选项表述错误,为正确答案。第24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对妇女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符合该六种行为之一,即为犯罪既遂,即构成该罪,因此甲成立拐卖妇女罪;根据该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不再另定强奸罪,而是作为拐卖妇
17、女罪的加重情节之一;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拐卖妇女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没有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罪。故本题应选AD。第25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一开始甲与王某之间是借贷关系,后来甲对王某表示不用还钱当做感谢费的说法不置可否,说明甲已形成了受贿的故意,并且完成了受贿行为,甲就成立了受贿罪。甲交代“借钱不还”只是一种借口,主动交代的行为只能成立自首。B项中胡某是斡旋受贿,构成受贿罪,而非介绍受贿罪。斡旋受贿或称居间受贿、间接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C项中无
18、论利益是否正当或利益是否真正实现,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丁1995年的行为没有受贿的故意也没有受贿的行为,丁不成立受贿罪,后来丁的行为与前事无关,不能因此反推丁应当构成受贿罪。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第一,限制死刑适用条件。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第二,限制死刑适用对象。即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三,限制死刑适用程序。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四,限制死刑执行制度。即对于应当判处死
19、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对象则仅限于枪支、弹药。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般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私自储存数量较大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则一般是不具备配枪资格而非法携带、持有枪支或者私自收藏少量枪支、弹
20、药。 (3)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则只限于自然人。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没有完成是犯罪未遂的一个重要特征。 (3)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因此,犯罪预备也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的犯罪没有完成。 (4)虽然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21、导致犯罪没有完成,但两者也存在根本的区别,即犯罪预备是在行为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的犯罪状态,而犯罪未遂是行为人着手之后但是没有完成犯罪而停止下来的犯罪状态。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认定“入户抢劫”时,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是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行为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等,不属于“入
22、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2)该条中“多次抢劫”的含义是什么? _ 本条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
23、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3)某日凌晨,甲持仿真玩具枪乘坐出租车,并使用该枪对出租车司机乙以暴力相威胁,当场从乙身上劫取人民币500元。甲的行为是否符合本条第二项和第七项规定的情形?请说明理由。_ 甲的行为不符合这两种情形。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车、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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