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7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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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7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刑法的概念。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法指的是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都属于广义刑法的范畴。单行刑法是指刑法实施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针对某种或某几种犯罪和刑罚而单独制定的专项刑事法律。附属刑法则是指非刑事法律、法规中的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条款。所以,环境资源保护法中对于重大环境责任事故人给予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条款,属于附属刑法。第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犯罪构成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犯罪构成作不同的分类。其中,修正的犯罪构成,
2、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标准,根据故意犯罪在行为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预备、中止、未遂等不同的表现形态,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共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对基本犯罪构成中个别要件的具体要求作相应的修改或者变更后形成的犯罪构成。提示:另外几种(派生、复杂、基本)犯罪构成也要掌握。第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属于一般性醉酒,不属于病理性醉酒,应当负刑事责任。第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由于一般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罪为条件,故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
3、期内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故选AD属于特殊累犯。第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A说法正确,甲某伤害村长高某的行为不属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过程中所必须要求的“当场”使用暴力的情节,在时间上与盗窃罪相隔断,在空间上也不屑于直接侵害财产的现场(盗窃的现场在胡某的家里),所以不能转化为抢劫罪,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B说法正确,乙某一行为触犯两罪名,属想象竞合犯,不数罪并罚。C说法错误,丙“顺势踹了李某一脚”,不构成“当场使用暴力”,不转化为抢劫罪。D说法正确,丁的行为已不属于“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而是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第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
4、:A正确,甲成立犯罪中止,李某成立犯罪预备。B错误,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则不成立犯罪中止。乙“基于杀人意图”,被害人未死亡,可成立中止。C错误,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C中丙送王某治疗已在犯罪行为结束之后,不成立中止。D错误,中止与未遂可以这样区分:“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对于其中的“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进行判断,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第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A正
5、确,事先未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通谋,而在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是窝藏、包庇罪;如果事先通谋,即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予窝藏、包庇的,应以共同犯罪论处。B正确,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李四单独挪用公款放在家中,意味着挪用公款的实行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存在形成共犯的空间。丙知道李四家中有挪用的
6、公款而“借用”的,既没有与李四共谋挪用,也没有指使或参与策划李四挪用,所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D正确,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情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行贿者的请托事项,收受行贿者的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共同犯罪。第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甲某的行为不构成任何一种犯罪,D为正确选项。第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作为犯、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概念的理解。刑法理论一般将犯罪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利用物质性工具、利用动物、利用自然现象、利用他人的行为实施
7、的行为,等等。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又分为两类:一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即该犯罪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二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即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犯罪。按照这一理论,本题中,张某是利用动物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第1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见,二者区别的根本点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就强奸罪而言,其实行行为即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
8、行为。在本题中,行为人刘某仅仅是刚刚接近床边,尚未来得及接近被害妇女,更谈不上已经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也就是说刘某还没有来得及进入着手实行行为阶段,故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前提。其行为属于犯罪预备。B正确。第1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题中甲、丙二人既无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无共同的犯罪行为,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故正确答案为B。第12题:参考答案:B答案
9、解析: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连续犯具有以下特征:(1)实施数个犯罪行为;(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3)数个犯罪行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鉴于连续犯只有一个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又具有连续性,在我国一般按一罪处罚。本题案例中邢某基于杀人的故意,连续实施了两个杀人行为,构成连续犯,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正确答案为B。第1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李某故意驾车在
10、闹市区撞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主观上也不是过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张某认为黑影就是被害人,实则是牲畜,属于对象认识错误,犯罪结果是否符合行为人所希望的结果,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只是犯罪形态未遂。第1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甲意图侵害此客体,实际侵害彼客体,根据客体错误的处断原则,应当按意图侵害的客体构成的犯罪定罪处罚。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甲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盗窃枪支罪。第1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对于将假毒品冒充真毒品,诱骗他人上当而购买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诈骗罪论处。第17题:参考答案:C答
11、案解析: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甲身为国有银行的工作人员,挪用储户存款2万元,用于非法活动(赌博),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特征。第1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根据因果关系客观说,B、C、D三种情况均认为具有因果关系,A为正确选项。第1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案例中王某与李某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绑架的故意,并共同实施了绑架的行为,故王某与李某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魏某虽然在客观上采取了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但其主观上是为了“索债”,其没有绑架的故意
