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11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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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11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普遍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是刑法第9条的规定,指对于国际犯罪国家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这里涉及到对象是国际犯罪,比较常见的有海盗(在公海上的抢劫)、劫持民用航空器、毒品犯罪和恐怖犯罪。按照第9条的规定、遵照国际法的要求,我国领土上一旦发现了此类犯罪分子,应立即加以逮捕,要么引渡,要么起诉。B为正确选项。第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2、的行为。虽然丙是乙的朋友,但是丙用气枪打伤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概念。第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不作为犯罪的种类 甲作为父亲,具有法律上规定的照顾和抚养不满周岁的孩子的义务,但是,甲在能够履行该种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却将孩子锁在家中,不予喂养,对其死亡抱有故意的犯罪态度,因此,应该成立故意杀人罪。甲属于有法律义务而不积极履行造成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符合不作为犯罪的特征,但,故意杀人罪本身是积极的作为犯罪,甲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实现,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
3、犯罪。第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伪证罪 根据刑法第305条关于伪证罪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因此 D项是正确的。第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本题中肖某在情急之下将其妻手中的药瓶夺下后顺手扔向屋外,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当时处于情急之下未顾及到,属于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故其主观方面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C正确。第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管
4、制的最高刑期为2年,数罪并罚最高为3年;拘役的最高刑期为6个月,数罪并罚最高为1年,所以A项说法正确。 B项也正确。管制和拘役都是主刑中的自由刑,对犯罪分子的自由有不同程度的限制与剥夺,所以C项正确。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被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适当发给报酬,所以D项错误。第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张某是在考验期满之后犯故意伤害罪的,所以不能核准执行死刑。延长考验期限的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第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刑法第157条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15l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
5、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 279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1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刑法第172条规定了持有、使用假币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
6、诉标准的规定第19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 4 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题目中,甲虽然有使用假币的行为,但是如果仅是题目中所交代的100元的话,可以不按照犯罪处理。排除A选项。 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甲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甲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排除D选项。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在一些情况下不太容易区别。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相同点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都可以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它们的不同点在于,抢劫罪一般都是当场获取财物,如被害人不立即交付财物,威胁的内容立即成为现实;以暴力威胁的敲诈勒索往往不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是事后取得财物。此外,依刑法第274
7、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抢劫罪没有数额的要求。本题中,甲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财物,虽然数额不大,但仍构成抢劫罪。因此选C项。第1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共同犯罪和犯罪未遂。甲、乙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乙是帮助犯,是从犯。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所以乙也构成犯罪未遂。第1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A正当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在正当防卫过当的情况下,不能按照防卫过当来认定,应该按照具体行为成立的犯罪认定;B紧急避险是侵犯较小的合法利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因此,属于合法利益之间的衡量;C防卫过当的罪过状态一般有过失
8、、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存在直接的犯罪故意,就属于借正当防卫来侵犯他人,不具有合法的防卫意图,不成立正当防卫;D事后防卫的,行为人在不存在正当防卫条件的情况下对侵害人实施反击行为,客观上讲不具有防卫的意义,应该按照相应犯罪处理,不属于防卫过当。第1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李某故意驾车在闹市区撞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主观上也不是过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中毒,将其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这表明了他
9、不希望儿子中毒,因此不具有直接故意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朱某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此危害结果,以为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对其主观心态应当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正确答案为C。第1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案例中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所谓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有意挑逗对方首先实行侵害行为,然后借口遭到不法侵害,实施加害对方的行为。防卫挑拨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即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因此防卫挑拨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D正确。第1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1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
10、:A正确,事先未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通谋,而在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是窝藏、包庇罪;如果事先通谋,即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予窝藏、包庇的,应以共同犯罪论处。B正确,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李四单独挪用公款放在家中,意味着挪用公款的实行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存在形成共犯的空间。丙知道李四家中有
11、挪用的公款而“借用”的,既没有与李四共谋挪用,也没有指使或参与策划李四挪用,所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D正确,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情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行贿者的请托事项,收受行贿者的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共同犯罪。第1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实施完毕犯罪以后,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自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因而
12、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任何犯罪结果,只是要求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本案中,甲投毒杀害妻子,后来由于于心不忍将妻子送去医院抢救,妻子虽然残废,死亡的结果却没有发生,所以仍然构成犯罪中止。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本案中甲的行为并未构成既遂。第1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绑架罪的认定 行为人为了非法获得财物,通过欺骗方法将小孩控制在自己掌握之中,然后向其家人索要财物,符合刑法第 239条规定的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也应该按照绑架罪来认定。因此,选择D。第2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盗窃罪。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
