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285 -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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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 , 以中国 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准 。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285 -2005 代替 GB14761.5-93、 GB/T3845-93 部分代替 GB 18285-2000 点燃式发动 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 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vehicles equipped ignition engine under two-speed idle conditions and simple
2、driving mode conditions ( 发布稿 ) 2005 05 30 发布 20050701 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GB * - * I 目 次 前 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 . 3 5 测量方法 . . . 5 6 单一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 . . 6 7 测量结果判定 . . . 6 8 在用汽车的排放监控 . . . 6 9 标准实施与监督 . . . 7 附录 A ( 规范性附录 ) 双怠速法排放气体测试
3、仪器技 术条件 . . 8 附录 B ( 规范性附录 ) 稳态工况法测量方法 . . 14 附录 C ( 规范性 附录 ) 瞬态工况法测量方法 . . 28 附录 D ( 规范性附录 ) 简易瞬态工况法测量方法 . . 39 GB * - * II 前 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控制汽车污染物排放 , 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 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是对 GB14761.5-93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和 GB/T3845-93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 的修订与合并 。 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
4、量方法 , 同时规定了稳态工况法 、 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等三种简易工况测量方法 。 本次修订增加了高怠速工况排放限值和对过量空气系数 ( ) 的要求 。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 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 本标准起草单位 :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 年 3 月 2 日 批准 。 本标准自 2005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4761.5-93)、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 ( GB/T3845-93) 和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
5、法 ( GB 18285-2000)同时废止 。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 GB * - * 1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 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下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 量方法 。 本标准也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 、 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三种简易工况测量方法 。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和在用汽车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 14762 2002 车用点燃式发
6、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8352.1 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 ) GB 18352.2 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 方法 ( ) GB 17930 1999 车用无铅汽油 GB/T 15089 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5181-200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GB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19159 车用液化石油气 HJ/T 3-1993 汽油机动车怠速排气监测仪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 3.1 轻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 M1 类 、 M2 类和 N
7、1 类车辆 。 3.2 M 1 、 M 2 、 N 1 类车辆 GB * - * 2 M1 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 , 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000kg, 除驾驶员座位外 , 乘客座位不超过 8 个的载客车辆 。 M2 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 , 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000kg, 除驾驶员座位外 , 乘客座位超过 8 个 , 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5000kg 的载客车辆 。 N1 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 , 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000kg, 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的载货车辆 。 3.3 重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超过 3500kg 的车辆 。
8、 3. 4 第一类轻型汽车 设计乘员数不超过 6 人 ( 包括司机 ), 且最大总质量 2500kg 的 M1 类车 。 3.5 第二 类轻型汽车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 3.6 新生产汽车 本标准中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的汽车 。 3.7 在用汽车 指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汽车 。 3.8 基准质量 ( RM ) 指整车整备质量加 100kg 质量 。 3 .9 最大总质量 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车辆最大质量 。 3. 10 当量惯量 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汽车行驶中移动和转动惯量时所相当的质量 。 3. 11 排气污染物 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
9、污染物 。 通常指一氧化碳 ( CO)、 碳氢化合物 ( HC) 及氮氧化物 ( NOX)。氮氧化物 ( NOX) 用二氧化氮 ( NO2) 当量表示 。 碳氢化合物 ( HC) 以碳 ( C) 当量表示 , 假定碳氢比如下 : 汽油 : C1H1.85, 柴油 : C1H1.86, GB * - * 3 LPG: C1H2.525, NG: CH4。 3.12 一氧化碳 ( CO )、 碳氢化合物 ( HC ) 和一氧化氮 ( NO ) 的体积浓度 排气中一氧化碳 ( CO) 的体积分数即为一氧化碳 ( CO) 体积浓度 , 以 “ %( 体积分数 ) ” 表示 ; 排气中碳氢化合物 ( H
