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32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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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32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一人是故意,一人是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本题中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者不成立共同犯罪,B正确。第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故选C、不选A。根据罪刑法定的要求,对一定犯罪的刑种、刑名和刑罚幅度都必须用明文确定下来。故不选B。罪刑法定主义认为刑法中的类推适用,意味着法官先例立法权,是新法律的创制,这是与罪刑法定主义不相容的,应排
2、除于罪刑法定原则之外。故不选D。第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共同犯罪的形式作不同的分类。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可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为标准可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以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本题正确答案为A。第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虽然某甲的本意是报复窃贼,但是把爆炸装置放在公共垃圾箱内,很难保证将爆炸范围限制在特定的不危及公共安全的范围内,还是很有可能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
3、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以,此行为构成爆炸罪。第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犯罪的分类 同类客体,亦称分类客体。这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同类客体说明了某一类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种共同特点。犯罪同类客体原理是建立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理论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就是根据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归纳为十类,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第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
4、下有期徒刑。孙某在死缓执行期间有过失犯罪,但无故意犯罪,故选C。第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法律认识错误中的“假想无罪”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可以题解情减轻罪责,A正确。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B正确。 C选项中甲的行为属于目标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该认识错误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C正确。 D选项中乙的行为属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客体错误,客体错误阻却行为人对错误的事实承担故意的罪责,对乙不能按照帮助毁灭证据罪定罪,D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第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参见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逃逸致人死亡的,是结果加重犯;指使他人逃逸的,以
5、共犯论。但本案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第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诈骗罪的本质特征“骗”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持有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或处分财产;本案中乙女并没有将自己的钱处分给甲男,该钱是甲男趁乙女不注意采取调包措施得到的,性质是秘密窃取,因此构成盗窃罪。第1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列两种情形不作为单位犯罪论处而直接作为个人犯罪论处:(1)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
6、企业、事业单位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也规定按照个人犯罪处理。本案中,甲、乙两公司成立后,主要的“业务”就是进行走私犯罪活动,所以不应当作为单位犯罪处理,应当是陈某、唐某两人构成共同犯罪。第1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走私普通货物罪 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在走私普通货物犯罪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第1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中李某并没有实施赵某所教唆的杀人行为,其强奸王某的妻子超出了赵某的教唆内容之外,应独立构成强奸罪,赵某并非其强奸罪的教唆犯。赵某的行为属于教唆未遂,根据刑法第2
7、9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正确答案为D。第1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解释的效力,刑法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其中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属于有权解释。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故D为正确选项。第1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C项中蔡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定义,构成自首。犯罪分子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
8、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也是自首,所以A项不符合题意。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所以D项不符合题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要想成立自首,其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之外的其他种罪行,所以B项中胡某的主动交代不构成自首。第1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共犯中止。张某与李某共谋实施盗窃,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张某配置万能钥匙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虽然张某因害怕受惩罚而没有参与实行行为,但他已经与李某构成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
9、部分及于全部,李某的行为构成既遂,所以对张某和李某都应按照盗窃既遂论处。值得注意的是张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这牵涉到共犯中止问题。第1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1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第1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走私普通货物罪 根据刑法第155条第1款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故B是正确的。第1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由于一般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罪为条件,故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
10、以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故选AD属于特殊累犯。第2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张某是在考验期满之后犯故意伤害罪的,所以不能核准执行死刑。延长考验期限的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点 属地管辖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包括领土、领海和领空。在A项中受伤的外国公民斯某在中国境内,属于甲犯罪的
11、结果在中国境内,因此应该适用我国刑法;B项中乙在中国领空犯罪,也要适用中国刑法;C项中丙的犯罪行为符合在中国航空器中犯罪,也适用中国刑法;D项中丁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也适用中国刑法的规定。因此ABCD都是符合题意的。第22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对妇女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符合该六种行为之一,即为犯罪既遂,即构成该罪,因此甲成立拐卖妇女罪;根据该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不再另定强奸罪,而是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之一;