13、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的条件,具体可以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的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所以,本案中望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构成盗窃罪。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171条第3款,伪造货币之后又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吸收犯论,即直接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不必数罪并罚,所以A、B两项正确。对于本人伪造货币后
14、而持有,其持有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而是包含在伪造货币行为之中,自应以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所以C项错误;对于本人伪造货币后而使用的,符合行为人为牟利而伪造货币的同一个犯意,其使用自己伪造的货币也应按照伪造货币罪处罚,所以D项错误。第22题:参考答案:CD答案解析:紧急避险的两个重要条件是:(1)危险必须正在发生;(2)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亦即不得已而为之。本题案例中并不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险,如果刘某能够减速或制动,是完全可以避免发生不幸事故的。在这种情况下,刘某的行为并不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造成灾难的原因是刘某驾驶技术欠佳,遇事慌乱,想象有撞车的危险,处理不当。所以,刘某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
15、险,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C、D正确。第23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考点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见,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标志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即是否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故A表述正确。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自动放弃犯罪。在犯罪预备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也可构成犯罪中止。故B表述错误。犯罪中止包括普通的犯罪中止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情况。在后一种
16、情况下,虽然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但如能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仍成立犯罪中止。故C表述错误。过失犯罪行为入主观上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只有出现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时才能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犯罪没有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停止形态。故 D表述正确。第24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发生,通常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A表述正确。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通常不追究未遂的罪责,B表述错误。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犯罪,在投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其主观罪过形式只包括故意,不包括过失,只有当法律条文明示该条之罪的罪过形式是过
17、失或者包括过失,过失才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C表述错误。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只有既遂形态并且只处罚既遂形态,而对于故意犯罪,刑法不仅处罚既遂形态,而且处罚其未完成形态,D表述正确。本题要求选出错误的表述,故应选B、C。第25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1)撤销缓刑的事由: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以内犯新罪,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以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2)撤销缓刑的法律后果:如果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被撤销缓刑的,或者
18、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撤销缓刑的,应当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而撤销缓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罚。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从教唆犯的概念可以看出,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教唆的对象是本无
19、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教唆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二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没有完成是犯罪未遂的一个重要特征。 (3)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
20、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因此,犯罪预备也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的犯罪没有完成。 (4)虽然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没有完成,但两者也存在根本的区别,即犯罪预备是在行为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的犯罪状态,而犯罪未遂是行为人着手之后但是没有完成犯罪而停止下来的犯罪状态。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多次盗窃”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 (2)本条中“盗窃金融机构”的含义是什么?_ “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
21、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3)甲在公共汽车上窃得乙的一个包,打开包发现里面装有现金人民币3 000元和诺基亚手机一部,另包里还装有枪支、弹药等物品,请问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_ 甲以秘密手段窃取乙的一个包,款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由于甲并无盗窃枪支、弹药的主观故意,而是意外地发现包里有这些特殊物品,仍应以盗窃罪论处,不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 (4)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该如何处理?_ 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应区分不同的情形加以认定。如果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价值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经构成犯罪的,或者盗窃上述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并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
22、严重后果的,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上述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数额较大,并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六、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1)甲、乙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甲收受某单位给付的货物后逃匿,属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乙参与合同诈骗,并分得赃款,构成该合同诈骗罪的共犯。丙明知钢材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构成收购赃物罪(依最新司法解释,应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3、(2)甲的解释考验期是10年。假如甲因其骗取50万元钢材的行为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对甲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理由:根据刑法第86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捎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甲因诈骗罪被处无期徒刑后被假释,执行诈骗的无期徒刑和合同诈骗罪的12年有期徒刑,按照吸收原则,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3)乙被抓获后主动提供了甲的藏匿地点,使公安机关顺利将甲抓获归案,构成一般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在合同诈骗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能成为申请专利权客体的范围。根据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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