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实务10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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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规划实务10答案模拟 120案例分析题第1题:参考答案:A小区: (1)组团式结构,共6个组团,每个组团规模适当,能适应管理需要。 (2)每个组团只设一个出入口,易封闭管理,有利于安全。 2B小区: (1)小区设一条周边式环形路并利用道路外侧停车,各住宅机动车从环路引入。 (2)行人由三个出入口经小区中心绿地步行系统进入各栋住宅,基本实行人车分流。 (3)可实行小区封闭安全管理。详细解答:第2题:参考答案:在防洪堤内建住宅,明明属违法建筑,却取得了市有关行政部门的许可,也取得了最关键的水利部门的许可,谁应对这批违法建筑承担责任?经调查,此事主要由行政机关违法审批所造成,作为小区住户的业主不
2、承担任何责任,若开发商没有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审批许可,也不应承担责任。相关行政机关的违法审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审批许可违背有关法规。一期工程于1997年开工,适用法律应为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该省据此制订的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门自称批准此项目的根据是: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从立法意图上讲,住宅不应属于“特殊情况”,特殊情况建筑可能是码头、泵站或其他水利附属性建筑,如果住宅属于特殊情况,那“特殊情况”还有什么意义?也就不需要制订河道管理条例了。而且省河道管
3、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水利部门违法审批的事实不容置疑。 (2)擅越审批权限。按照防洪法和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日管理权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外滩花园项目属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由该省水利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长江水利委员会(简称长江委)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可是,该省水利部门在未报经长江委批准同意的情况下,就对外滩花园二期工程擅自进行厂批复。2001年3月14日,长江水利委员会以文件形式通知该省水利厅,要求开发公司立即停止外滩花园工程施工。但其要求没有取得效果。 (3)未能及时依法变更审批许可。二期工程2000年开工,除土地证外,其他各种许可
4、 批文都是在当年办理的。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已颁布实施2年,其中明文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该省水利厅竟在市水利局、防汛办关于外滩花园二期工程的请示上批复称,“鉴于市外滩花园项目是经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XX市规划利用江滩开发的试点工程”,予以原则同意。一次 5年前的省政府专题会议,岂能成为批复的根据?据了解,那次会议,省有关领导出席,省计委、水利厅以及,市政府、市规划局、市防汛办等单位领导参加,会后印发了编号为 61号的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行政主管部门如果采取得力措施,二期工程就不会兴建,损失也没有这么大。1998年防洪法颁布后,水利部门应该
5、立即撤销原来的行政行为。不撤销,至少是失职行为,而继续审批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从上述事实可基本判定,外滩花园虽然拥有完备的建房、售房手续,但本质上届于违法项目。依照我国的相关法规,应由行政机关撤销审批行为,依法对开发商和业主进行赔偿。同时,有必要对审批者追究责任。详细解答:第3题:参考答案:该体系规划中的不妥之处是: (1)规划年限不对,应在1520年之间。 (2)比例尺不对,应在1:1000001:50000之间。 (3)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不够,一个县级市里的区级规划设计室不能承担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仟务。 (4)规划的沿海化工产业带与沿海湿地保护区有部分重叠,不合理。 (5)规划的铁路穿过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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