12、,不成立绑架罪,应单独成立非法拘禁罪。故B为正确选项。第2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没收财产既可以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没收其中的一部分。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而不是“必须”。死缓两年期满后,犯罪分子所受刑罚除了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核准执行死刑外,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2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某乙和某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并不成立抢劫罪,A、D正确。第23题:参考答案:CD答案解析:数罪中有
13、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所以A、B两项中,除了采取吸收原则外,还要采取并科原则。第24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1)该化工厂的行为既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也触犯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规定。因为伪劣的化妆品也属于伪劣产品。但本题的特殊之处在于,作为法条竞合犯,却例外地优先适用重法条。比较的结果,以适用一般规定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处罚较重,故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包含单位主体。并且根据司法解释,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犯罪的;可以按单位犯罪论处,故C选项正确。法条依据:参见刑法第140条、第148条、第149
14、条和第150条。第25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如果前后两个犯罪之间具有牵连或吸收关系,定一罪,如果二罪之间没有牵连或吸收关系,后罪是另起犯意的,定两罪;为了劫财而杀人的,定抢劫罪一罪,因其他原因杀人后又取财的,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抢劫后为了灭口又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刑罚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揭示了犯罪与刑法的关系,反映了罪刑
15、法定原则中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表明了犯罪的法定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反过来说明和体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个行为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应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而受到刑罚惩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使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不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也不应当以犯罪论处。因此,我们认为,犯罪的科学、完整和简约的定义应当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两罪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有相同之处,其区别主要表现为:(1)
16、行为对象不完全相同。前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人犯;而后罪的行为对象是任何公民。(2)行为方式不同。前罪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重要情节作伪证;而后罪则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 (3)犯罪主体不同。前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后罪则是一般主体。(4)行为内容不同。前罪的行为内容包括陷害他人或包庇犯罪;而后罪则只是陷害他人。(5)行为实施的时间不同。前罪是发生在立案以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而后罪则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 四、辨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不正确。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
17、度。 (3)在意识因素方面,间接故意只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不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在意志因素方面,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的态度。 (4)“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说法,不符合人的心理规律,违反了意识与意志因素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实践中只能使意志因素变成一种不可捉摸的因素,因而是不可取的。 五、法条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该条中的“妇女”是指年满14周岁的妇女,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外国国籍的妇女和无国籍的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定罪处罚。 “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其中不满1岁的为婴儿,1岁以
18、上不满6岁的为幼儿。 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子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2)甲拐骗乙(女,15岁)意欲卖给他人,期间与乙发生了性关系,该行为如何处理?_ 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应以该罪第三项的情形论处。本条第三项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表示。 (3)接第2题,甲与乙发生性关系后,乙大呼救命,甲怕事情败露,用手捂住乙的嘴,造成乙窒息死亡,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_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条的第七项,不包括故意伤害、杀人的情形,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故意重伤、杀害的,应将故意伤害
19、罪、故意杀人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甲在奸淫幼女后,为防止事情败露,而将乙杀害,其行为独立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与拐卖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 (4)接第2题,甲以5 000元的价格将乙卖给丙,丙又以6 000元的价格将乙卖给了丁,丙的行为该如何处理?_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出卖的,同时触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拐卖妇女罪,属于想象竞合,对丙的行为依照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 (5)该条规定的罪名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出卖为目的,后罪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犯罪对象不同,前罪仅限于妇女、儿童,后罪可以是任何人。 六、案例分析
20、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1)关于甲的行为: 1)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2)对于乙的行为,应如何定罪?_ 关于乙的行为: 1)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
21、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3)甲和乙是否构成共犯,构成何种共犯?_ 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于人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人户抢 劫,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
22、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人户,对乙也应适用人户抢劫的法定刑。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甲、乙二人的犯罪形态有何不同? _ 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
23、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民法学 七、单项选择题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质权的特征。质权和抵押权一样,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等特征。所谓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由于意外原因导致质物毁损、灭失的,质权并不因质物的灭失而消灭,而是在出质人所受赔偿金上继续存在,该赔偿金成为质权标的物的代替物,这就是质权的物上代位性。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所谓质权的从属性,是指质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质物的存在、转移和消灭均从属于债权。质权的从属性决定了质物不得分离于债权而单独让与,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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