12、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拐卖妇女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没有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罪。故本题应选AD。第23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本案肯定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一点疑问不大。问题在于两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沦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也就是说,要构成共同犯罪,在主观方面上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
13、据各行为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本案就属于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第24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五项规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对于A项所述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数罪并罚。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可知拐
14、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的升格刑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这也就是中国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包容犯。所以B项不符合题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可见对C项所述行为应当进行数罪并罚, C项符合题意。 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刑重的罪定罪处
15、罚,这属于法定从一重罪处断的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D项不符合题意。 从本题可以看出,虽然数罪并罚是规定在总则中的刑法裁量的一项制度,但是要想真正掌握这一制度,必须结合分则的具体规定。第25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考点 假释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对于累犯或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A属于抢劫罪被判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D属于累犯,因此,这两种情况都不能假释。B受贿罪、 C贩卖毒品罪不属于上述严重暴力性犯罪。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许多相似之处:在意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
16、害结果,并且都预见到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在意志方面,两者都不希望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罪过内容方面存在着原则性区别: (1)在意识方面,间接故意仅仅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那些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不予关心。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都有认识,而且对其他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因此,当危害结果真正发生时,间接故意认为是预料之中的事,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认为是出乎意料之外。 (2)在意志方面,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具有“不希望”的一面之外,同时还存在着“如果发生也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这一面。
17、这种“发生不发生都行”的心理,表现了对危害结果的放任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不希望”还是“不希望”,就是说,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然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
18、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按照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2)在法律上有时将一罪作为另一罪的加重情形,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如绑架又杀害人质的,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等等。 (3)在理论上,牵连犯、吸收犯、连续犯均属于数行为犯数罪,但一般只按照一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4)在我国司法习惯上,对于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一般也不实行数罪并罚。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本条是规定的是侮辱罪和诽滂罪,罪状为叙明罪状。
19、 (2)如何理解“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含义?_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描述的是侮辱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具体含义是:1)侮辱行为必须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进行,实践中侮辱行为的方法主要包括暴力、言词、文字图画三种方法。暴力方法,是指用人身强制方法对他人进行侮辱,如强迫被告人吃屎喝尿、扒光被害人的衣服当众羞辱等;言词方法,主要是指使用言词对被害人进行诋毁、辱骂、嘲笑,使被害人受辱;文字图画的方法,是指以书面文字或者图画的方法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如书写、张贴、散发、邮寄、传阅有损他人人格与名誉的大字报、漫画、标语、信件等。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
20、然进行,是指侮辱行为在众多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即能为众多人所见所闻的条件下进行,至于侮辱行为有多少人知悉,被害人是否在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侮辱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对象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大庭广众之下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尽管没有指名道姓地进行侮辱行为,但是其他人可以知道行为人所指侮辱对象的,亦构成犯罪。 侮辱和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否则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严重”,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或者政治影响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等。 (3)该条规定的两罪有何区别?_
21、 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区别关键有两点:1)行为手段不同。侮辱罪可以用口头、文字图画的形式,也可以是暴力的方式;诽谤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口头或文字图画的方式,而不可能是暴力的手段。2)行为方式不同。侮辱罪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具体真实的被害人的隐私来损害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誉,但不可能使用捏造并散布事实的方法;诽谤罪则必须以捏造事实,并公然散布这一事实为必要条件。 (4)该条中“告诉的才处理”的含义是什么?刑法规定的“告诉的才处理”的案件有哪些? _ “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22、犯本罪的告诉才处理,是自诉罪;但是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转为公诉罪。 刑法规定的告诉的才处理的案件有: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六、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1)关于甲的行为: 1)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2)对于乙的行为,应如何定罪?_
23、关于乙的行为: 1)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3)甲和乙是否构成共犯,构成何种共犯?_ 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甲、乙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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