10、C) 的体积分数即为碳氢化合物 ( HC) 的体积浓度 , 以 “ 10-6 ( 体积分数 ) ” 表示 , 体积分数值按正己烷当量 ; 排气中一氧化 氮 ( NO) 的体积分数即为一氧化氮 ( NO) 体积浓度 , 以 “ 10-6( 体积分数 ) ” 表示 。 3.1 3 额定转速 指发动机发出额定功率时的转速 。 3.1 4 怠速与高怠速工况 怠速工况指发动机无负载运转状态 。 即离合器处于接合位置 、 变速器处于空档位置 ( 对于自动变速箱的车应处于 “ 停车 ” 或 “ P” 档位 ); 采用化油器供油系统的车 , 阻风门应处于全开位置 ; 油门踏板处于完全松开位置 。 高怠速工况指
11、满足上述 ( 除最后一项 ) 条件 , 用油门踏板将发动机转速稳定控制在 50%额定转速或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时的工况 。 本标准中将轻型汽车的高 怠速转速规定为 2 500 100r/min, 重型车的高怠速转速规定为 1 800 100r/min; 如有特殊规定的 , 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 。 3 .15 过量空气系数 ( ) 燃烧 1kg 燃料的实际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之质量比 。 3.16 气体燃料 指液化石油气 ( LPG) 或天然气 ( NG)。 3.17 两用燃料车 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的车辆 。 3.18 单一燃料车 指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
12、料 , 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 , 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 15L的车辆 。 4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 新生产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GB * - * 4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汽车 , 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 1。 表 1 新生产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体积分数 ) 类 别 怠 速 高怠速 车 型 CO % HC 10 - 6 CO % HC 10 - 6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新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0.5 100 0.3 100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新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0.8 150 0.5 150 2005 年 7 月
13、 1 日起新生产的重型汽车 1.0 200 0 .7 200 4.2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 ,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 2 。 表 2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体积分数 ) 类 别 怠 速 高怠速 车 型 CO % HC 10 - 6 CO % HC 10 - 6 1995 年 7 月 1 日前生产的轻型汽车 4.5 1200 3.0 900 1995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 4.5 900 3.0 900 GB * - * 5 2000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1) 0.8 150 0.3 1 00 2001 年 10
14、月 1 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1.0 200 0.5 150 1995 年 7 月 1 日前生产的重型汽车 5.0 2000 3.5 1200 1995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4.5 1200 3.0 900 2004 年 9 月 1 日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1.5 250 0.7 200 注 : 1) 对于 2001 年 5 月 31 日以后生产的 5 座以下 ( 含 5 座 ) 的微型面包车 , 执行此类在用车排放限值 。 4.3 过量空气系数 ( ) 的要求 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进行过量空气系数 ( ) 的测定 。 发动机转速为高怠速转
15、速时 , 应在 1.00 0.03 或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 。 进行 测试前 , 应按照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热发动机 。 5 测量方法 5.1 测量仪器 5.1.1 对于 按照 GB14761.1-93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要求生产制造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装用符合 GB14761.2-93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 , 使用的排放 测量仪器应符合 HJ/T 3-93 汽油机动车怠速排气监测仪技术条件 的规定 。 5.1.2 对于按照 GB18352.1-2001 轻型汽车污 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 ) 或 GB1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
16、限值及测量方法 ( ) 的要求生产制造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以及装用符合GB14762-2002 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 , 使用的排放 测量仪器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 5.2 测量程序 GB * - * 6 5. 2 .1 应保证被检测车辆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正常状态 , 发动机进气系统应装有空气滤清器 , 排气系统应装有排气消声器 , 并不得有泄漏 。 5.2.2 应在发动机上安装转速计 、 点火正时仪 、 冷却液 和润滑油测温计等测量仪器 。 测量时 , 发动机冷却液和润滑油温度应不低于 80 , 或者达到汽车
17、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热车状态 。 5. 2 .3 发动机从怠速状态加速至 70%额定转速 , 运转 30s 后降至高怠速状态 。 将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 , 深度不少于 400mm, 并固定在排气管上 。 维持 15s 后 , 由具有平均值功能的仪器读取 30s 内的平均值 , 或者人工读取 30s 内的最高值和最低值 , 其平均值即为高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 。 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 , 还应同时读取过量空气系数 ( ) 的数值 。 5. 2 .4 发动机从高怠速 降至怠速状态 15s 后 , 由具有平均值功能的仪器读取 30s 内的平均值 , 或者人工读取 3
18、0s 内的最高值和最低值 , 其平均值即为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 。 5. 2 .5 若为多排气管时 , 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 5.2.6 若车辆排气管长度小于测量深度时 , 应使用排气加长管 。 6 单一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 6.1 对于单一燃料汽车 , 仅按燃用气体燃料进行排放检测 ; 对于两用燃料汽车 , 要求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 。 7 测量结果判定 7.1 对于第 4 条中规定的车辆 , 如果检测污染物有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值 , 则认为排放不合格 。 7.2 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 车辆 , 如果检测的 过量空气系数( ) 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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